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沉香如屑##沉香如屑大结局你满意吗#❤️《沉香重华》追剧笔记第二十、二十一集:一篇剧终小总结——爱与苍生
昨夜凌晨时分终于追完了大结局,一夜惘然,梦中全是颜淡与应渊最后于热泪中绽放的笑颜。在他们的故事里沉醉数月,最后想要再写些什么,提笔空落字,欲诉已忘言。脑中唯余那一双星离云散之中的赤色人影,灼如烈焰,却又暖似红尘。
烈焰之烈,是一腔流年往复生死不渝的赤烈之爱。
红尘之红,是万千烟火璀璨情义纷扬的茫茫众生。
而沉香的故事,正是一阙爱与苍生的华彩之词。
沉香的故事里,有世间纷繁多姿的情义:
“但教心似金钿坚,天上人间会相见。”是颜淡与应渊不惧轮回两心相依的生死之爱。
“愿我如星君如月,夜夜流光相皎洁。”是余墨对颜淡深情而又豁达的守护之心。
“泪湿罗衣脂粉满,四叠阳关,唱到千千遍。”是颜淡与芷昔的姐妹离散之痛。
“知音相交不可求,月下几人能对酒。”是录鸣与颜淡意气相投守望相助的知己之谊。
“深知身在情长在,怅望江头江水声。”是朝澜对余墨真挚而又洒脱的倾慕之情。
“百转千回凭酒醉,寒凉半枕梦难留。”是玄夜与染青执着而又泠冽的无望之殇。
“想人间婆娑,全无着落;看万般红紫,过眼成灰。”是柳维扬与陶紫炁之间的错爱孽缘......
沉香的故事里,也有森罗万象的百态苍生。有因偏执嫉妒而疯狂成魔者如萤灯,有因自私极端而困于恶念者如沈湘君,有因权欲野心而辜负深情者如裴洛,有因贪婪私欲而罔顾生命者如苍鸿,有因痴妄虚情而执迷不悟者如陶紫炁,有因怨念心魔而万劫不复者如桓钦......
人生八苦,大道有情。沉香的爱与苍生间有温情也有激荡,有仁爱也有凉薄,有善意也有恶念,有仙气也有侠情。这众生浮沉世相,足可组成一幅令人唏嘘喟叹的警世长卷。
在沉香前四集的剧评中,我曾经写过一些关于应渊身上神性与人性的感想。此刻故事终了,惊觉神性与人性在这个人物身上已经从一开始的矛盾冲突变成了一种完美的融合。从应渊到唐周再到应渊2.0,他既是厚德载物的神明,也是情深意重的郎君,他既有悲悯苍生的宏大胸襟,也有诚挚热烈的血肉之心。应渊最后虽然选择了舍身取义神魂陨灭,但他留下的亿万星光泽被了云霄尘寰间的万物生灵。一人死而万物生,正是世间最为壮丽而无私的牺牲。
“许君一诺,生死不移。君死情销,生又何意?”从懵懂率性到坚强理智,从追求一己之情到体悟众生大义,不变的始终是颜淡这颗热诚真切的向爱之心。为君辗转前尘今夕,为君奔赴碧落黄泉,她爱应渊,也学会了爱应渊那份慈愍世人的博大情怀。大爱源于小爱,小爱培育大爱,此时的颜淡与应渊不仅仅能予彼此深爱,更懂得了予彼此理解,予彼此成全。
世间最美是遇见,世间最苦是离别。浩渺宇宙间,任何一个生灵的降生都是偶然,离去却是必然。人与人的相遇总是千载一瞬,心与心的相爱更是万年难逢。因此,颜淡与应渊最后的生死同归在我看来并算不得悲。他们爱过也分离过,拥有过也无悔过,他们用至死不渝的爱实现了彼此不离不弃的诺言。这样的结局,其实已远远好过那些阴差阳错的生离死别。
君许苍生,我便许君。如此,责任二字不再是一种束缚,而是春风化雨的广阔胸怀。如此,爱与苍生再不需要取舍,因为众生万物皆是你,众生万物皆是爱。
最后,感谢《沉香如屑·沉香重华》这部剧的所有演职人员,感谢杨紫与成毅两位演技精湛的优秀演员,感谢在这个烁玉流金的炎炎夏日里,能迎来这一场沉香入梦。菡萏花开长相忆,寄予韶光共徜徉,我会永远记得这一则至真至美的亮丽传奇。
