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亚太最佳艺人」官方的结果公布,青年演员王一博好消息再度来袭!在长达一个多月的评比中,各位艺人的排名竞争激烈,而王一博在众多艺人中脱颖而出,凭借作品《陈情令》和《有翡》分别荣获冠军和季军。王一博也因此成为了唯一的一位凭借两部作品,饰演的两个角色进入前三甲的最佳艺人。
众所周知,王一博饰演的含光君是其事业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在试镜的过程中因为照片的关系,还被刷掉过两次。由于本人孤高清冷的气质与饰演角色适配度非常高,以至于制片人杨夏在见到王一博走过来的时候,立刻觉得王一博就是从书中走出来的蓝忘机!而事实也证明,她选的没有错。王一博精湛的演技不仅受到了观众的认可,还凭借剧中饰演人物获奖无数。此次能够以热度值21534414斩获冠军一席,也是实至名归。
一般情况下,观众在观看影视剧的时候,往往会先入为主产生一定的代入感,也很容易将角色和演员本人画上等号。当众人以为王一博会继续饰演高冷寡言的角色时,谢允这个将王一博话痨一面全部承包的角色映入了观众的眼帘。王一博深厚的舞蹈功底,将其在拍摄武打动作场面时的优势显得尤为突出。干净利索的身手,再加上各种小细节的眼神戏,将一个机智、幽默、成熟又有担当的谢霉霉生动地展现在观众的面前。本次能够以19871904的热度值荣获季军宝座,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王一博来说,能够凭借早期作品获得最佳艺人冠、季军,确实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当然,一部优秀的作品,也离不开主创团队以及全体演职人员共同的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同一演员两部作品同时进入前三甲,这也是不多见的事情。王一博是一位优秀的青年演员,毫无疑问也是一位非常有影响力的优质偶像。尤其在他与合作伙伴的作品取得优异成绩之后,解锁了相应的公益福利。用事实证明广大网友的支持非常正确!能够与偶像一起助力公益,也将最佳艺人的评比变得更有意义。
真的很喜欢网友制作的这个王一博角色进阶表,六个角色六次进阶,不仅资源转化率达到了满分,也将王一博作为演员的一步步立体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在群星闪耀的娱乐圈,通告尬吹、Top强冲,作品及口碑却难产是屡见不鲜的问题。争番、甩锅、蹭流更是比比皆是,唯独演技与功名利禄成为了鲜明的对比。纵使再复杂的环境里,也有黑马横空出世。王一博俨然已经成为这类黑马的典型代表,在短短的几年内凭借演技弯道超车,不仅电视作品部部获奖,还敲开了电影圈的大门。
其实,不论出演了多少作品,饰演了多少角色,获得了多少奖项,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推敲,能够获得观众的喜爱,这才是优秀的作品!作为新人演员,王一博能够取得这样的好成绩,真的非常不易!更值得称赞的是,王一博继承了老一代艺术家的优良品格,荣誉加身还在努力地前行,这样的青年人又怎么会不被成功眷顾呢!
众所周知,王一博饰演的含光君是其事业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在试镜的过程中因为照片的关系,还被刷掉过两次。由于本人孤高清冷的气质与饰演角色适配度非常高,以至于制片人杨夏在见到王一博走过来的时候,立刻觉得王一博就是从书中走出来的蓝忘机!而事实也证明,她选的没有错。王一博精湛的演技不仅受到了观众的认可,还凭借剧中饰演人物获奖无数。此次能够以热度值21534414斩获冠军一席,也是实至名归。
