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典# 【高空抛物坠物惹祸,公安等机关应及时查清责任人】2011年10月9日下午6点多,#长沙# 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一处餐馆门口时,不幸被该楼楼顶脱落的水泥板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不醒。芙蓉区法院判令整栋楼全体业主承担谢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中,如果业主或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可以免于赔偿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实际审判中,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定一个范围,由可能会造成损害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好比一个鸡蛋从高空坠下,需要达到20楼以上才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法院在裁量时,会将20楼到顶楼的业主划入进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坠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自觉无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李健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有望破解高空坠物案“连坐”的局面。把公安等机关调查责任列入其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导向,针对当前频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精准规范。 (记者 杨昱)
该案中,如果业主或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可以免于赔偿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实际审判中,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定一个范围,由可能会造成损害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好比一个鸡蛋从高空坠下,需要达到20楼以上才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法院在裁量时,会将20楼到顶楼的业主划入进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坠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自觉无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李健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有望破解高空坠物案“连坐”的局面。把公安等机关调查责任列入其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导向,针对当前频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精准规范。 (记者 杨昱)
科左中旗各保险机构产品介绍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篇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科左中旗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正式宣告成立,是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属的支公司。从业务承保到理赔服务上,都拥有着完善的服务网络,公司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独特的企业文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素质员工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实现了查勘、定损、理赔在全旗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通赔通兑管理模式,公司承保业务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一直秉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方针政策,坚持“客户至上,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真诚为社会各界奉献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为全旗经济、保障人民生活,振兴民族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产 品 介 绍
1、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和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
一、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简介
(一)保险范围和理赔条件
保险范围:能繁母牛 、犊牛 、肉牛(架子牛育肥) 理赔条件:疾病、意外,包括难产死亡、互斗死亡均可获得赔偿;但是中毒、走失、被盗、他人恶意损害等情况不赔。
(二)保险费和赔偿额
能繁母牛(分贷款、非贷款两种形式)
1、贷款母牛:按实际成交价格承保,保费为母牛成交价的3%(80%是政策性补贴、农户自缴20%)。母牛死亡后,经保险公司确认赔偿,按母牛成交价格的90%进行赔偿。例如:采购价为20000元的母牛,保费是总价的3%为60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480元;农户自缴20%,即120元)。牛只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18000元。可申请全额贷款20000元。
2、非贷款母牛:(1)12月龄(含)至7周岁(含),保费为36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288元;农户自缴20%,即72元)。保额12000元,母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10800元。(2)8周岁(含)至13周岁(含),保费为30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240元;农户自缴20%,即60元)。保额10000元,母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9000元。
3、牛犊:在出生7天后—12月龄可以投保,承保金额封顶10000元,政策性保险补贴80%后,农户自缴60元/牛。如遇牛死亡,以第一个月2700元为赔偿标准起步,每月递增720元到8月龄,9-12月均按照9000元赔偿。肉牛(架子牛育肥):政策性补贴80%后,农户自缴72元/牛,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10800元/牛。
(三)牛只疫病和死亡处理方法
农户发现牛只生病,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协保员或者服务站,协保员(一般每村1位,由村委会推荐)会在第一时间带领兽医师前往处理,争取保证牛只存活给予治疗,如遇牛只死亡,农户切勿自行处理,否则不给赔偿。由协保员通知保险公司、农牧局进行无害化处理,协保员处理牛只生病及死亡时不得向农户收取跑腿费之类的无理费用。牛只在投保后7天观察期内出现任何死亡,保险公司均不赔偿。
二、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简介
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融资产品共两款,分别为基础母牛养殖繁育阶段的“繁育贷”、架子牛育肥阶段的“育肥贷”。
(一)“繁育贷”
“繁育贷”重点支持广大肉牛养殖户。由保险公司出具养殖保险、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在对肉牛活体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后实现抵押,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放大发放贷款。
产品一:(该产品已报合作银行总行审批,最终产品以审批为准)
1. 贷款对象: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通辽市范围内肉牛养殖户。
2.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能繁母牛。
3. 贷款期限:3+3年。单笔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主体经合作各方重新入户调查后仍符合本产品贷款要求,继续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仍为3年。
4. 贷款利率:6.5%/年。
5. 还款方式:第1年偿还贷款本金的10%及利息,第2年偿还贷款本金的20%及利息,第3年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主体仍符合本产品贷款要求,则可继续发放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为初次发放贷款本金的50%。
6.担保费率:1%/年。
产品二:(该产品已达成合作意向,最终以合作银行协议为准)
1. 贷款对象: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通辽市范围内肉牛养殖户。
2.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能繁母牛。
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
