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杂货店老板不在家,其不熟悉产品的女儿误将烧碱当作膏卖出,村民做豆腐时偿了卤膏,导致消化道出血。其后村民将摊主和杂货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万元。
(来源:淮安中院)
58岁的朱某萍常从冯某的杂货店,整袋购买25公斤装卤膏,然后摆摊进行零售。
一天朱某萍再次来到冯某处进货,因冯某不在家,其女儿误将同样25公斤的袋装烧碱出售给朱某萍。
朱某芳准备做豆腐,叫丈夫在朱某萍的摊位上购买了3元钱散装的卤膏(实为烧碱)。
朱某芳制作豆腐时,将卤膏(实为烧碱)用水稀释后,加入豆浆中。但迟迟不见豆腐凝固成型,于是朱某芳便品尝了卤水(实为烧碱水),随即出现嘴唇发红,并呕血。
朱某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最后进行了食管支架置入手术。
司法鉴定所对朱某芳的鉴定意见为,因误食腐蚀性液体,导致食管中下段腐蚀伤伴狭窄,目前仅能进流质食物,构成5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朱某芳将冯某、朱某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3970.95元。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对卤膏和烧碱进行了比对,两个物品的整包规格均为25公斤,外包装袋均呈白色。烧碱包装袋背面有“不得与皮肤接触,切记入口”字样,卤膏包装袋正面有“本产品不可直接食用”字样。卤膏和烧碱均为灰白色晶体状,大小、形状相似,遇水溶解后均为无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朱某芳身体受伤与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朱某芳因误食腐蚀性液体身体所受伤害,虽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朱某芳误食烧碱,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朱某芳的就诊记录、出警视频等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朱某芳误食的液体为稀释后的烧碱。
该烧碱是朱某芳丈夫从朱某萍处购买,而朱某萍所出售的烧碱是从冯某处购买所得。故法院认为,朱某芳身体所受伤害与冯某、朱某萍存在因果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冯某作为烧碱、卤膏的经营者,其理应认识到上述两种商品均具有腐蚀性,且外包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产生混淆,故在售卖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误将烧碱当作卤膏卖给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萍长期售卖卤膏,理应非常熟悉、了解卤膏的外包装及形状、样态,但其在冯某处购买卤膏时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将印有“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烧碱)的包装袋误认为是卤膏的包装袋,从而出售,最终导致了朱某芳身体受伤的结果,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芳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使用规范,直接品尝了卤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冯某、朱某萍、朱某芳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
法院对朱某芳的损失认定为467841.03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由冯某赔偿12000元,朱某萍赔偿9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赔偿199136.41元(467841.03*40%+12000),朱某萍赔偿149352.31元(467841.03*30%+9000)。
冯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冯某说,无论涉案商品是烧碱还是卤膏,均属于腐蚀性较强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直接入口。而朱某芳却将烧碱直接入口、擅自品尝,其自身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与自己出售商品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自己只是与朱某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朱某芳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己错卖商品的行为,只应对朱某萍承担错卖商品的责任,而不应对朱某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萍辩称,自己识字不多,对化学品名称了解有限,冯某将烧碱误当卤膏卖给自己,故冯某应当承担70%-80%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芳被诊断食管化学性腐蚀伤伴狭,符合食管化学性腐蚀症状,故朱某芳受伤系食用烧碱所致。
而朱某芳品尝的卤水实为烧碱水,该烧碱系从朱某萍市场摊位购买,朱某萍出售的烧碱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得。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朱某芳受伤与冯某存在因果关系。
卤膏与烧碱虽然颜色、大小、形状相似,但冯某作为长期销售上述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两者的用途、功能以及安全风险。
根据上诉人二审陈述,其自营的商店在出售烧碱时,会根据购买人的具体用途出售对应的商品,但因其女儿错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明显存在过错,其上诉主张自己无任何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原审朱某萍的陈述,其摆路边摊兼营零售卤膏多年,最近两三年出售的卤膏均是从冯某家购买,本次朱某芳品尝的卤膏也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因朱某萍购买卤膏时,冯某当时不在家,其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
若本案没有冯某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或者朱某萍识字且对化学品有所理解,均不会导致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如果朱某芳操作、处置得当,亦不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淮安中院)