一般情况下,观众在观看影视剧的时候,往往会先入为主产生一定的代入感,也很容易将角色和演员本人画上等号。当众人以为王一博会继续饰演高冷寡言的角色时,谢允这个将王一博话痨一面全部承包的角色映入了观众的眼帘。王一博深厚的舞蹈功底,将其在拍摄武打动作场面时的优势显得尤为突出。干净利索的身手,再加上各种小细节的眼神戏,将一个机智、幽默、成熟又有担当的谢霉霉生动地展现在观众的面前。本次能够以19871904的热度值荣获季军宝座,也在情理之中。
对于王一博来说,能够凭借早期作品获得最佳艺人冠、季军,确实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当然,一部优秀的作品,也离不开主创团队以及全体演职人员共同的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同一演员两部作品同时进入前三甲,这也是不多见的事情。王一博是一位优秀的青年演员,毫无疑问也是一位非常有影响力的优质偶像。尤其在他与合作伙伴的作品取得优异成绩之后,解锁了相应的公益福利。用事实证明广大网友的支持非常正确!能够与偶像一起助力公益,也将最佳艺人的评比变得更有意义。
真的很喜欢网友制作的这个王一博角色进阶表,六个角色六次进阶,不仅资源转化率达到了满分,也将王一博作为演员的一步步立体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在群星闪耀的娱乐圈,通告尬吹、Top强冲,作品及口碑却难产是屡见不鲜的问题。争番、甩锅、蹭流更是比比皆是,唯独演技与功名利禄成为了鲜明的对比。纵使再复杂的环境里,也有黑马横空出世。王一博俨然已经成为这类黑马的典型代表,在短短的几年内凭借演技弯道超车,不仅电视作品部部获奖,还敲开了电影圈的大门。
其实,不论出演了多少作品,饰演了多少角色,获得了多少奖项,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推敲,能够获得观众的喜爱,这才是优秀的作品!作为新人演员,王一博能够取得这样的好成绩,真的非常不易!更值得称赞的是,王一博继承了老一代艺术家的优良品格,荣誉加身还在努力地前行,这样的青年人又怎么会不被成功眷顾呢!
区别北宋汝官窑和汝民窑重要标志:釉下蓝色玛瑙微粒残骸
世间有究竟多少北宋汝窑?有说65件,有说百余件,有说远远超过这个数,真实数量可达数千件,这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整个北宋上百年期间在汝州范围内几百座窑场生产的汝窑产品,但基本是民窑产品;狭义是指北宋晚期宋徽宗御旨在御定窑址清凉寺窑烧制的北宋汝官窑,前者当年产量堪称巨量,目前存世数量肯定不在少数,有数千件之多完全有可能;后者由于20年极短烧制时间和严苛的挑选标准,存世数量极其稀少,南宋就已“近尤难得”,你说千年后的今天存世还会有多少?说稀世珍宝一点不为过。
关键的问题是怎样区别作为稀世珍宝的北宋汝官窑和存世量不少的北宋汝民窑?作为官窑在胎质,釉质,款式,制作精致程度等许多方面与民窑肯定有区别,实在区别不了,就看气质和神韵,但这些标准都是抽象笼统模糊的,如何看待这些标准,往往见仁见智,往往带有主观色彩,从而造成北宋汝窑鉴定被体制内专家所垄断,得出国家博物馆的都是汝官窑,民间的都是汝民窑或现代仿品的体制内约定俗成的鉴定结论。
其实,早在南宋就已出现北宋汝官窑的鉴定标准,南宋周辉在《清波杂志》中写道:“又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末为油(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近尤难得。”这标明北宋汝官窑有一个独特的用料及制作工艺,即玛瑙末入釉。至于为什么要用玛瑙入釉?对釉色,釉质,开片等方面有何影响?或单纯就是为了标明汝官窑的珍贵,这些目前网上争论不休的问题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就因为这一独特工艺处理,给北宋汝官窑发了身体证,其与汝民窑的鉴别就一目了然,复杂疑难笼统含混的区别标准一下变得简单明了,汝民窑做的再好,再神似汝官窑,只要用这一标准衡量一下,立马见分晓,因为在北宋汝州上百个窑址,除唯一的清凉寺窑作为御贡汝官窑窑址外,其它窑址所生产的所有汝窑器,没有一件釉内添加玛瑙。汝窑研究权威赵青云说过:“汝窑的官窑瓷器和民窑瓷器最大的不同,就是汝官窑以玛瑙入釉。釉中含玛瑙是汝窑最独特的一个特点。”