4. 贷款利率:5年期贷款利率为5.64%/年。
5. 还款方式:第1年只偿还贷款利息,第2-5年(剩余4年)每年偿还贷款本金的25%及利息。
6.担保费率:0.8%/年。
(二)“育肥贷”
“育肥贷”设计参照农发行“通辽模式”粮食收储贷款,其产品的基本性质为收购资金贷款,即买入放款,出栏还款的模式。该产品重点支持肉牛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由保险公司出具养殖保险,在对肉牛活体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后实现抵押。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风险补偿基金总额10倍放大发放贷款。
2、防贫保
“防贫保”重点保障贫困边缘的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不稳的贫困户两类临贫易贫人群(简称“两非户”)、聚焦因病、因灾、因学三大致贫返贫因素,分类设置精准防贫方案,建立临贫预警、骤贫处置的精准防贫机制,控制贫困增量。
3、e家安
一、产品特色
保障有场景: 涵盖家庭财产、人身保障及意外医疗费用
价格划算:每份200元,用户最多购买1份
投保简单:标准化方案,只需录入户主一人信息即可保全家
理赔方便:可通过APP或微信报案、在线提交理赔资料,小额案件快速赔付,在线查询理赔进度
二、基本信息
1. 投保人:农村家户主(18周岁以上)
2. 被保险人:农村家庭户主,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为共同被保险人(同一屋檐下)
3.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以及造成家庭成员意外死亡或全残。
4. 使用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条款》
5.保险期限:一年
三、产品方案
详细情况请咨询李经理
联系方式:13171129990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科左中旗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正式宣告成立,是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属的支公司。从业务承保到理赔服务上,都拥有着完善的服务网络,公司凭借先进的经营理念,独特的企业文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素质员工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实现了查勘、定损、理赔在全旗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通赔通兑管理模式,公司承保业务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多个险种,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一直秉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方针政策,坚持“客户至上,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真诚为社会各界奉献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为全旗经济、保障人民生活,振兴民族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产 品 介 绍
1、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和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
一、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简介
(一)保险范围和理赔条件
保险范围:能繁母牛 、犊牛 、肉牛(架子牛育肥) 理赔条件:疾病、意外,包括难产死亡、互斗死亡均可获得赔偿;但是中毒、走失、被盗、他人恶意损害等情况不赔。
(二)保险费和赔偿额
能繁母牛(分贷款、非贷款两种形式)
1、贷款母牛:按实际成交价格承保,保费为母牛成交价的3%(80%是政策性补贴、农户自缴20%)。母牛死亡后,经保险公司确认赔偿,按母牛成交价格的90%进行赔偿。例如:采购价为20000元的母牛,保费是总价的3%为60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480元;农户自缴20%,即120元)。牛只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18000元。可申请全额贷款20000元。
2、非贷款母牛:(1)12月龄(含)至7周岁(含),保费为36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288元;农户自缴20%,即72元)。保额12000元,母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10800元。(2)8周岁(含)至13周岁(含),保费为300元(其中政策性补贴80%,即240元;农户自缴20%,即60元)。保额10000元,母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额的90%,即9000元。
3、牛犊:在出生7天后—12月龄可以投保,承保金额封顶10000元,政策性保险补贴80%后,农户自缴60元/牛。如遇牛死亡,以第一个月2700元为赔偿标准起步,每月递增720元到8月龄,9-12月均按照9000元赔偿。肉牛(架子牛育肥):政策性补贴80%后,农户自缴72元/牛,牛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10800元/牛。
(三)牛只疫病和死亡处理方法
农户发现牛只生病,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协保员或者服务站,协保员(一般每村1位,由村委会推荐)会在第一时间带领兽医师前往处理,争取保证牛只存活给予治疗,如遇牛只死亡,农户切勿自行处理,否则不给赔偿。由协保员通知保险公司、农牧局进行无害化处理,协保员处理牛只生病及死亡时不得向农户收取跑腿费之类的无理费用。牛只在投保后7天观察期内出现任何死亡,保险公司均不赔偿。
二、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简介
肉牛产业“政银保企(保险贷)”融资产品共两款,分别为基础母牛养殖繁育阶段的“繁育贷”、架子牛育肥阶段的“育肥贷”。
(一)“繁育贷”
“繁育贷”重点支持广大肉牛养殖户。由保险公司出具养殖保险、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在对肉牛活体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后实现抵押,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放大发放贷款。
产品一:(该产品已报合作银行总行审批,最终产品以审批为准)
1. 贷款对象: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通辽市范围内肉牛养殖户。
2.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能繁母牛。
3. 贷款期限:3+3年。单笔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主体经合作各方重新入户调查后仍符合本产品贷款要求,继续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仍为3年。
4. 贷款利率:6.5%/年。
5. 还款方式:第1年偿还贷款本金的10%及利息,第2年偿还贷款本金的20%及利息,第3年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主体仍符合本产品贷款要求,则可继续发放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为初次发放贷款本金的50%。
6.担保费率:1%/年。
产品二:(该产品已达成合作意向,最终以合作银行协议为准)
1. 贷款对象: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通辽市范围内肉牛养殖户。
2. 贷款用途:用于购买能繁母牛。
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
4. 贷款利率:5年期贷款利率为5.64%/年。
5. 还款方式:第1年只偿还贷款利息,第2-5年(剩余4年)每年偿还贷款本金的25%及利息。
6.担保费率:0.8%/年。
(二)“育肥贷”
“育肥贷”设计参照农发行“通辽模式”粮食收储贷款,其产品的基本性质为收购资金贷款,即买入放款,出栏还款的模式。该产品重点支持肉牛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由保险公司出具养殖保险,在对肉牛活体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后实现抵押。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风险补偿基金总额10倍放大发放贷款。
2、防贫保
“防贫保”重点保障贫困边缘的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不稳的贫困户两类临贫易贫人群(简称“两非户”)、聚焦因病、因灾、因学三大致贫返贫因素,分类设置精准防贫方案,建立临贫预警、骤贫处置的精准防贫机制,控制贫困增量。
3、e家安
一、产品特色
保障有场景: 涵盖家庭财产、人身保障及意外医疗费用
价格划算:每份200元,用户最多购买1份
投保简单:标准化方案,只需录入户主一人信息即可保全家
理赔方便:可通过APP或微信报案、在线提交理赔资料,小额案件快速赔付,在线查询理赔进度
二、基本信息
1. 投保人:农村家户主(18周岁以上)
2. 被保险人:农村家庭户主,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为共同被保险人(同一屋檐下)
3.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以及造成家庭成员意外死亡或全残。
4. 使用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6版)条款》
5.保险期限:一年
三、产品方案
详细情况请咨询李经理