58岁的朱某萍常从冯某的杂货店,整袋购买25公斤装卤膏,然后摆摊进行零售。
一天朱某萍再次来到冯某处进货,因冯某不在家,其女儿误将同样25公斤的袋装烧碱出售给朱某萍。
朱某芳准备做豆腐,叫丈夫在朱某萍的摊位上购买了3元钱散装的卤膏(实为烧碱)。
朱某芳制作豆腐时,将卤膏(实为烧碱)用水稀释后,加入豆浆中。但迟迟不见豆腐凝固成型,于是朱某芳便品尝了卤水(实为烧碱水),随即出现嘴唇发红,并呕血。
朱某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最后进行了食管支架置入手术。
司法鉴定所对朱某芳的鉴定意见为,因误食腐蚀性液体,导致食管中下段腐蚀伤伴狭窄,目前仅能进流质食物,构成5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朱某芳将冯某、朱某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3970.95元。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对卤膏和烧碱进行了比对,两个物品的整包规格均为25公斤,外包装袋均呈白色。烧碱包装袋背面有“不得与皮肤接触,切记入口”字样,卤膏包装袋正面有“本产品不可直接食用”字样。卤膏和烧碱均为灰白色晶体状,大小、形状相似,遇水溶解后均为无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朱某芳身体受伤与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朱某芳因误食腐蚀性液体身体所受伤害,虽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朱某芳误食烧碱,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朱某芳的就诊记录、出警视频等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朱某芳误食的液体为稀释后的烧碱。
该烧碱是朱某芳丈夫从朱某萍处购买,而朱某萍所出售的烧碱是从冯某处购买所得。故法院认为,朱某芳身体所受伤害与冯某、朱某萍存在因果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冯某作为烧碱、卤膏的经营者,其理应认识到上述两种商品均具有腐蚀性,且外包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产生混淆,故在售卖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误将烧碱当作卤膏卖给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萍长期售卖卤膏,理应非常熟悉、了解卤膏的外包装及形状、样态,但其在冯某处购买卤膏时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将印有“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烧碱)的包装袋误认为是卤膏的包装袋,从而出售,最终导致了朱某芳身体受伤的结果,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芳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使用规范,直接品尝了卤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冯某、朱某萍、朱某芳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
法院对朱某芳的损失认定为467841.03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由冯某赔偿12000元,朱某萍赔偿9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赔偿199136.41元(467841.03*40%+12000),朱某萍赔偿149352.31元(467841.03*30%+9000)。
冯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冯某说,无论涉案商品是烧碱还是卤膏,均属于腐蚀性较强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直接入口。而朱某芳却将烧碱直接入口、擅自品尝,其自身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与自己出售商品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自己只是与朱某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朱某芳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己错卖商品的行为,只应对朱某萍承担错卖商品的责任,而不应对朱某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萍辩称,自己识字不多,对化学品名称了解有限,冯某将烧碱误当卤膏卖给自己,故冯某应当承担70%-80%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芳被诊断食管化学性腐蚀伤伴狭,符合食管化学性腐蚀症状,故朱某芳受伤系食用烧碱所致。
而朱某芳品尝的卤水实为烧碱水,该烧碱系从朱某萍市场摊位购买,朱某萍出售的烧碱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得。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朱某芳受伤与冯某存在因果关系。
卤膏与烧碱虽然颜色、大小、形状相似,但冯某作为长期销售上述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两者的用途、功能以及安全风险。
根据上诉人二审陈述,其自营的商店在出售烧碱时,会根据购买人的具体用途出售对应的商品,但因其女儿错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明显存在过错,其上诉主张自己无任何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原审朱某萍的陈述,其摆路边摊兼营零售卤膏多年,最近两三年出售的卤膏均是从冯某家购买,本次朱某芳品尝的卤膏也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因朱某萍购买卤膏时,冯某当时不在家,其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
若本案没有冯某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或者朱某萍识字且对化学品有所理解,均不会导致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如果朱某芳操作、处置得当,亦不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淮安,杂货店老板不在家,其不熟悉产品的女儿误将烧碱当作膏卖出,村民做豆腐时偿了卤膏,导致消化道出血。其后村民将摊主和杂货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万元。
(来源:淮安中院)
58岁的朱某萍常从冯某的杂货店,整袋购买25公斤装卤膏,然后摆摊进行零售。
