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资讯# 【[话筒]江宁区关于开展区域规模性核酸检测的通告(附核酸检测采样点信息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为了您的健康和安全,定于9月8日-9日,在全区开展区域规模性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检测时间:9月8日-9日。
二、检测范围:
1、9月8日,检测范围:秣陵街道(含江宁开发区)、汤山街道、禄口街道(含空港开发区)、谷里街道、横溪街道、麒麟街道(含麒麟科创园);
2、9月9日,检测范围:东山街道、淳化街道(含江宁高新区)、江宁街道(含滨江开发区)、湖熟街道。
三、注意事项:
1、请各位居民尤其是近期未检测人员主动配合,按照相关街道园区统一安排,分时段有序前往当天所在区域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本轮核酸检测不安排第二天补采;重点人群、行动不便人群由所在社区安排采样人员上门采样;苏康码黄码人员到指定采样点采样。
2、请提前准备好个人有效身份信息(身份证或“我的南京”核酸检测身份码等),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通知引导下,到达采样点有序排队。
3、请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第一个排队人员需与采样台保持2米以上距离,其他人员排队时务必保持1米以上距离,双手和个人物品不要放到采样台,不交谈、不扎堆,保持良好秩序。
4、接种新冠疫苗未满48小时人员不参加核酸检测,48小时后可进行补检。
5、半年内曾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和入境不满半年人员,请主动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安排单采。
6、不参加核酸检测可能影响您的健康码正常使用,给您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7、请关注天气变化,注意出行安全,并照顾好老人、孩子等。
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与配合!
南京市江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7日https://t.cn/A6SjNnM5
一、检测时间:9月8日-9日。
二、检测范围:
1、9月8日,检测范围:秣陵街道(含江宁开发区)、汤山街道、禄口街道(含空港开发区)、谷里街道、横溪街道、麒麟街道(含麒麟科创园);
2、9月9日,检测范围:东山街道、淳化街道(含江宁高新区)、江宁街道(含滨江开发区)、湖熟街道。
三、注意事项:
1、请各位居民尤其是近期未检测人员主动配合,按照相关街道园区统一安排,分时段有序前往当天所在区域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本轮核酸检测不安排第二天补采;重点人群、行动不便人群由所在社区安排采样人员上门采样;苏康码黄码人员到指定采样点采样。
2、请提前准备好个人有效身份信息(身份证或“我的南京”核酸检测身份码等),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通知引导下,到达采样点有序排队。
3、请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第一个排队人员需与采样台保持2米以上距离,其他人员排队时务必保持1米以上距离,双手和个人物品不要放到采样台,不交谈、不扎堆,保持良好秩序。
4、接种新冠疫苗未满48小时人员不参加核酸检测,48小时后可进行补检。
5、半年内曾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和入境不满半年人员,请主动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安排单采。
6、不参加核酸检测可能影响您的健康码正常使用,给您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7、请关注天气变化,注意出行安全,并照顾好老人、孩子等。
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与配合!
南京市江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7日https://t.cn/A6SjNnM5
是喜欢点赞(>)评论的小女生一枚,如果不慎吓到您了的话我非常抱歉!但更加感到抱歉的是,我不会对此作出任何改变!一方面是出于对内容的喜欢,另一方面是出于不与您见外的自来熟热情,可惜由于机制问题,评论很难正常显示,所以在这部分有了空缺!然而这也是本人正在为之努力的方向,尽管我仍不清楚是否能够有成为优质的微波用户的那一天,至少努力总没有错!再次强调,是亲切善良的网友一枚,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相遇!
浙江,杭州。陈女士在某店吃饭,点了四斤的鱼,上桌时陈女士感觉分量很少,于是把鱼肉挑出来称发现才两斤,向店主讨要说法,其声称鱼在煮过后会出水,重量少一半属正常,陈女士不赞同店主的说法,于是寻求了帮助。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几人之前都没有来过这个店,对店里面的菜品并不熟悉,也不知道哪个是招牌菜,于是叫来店员,在店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不少的菜。
在等待菜品上桌的空挡,陈女士在店内闲逛,在点菜台上看到了样品鱼,鱼的介绍牌上有备注是有机鱼, 陈女士没有吃过所谓的有机鱼,于是就跟店员说要点像样品鱼一样分量的鱼。
很快的陈女士点的鱼上桌了,在大家还没有动筷前,陈女士感觉鱼的分量很少,按照她平常的生活经验,她觉得四斤的鱼不可能是这分量,于是就问了店员鱼的分量是否足够。
店员迟疑了一下,表示是足量的,陈女士一看店员犹豫的回答,再加上对鱼的重量产生质疑,就表示自己要现场称一下。
首先陈女士称了点菜台上的样品鱼,其重量显示是四斤多点,随后称了烧好的鱼,连汤带锅一起也才四斤多点,接着陈女士一块块的把鱼挑出来,上称显示是接近两斤,但是不足两斤。
陈女士很是疑惑,四斤的鱼煮熟了竟然少了一大半,于是质问店长是不是没有上够分量。而店长表示,他们的鱼是一整条分成两半,两半鱼作为两份鱼出售,看到点菜台上的鱼是四斤多,但是到了后台活鱼处理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由于重量存在差异,鱼有的8斤,有的7斤,甚至10斤也有,而鱼在分半的时候也存在偏差,因为鱼的肋骨比较大,分两半时就会不均匀,会导致存在着差异。
同时店长表示鱼在烧的时候会出水,最后剩下一半常理之中。对于店长的说辞,陈女士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提出现场测试称和样品鱼一样的分量来烧制,看烧好后做对比,验证一下是否也是重两斤左右,店主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表示这要市监局调查判定。