怎样鉴定汝窑釉内是否添加玛瑙?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的张福康等学者,曾用科技手段对古文献中提到的汝窑内有玛瑙末为釉的记载进行了实验性的验证,其通过实体显微镜和光学显微镜进行反复观察后,发现汝官窑釉中,存在极少量的未熔晶体残骸,根据其光性判断, 可能是石英,也可能是玛瑙,其晶体尺寸很小,用30倍的放大镜很难看到。其原因是玛瑙在磨成粉后,熔点高达1700度,所以在汝窑烧制主要温度的1100-1150之间,玛瑙极有可能未完全熔融存在于在釉中。并跟据与同时代临汝窑和钧窑釉内二氧化硅含量分析比较,汝官窑釉的玛瑙用量很少,最多不会超过5%。现今宝丰清凉寺汝窑博物馆窑炉遗址,遗留着一块当年留存的玛瑙末石头,这也证实了北宋汝官窑玛瑙入釉这一特征。另外,只要你留心一下,就会发现民间也有不少北宋汝窑研究者已注意到这一点,他们在网上发文,一致确认北宋汝官窑釉层下有微小的蓝色或其他色的有色微粒,这种微粒就是南宋人提到的玛瑙末入釉的未完全熔融的玛瑙晶体,只要用100倍放大镜就可看到这样的玛瑙微粒。遗憾的是,许多体制内专家在鉴定北宋汝官窑时,往往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一重量级鉴定标准。
我们不知道被认定为65件或100件的几大博物馆藏北宋汝官窑是否符合具备釉下玛瑙微粒的标准,在这里可以武断的下个结论:在这一标准衡量下,这些上百年来无人怀疑的馆藏北宋汝窑器,由于历史原因,它们都不是来自北宋皇宫有序流传,绝大多数是来自明清期民间,肯定不会百分之百属于北宋汝官窑。反之,近四十年来出土且被民藏的数量不少的北宋汝窑中,一定含有珍贵的北宋汝官窑器。
这里介绍本人收藏的一件北宋汝窑器,北宋汝窑葵口洗。这是件釉面严重受蚀的汝窑器,受蚀程度几乎遍及整器釉面,从受蚀状况分析,严格的说,其受蚀原因可能并不是来自土壤酸碱腐蚀,因为釉面不见明显土侵土蚀斑痕,这件水仙盆釉面受蚀是来自于长达近千年的水气和空气的污染和风化,所以其受蚀几乎是涉及整器内外全部釉面,而且与土蚀相比是更深层更严重的,当然就整体污染风化程度而言,因摆放位置原因,不同部位也能见到程度的区别,并不是一律化的。具体表现为:1,釉面因污染风化严重脱玻化,几乎已没有汝窑原有的亚光泽,2:釉面因污染风化严重脱色,除少量残存釉色外,大部分釉面已看不到汝窑天青釉色,3:因风化釉面不少地方被蚀空,放大镜下可看到大大小小被蚀空的空洞,洞内可见细微污渍,4:大部分釉面因污染风化而变得糟糠化,糟糠化的颜色有的因污染少而纯清透明,有的因污染重而发灰发黑混沌不清,但放大镜下仍可看到虽然糟糠化但晶莹发亮的釉质。5:葵口洗口沿处因风化加上原来釉薄造成剥釉脱釉,露出灰白胎色;6:严重风化造成釉面裂隙,裂隙内参杂污渍,7:因釉面糟糠化,原来的釉面开片本色几乎被煙没,但受蚀较轻的釉面仍隐约看到北宋汝窑典型的冰裂开片纹。
我们知道,因为年代久远,北宋汝窑的所谓的传世品除明清皇宫有序流传外,在民间是非常稀有的,如果民间有北宋汝窑,那几乎百分百是地下出土器,百分百具有土侵土蚀的地下出土痕迹,鉴定北宋汝窑,应持与鉴定明清官窑相反观点,即明清官窑越葬越旧越可能是赝品,而北宋汝窑越亮越新越可能是仿品,即使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北宋汝窑绝大多数也是老旧相,绝无清乾隆瓷器那样的旧器如新感觉,从本件釉面严重风化受蚀看,这件汝窑葵口洗出自北宋应该是无疑的。关键是这件葵口洗是汝民窑还是汝官窑?因釉面严重受蚀,从釉质来作区分判断已不可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制作工艺来作出判断鉴定,从做工上看,外撇的葵瓣排列如此整齐对称,弧度弯转自如,线条流畅,形体规整;釉面厚薄平整均匀;三个芝麻支钉如此对称,细小一致,与釉面平整一体,仅凭如此细微的制作处理就可见工艺之精细;在放大镜下晶莹透亮的釉质可见其非一般的釉料挑选,这些都可以说明该葵口洗有很大可能性是北宋汝官窑。除外,我们还可以用鉴定北宋汝官窑的铁标准——是否具备釉下玛瑙微粒残骸来最后鉴定这件葵口洗。