一天朱某萍再次来到冯某处进货,因冯某不在家,其女儿误将同样25公斤的袋装烧碱出售给朱某萍。
朱某芳准备做豆腐,叫丈夫在朱某萍的摊位上购买了3元钱散装的卤膏(实为烧碱)。
朱某芳制作豆腐时,将卤膏(实为烧碱)用水稀释后,加入豆浆中。但迟迟不见豆腐凝固成型,于是朱某芳便品尝了卤水(实为烧碱水),随即出现嘴唇发红,并呕血。
朱某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最后进行了食管支架置入手术。
司法鉴定所对朱某芳的鉴定意见为,因误食腐蚀性液体,导致食管中下段腐蚀伤伴狭窄,目前仅能进流质食物,构成5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朱某芳将冯某、朱某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3970.95元。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对卤膏和烧碱进行了比对,两个物品的整包规格均为25公斤,外包装袋均呈白色。烧碱包装袋背面有“不得与皮肤接触,切记入口”字样,卤膏包装袋正面有“本产品不可直接食用”字样。卤膏和烧碱均为灰白色晶体状,大小、形状相似,遇水溶解后均为无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朱某芳身体受伤与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朱某芳因误食腐蚀性液体身体所受伤害,虽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朱某芳误食烧碱,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朱某芳的就诊记录、出警视频等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朱某芳误食的液体为稀释后的烧碱。
该烧碱是朱某芳丈夫从朱某萍处购买,而朱某萍所出售的烧碱是从冯某处购买所得。故法院认为,朱某芳身体所受伤害与冯某、朱某萍存在因果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冯某作为烧碱、卤膏的经营者,其理应认识到上述两种商品均具有腐蚀性,且外包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产生混淆,故在售卖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误将烧碱当作卤膏卖给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萍长期售卖卤膏,理应非常熟悉、了解卤膏的外包装及形状、样态,但其在冯某处购买卤膏时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将印有“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烧碱)的包装袋误认为是卤膏的包装袋,从而出售,最终导致了朱某芳身体受伤的结果,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芳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使用规范,直接品尝了卤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冯某、朱某萍、朱某芳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
法院对朱某芳的损失认定为467841.03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由冯某赔偿12000元,朱某萍赔偿9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赔偿199136.41元(467841.03*40%+12000),朱某萍赔偿149352.31元(467841.03*30%+9000)。
冯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冯某说,无论涉案商品是烧碱还是卤膏,均属于腐蚀性较强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直接入口。而朱某芳却将烧碱直接入口、擅自品尝,其自身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与自己出售商品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自己只是与朱某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朱某芳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己错卖商品的行为,只应对朱某萍承担错卖商品的责任,而不应对朱某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萍辩称,自己识字不多,对化学品名称了解有限,冯某将烧碱误当卤膏卖给自己,故冯某应当承担70%-80%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芳被诊断食管化学性腐蚀伤伴狭,符合食管化学性腐蚀症状,故朱某芳受伤系食用烧碱所致。
而朱某芳品尝的卤水实为烧碱水,该烧碱系从朱某萍市场摊位购买,朱某萍出售的烧碱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得。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朱某芳受伤与冯某存在因果关系。
卤膏与烧碱虽然颜色、大小、形状相似,但冯某作为长期销售上述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两者的用途、功能以及安全风险。
根据上诉人二审陈述,其自营的商店在出售烧碱时,会根据购买人的具体用途出售对应的商品,但因其女儿错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明显存在过错,其上诉主张自己无任何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原审朱某萍的陈述,其摆路边摊兼营零售卤膏多年,最近两三年出售的卤膏均是从冯某家购买,本次朱某芳品尝的卤膏也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因朱某萍购买卤膏时,冯某当时不在家,其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
若本案没有冯某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或者朱某萍识字且对化学品有所理解,均不会导致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如果朱某芳操作、处置得当,亦不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淮安中院)
58岁的朱某萍常从冯某的杂货店,整袋购买25公斤装卤膏,然后摆摊进行零售。
一天朱某萍再次来到冯某处进货,因冯某不在家,其女儿误将同样25公斤的袋装烧碱出售给朱某萍。
朱某芳准备做豆腐,叫丈夫在朱某萍的摊位上购买了3元钱散装的卤膏(实为烧碱)。
朱某芳制作豆腐时,将卤膏(实为烧碱)用水稀释后,加入豆浆中。但迟迟不见豆腐凝固成型,于是朱某芳便品尝了卤水(实为烧碱水),随即出现嘴唇发红,并呕血。
