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超话]#13号线金运路地铁站转租 原始朝南卧室2000元
房源:水岸金桥苑9楼三户合租,主卧住着一个小姐姐,(房子是小姐姐整租下来的,房租交给她,有任何问题也找她),朝北次卧住着一个男生,现转租朝南卧室;主卧有单独洗手台,早上八点半前洗漱的话不存在抢洗手台的问题;燃气热水器,也不用担心没热水。
交通:小区门口有公交车和共享单车,公交6min到地铁站,骑车5min,走路10min左右;距离环球港25min ,到虹桥火车站打车 10 min,非常方便❗️
费用:2000元/月(原来2100元),民用水电煤三户平摊,无其他费用
租期:合同到23年6月14日,到期可商量续租
小区环境:有多个核酸点,小区内有多个快递点,商店,有电梯❗️搬运重物比较方便,邻居相处融洽,yi情期间大家都互帮互助,居委发了一二十次物资,供应相对充足;小区100米左右有2个菜场、联华超市,附近有家乐福、万达广场、金街等,逛街吃饭也还算方便。
入住时间在10月以后,具体时间可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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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出台房票新政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金筹措
(十八)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十、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河南新闻#
(河南广播电视台李鑫驻马店台仁义)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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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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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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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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