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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港股公告精选【盈喜与盈警】
*霸王集团(01338.HK)预期首5月净亏损扩至2400万人民币
霸王集团(01338.HK)公布,根据目前所得财务资料的初步审视,预期今年首5个月将录得约2,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区间的净亏损;去年同期净亏损约1,740万元。
该集团营业额相对稳定,净亏损增加的原因主要归于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的通胀压力,以及集团为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以维持市场份额,增加促销推广费用。
*织材控股(03778.HK)预期上半年综合纯利显著减少
中国织材控股(03778.HK)公布,根据该集团未经审核之截至今年5月31止五个月的综合管理账初步评估,,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纯利比较,预期今年上半年综合纯利会显著减少。
根据该集团未经审核今年首5个月综合管理账初步评估,综合收入和综合纯利分别6.1亿元人民币和约3100万元人民币。因此,与2021年上半年综合纯利比较,预期今年上半年综合纯利会显著减少。
2021年上半年,集团综合收入和综合纯利分别为7.68亿元人民币和约1.04亿元人民币。综合纯利预期减少,主要原因是集团纱线产品毛利率减少导致集团毛利减少。
该公司指,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所致。原油的下游产品涤纶短纤(PSF)是集团纱线产品的一种主要基本原材料。国际原油价格在整个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一直是震荡上行。
2022年2月以来,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军事冲突加剧了原油价格上涨。包括PSF在内的原油下游产品价格相应上涨。此外,国内经济增长势头在2022年第一季度有所放缓。
4月前后上海及周边地区爆发新一波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影响中国经济。国内消费因而受到影响,包括纺织业在内的不同行业相应受到不利影响。市场环境低迷,致使该集团纱线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未能追上生产成本上涨幅度。
*汇能集团(01539.HK)预期全年度亏损扩大
汇能集团(01539.HK)公布,基于对该集团截至今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草拟本的初步审阅及董事会现时可得资料,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亏损不少于3.8亿港元,去年同期综合亏损约2.8亿港元。
该公司指,亏损主要由于今年1月20日发行结算股份的影响,早前公告披露,合共474,196,000股结算股份已由该公司以缴足方式按发行价每股结算股份0.1元,正式配发及发行予FirstFidelityCapital(International)Limited、余诗韵、RedHillInvestment(BVI)Limited、汤文骏、嘉度洋行有限公司及胡婕慧(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以结算未偿还金额及结欠的逾期债务。
发行价大幅低于联交所于1月20日所报收市价每股0.74港元。因此,集团于今年度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确认发行结算股份的亏损约3.035亿港元。
*建成控股(01630.HK)预期全年度业绩由盈转亏
建成控股(01630.HK)公布,根据对该集团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最新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董事会现时所获得的资料作出之初步评估,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将录得综合净亏损约1,300万港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净盈利则约为260万港元。
该公司指,该转变主要是由于缺少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香港政府提供与就业支援计划有关的约2170万元之政府补助金。然而,除该政府补助金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净亏损较2021年同期有所减少。
*滙汉控股(00214.HK)预期全年转蚀约8.5亿至9.5亿港元
滙汉控股(00214.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8.5亿至9.5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溢利10.07亿港元。
该公司指,有关变动之主要原因来自年度财务投资的投资亏损净额,包括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之未实现亏损净额和额外计提预期信贷亏损,当中部分亏损被投资物业公平价净值录得之收益所抵消。
*泛海集团(00129.HK)预期全年转蚀约8.5亿至9.5亿港元
泛海集团(00129.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8.5亿至9.5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录得溢利13.53亿港元。
该公司指,有关变动之主要原因来自年度财务投资的投资亏损净额,包括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之未实现亏损净额和额外计提预期信贷亏损,当中部分亏损被投资物业公平价净值录得之收益所抵消。
*泛海酒店(00292.HK)预期全年转蚀约7亿至8亿港元
泛海酒店(00292.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7亿至8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录得股东应占溢利6.22亿港元。
该公司指,该亏损主要由于此年间的净投资亏损,当中包含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未变现亏损及财务投资之预期信贷亏损显著增加。
*先施表行(00444.HK)预期全年度亏损收窄约20%
SINCEREWATCHHK(先施表行)(00444.HK)公布,根据目前可得之资料,预期该公司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亏损,较去年同期亏损净额约2.1亿港元减少约20%。
该公司指,有关亏损净额之减幅主要归因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亏损减少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减少。
*亚洲联合基建(00711.HK)预期全年度业绩盈转亏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00711.HK)公布,基于对该集团最新的财务资料所作出之初步评估,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股东应占综合溢利为不少于1亿港元,去年度同期录得净亏损。
该公司业绩转亏为盈,主要由于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就法律诉讼之赔偿作出之一次性拨备约2.72亿港元,而该诉讼已于期内达成和解及部份拨备已于年内回拨。
*欧科云链(01499.HK)预期全年度亏损收窄
欧科云链(01499.HK.HK)公布,基于初步审阅本集团截至今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将录得净亏损约5,500万至6,500万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约31%至41%。
该公司指,预期亏损减少主要由于集团毛利增加及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减值亏损减少所致。
*长江制衣(00294.HK)预期全年度业绩扭亏
长江制衣(00294.HK)公布,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度录得盈利介乎约2,000万至4,000万港元,去年同期录得税后亏损约2,900万港元。
该公司指,业绩转亏为盈主要是由于应占集团合营企业溢利大幅增加。业绩理想主要由于纱线业务改善及棉花和纱线利好的价格变动;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减少;及经营费用减少。
6月22日港股公告精选【盈喜与盈警】
*霸王集团(01338.HK)预期首5月净亏损扩至2400万人民币
霸王集团(01338.HK)公布,根据目前所得财务资料的初步审视,预期今年首5个月将录得约2,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区间的净亏损;去年同期净亏损约1,740万元。
该集团营业额相对稳定,净亏损增加的原因主要归于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的通胀压力,以及集团为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以维持市场份额,增加促销推广费用。
*织材控股(03778.HK)预期上半年综合纯利显著减少
中国织材控股(03778.HK)公布,根据该集团未经审核之截至今年5月31止五个月的综合管理账初步评估,,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纯利比较,预期今年上半年综合纯利会显著减少。
根据该集团未经审核今年首5个月综合管理账初步评估,综合收入和综合纯利分别6.1亿元人民币和约3100万元人民币。因此,与2021年上半年综合纯利比较,预期今年上半年综合纯利会显著减少。