朱某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最后进行了食管支架置入手术。
司法鉴定所对朱某芳的鉴定意见为,因误食腐蚀性液体,导致食管中下段腐蚀伤伴狭窄,目前仅能进流质食物,构成5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朱某芳将冯某、朱某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93970.95元。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对卤膏和烧碱进行了比对,两个物品的整包规格均为25公斤,外包装袋均呈白色。烧碱包装袋背面有“不得与皮肤接触,切记入口”字样,卤膏包装袋正面有“本产品不可直接食用”字样。卤膏和烧碱均为灰白色晶体状,大小、形状相似,遇水溶解后均为无色。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朱某芳身体受伤与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朱某芳因误食腐蚀性液体身体所受伤害,虽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朱某芳误食烧碱,但综合考虑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朱某芳的就诊记录、出警视频等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朱某芳误食的液体为稀释后的烧碱。
该烧碱是朱某芳丈夫从朱某萍处购买,而朱某萍所出售的烧碱是从冯某处购买所得。故法院认为,朱某芳身体所受伤害与冯某、朱某萍存在因果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冯某作为烧碱、卤膏的经营者,其理应认识到上述两种商品均具有腐蚀性,且外包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产生混淆,故在售卖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误将烧碱当作卤膏卖给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萍长期售卖卤膏,理应非常熟悉、了解卤膏的外包装及形状、样态,但其在冯某处购买卤膏时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将印有“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烧碱)的包装袋误认为是卤膏的包装袋,从而出售,最终导致了朱某芳身体受伤的结果,朱某萍存在过错。
朱某芳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使用规范,直接品尝了卤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冯某、朱某萍、朱某芳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
法院对朱某芳的损失认定为467841.03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由冯某赔偿12000元,朱某萍赔偿9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冯某赔偿199136.41元(467841.03*40%+12000),朱某萍赔偿149352.31元(467841.03*30%+9000)。
冯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冯某说,无论涉案商品是烧碱还是卤膏,均属于腐蚀性较强的食品添加剂,不能直接入口。而朱某芳却将烧碱直接入口、擅自品尝,其自身行为是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与自己出售商品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自己只是与朱某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朱某芳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己错卖商品的行为,只应对朱某萍承担错卖商品的责任,而不应对朱某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萍辩称,自己识字不多,对化学品名称了解有限,冯某将烧碱误当卤膏卖给自己,故冯某应当承担70%-80%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芳被诊断食管化学性腐蚀伤伴狭,符合食管化学性腐蚀症状,故朱某芳受伤系食用烧碱所致。
而朱某芳品尝的卤水实为烧碱水,该烧碱系从朱某萍市场摊位购买,朱某萍出售的烧碱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得。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朱某芳受伤与冯某存在因果关系。
卤膏与烧碱虽然颜色、大小、形状相似,但冯某作为长期销售上述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两者的用途、功能以及安全风险。
根据上诉人二审陈述,其自营的商店在出售烧碱时,会根据购买人的具体用途出售对应的商品,但因其女儿错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明显存在过错,其上诉主张自己无任何过错,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原审朱某萍的陈述,其摆路边摊兼营零售卤膏多年,最近两三年出售的卤膏均是从冯某家购买,本次朱某芳品尝的卤膏也系从冯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因朱某萍购买卤膏时,冯某当时不在家,其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
若本案没有冯某女儿误将烧碱当做卤膏卖给朱某萍,或者朱某萍识字且对化学品有所理解,均不会导致将烧碱当做卤膏出售,如果朱某芳操作、处置得当,亦不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盘# #复盘# #赛道股# 最近这几年,A股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机构化,基金规模增长的很快,成为了这个市场绝对的主流资金,但同时,也让大A沦为了笑话。
依稀记得最近几年,大家对A股普遍的期待是,机构化,然后开始走外围股市常年上涨的路数,结果,还是没啥改变啊,不仅没啥改变,甚至波动比以前更加剧烈,谁在追涨杀跌?是散户吗?
不可否认,追涨杀跌的散户很多,但是追涨杀跌的机构也很多,这就让A股在本质上还是和以前差不多,要不然3000点能玩这么多年吗?涨起来发疯,跌起来不要命,特别是经历了新能源一波牛熊的人,体验是最深刻的。
涨的时候看基本面到2060年,跌的时候啥都不讲了,背地里乱砸,股价腰斩跟吃饭喝水一样。
前面阳光电源的疯跌体现了机构追涨杀跌有多疯狂,今天鹏辉能源的20cm跌停再次表现出了机构资金追涨杀跌盛行,机构们对于新能源的态度从极度乐观到极度悲观,相当不成熟,这也就能理解为啥整个市场波动这么大了。
业绩增长都能砸大号跌停,涨也只是因为这几个月跌的太多了点,而且赛道拥挤,现在基金可能想的就是趁股价反弹赶紧调仓吧,要不然能把有些股砸成这样?但无论如何,这种行为实在有点极端,如果都这样子玩,谁还敢把钱交给那些基金?
