【#南京女大学生案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宣判#】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云南法院网)
【四川西昌一副局长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被立案调查】据“西昌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28”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医务工作者、志愿者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心、迎难而上、共克时艰,以忘我的奉献精神同疫情传播速度赛跑,为战“疫”跑出了西昌速度和西昌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但在战“疫”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为全市战“疫”工作增加了成本、放大了风险,造成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震慑,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防线,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西昌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副局长李胜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李胜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擅自将疫情防控工作敏感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西昌市监委决定对李胜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2.西昌市礼州镇三级主任科员邢开亮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邢开亮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致使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对来(返)昌车辆及所载人员进行核查,造成密接、次密接人员漏管失控。西昌市监委决定对邢开亮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3.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何胤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何胤忠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在疫情防控卡点现场监管安保人员查验来(返)昌车辆及人员工作中失职失责,致使卡点人员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来(返)昌车辆及所载人员进行核查,造成密接、次密接人员漏管失控。西昌市监委决定对何胤忠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4.西昌市安哈镇新营村3组组长殷达宽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殷达宽对外来返乡人员管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力、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致使密接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隔离。西昌市纪委决定对殷达宽进行党纪立案审查。
5.西昌市安哈镇新营村党委副书记罗建琼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罗建琼对外来返乡人员管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力、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致使密接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隔离。西昌市纪委决定对罗建琼进行党纪立案审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西昌市疫情防控工作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部分交通卡点“七步工作法”落实不严、工作人员工作缺乏统筹、来(返)昌人员失管失控;部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扫码、测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部分党员干部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思想松懈、处置问题不专业等问题仍然突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以及疫情防控工作者务必对标对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纪律松懈、麻痹大意和责任空转等问题,切实把长期严的思想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坚决守好阵地、履好职责,以坚守本职的“点”织牢疫情防控工作的“网”,以不达胜利决不收兵的决心和勇气,筑牢疫情防控工作的铜墙铁壁,坚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拧紧疫情防控安全阀。
1.西昌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副局长李胜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李胜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擅自将疫情防控工作敏感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以致信息外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西昌市监委决定对李胜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2.西昌市礼州镇三级主任科员邢开亮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邢开亮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致使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对来(返)昌车辆及所载人员进行核查,造成密接、次密接人员漏管失控。西昌市监委决定对邢开亮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3.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工作人员何胤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何胤忠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在疫情防控卡点现场监管安保人员查验来(返)昌车辆及人员工作中失职失责,致使卡点人员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来(返)昌车辆及所载人员进行核查,造成密接、次密接人员漏管失控。西昌市监委决定对何胤忠进行政务立案调查。
4.西昌市安哈镇新营村3组组长殷达宽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殷达宽对外来返乡人员管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力、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致使密接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隔离。西昌市纪委决定对殷达宽进行党纪立案审查。
5.西昌市安哈镇新营村党委副书记罗建琼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罗建琼对外来返乡人员管控工作重视不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不力、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致使密接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集中隔离。西昌市纪委决定对罗建琼进行党纪立案审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西昌市疫情防控工作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部分交通卡点“七步工作法”落实不严、工作人员工作缺乏统筹、来(返)昌人员失管失控;部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扫码、测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部分党员干部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思想松懈、处置问题不专业等问题仍然突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依然艰巨。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以及疫情防控工作者务必对标对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纪律松懈、麻痹大意和责任空转等问题,切实把长期严的思想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坚决守好阵地、履好职责,以坚守本职的“点”织牢疫情防控工作的“网”,以不达胜利决不收兵的决心和勇气,筑牢疫情防控工作的铜墙铁壁,坚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拧紧疫情防控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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