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点]##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面对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投-资者找谁说理?
近日来,中秋节过后紧接着就快到国.庆节,大家都感觉日子特别的有奔头,都沉浸在假期和团聚的喜悦当中。可对于李先生来说,日子却是随着一天一天的推迟,越发的煎熬纠结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通过多方了解,我们得知李廷俩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投资者。如果说顾客对于商家来说是上.帝般的存在,那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应当是再/生父母般的存在。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拥有公司的股权,而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收益权可以说是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了。
作为投资者来说,投资时最大的兴趣点也在于自己能在投资的企业的分红上得到应有的回报。按常理来说,投资者应当相当令人羡慕垂涎了。股东们要么通过分红可以获得大量收益,要么参加股东会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让人意料之外的是,偏偏正是投资带来的一系列事情让李廷俩先生感觉“遇人不淑“。
在李廷俩先生的投资过程中究竟遭遇了什么样的难题和困境?以至于让他感觉自己知识一个”只出钱零收益“的甩手股东呢?(李廷俩先生I82I859OI48)
以出资的方式来换取股东的分红权,这不仅是大部分投资者当初选择出资的理由,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股东要求公司进行分红是天经地义,且合情合法的。2015年12月23日,李先生在与徐闻县海泰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名义股东谢某某共同签订一份增资扩股协议后,李先生就成为了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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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297741032.23元的7%比例增资扩股总额为20841872.26元,并按每股2元的方式人购。在经过这次增资扩股后,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18582904.49元。而李先生持有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徐闻县海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199,314.42元,根据上文提到的协议,全部登记在名义股东谢法辉的名下,股权实际持有人为李廷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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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法律上的一个名称,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真正的股东应当是实际出资人,在李先生这一投资行为中,李先生就是真正的股东,由李先生享有相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于2015年12月29日增加股权13,952.01元,总股额为213,26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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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李先生是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他履行了以上一系列的股东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之后,公司却没有给到李先生相应的出资回报———股东分红迟迟不见身影。这其中又是什么缘故呢?是李先生投资经验匮乏,选择投资了一家经营不善的公司吗?还是有什么人为的因素呢?
在2019年7月底,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广东省航运公司与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了北京中通诚评估公司对股东职工全部权益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包括有:船舶11艘、海安新港46%股份、徐闻港28%、海安旧船厂22亩多、海安求生筏维护站、油库、干部宿舍楼、9层豪华办公大楼、旧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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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评估综合报告应当要报告给全体股东。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一过程居然被无端的忽视。评估公司的评估综合报告根本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广东双泰公司全体股东职工根本没有看到任何评估报告依据的事实基础,评估过程也是模糊不清的,没有做到透明公开。
而在2019年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系广东省航运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后公司就变成了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李先生股权总额为213,266.43元,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半年分红一次,却一直没有得到股东应有的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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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截至目前,已经长达有3年的时间了,但利润分红仍然去向不明。李廷俩多次诉求到徐闻县海泰投资公司(杜达交董事长)和广东双泰公司(苏红董事长),及广东湛江航运集团公司(李勉雄董事长)、广东省航运公司(杨显昌董事长),要求解决此事,但他们都是互相推诿,没有给李先生任何的分红。分红去了哪里,总之没有流到股东的手里。股东的权益何在?
广东省航运公司高管之一的杨显昌及其下属李勉雄、苏红、杜达交侵吞了巨-额财产,然而作为为企业兢兢业业奉献的股东员工却无法获得分红,这真是莫大的讽刺。以Q谋私的高管才是一毛不拔铁公鸡背后的那一双黑手,而这只黑手还在贪婪地伸向股东们应得的权益,无休无止,严重地损害了李廷俩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网友予以关注,有关部门能够帮助李先生拿回应有的财产,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
面对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投-资者找谁说理?
近日来,中秋节过后紧接着就快到国.庆节,大家都感觉日子特别的有奔头,都沉浸在假期和团聚的喜悦当中。可对于李先生来说,日子却是随着一天一天的推迟,越发的煎熬纠结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通过多方了解,我们得知李廷俩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投资者。如果说顾客对于商家来说是上.帝般的存在,那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应当是再/生父母般的存在。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拥有公司的股权,而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收益权可以说是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了。
作为投资者来说,投资时最大的兴趣点也在于自己能在投资的企业的分红上得到应有的回报。按常理来说,投资者应当相当令人羡慕垂涎了。股东们要么通过分红可以获得大量收益,要么参加股东会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让人意料之外的是,偏偏正是投资带来的一系列事情让李廷俩先生感觉“遇人不淑“。
在李廷俩先生的投资过程中究竟遭遇了什么样的难题和困境?以至于让他感觉自己知识一个”只出钱零收益“的甩手股东呢?(李廷俩先生I82I859OI48)
以出资的方式来换取股东的分红权,这不仅是大部分投资者当初选择出资的理由,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股东要求公司进行分红是天经地义,且合情合法的。2015年12月23日,李先生在与徐闻县海泰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名义股东谢某某共同签订一份增资扩股协议后,李先生就成为了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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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297741032.23元的7%比例增资扩股总额为20841872.26元,并按每股2元的方式人购。在经过这次增资扩股后,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18582904.49元。而李先生持有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徐闻县海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199,314.42元,根据上文提到的协议,全部登记在名义股东谢法辉的名下,股权实际持有人为李廷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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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法律上的一个名称,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真正的股东应当是实际出资人,在李先生这一投资行为中,李先生就是真正的股东,由李先生享有相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于2015年12月29日增加股权13,952.01元,总股额为213,26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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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李先生是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他履行了以上一系列的股东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之后,公司却没有给到李先生相应的出资回报———股东分红迟迟不见身影。这其中又是什么缘故呢?是李先生投资经验匮乏,选择投资了一家经营不善的公司吗?还是有什么人为的因素呢?
在2019年7月底,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广东省航运公司与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了北京中通诚评估公司对股东职工全部权益进行了资产评估(资产包括有:船舶11艘、海安新港46%股份、徐闻港28%、海安旧船厂22亩多、海安求生筏维护站、油库、干部宿舍楼、9层豪华办公大楼、旧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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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评估综合报告应当要报告给全体股东。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一过程居然被无端的忽视。评估公司的评估综合报告根本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广东双泰公司全体股东职工根本没有看到任何评估报告依据的事实基础,评估过程也是模糊不清的,没有做到透明公开。
而在2019年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系广东省航运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后公司就变成了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李先生股权总额为213,266.43元,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半年分红一次,却一直没有得到股东应有的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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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截至目前,已经长达有3年的时间了,但利润分红仍然去向不明。李廷俩多次诉求到徐闻县海泰投资公司(杜达交董事长)和广东双泰公司(苏红董事长),及广东湛江航运集团公司(李勉雄董事长)、广东省航运公司(杨显昌董事长),要求解决此事,但他们都是互相推诿,没有给李先生任何的分红。分红去了哪里,总之没有流到股东的手里。股东的权益何在?
广东省航运公司高管之一的杨显昌及其下属李勉雄、苏红、杜达交侵吞了巨-额财产,然而作为为企业兢兢业业奉献的股东员工却无法获得分红,这真是莫大的讽刺。以Q谋私的高管才是一毛不拔铁公鸡背后的那一双黑手,而这只黑手还在贪婪地伸向股东们应得的权益,无休无止,严重地损害了李廷俩的合法权益,希望各位网友予以关注,有关部门能够帮助李先生拿回应有的财产,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
烟台海阳市:非法小厂出示的“批复文件”涉嫌违规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烟台海阳市:非法小厂出示的“批复文件”涉嫌违规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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