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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纵合钢结构管桁架加工生产基地
2022年5月1日扩产经营
新增 焊接箱型梁
新增 焊接箱型柱
新增 焊接H型钢
新增 焊接十字柱
新增 焊接桥梁
等各类钢结构加工业务
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加工生产采购平台。
欢迎新老客户来人来电洽谈业务。
联系人:刘培同
电话:1823277319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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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原创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女性婚姻法律锦囊》是由锦瑟婚家团队刘海燕、姜涛、李燕、吴静、袁婷婷、任珂等律师主笔的专栏,致力于维护女性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女性提升法律知识。
Q: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某客户:“燕姐,我离婚了,房子和老公一人一半,但我想把房子留给孩子,又担心男方悄悄把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
燕姐:“如果男方同意,可以给您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您的担心。”
某客户:“啥子是居住权呢?”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翻译成听得懂的话,这个房子如果设置一个居住权,就不能出租,不能买卖,直到居住权消灭。
意义:保护老年人,房子给了孩子,设置居住权,可以放心的安享晚年。
保护孩子,离婚后,在两个人共有的房子上设置居住权,可以保障房子在孩子长大之前不被买卖,出租。
二、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
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敲重点
1:必须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夫妻一人一半,需要双方都同意,一方想设立,一方不同意都不行。
2:需在合同中约定不对外出租,无偿设立等条款。
3:需要确定时间期限
4:需要前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手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锦瑟婚家李燕律师:18161279986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锦瑟婚家|婚姻锦囊---居住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原创 锦瑟婚家李燕律师
《女性婚姻法律锦囊》是由锦瑟婚家团队刘海燕、姜涛、李燕、吴静、袁婷婷、任珂等律师主笔的专栏,致力于维护女性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为现代女性提升法律知识。
Q:设立居住权的注意事项
某客户:“燕姐,我离婚了,房子和老公一人一半,但我想把房子留给孩子,又担心男方悄悄把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
燕姐:“如果男方同意,可以给您设立一个居住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您的担心。”
某客户:“啥子是居住权呢?”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翻译成听得懂的话,这个房子如果设置一个居住权,就不能出租,不能买卖,直到居住权消灭。
意义:保护老年人,房子给了孩子,设置居住权,可以放心的安享晚年。
保护孩子,离婚后,在两个人共有的房子上设置居住权,可以保障房子在孩子长大之前不被买卖,出租。
二、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
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
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敲重点
1:必须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夫妻一人一半,需要双方都同意,一方想设立,一方不同意都不行。
2:需在合同中约定不对外出租,无偿设立等条款。
3:需要确定时间期限
4:需要前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手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锦瑟婚家李燕律师:18161279986

【梁平李元胜等诗人受聘青白江 梁平:未来这里一定会是一条文学的大江】#这里是青白江# 4月19日,青白江区驻港诗人签约仪式在城厢镇绣川书院举行。梁平、李元胜、刘红立、赵晓梦、彭志强五位诗人受邀成为青白江区2022年驻港诗人。
港,即成都国际铁路港。近年来,青白江区一直致力于打造驻港诗人文化品牌。通过邀请著名诗人为青白江写诗,带动本土的诗歌创作,更通过优秀诗歌语言的表达,提升青白江的宣传能级,为青白江打造国际化现代化成都北部中心建设助力。#为什么汉字打乱顺序也能读懂# https://t.cn/A66exP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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