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大连# 【4艘渔船擅自出海捕捞作业被查扣】5月11日一早,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海上执法检查组乘坐渔政执法船,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擅自捕捞作业行为进行海上执法检查。在大窑湾外海域,执法人员发现4条捕捞渔船,船上渔民正在进行潜水作业,船上有1400斤左右的紫石房蛤,俗称“天鹅蛋”。据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海上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宏伟介绍,渔船出示不了任何相关的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这就证明不了是他们自繁自养的海域,在休渔期擅自出海作业,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渔船已移交到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扣港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处理。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此类突击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海域,执法船艇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海陆执法。(大连日报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李小华)
浙江杭州,张先生和妻子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车子撞倒,2人住院花掉了5万多,本来应报工伤,但他们却因公司的操作报不了工伤。张先生已经上班3年,5万多的医药费,他通过自己的保险报销了,但是他想申请工伤认定,却发现自己找不到劳动合同。
出事后,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夫妻俩可以申请工伤补偿。但问题是,两口子的就业形式很复杂,根本找不到有劳动合同。
有网友质疑:找不到劳动合同,按照事实关系来证明就行了,为何还是走不了工伤?
夫妻俩在思越公司做操作工,工作了大概有3年,但他们属于派遣工,和思越却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一家人力公司派遣过来的。
人力公司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让他们跟江西庐山的一家公司签的合作协议,仅凭这个合作协议也没办法认定工伤,除非通过证据证明和卢山公司的劳动关系。
问题就是他们和庐山这家公司并没有什么交集,平时都是人力公司在安排工作,所以要想证明劳动关系,也没什么证据可拿。
这里就有个问题,既然是人力公司派遣员工,为什么人力公司不和员工签合同,而是让他们和省外的公司签呢?
回过头来看,这件事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不跟员工签合同,反而在3年时间里,让夫妻俩陆陆续续签了省外的6、7家公司,这到底是逃避责任,还是为了工所需?
人力公司的徐女士表示,他们和省外的公司有合作,让张先生签了众包的协议。众包的意思就是,人力公司把工作分配给大众志愿者,没有五险一金,工资比较高。
这样的用工模式让张先生产生了质疑,他认为人力公司是在逃避用工责任。现在出事了,连一份像样的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后,徐女士表示,人力公司跟张先生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用工时间从去年2月23日到今年2月23日,这样张先生就名正言顺地变回了人力公司的员工,目前夫妻2人可以做工伤认定了。
虽然张先生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人力公司这番操作却耐人寻味,目前,这个问题已反映到了劳动部门,人力公司是否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还暂未可知。
可以看到,这样的用工形式确实很复杂,派遣员工本应该和人力公司签合同,保险也应该人力公司买,但是通过省外签协议的一系列操作,似乎人力公司就不开了给员工购买保险的责任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如果现实中,劳动者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也要第一时间要求派遣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如果不补签,则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人力公司和张先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超过1个月不签劳动合同,那么他可以要求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补偿。满1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可以要求2倍工资的补偿。
由此可见,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代价是很大的。如果现实中遇到了不签合同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反映,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出事后,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夫妻俩可以申请工伤补偿。但问题是,两口子的就业形式很复杂,根本找不到有劳动合同。
有网友质疑:找不到劳动合同,按照事实关系来证明就行了,为何还是走不了工伤?
夫妻俩在思越公司做操作工,工作了大概有3年,但他们属于派遣工,和思越却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一家人力公司派遣过来的。
人力公司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让他们跟江西庐山的一家公司签的合作协议,仅凭这个合作协议也没办法认定工伤,除非通过证据证明和卢山公司的劳动关系。
问题就是他们和庐山这家公司并没有什么交集,平时都是人力公司在安排工作,所以要想证明劳动关系,也没什么证据可拿。
这里就有个问题,既然是人力公司派遣员工,为什么人力公司不和员工签合同,而是让他们和省外的公司签呢?
回过头来看,这件事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不跟员工签合同,反而在3年时间里,让夫妻俩陆陆续续签了省外的6、7家公司,这到底是逃避责任,还是为了工所需?
人力公司的徐女士表示,他们和省外的公司有合作,让张先生签了众包的协议。众包的意思就是,人力公司把工作分配给大众志愿者,没有五险一金,工资比较高。
这样的用工模式让张先生产生了质疑,他认为人力公司是在逃避用工责任。现在出事了,连一份像样的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后,徐女士表示,人力公司跟张先生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用工时间从去年2月23日到今年2月23日,这样张先生就名正言顺地变回了人力公司的员工,目前夫妻2人可以做工伤认定了。
虽然张先生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人力公司这番操作却耐人寻味,目前,这个问题已反映到了劳动部门,人力公司是否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还暂未可知。
可以看到,这样的用工形式确实很复杂,派遣员工本应该和人力公司签合同,保险也应该人力公司买,但是通过省外签协议的一系列操作,似乎人力公司就不开了给员工购买保险的责任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如果现实中,劳动者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也要第一时间要求派遣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如果不补签,则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人力公司和张先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超过1个月不签劳动合同,那么他可以要求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补偿。满1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可以要求2倍工资的补偿。
由此可见,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代价是很大的。如果现实中遇到了不签合同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反映,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艘渔船擅自出海捕捞作业被查扣】5月11日一早,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海上执法检查组乘坐渔政执法船,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擅自捕捞作业行为进行海上执法检查。在大窑湾外海域,执法人员发现4条捕捞渔船,船上渔民正在进行潜水作业,船上有1400斤左右的紫石房蛤,俗称“天鹅蛋”。据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海上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宏伟介绍,渔船出示不了任何相关的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这就证明不了是他们自繁自养的海域,在休渔期擅自出海作业,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渔船已移交到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扣港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处理。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监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此类突击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海域,执法船艇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海陆执法。(大连日报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李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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