基金经理之所以从如此看好到如此看衰,主要在于一个周期的问题,比如,看三年,新能源是很好的行业,过去三年收益率很高,看未来三年,也可能有较大收益率空间。但是,如果把投资周期缩短,比如看半年或者一年,因为静态估值在高位,参与者较多,完全有可能迎来较大的波动。
因此,在今年这个时间点,投资者应该降低短期新能源收益率的预期,把眼光放长远,摆平心态,才能更好地应对波动。
哪吒给你们说一说自己以前经历的一些事,2018年的大熊市,很多粉丝都经历过,哪吒那个时候也煎熬过,我依稀记得那个时候那个时候我买过一个特斯拉概念你的股票,基本面是没有问题的,最终扛不住下跌,在熊市中途割了,亏30%出局的,后面到了2020年2021年的时候,底部翻了几倍,因为从2019年到2021年板块都涨了一两倍。
我说这个经历的目的是告诉大家,只要你在弱市里长期持股,被套是大概率的事情,任何人都是,因为只要你持股,那就必然会受到指数大趋势的影响,趋势向下,就算途中再怎么能抗,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我那时候看的更加长远一点,能拿到2020年,甚至2021年,那就时截然相反的结果了,但我割了也没有后悔,因为后面市场依然给了我很多做其他股票的机会。
我现在说这个事,老铁们应该是有感同身受的,因为现在套二三十个点的人可能有不少,你在割与不割两难的时候,哪吒建议想一想这几个问题?
如果不割,长期持股有没有问题?公司基本面有没有问题?你能不能忍受今后2~3年?如果割了,有没有接下来的一个靠谱的投资计划?想清楚了这几个问题,我觉得是能解决割肉与躺平的问题的,因为现在的痛苦不代表以后会痛苦,现在的牛股以后也不一定牛,股道有轮回。
当然了,追热门题材股被套几十个点的人,那就没有这个烦恼了,那肯定一刀斩,比如追那些炒新冠题材的,那以后股价还能回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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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来说说行情,昨天大反弹后今天分化,上证涨创指跌,属于比较健康的分化,因为我看昨天大涨的板块,今天并没有坑人,比如昨天出现涨停潮的锂矿,今天依然给了很高的溢价,说明情绪的确是好转了,持续性确定了,而且资金开始回归正常逻辑,再次进入高低切换的轮动中,昨日没怎么涨的地产、基建、银行,今天就明显资金回流了,这就是好的现象。
目前基建和地产的板块图形是这样,地产板块已经把上一波的涨幅还回去了,刚好在前期那个低点开始小阳线,能不能继续反弹不是十分肯定,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安全性高,至少不用追高了。
同理,基建也是,这一波板块直接跌到年线然后反弹,安全性有了,尴尬的是几个中字头的大龙头最近连续反弹起来了,领先板块一个身位,看来还是中字头的基建稳啊,调的时候调的少,涨的时候贼带劲。
而银行这块,主要是江浙成”的银行好一些,也就是江苏、浙江、成都的银行股,明显迎来资金回流,估计这一波修复这些银行还得再上一个台阶。
整体行情不存在什么踏空和追高这种事,赛道股暴涨,可以等回调,今天下午他不就正好回落了吗,哪有连续爆拉的?而其余像板块,像地产、银行、基建、农业、周期股、航空机场、文化传媒、食品饮料,哪一个没有低吸的机会?不都是连续调整了很多才反弹一点,甚至像食品饮料、农业今天还在大调整,谁敢说他们短期跌那么多5月不会修复?
接下来只要指数不创新低,只要宁德和茅台这种超级龙头稳住,那老铁们去低吸一些仓位就没啥问题
依稀记得最近几年,大家对A股普遍的期待是,机构化,然后开始走外围股市常年上涨的路数,结果,还是没啥改变啊,不仅没啥改变,甚至波动比以前更加剧烈,谁在追涨杀跌?是散户吗?