2021年上半年,集团综合收入和综合纯利分别为7.68亿元人民币和约1.04亿元人民币。综合纯利预期减少,主要原因是集团纱线产品毛利率减少导致集团毛利减少。
该公司指,毛利率下降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所致。原油的下游产品涤纶短纤(PSF)是集团纱线产品的一种主要基本原材料。国际原油价格在整个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一直是震荡上行。
2022年2月以来,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军事冲突加剧了原油价格上涨。包括PSF在内的原油下游产品价格相应上涨。此外,国内经济增长势头在2022年第一季度有所放缓。
4月前后上海及周边地区爆发新一波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影响中国经济。国内消费因而受到影响,包括纺织业在内的不同行业相应受到不利影响。市场环境低迷,致使该集团纱线产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未能追上生产成本上涨幅度。
*汇能集团(01539.HK)预期全年度亏损扩大
汇能集团(01539.HK)公布,基于对该集团截至今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草拟本的初步审阅及董事会现时可得资料,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公司拥有人应占综合亏损不少于3.8亿港元,去年同期综合亏损约2.8亿港元。
该公司指,亏损主要由于今年1月20日发行结算股份的影响,早前公告披露,合共474,196,000股结算股份已由该公司以缴足方式按发行价每股结算股份0.1元,正式配发及发行予FirstFidelityCapital(International)Limited、余诗韵、RedHillInvestment(BVI)Limited、汤文骏、嘉度洋行有限公司及胡婕慧(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以结算未偿还金额及结欠的逾期债务。
发行价大幅低于联交所于1月20日所报收市价每股0.74港元。因此,集团于今年度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确认发行结算股份的亏损约3.035亿港元。
*建成控股(01630.HK)预期全年度业绩由盈转亏
建成控股(01630.HK)公布,根据对该集团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最新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及董事会现时所获得的资料作出之初步评估,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将录得综合净亏损约1,300万港元,而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净盈利则约为260万港元。
该公司指,该转变主要是由于缺少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香港政府提供与就业支援计划有关的约2170万元之政府补助金。然而,除该政府补助金外,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综合净亏损较2021年同期有所减少。
*滙汉控股(00214.HK)预期全年转蚀约8.5亿至9.5亿港元
滙汉控股(00214.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8.5亿至9.5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溢利10.07亿港元。
该公司指,有关变动之主要原因来自年度财务投资的投资亏损净额,包括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之未实现亏损净额和额外计提预期信贷亏损,当中部分亏损被投资物业公平价净值录得之收益所抵消。
*泛海集团(00129.HK)预期全年转蚀约8.5亿至9.5亿港元
泛海集团(00129.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8.5亿至9.5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录得溢利13.53亿港元。
该公司指,有关变动之主要原因来自年度财务投资的投资亏损净额,包括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之未实现亏损净额和额外计提预期信贷亏损,当中部分亏损被投资物业公平价净值录得之收益所抵消。
*泛海酒店(00292.HK)预期全年转蚀约7亿至8亿港元
泛海酒店(00292.HK)公布,根据现有管理层资料,该公司预期截至今年3月底止年度将录得股东应占亏损约7亿至8亿港元;对上一个年度录得股东应占溢利6.22亿港元。
该公司指,该亏损主要由于此年间的净投资亏损,当中包含因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未变现亏损及财务投资之预期信贷亏损显著增加。
*先施表行(00444.HK)预期全年度亏损收窄约20%
SINCEREWATCHHK(先施表行)(00444.HK)公布,根据目前可得之资料,预期该公司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亏损,较去年同期亏损净额约2.1亿港元减少约20%。
该公司指,有关亏损净额之减幅主要归因投资物业公平值变动亏损减少及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减少。
*亚洲联合基建(00711.HK)预期全年度业绩盈转亏
亚洲联合基建控股(00711.HK)公布,基于对该集团最新的财务资料所作出之初步评估,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未经审核股东应占综合溢利为不少于1亿港元,去年度同期录得净亏损。
该公司业绩转亏为盈,主要由于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就法律诉讼之赔偿作出之一次性拨备约2.72亿港元,而该诉讼已于期内达成和解及部份拨备已于年内回拨。
*欧科云链(01499.HK)预期全年度亏损收窄
欧科云链(01499.HK.HK)公布,基于初步审阅本集团截至今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将录得净亏损约5,500万至6,500万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约31%至41%。
该公司指,预期亏损减少主要由于集团毛利增加及预期信贷亏损模式下减值亏损减少所致。
*长江制衣(00294.HK)预期全年度业绩扭亏
长江制衣(00294.HK)公布,预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全年度录得盈利介乎约2,000万至4,000万港元,去年同期录得税后亏损约2,900万港元。
该公司指,业绩转亏为盈主要是由于应占集团合营企业溢利大幅增加。业绩理想主要由于纱线业务改善及棉花和纱线利好的价格变动;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减少;及经营费用减少。
【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三支一扶# #疫情防控#
【云南省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曲靖考区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你好!云南省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将于6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举行。为方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曲靖考区此次考点设在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二、笔试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开考前90分钟起进入考点;开考前60分钟起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规定文具、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
(三)考场有视频监控全程录像,请考生诚信考试,远离作弊。进入考场时将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探测,请考生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考试期间,将用反作弊器材进行探测排查,请携带助听器的考生自行取下,以免造成伤害。
(四)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三、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用手机扫描考点学校场所码,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必须使用手机扫码查询核验,不允许使用纸质版),按要求出具规定时间范围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一)“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中无*号标记的,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出具笔试前48小时内(采样时间在2022年6月9日9:00后有效,不强制要求在曲靖市内医疗机构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
