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已于9月1日开启。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6部门日前印发的通知,今年居民医保参保在缴费标准等方面有一些变化。
居民医保面向哪些人群?参加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参保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记者采访了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余岚。
问:我省居民医保面向哪些人群?
答: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参保缴费。
问:为什么要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居民医保就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每个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国家再补助一大部分,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当参保群众生病需要用钱,这个基金池就可以提供基本的保障。
参加居民医保后,城乡群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和大病保险方面享受待遇,即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此外,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医疗救助。
问:我省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和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今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各统筹区具体缴费时间由统筹区医保部门同税务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错过集中缴费期,之后还能参保缴费吗?
答:对于一般参保人员而言,错过集中缴费期是不能参保缴费的,来年如果生病住院,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部分特殊人员可以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比如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大学生、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配偶等,不过待遇享受期一般从缴费完成后的次月算起。
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当年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比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相较2021年,今年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均提高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和每人每年350元。为什么筹资标准又提高了?
答: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的筹资模式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再结合全省实际,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医保政策调整和医保待遇提升,比如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国家谈判等,医保基金支出也在扩大。为了维持收支平衡,需要增加人均缴费和政府补助,才能确保医保制度持续运行。随着筹资标准提高,参保群众也能够享受到更多元、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问:除了筹资标准提高,今年的参保缴费相比往年还有什么变化?
答:政策方面基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体现于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流程。
根据国家统一的参保缴费经办流程,今年新增参保人员,也就是以前没有参保、在系统里没有信息的人员以及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地的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携带本人户口簿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本人有效身份证。
往年参加过居民医保并且不需要变更参保地的群众可以直接通过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缴费。
问:哪些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可以享受资助?
答:我省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定额资助。
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陕西发布)
居民医保面向哪些人群?参加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参保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记者采访了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余岚。
问:我省居民医保面向哪些人群?
答: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参保缴费。
问:为什么要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居民医保就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每个人都拿出一小部分钱放到一起,国家再补助一大部分,汇成一个大的基金池,当参保群众生病需要用钱,这个基金池就可以提供基本的保障。
参加居民医保后,城乡群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和大病保险方面享受待遇,即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此外,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还可享受医疗救助。
问:我省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和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今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各统筹区具体缴费时间由统筹区医保部门同税务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错过集中缴费期,之后还能参保缴费吗?
答:对于一般参保人员而言,错过集中缴费期是不能参保缴费的,来年如果生病住院,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部分特殊人员可以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比如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大学生、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配偶等,不过待遇享受期一般从缴费完成后的次月算起。
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当年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比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问:相较2021年,今年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均提高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和每人每年350元。为什么筹资标准又提高了?
答: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的筹资模式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再结合全省实际,调整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医保政策调整和医保待遇提升,比如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国家谈判等,医保基金支出也在扩大。为了维持收支平衡,需要增加人均缴费和政府补助,才能确保医保制度持续运行。随着筹资标准提高,参保群众也能够享受到更多元、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问:除了筹资标准提高,今年的参保缴费相比往年还有什么变化?
答:政策方面基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体现于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流程。
根据国家统一的参保缴费经办流程,今年新增参保人员,也就是以前没有参保、在系统里没有信息的人员以及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地的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携带本人户口簿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本人有效身份证。
往年参加过居民医保并且不需要变更参保地的群众可以直接通过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缴费。
问:哪些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可以享受资助?
答:我省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定额资助。
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陕西发布)
江苏徐州,一男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有钱,却取不出来。他吓了一大跳,赶紧找银行咨询。才知道,8年前他为朋友担保的贷款20万元,朋友没还清。几天后,银行从男子账户内扣划存款61000元,用于偿还朋友的贷款。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及利息。
原来,2011年2月1日,男子藏某、陈某等6人作为保证人,其朋友王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藏某、陈某等6人,自愿为王某2年内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2012年3月15日,银行给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到2013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清贷款。
2020年7月,银行冻结了藏某的存款,7月21日,从藏某存款中扣划61000元,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第二天,藏某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但2个月后又撤回起诉。
之后,藏某把银行告上法院,说他为王某担保是贷款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求银行返还存款61000元及利息。
银行辩解说,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催收过,所以保证期间没过。并提交了落款为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7日、2018年12月5日的三份催收通知书。
藏某说,这三份催收通知书都是2020年7月补签的。经过鉴定,三份通知书时同一时间签署。
一、贷款未还时,银行有无权力扣划存款?