既然店主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要求,现场测试鱼在烹饪过程中会有多少损耗,但是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该饭店就是缺斤少两,于是找了一家店做实验。
在这家店称了一条6斤2两的鱼,随后把这条鱼拿到后厨,经过处理这条鱼还有四斤四两,为了更接近陈女士在某店点要的鱼,于是减轻了一点重量 ,只称了4斤1两。
最后经过烧制,也一样把鱼肉挑了出来,发现是3斤8两,也就是说一条四斤多一点的鱼经过烧制后减少了三两,并不是像某饭店主说的少了一半。
不管是什么原因,该饭店确实是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从本事件当中 ,该饭店店主表示他家的鱼都是一条鱼分成两份,而且鱼的重量也不一,表示还会有7斤左右的鱼,在分的过程中又存在偏差 ,明显的是本身已经存在着不足量的可能,但是事先没有告知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在点鱼的过程中,该饭店并未告知陈女士,鱼在未烧制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着重量不足的情况,导致陈女士以为鱼是足量的,因此才选择了消费,如果知道自己花了4斤多的钱,得到的却是三斤多或者更少重量的鱼,我想她是不会买的。
2.该饭店在鱼未烧制前已经存在欺瞒顾客的行为 ,在烧制之后表示鱼会出水,重量减少一半是正常现象,但是陈女士做了验证,发现鱼在烧制前与烧制后重量只是减少了3两,明显的饭店店主欺骗了顾客,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陈女士在该饭店消费,4斤多大的鱼烧制后只有不到两斤,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只会减少两三两,因此该店欺骗了陈女士,陈女士要权要求三倍赔偿。
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能不择手段,应该做到诚信经营,欺骗的手段也许能图的一时的便宜,但是一旦被发现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走得更远。
您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受欺骗的质疑,您会去验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杭州#
事发当天,陈女士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某饭店吃饭,几人之前都没有来过这个店,对店里面的菜品并不熟悉,也不知道哪个是招牌菜,于是叫来店员,在店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不少的菜。
在等待菜品上桌的空挡,陈女士在店内闲逛,在点菜台上看到了样品鱼,鱼的介绍牌上有备注是有机鱼, 陈女士没有吃过所谓的有机鱼,于是就跟店员说要点像样品鱼一样分量的鱼。
很快的陈女士点的鱼上桌了,在大家还没有动筷前,陈女士感觉鱼的分量很少,按照她平常的生活经验,她觉得四斤的鱼不可能是这分量,于是就问了店员鱼的分量是否足够。
店员迟疑了一下,表示是足量的,陈女士一看店员犹豫的回答,再加上对鱼的重量产生质疑,就表示自己要现场称一下。
首先陈女士称了点菜台上的样品鱼,其重量显示是四斤多点,随后称了烧好的鱼,连汤带锅一起也才四斤多点,接着陈女士一块块的把鱼挑出来,上称显示是接近两斤,但是不足两斤。
陈女士很是疑惑,四斤的鱼煮熟了竟然少了一大半,于是质问店长是不是没有上够分量。而店长表示,他们的鱼是一整条分成两半,两半鱼作为两份鱼出售,看到点菜台上的鱼是四斤多,但是到了后台活鱼处理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由于重量存在差异,鱼有的8斤,有的7斤,甚至10斤也有,而鱼在分半的时候也存在偏差,因为鱼的肋骨比较大,分两半时就会不均匀,会导致存在着差异。
同时店长表示鱼在烧的时候会出水,最后剩下一半常理之中。对于店长的说辞,陈女士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提出现场测试称和样品鱼一样的分量来烧制,看烧好后做对比,验证一下是否也是重两斤左右,店主当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表示这要市监局调查判定。
既然店主没有同意陈女士的要求,现场测试鱼在烹饪过程中会有多少损耗,但是陈女士坚持自己的想法,觉得该饭店就是缺斤少两,于是找了一家店做实验。
在这家店称了一条6斤2两的鱼,随后把这条鱼拿到后厨,经过处理这条鱼还有四斤四两,为了更接近陈女士在某店点要的鱼,于是减轻了一点重量 ,只称了4斤1两。
最后经过烧制,也一样把鱼肉挑了出来,发现是3斤8两,也就是说一条四斤多一点的鱼经过烧制后减少了三两,并不是像某饭店主说的少了一半。
不管是什么原因,该饭店确实是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从本事件当中 ,该饭店店主表示他家的鱼都是一条鱼分成两份,而且鱼的重量也不一,表示还会有7斤左右的鱼,在分的过程中又存在偏差 ,明显的是本身已经存在着不足量的可能,但是事先没有告知顾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
在点鱼的过程中,该饭店并未告知陈女士,鱼在未烧制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着重量不足的情况,导致陈女士以为鱼是足量的,因此才选择了消费,如果知道自己花了4斤多的钱,得到的却是三斤多或者更少重量的鱼,我想她是不会买的。
2.该饭店在鱼未烧制前已经存在欺瞒顾客的行为 ,在烧制之后表示鱼会出水,重量减少一半是正常现象,但是陈女士做了验证,发现鱼在烧制前与烧制后重量只是减少了3两,明显的饭店店主欺骗了顾客,其行为已经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陈女士在该饭店消费,4斤多大的鱼烧制后只有不到两斤,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只会减少两三两,因此该店欺骗了陈女士,陈女士要权要求三倍赔偿。
开门做生意都是为了盈利,但是不能不择手段,应该做到诚信经营,欺骗的手段也许能图的一时的便宜,但是一旦被发现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做到诚信才能走得更远。
您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受欺骗的质疑,您会去验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杭州#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