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在于法律解释如何,这也不叫做“另类解释”,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解释,大一的学生上了两节课就知能道合同无效、老板法盲、违反劳动法。曾几何时我也是这样“自信”地“给出答案”,但现在我在太多实例里边体会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什么意思。是,你法律是这么解释是这么规定,但不好意思,世界运行的规则不是这样,违法行为背后的底层潜规则你不靠另一套东西去约束它,sorry,现状真的无法改善,我不否认要积极维权、作为个体当然要积极维权,这也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大众传媒发达的时代。拿经典的“毒树”来讲吧、创一个另外的具体的情境:毒树,长的果子有毒,村民采其果实以图果腹,毒树之根在地底不断蔓延;你以为派人隔三岔五摘掉果子有用吗?当然不是,你得连根拔起。否则,再隔三岔五,村头公告榜就会再贴一张:村民xx食毒果而死。
#公司要求一旦怀孕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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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原来觉得张教授这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觉得法律如果不重立法,要靠解释,那公平正义就不在法律,而是看解释的人如何解释,要靠解释的人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话,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但从事律师职业这么多年,越来越觉得张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
1)任何一个法条都可以解释出两种以上的意思。
2)徒法不足以自行。
3)无论怎样加快立法,都赶不上生活的变化。
4)法律不可能为每个案件设定好依据,法律只能通过类型化,抽象的规定,达到普遍适用,既然抽象不可避免,适用法律就不可避免需要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不可避免融入人的主观性与价值判断。#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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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觉得张教授这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觉得法律如果不重立法,要靠解释,那公平正义就不在法律,而是看解释的人如何解释,要靠解释的人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话,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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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个法条都可以解释出两种以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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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一个法条都可以解释出两种以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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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论怎样加快立法,都赶不上生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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