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稻共生米广东人最爱#辽宁盘锦是国家优质稻米生产基地,也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河蟹人工孵化和养殖基地。这里大力建设有机、绿色、无公害稻米生产基地,推进百万亩优质水稻工程,整合河蟹产业项目,形成了“蟹稻共生、一地两用、一水两养、一季三收”的高效立体生态综合种养模式,为北方水稻主产区的农民开辟了一条增收致富的新途径。
#黑飞马氢化价格每日评20220923#
氢化松香态势:坚挺
产品 产地 报价
二氢氢化松香 广西 20500元/吨
四氢氢化松香 广东 28600元/吨
声明:黑飞马氢化松香每日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与操作建议。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氢化松香市场概况:
本周氢化松香价格高价盘整,市场经过一轮上涨后目前处于平稳,市场开工率有限。氢化松香生产企业低级不愿出货,短期内行情维稳,建议合理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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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丈夫擅自卖房后毁约,夫妻双双被告,妻子要担责吗?判了!】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的李某和黄某是一对夫妻。2019年12月中旬,李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未依约到银行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将李某、黄某夫妻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二被告共同退回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75万元。经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黄某二人名下,为其二人共同共有。庭审时,李某某确认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甲方处签名及捺印均为李某所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案房屋系李某及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亦不予追认,故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知情并收到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此,案涉合同对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李某偿还原告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违约金15.7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夫妻共有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常见的买卖标的。
由于此类房产的卖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买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对卖方交易资格的谨慎审查,从而为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争议,不仅会让买房人遭受损失,也影响正常的房产交易市场秩序。
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显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有效,丈夫独自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善意买方的合同权益,也有效规避夫妻共有房产的交易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屡见不鲜,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发现是夫妻共有房产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
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且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原告并不能以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妻子一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此一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来源:广州日报、中国普法、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案房屋系李某及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黄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亦不予追认,故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属无权处分,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黄某知情并收到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因此,案涉合同对黄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为此,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李某偿还原告购房首付款37.5万元及违约金15.7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夫妻共有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常见的买卖标的。
由于此类房产的卖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买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对卖方交易资格的谨慎审查,从而为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争议,不仅会让买房人遭受损失,也影响正常的房产交易市场秩序。
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显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有效,丈夫独自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善意买方的合同权益,也有效规避夫妻共有房产的交易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屡见不鲜,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因此,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如发现是夫妻共有房产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
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且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原告并不能以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妻子一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此一来,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来源:广州日报、中国普法、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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