在100倍放大镜下,我们清晰地看到此件葵口洗釉下有残存的玛瑙微粒,它们具有以下特征:1:分布稀疏,少量而不均匀,在一个镜头范围内,可能一个微粒也没有,可能有多个微粒,证实只有5%的低含量,但不排除有的北宋汝官窑局部釉面都看不到蓝色玛瑙微粒,或看到大量集聚的蓝色玛瑙微粒;2:基本是蓝色玛瑙,很有可能为达到汝窑天青釉效果,特意选择蓝色玛瑙入釉,偶见紫红色和黄色玛瑙微粒晶体;3:玛瑙微粒面积总的很细小,在放大镜下约1毫米左右,但仍大小不一,有的一眼能明显看到,有的隐约看到,但不排除有大微粒;4:蓝色玛瑙微粒有的浮于釉表面,有的沉于釉下,颜色有深有淡,这或于釉内位置不同有关,或与熔融程度有关;5:这些位于不同层次的蓝色玛瑙微粒之所以能被看到,与微粒周围带有晶莹玉质感半透明半玻璃状的钙长石有关,白长石越洁白晶莹,蓝色玛瑙微粒越清晰,反之,如果白长石如果被腐蚀变色,则影响蓝色玛瑙微粒观察。钙长石是钙铝硅酸盐矿物,白色透明状,是北宋汝官窑的主要釉料成份。
可以断定,任何达到以上存在釉下蓝色玛瑙微粒残骸标准的北宋汝窑都是御定窑址专为皇家宫廷制作的北宋汝官窑,也许千年以后的今天我们看到的这样的神品由于地下环境的腐蚀已经面目全非,但它当年在陶瓷界至高无上的珍贵地位是毋容置疑的。当然,釉下玛瑙微粒残骸这一标准只能用来鉴定区别同样达到北宋汝窑标准的真正的北宋汝民窑,对于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大量北宋汝窑仿制品也许没用,因为也许这些汝窑仿制品已经掌握了这一工艺,在汝窑釉内添加了蓝色玛瑙粉末。
南宋学者一句话给我们提供了打开北宋汝官窑这扇神秘大门的钥匙,绝大多数号称北宋汝官窑的汝窑器经其检验都将现出原形。一句话,北宋汝官窑这顶皇冠不是谁想带就能带的,馆藏北宋汝窑不一定都是汝官窑,民藏北宋汝窑也不一定不是汝官窑,拍卖场高价成交的北宋汝窑不一定是汝官窑,被拍卖场拒之门外的也不一定不是汝官窑,这以实验依据为准,不以体制内权威专家主观意念为转移。
这里必须指出,民间存有的北宋汝官窑不是没有历史依据,除有来自宫廷流失的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南宋周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那句话,即在经过御拣后,一部分残次品退回窑场,可以出卖,这就证实了民间汝官窑是存在的,从清凉寺窑发掘出土大量碎瓷片也可看到,当年北宋汝官窑的产品的确不在少数,款式也远远不止馆藏那几种。当然,我们丝毫不怀疑北宋期间汝州许多民窑场汝窑器的制作水平,有的甚至不亚于御定窑场制作的汝官窑,也许正是为了区别这些类似贡品汝窑的民汝窑,凸现御定窑场产品的高贵,所以才有在汝官窑釉中加入在当时珍贵的玛瑙的特别工艺处理,而这种加入只是像征性的低含量加入,对釉质釉色开片等原有北宋汝官窑特征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注:因照相分辨率不够,本文所引用蓝色玛瑙微粒照片为网上借用,照片内容与葵口洗镜下类似。
联系:徐先生19805129024,13961791692(加微)
世间有究竟多少北宋汝窑?有说65件,有说百余件,有说远远超过这个数,真实数量可达数千件,这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整个北宋上百年期间在汝州范围内几百座窑场生产的汝窑产品,但基本是民窑产品;狭义是指北宋晚期宋徽宗御旨在御定窑址清凉寺窑烧制的北宋汝官窑,前者当年产量堪称巨量,目前存世数量肯定不在少数,有数千件之多完全有可能;后者由于20年极短烧制时间和严苛的挑选标准,存世数量极其稀少,南宋就已“近尤难得”,你说千年后的今天存世还会有多少?说稀世珍宝一点不为过。