(二)“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有*号标记的(即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及1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等存在风险的考生,需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完成相应的集中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后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点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出具曲靖市内医疗机构笔试前3天内2次(第一次采样时间在6月8日0:00后,第二次采样时间在6月10日9:00后,两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
(三)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
1.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
2.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
3.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4.正在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
(四)请考生注意加强个人防护。考试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或做好手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五)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0874-3332026)。并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健康状况监测,14天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四、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抵达考点,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五、违纪违规处理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有关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其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长期。
(三)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要触碰考试违纪违规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六、其他事项
为缩短考生进入考点学校和考场的时间,请考生在考试当天扫描学校场所码,提前将手机界面调整至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行程卡三类信息合一的界面(图1),操作办法如下:1、打开“云南健康码”;2、健康码下方“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点击“今日未核验,点击进行短信核验”(图2);3、输入手机验证码完成授权登录(图3)。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https://t.cn/A6XrWtzb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云南省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曲靖考区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你好!云南省202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将于6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举行。为方便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曲靖考区此次考点设在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二、笔试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开考前90分钟起进入考点;开考前60分钟起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规定文具、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
(三)考场有视频监控全程录像,请考生诚信考试,远离作弊。进入考场时将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探测,请考生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考试期间,将用反作弊器材进行探测排查,请携带助听器的考生自行取下,以免造成伤害。
(四)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三、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用手机扫描考点学校场所码,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必须使用手机扫码查询核验,不允许使用纸质版),按要求出具规定时间范围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一)“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中无*号标记的,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出具笔试前48小时内(采样时间在2022年6月9日9:00后有效,不强制要求在曲靖市内医疗机构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
(二)“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有*号标记的(即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及1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等存在风险的考生,需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完成相应的集中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后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点时,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出具曲靖市内医疗机构笔试前3天内2次(第一次采样时间在6月8日0:00后,第二次采样时间在6月10日9:00后,两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
(三)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
1.没有按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
2.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
3.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的;
4.正在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
(四)请考生注意加强个人防护。考试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或做好手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五)考生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人所在村(社区)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0874-3332026)。并进行为期14天的自我健康状况监测,14天内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四、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90分钟抵达考点,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五、违纪违规处理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有关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其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长期。
(三)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要触碰考试违纪违规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六、其他事项
为缩短考生进入考点学校和考场的时间,请考生在考试当天扫描学校场所码,提前将手机界面调整至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行程卡三类信息合一的界面(图1),操作办法如下:1、打开“云南健康码”;2、健康码下方“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点击“今日未核验,点击进行短信核验”(图2);3、输入手机验证码完成授权登录(图3)。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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