联系方式:13171129990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该咋赔?肇事司机应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家住西宁市城东区的颜某遭遇车祸后,就因为这些问题打了一场官司。
事情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1月11日,工作了一周的颜某打算趁着周末锻炼身体,当日21时30分,她锻炼后步行至夏都大街时,被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撞倒。经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主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颜某选择前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11天后出院。其间,郑某除了向颜某支付了5300元赔偿金外,再无其他赔偿。
颜某认为,除了医疗费外,住院的11天和出院后为了让身体彻底恢复,在家中休养的两周,都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且因为事故受伤导致衣物受损的费用,以及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都应由郑某承担,但郑某一直未予赔偿。
协商多次无果后,颜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郑某在西宁市一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颜某便将郑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赔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复诊费等共计12490.3元;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赔偿因事故导致受损的衣物、鞋、耳机等费用共计2810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郑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颜某的衣物应当有发票为据,而且衣物不是全新的,不应当全价赔偿。误工费也只承担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等已经给了颜某500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意外,所以不应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郑某仅投保了交强险,在该险种的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颜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赔偿衣物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庭审中,颜某出示了出院证和病历资料,证明自己因这次交通事故住院11天,以及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的事实。但郑某与保险公司都认为证明是颜某出院后自行开具的,也没有医院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颜某没有提交误工证明,而后续发生的复诊费用,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也没有关系。
为了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衣物损毁,衣物价值共计2510元的事实,颜某出示了销售单。但郑某与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颜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合理?主张的衣物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颜某主张的医疗费,二被告没有异议,应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因颜某证据无法证实其收入实际减少,应当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颜某衣物因污损无法使用,其主张合理,可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受伤后对颜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可以适当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颜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90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055元;被告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卢晓茜)
事情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1月11日,工作了一周的颜某打算趁着周末锻炼身体,当日21时30分,她锻炼后步行至夏都大街时,被一辆正在行驶的轿车撞倒。经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主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颜某选择前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11天后出院。其间,郑某除了向颜某支付了5300元赔偿金外,再无其他赔偿。
颜某认为,除了医疗费外,住院的11天和出院后为了让身体彻底恢复,在家中休养的两周,都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且因为事故受伤导致衣物受损的费用,以及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都应由郑某承担,但郑某一直未予赔偿。
协商多次无果后,颜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郑某在西宁市一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颜某便将郑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赔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复诊费等共计12490.3元;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赔偿因事故导致受损的衣物、鞋、耳机等费用共计2810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郑某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颜某的衣物应当有发票为据,而且衣物不是全新的,不应当全价赔偿。误工费也只承担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等已经给了颜某500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意外,所以不应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郑某仅投保了交强险,在该险种的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颜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赔偿衣物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庭审中,颜某出示了出院证和病历资料,证明自己因这次交通事故住院11天,以及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的事实。但郑某与保险公司都认为证明是颜某出院后自行开具的,也没有医院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颜某没有提交误工证明,而后续发生的复诊费用,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也没有关系。
为了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衣物损毁,衣物价值共计2510元的事实,颜某出示了销售单。但郑某与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颜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合理?主张的衣物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颜某主张的医疗费,二被告没有异议,应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因颜某证据无法证实其收入实际减少,应当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颜某衣物因污损无法使用,其主张合理,可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受伤后对颜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可以适当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颜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905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1055元;被告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卢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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