在这个案件里,藏某为王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既可以向王某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向藏某等保证人要求还款。
所以,如果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相当于藏某也欠银行的贷款未还。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银行就可以主张抵销权,要求用藏某在该银行的存款折抵王某的贷款。
同时,这个案件里,藏某在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可以直接从藏某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
二、银行有没有权力扣划藏某的存款?
刚才说了,银行有权扣划藏某存款的前提是,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代王某偿还贷款的义务。
而这个案件里,藏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也就是到2015年的1月10日。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保证期间,不是说藏某只在这个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说,如果银行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藏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主张过,则藏某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在这个时间里主张了,那么藏某的保证责任就产生了,不再考虑保证期间的问题,无所谓保证期间经过不经过的问题。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来,债务仍然存在,只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没有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来说,债务根本不存在。
在这个案件里,银行主张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主张过权利,但他们提交的三份催款通知书,经过鉴定,属于同时期形成,可以证明是事后补签,催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无法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藏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主张抵销权就没有事实基础,自然也就无权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藏某的储蓄存款。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藏某支付61000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家子说法)
原来,2011年2月1日,男子藏某、陈某等6人作为保证人,其朋友王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藏某、陈某等6人,自愿为王某2年内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2012年3月15日,银行给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到2013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清贷款。
2020年7月,银行冻结了藏某的存款,7月21日,从藏某存款中扣划61000元,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第二天,藏某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但2个月后又撤回起诉。
之后,藏某把银行告上法院,说他为王某担保是贷款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求银行返还存款61000元及利息。
银行辩解说,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催收过,所以保证期间没过。并提交了落款为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7日、2018年12月5日的三份催收通知书。
藏某说,这三份催收通知书都是2020年7月补签的。经过鉴定,三份通知书时同一时间签署。
一、贷款未还时,银行有无权力扣划存款?
在这个案件里,藏某为王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既可以向王某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向藏某等保证人要求还款。
所以,如果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相当于藏某也欠银行的贷款未还。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银行就可以主张抵销权,要求用藏某在该银行的存款折抵王某的贷款。
同时,这个案件里,藏某在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可以直接从藏某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
二、银行有没有权力扣划藏某的存款?
刚才说了,银行有权扣划藏某存款的前提是,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代王某偿还贷款的义务。
而这个案件里,藏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也就是到2015年的1月10日。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保证期间,不是说藏某只在这个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说,如果银行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藏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主张过,则藏某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在这个时间里主张了,那么藏某的保证责任就产生了,不再考虑保证期间的问题,无所谓保证期间经过不经过的问题。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来,债务仍然存在,只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没有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来说,债务根本不存在。
在这个案件里,银行主张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主张过权利,但他们提交的三份催款通知书,经过鉴定,属于同时期形成,可以证明是事后补签,催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无法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藏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主张抵销权就没有事实基础,自然也就无权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藏某的储蓄存款。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藏某支付61000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家子说法)
杜蕾斯避孕套 39.9[鲜花]冈本避孕套 29.9[鲜花]杰士邦避孕套 19.9[鲜花][鲜花]第六感 大象 赤尾 名流 人生充满了起起落落。关键在于,在顶端时好好享受;在低谷时不失勇气。如果有个人能让你忘掉过去,那他很可能就是你的未来。 好笑的是,时间一天天过,好像什么也没改变,但当你回头看,每件事都变了。[并不简单][女孩儿][给你小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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