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鄂州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答记者问
作者: 刘胡铭 刘霁萱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省高院的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鄂州市中院确定华容区人民法院法院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那么,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启动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这项工作实施后,我市审理行政案件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常务副院长汪和清、立案庭庭长刘刚、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邹围。
1.记者: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邹围:在这里我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即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简单的说,就是通过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只集中在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记者: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
邹围: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易引发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一些地方的行政诉讼出现失灵状态。
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把分散于各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有效的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3.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汪和清:该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司法公正。有效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与行政机关建立“鼓励与制约”并举,“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建设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是增强司法公信力。集中管辖给适法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在采取一系列统一庭审规范流程、裁判尺度等促进适法统一的措施之后,提高了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升司法水平。集中管辖后,我们将以“案件相对集中、力量科学整合”为思路,以专业化、规范化要求,促进行政法官司法业务能力的提升。
4.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请问你们如何让广大群众知晓该项改革?
刘刚答: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十分重要,我们已通过自媒体、多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具体公告,在凤凰广场的大屏上在滚动播放相关注意事项,在全市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当事人可随时取阅的宣传资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5.记者: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带来诉讼中的不便?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
刘刚:集中管辖后原告需要到异地去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
在立案阶段,改革初期,当事人可能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仍向原管辖法院提交诉状,这种情况下,我们接收诉状的法院应注明接收时间,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集中管辖法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登记立案工作将日趋规范,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邹围:在审理阶段,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审理方式 :一是在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法院)巡回审理。尽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6.记者: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哪些工作?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邹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批复,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在立案、案外协调、判决执行中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行政案件,并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3月1日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的法院继续审理。
7.记者:通过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会对我们的行政审判带来一个怎样的改变?
汪和清: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行政审判困难重重,上诉率、申诉上访率持续走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屡受诟病。通过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我们希望能够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
编辑:孟卫军
文章出处:行政庭
关于鄂州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答记者问
作者: 刘胡铭 刘霁萱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省高院的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鄂州市中院确定华容区人民法院法院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那么,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启动这项工作有什么意义?这项工作实施后,我市审理行政案件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中院常务副院长汪和清、立案庭庭长刘刚、行政审判庭负责人邹围。
1.记者:什么是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邹围:在这里我先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即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简单的说,就是通过改革试点,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只集中在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记者: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
邹围: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易引发纠纷。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高度重合,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导致一些地方的行政诉讼出现失灵状态。
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把分散于各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干预,有效的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3.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汪和清:该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促进司法公正。有效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与行政机关建立“鼓励与制约”并举,“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建设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是增强司法公信力。集中管辖给适法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在采取一系列统一庭审规范流程、裁判尺度等促进适法统一的措施之后,提高了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升司法水平。集中管辖后,我们将以“案件相对集中、力量科学整合”为思路,以专业化、规范化要求,促进行政法官司法业务能力的提升。
4.记者: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请问你们如何让广大群众知晓该项改革?
刘刚答:该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十分重要,我们已通过自媒体、多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具体公告,在凤凰广场的大屏上在滚动播放相关注意事项,在全市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当事人可随时取阅的宣传资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5.记者: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带来诉讼中的不便?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
刘刚:集中管辖后原告需要到异地去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
在立案阶段,改革初期,当事人可能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仍向原管辖法院提交诉状,这种情况下,我们接收诉状的法院应注明接收时间,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集中管辖法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登记立案工作将日趋规范,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到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邹围:在审理阶段,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审理方式 :一是在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法院)巡回审理。尽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6.记者: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哪些工作?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邹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批复,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在立案、案外协调、判决执行中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行政案件,并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3月1日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的法院继续审理。
7.记者:通过集中管辖的试点工作,会对我们的行政审判带来一个怎样的改变?
汪和清: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不畅,行政审判困难重重,上诉率、申诉上访率持续走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屡受诟病。通过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我们希望能够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
编辑:孟卫军
文章出处:行政庭
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 元旦前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五次、吴忠市红寺堡区第四次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入治理切实消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管辖的矿山企业元旦节日安全,坚决防范较大事故发生,我局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企业领域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特点,及早、全面部署做好元旦前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为期2天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活动。
2017年12月28日-29日,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辖区内的砖厂、砂厂、石料厂和3家煤矿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检查,向所有企业现场下发了《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两会”“两节”期间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红国土资发[2017]454号)文件,对现场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具体有以下方面要求:1、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吴忠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一律全面停产停工,不得擅自动工或组织生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2、各矿山企业要对裸露在外的各类砂石、土堆进行苫盖,对停工后极易引发事故的崩塌点进行整改;对非上路不可有关车辆进行遮盖,严防砂石渣土外泄。3、各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企业的稳步快速发展。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隐患。5、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值守,确保从业人员平安过节;遇突发事件在紧急处置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国土资源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最后提前祝愿各矿山企业过一个祥和、美满、和睦的元旦节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五次、吴忠市红寺堡区第四次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入治理切实消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管辖的矿山企业元旦节日安全,坚决防范较大事故发生,我局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企业领域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特点,及早、全面部署做好元旦前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为期2天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活动。
2017年12月28日-29日,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辖区内的砖厂、砂厂、石料厂和3家煤矿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检查,向所有企业现场下发了《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两会”“两节”期间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红国土资发[2017]454号)文件,对现场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具体有以下方面要求:1、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吴忠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一律全面停产停工,不得擅自动工或组织生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2、各矿山企业要对裸露在外的各类砂石、土堆进行苫盖,对停工后极易引发事故的崩塌点进行整改;对非上路不可有关车辆进行遮盖,严防砂石渣土外泄。3、各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企业的稳步快速发展。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隐患。5、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值守,确保从业人员平安过节;遇突发事件在紧急处置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国土资源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最后提前祝愿各矿山企业过一个祥和、美满、和睦的元旦节日。
虹桥村全面推进环境整治工作
根据魏塘街道城乡环境全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要求,虹桥村层层发动,全力推进环境整治工作。
7月24日上午,虹桥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传达街道关于全域环境整治的会议精神,并根据我村实际情况,研究接下去我村管辖区域环境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到位。
7月24日下午,根据上午班子会议相关内容,召开护村队及村工作人员会议,对接下去环境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护村队及村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7月25日-7月28日,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志愿者、护村队、村工作人员、网格员组成的志愿队伍顶着高温每天早晨7点,对我村辖内的花草进行浇灌并清除绿化带里的杂草,以实际行动助力环境整治。
7月30日上午,虹桥村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由虹桥村党总支书记张雪林为党员及村民代表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境全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将此次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传达给与会人员,要求大家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发挥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彰显环境整治的决心。
根据魏塘街道城乡环境全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要求,虹桥村层层发动,全力推进环境整治工作。
7月24日上午,虹桥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传达街道关于全域环境整治的会议精神,并根据我村实际情况,研究接下去我村管辖区域环境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到位。
7月24日下午,根据上午班子会议相关内容,召开护村队及村工作人员会议,对接下去环境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护村队及村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
7月25日-7月28日,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志愿者、护村队、村工作人员、网格员组成的志愿队伍顶着高温每天早晨7点,对我村辖内的花草进行浇灌并清除绿化带里的杂草,以实际行动助力环境整治。
7月30日上午,虹桥村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由虹桥村党总支书记张雪林为党员及村民代表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境全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将此次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内容传达给与会人员,要求大家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发挥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彰显环境整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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