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22年一季度居民收入情况
可支配收入是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家庭人口
一季度,沈阳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2151元,同比增长5.6%。
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6143元,同比增长5.4%;经营净收入实现2348元,同比增长7.3%;财产净收入实现713元,同比增长5.8%;转移净收入实现2947元,同比增长4.4%
分城乡看——
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4元,同比增长5.1%。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7042元,同比增长5.2%;经营净收入实现1870元,同比增长7.0%;财产净收入实现874元,同比增长5.4%;转移净收入实现3528元,同比增长4.1%。
沈阳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47元,同比增长7.5%。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2816元,同比增长6.2%;经营净收入实现4117元,同比增长8.4%;财产净收入实现120元,同比增长9.6%;转移净收入实现794元,同比增长6.8%。
可支配收入是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家庭人口
一季度,沈阳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2151元,同比增长5.6%。
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6143元,同比增长5.4%;经营净收入实现2348元,同比增长7.3%;财产净收入实现713元,同比增长5.8%;转移净收入实现2947元,同比增长4.4%
分城乡看——
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4元,同比增长5.1%。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7042元,同比增长5.2%;经营净收入实现1870元,同比增长7.0%;财产净收入实现874元,同比增长5.4%;转移净收入实现3528元,同比增长4.1%。
沈阳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47元,同比增长7.5%。其中,工资性收入实现2816元,同比增长6.2%;经营净收入实现4117元,同比增长8.4%;财产净收入实现120元,同比增长9.6%;转移净收入实现794元,同比增长6.8%。
【非法添加金箔 因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 十倍索赔被拒】
上诉人丁相岩因与被上诉人袁智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相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私花、被上诉人袁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相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智超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销售“日本原装进口正品食用金箔粉银箔超细金箔碎慕斯蛋糕装饰寿司烘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丁相岩与袁智超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一审判决对丁相岩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惩罚性赔偿必须以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时方可适用。丁相岩违反查验义务不必然等于主观故意。三、从司法示范效应讲,不应保护职业打假人。
袁智超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袁智超不是职业打假人,丁相岩有义务知道涉案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袁智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还货款1255元;2丁相岩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12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相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不能当然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丁相岩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故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据此判决丁相岩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上诉人丁相岩因与被上诉人袁智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相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私花、被上诉人袁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相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智超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销售“日本原装进口正品食用金箔粉银箔超细金箔碎慕斯蛋糕装饰寿司烘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丁相岩与袁智超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一审判决对丁相岩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惩罚性赔偿必须以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时方可适用。丁相岩违反查验义务不必然等于主观故意。三、从司法示范效应讲,不应保护职业打假人。
袁智超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袁智超不是职业打假人,丁相岩有义务知道涉案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袁智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还货款1255元;2丁相岩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12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相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不能当然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丁相岩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故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据此判决丁相岩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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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围小学2021年12月1日开餐公示:实到80人,其中免费午餐32人,(学生20人,教师10人,厨师2人);菜单:菜1:胡萝卜炒肉 菜2:萝卜盐干炒肉 菜3:青菜紫菜蛋汤 主要食材消耗,大米20斤记50元,肉8斤计116元,油盐记25元,鸡蛋30个记30元,胡萝卜26斤记65元,盐干15斤记45元,萝卜4斤记6元,青菜4斤记10元,紫菜1包记5元,合计支出352元,其中免午支出160元。善款累计余额−13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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