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0017夜 混合销售中的税收筹划方案
1、财税法(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通过以上两条规定,我们能发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项目决定了它的增值税税率。
比如说同样的提供门窗销售和安装服务,不同的企业类型有不同的税负:
1、商贸型企业,销售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总收入额*13%计税
2、安装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按客户要求采购门窗,提供安装服务,适用(2016)36号——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总收入额*9%计税
3、生产企业,自产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种是分别计税,效果类似于我们上一篇讨论的企业分立方式降低税负。
1、财税法(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通过以上两条规定,我们能发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项目决定了它的增值税税率。
比如说同样的提供门窗销售和安装服务,不同的企业类型有不同的税负:
1、商贸型企业,销售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总收入额*13%计税
2、安装公司,通过合同约定按客户要求采购门窗,提供安装服务,适用(2016)36号——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总收入额*9%计税
3、生产企业,自产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种是分别计税,效果类似于我们上一篇讨论的企业分立方式降低税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_税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https://t.cn/A6J7xxVF
#财税答疑# 【每日一问】
今日提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财务# #纳税# #会计#
今日提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财务# #纳税#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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