昨夜凌晨时分终于追完了大结局,一夜惘然,梦中全是颜淡与应渊最后于热泪中绽放的笑颜。在他们的故事里沉醉数月,最后想要再写些什么,提笔空落字,欲诉已忘言。脑中唯余那一双星离云散之中的赤色人影,灼如烈焰,却又暖似红尘。
烈焰之烈,是一腔流年往复生死不渝的赤烈之爱。
红尘之红,是万千烟火璀璨情义纷扬的茫茫众生。
而沉香的故事,正是一阙爱与苍生的华彩之词。
沉香的故事里,有世间纷繁多姿的情义:
“但教心似金钿坚,天上人间会相见。”是颜淡与应渊不惧轮回两心相依的生死之爱。
“愿我如星君如月,夜夜流光相皎洁。”是余墨对颜淡深情而又豁达的守护之心。
“泪湿罗衣脂粉满,四叠阳关,唱到千千遍。”是颜淡与芷昔的姐妹离散之痛。
“知音相交不可求,月下几人能对酒。”是录鸣与颜淡意气相投守望相助的知己之谊。
“深知身在情长在,怅望江头江水声。”是朝澜对余墨真挚而又洒脱的倾慕之情。
“百转千回凭酒醉,寒凉半枕梦难留。”是玄夜与染青执着而又泠冽的无望之殇。
“想人间婆娑,全无着落;看万般红紫,过眼成灰。”是柳维扬与陶紫炁之间的错爱孽缘......
沉香的故事里,也有森罗万象的百态苍生。有因偏执嫉妒而疯狂成魔者如萤灯,有因自私极端而困于恶念者如沈湘君,有因权欲野心而辜负深情者如裴洛,有因贪婪私欲而罔顾生命者如苍鸿,有因痴妄虚情而执迷不悟者如陶紫炁,有因怨念心魔而万劫不复者如桓钦......
人生八苦,大道有情。沉香的爱与苍生间有温情也有激荡,有仁爱也有凉薄,有善意也有恶念,有仙气也有侠情。这众生浮沉世相,足可组成一幅令人唏嘘喟叹的警世长卷。
在沉香前四集的剧评中,我曾经写过一些关于应渊身上神性与人性的感想。此刻故事终了,惊觉神性与人性在这个人物身上已经从一开始的矛盾冲突变成了一种完美的融合。从应渊到唐周再到应渊2.0,他既是厚德载物的神明,也是情深意重的郎君,他既有悲悯苍生的宏大胸襟,也有诚挚热烈的血肉之心。应渊最后虽然选择了舍身取义神魂陨灭,但他留下的亿万星光泽被了云霄尘寰间的万物生灵。一人死而万物生,正是世间最为壮丽而无私的牺牲。
“许君一诺,生死不移。君死情销,生又何意?”从懵懂率性到坚强理智,从追求一己之情到体悟众生大义,不变的始终是颜淡这颗热诚真切的向爱之心。为君辗转前尘今夕,为君奔赴碧落黄泉,她爱应渊,也学会了爱应渊那份慈愍世人的博大情怀。大爱源于小爱,小爱培育大爱,此时的颜淡与应渊不仅仅能予彼此深爱,更懂得了予彼此理解,予彼此成全。
世间最美是遇见,世间最苦是离别。浩渺宇宙间,任何一个生灵的降生都是偶然,离去却是必然。人与人的相遇总是千载一瞬,心与心的相爱更是万年难逢。因此,颜淡与应渊最后的生死同归在我看来并算不得悲。他们爱过也分离过,拥有过也无悔过,他们用至死不渝的爱实现了彼此不离不弃的诺言。这样的结局,其实已远远好过那些阴差阳错的生离死别。
君许苍生,我便许君。如此,责任二字不再是一种束缚,而是春风化雨的广阔胸怀。如此,爱与苍生再不需要取舍,因为众生万物皆是你,众生万物皆是爱。
最后,感谢《沉香如屑·沉香重华》这部剧的所有演职人员,感谢杨紫与成毅两位演技精湛的优秀演员,感谢在这个烁玉流金的炎炎夏日里,能迎来这一场沉香入梦。菡萏花开长相忆,寄予韶光共徜徉,我会永远记得这一则至真至美的亮丽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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