不可否认,追涨杀跌的散户很多,但是追涨杀跌的机构也很多,这就让A股在本质上还是和以前差不多,要不然3000点能玩这么多年吗?涨起来发疯,跌起来不要命,特别是经历了新能源一波牛熊的人,体验是最深刻的。
涨的时候看基本面到2060年,跌的时候啥都不讲了,背地里乱砸,股价腰斩跟吃饭喝水一样。
前面阳光电源的疯跌体现了机构追涨杀跌有多疯狂,今天鹏辉能源的20cm跌停再次表现出了机构资金追涨杀跌盛行,机构们对于新能源的态度从极度乐观到极度悲观,相当不成熟,这也就能理解为啥整个市场波动这么大了。
业绩增长都能砸大号跌停,涨也只是因为这几个月跌的太多了点,而且赛道拥挤,现在基金可能想的就是趁股价反弹赶紧调仓吧,要不然能把有些股砸成这样?但无论如何,这种行为实在有点极端,如果都这样子玩,谁还敢把钱交给那些基金?
基金经理之所以从如此看好到如此看衰,主要在于一个周期的问题,比如,看三年,新能源是很好的行业,过去三年收益率很高,看未来三年,也可能有较大收益率空间。但是,如果把投资周期缩短,比如看半年或者一年,因为静态估值在高位,参与者较多,完全有可能迎来较大的波动。
因此,在今年这个时间点,投资者应该降低短期新能源收益率的预期,把眼光放长远,摆平心态,才能更好地应对波动。
哪吒给你们说一说自己以前经历的一些事,2018年的大熊市,很多粉丝都经历过,哪吒那个时候也煎熬过,我依稀记得那个时候那个时候我买过一个特斯拉概念你的股票,基本面是没有问题的,最终扛不住下跌,在熊市中途割了,亏30%出局的,后面到了2020年2021年的时候,底部翻了几倍,因为从2019年到2021年板块都涨了一两倍。
我说这个经历的目的是告诉大家,只要你在弱市里长期持股,被套是大概率的事情,任何人都是,因为只要你持股,那就必然会受到指数大趋势的影响,趋势向下,就算途中再怎么能抗,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我那时候看的更加长远一点,能拿到2020年,甚至2021年,那就时截然相反的结果了,但我割了也没有后悔,因为后面市场依然给了我很多做其他股票的机会。
我现在说这个事,老铁们应该是有感同身受的,因为现在套二三十个点的人可能有不少,你在割与不割两难的时候,哪吒建议想一想这几个问题?
如果不割,长期持股有没有问题?公司基本面有没有问题?你能不能忍受今后2~3年?如果割了,有没有接下来的一个靠谱的投资计划?想清楚了这几个问题,我觉得是能解决割肉与躺平的问题的,因为现在的痛苦不代表以后会痛苦,现在的牛股以后也不一定牛,股道有轮回。
当然了,追热门题材股被套几十个点的人,那就没有这个烦恼了,那肯定一刀斩,比如追那些炒新冠题材的,那以后股价还能回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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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来说说行情,昨天大反弹后今天分化,上证涨创指跌,属于比较健康的分化,因为我看昨天大涨的板块,今天并没有坑人,比如昨天出现涨停潮的锂矿,今天依然给了很高的溢价,说明情绪的确是好转了,持续性确定了,而且资金开始回归正常逻辑,再次进入高低切换的轮动中,昨日没怎么涨的地产、基建、银行,今天就明显资金回流了,这就是好的现象。
目前基建和地产的板块图形是这样,地产板块已经把上一波的涨幅还回去了,刚好在前期那个低点开始小阳线,能不能继续反弹不是十分肯定,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安全性高,至少不用追高了。
同理,基建也是,这一波板块直接跌到年线然后反弹,安全性有了,尴尬的是几个中字头的大龙头最近连续反弹起来了,领先板块一个身位,看来还是中字头的基建稳啊,调的时候调的少,涨的时候贼带劲。
而银行这块,主要是江浙成”的银行好一些,也就是江苏、浙江、成都的银行股,明显迎来资金回流,估计这一波修复这些银行还得再上一个台阶。
整体行情不存在什么踏空和追高这种事,赛道股暴涨,可以等回调,今天下午他不就正好回落了吗,哪有连续爆拉的?而其余像板块,像地产、银行、基建、农业、周期股、航空机场、文化传媒、食品饮料,哪一个没有低吸的机会?不都是连续调整了很多才反弹一点,甚至像食品饮料、农业今天还在大调整,谁敢说他们短期跌那么多5月不会修复?
接下来只要指数不创新低,只要宁德和茅台这种超级龙头稳住,那老铁们去低吸一些仓位就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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