关键的问题是怎样区别作为稀世珍宝的北宋汝官窑和存世量不少的北宋汝民窑?作为官窑在胎质,釉质,款式,制作精致程度等许多方面与民窑肯定有区别,实在区别不了,就看气质和神韵,但这些标准都是抽象笼统模糊的,如何看待这些标准,往往见仁见智,往往带有主观色彩,从而造成北宋汝窑鉴定被体制内专家所垄断,得出国家博物馆的都是汝官窑,民间的都是汝民窑或现代仿品的体制内约定俗成的鉴定结论。
其实,早在南宋就已出现北宋汝官窑的鉴定标准,南宋周辉在《清波杂志》中写道:“又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末为油(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近尤难得。”这标明北宋汝官窑有一个独特的用料及制作工艺,即玛瑙末入釉。至于为什么要用玛瑙入釉?对釉色,釉质,开片等方面有何影响?或单纯就是为了标明汝官窑的珍贵,这些目前网上争论不休的问题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就因为这一独特工艺处理,给北宋汝官窑发了身体证,其与汝民窑的鉴别就一目了然,复杂疑难笼统含混的区别标准一下变得简单明了,汝民窑做的再好,再神似汝官窑,只要用这一标准衡量一下,立马见分晓,因为在北宋汝州上百个窑址,除唯一的清凉寺窑作为御贡汝官窑窑址外,其它窑址所生产的所有汝窑器,没有一件釉内添加玛瑙。汝窑研究权威赵青云说过:“汝窑的官窑瓷器和民窑瓷器最大的不同,就是汝官窑以玛瑙入釉。釉中含玛瑙是汝窑最独特的一个特点。”
怎样鉴定汝窑釉内是否添加玛瑙?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的张福康等学者,曾用科技手段对古文献中提到的汝窑内有玛瑙末为釉的记载进行了实验性的验证,其通过实体显微镜和光学显微镜进行反复观察后,发现汝官窑釉中,存在极少量的未熔晶体残骸,根据其光性判断, 可能是石英,也可能是玛瑙,其晶体尺寸很小,用30倍的放大镜很难看到。其原因是玛瑙在磨成粉后,熔点高达1700度,所以在汝窑烧制主要温度的1100-1150之间,玛瑙极有可能未完全熔融存在于在釉中。并跟据与同时代临汝窑和钧窑釉内二氧化硅含量分析比较,汝官窑釉的玛瑙用量很少,最多不会超过5%。现今宝丰清凉寺汝窑博物馆窑炉遗址,遗留着一块当年留存的玛瑙末石头,这也证实了北宋汝官窑玛瑙入釉这一特征。另外,只要你留心一下,就会发现民间也有不少北宋汝窑研究者已注意到这一点,他们在网上发文,一致确认北宋汝官窑釉层下有微小的蓝色或其他色的有色微粒,这种微粒就是南宋人提到的玛瑙末入釉的未完全熔融的玛瑙晶体,只要用100倍放大镜就可看到这样的玛瑙微粒。遗憾的是,许多体制内专家在鉴定北宋汝官窑时,往往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一重量级鉴定标准。
我们不知道被认定为65件或100件的几大博物馆藏北宋汝官窑是否符合具备釉下玛瑙微粒的标准,在这里可以武断的下个结论:在这一标准衡量下,这些上百年来无人怀疑的馆藏北宋汝窑器,由于历史原因,它们都不是来自北宋皇宫有序流传,绝大多数是来自明清期民间,肯定不会百分之百属于北宋汝官窑。反之,近四十年来出土且被民藏的数量不少的北宋汝窑中,一定含有珍贵的北宋汝官窑器。
这里介绍本人收藏的一件北宋汝窑器,北宋汝窑葵口洗。这是件釉面严重受蚀的汝窑器,受蚀程度几乎遍及整器釉面,从受蚀状况分析,严格的说,其受蚀原因可能并不是来自土壤酸碱腐蚀,因为釉面不见明显土侵土蚀斑痕,这件水仙盆釉面受蚀是来自于长达近千年的水气和空气的污染和风化,所以其受蚀几乎是涉及整器内外全部釉面,而且与土蚀相比是更深层更严重的,当然就整体污染风化程度而言,因摆放位置原因,不同部位也能见到程度的区别,并不是一律化的。具体表现为:1,釉面因污染风化严重脱玻化,几乎已没有汝窑原有的亚光泽,2:釉面因污染风化严重脱色,除少量残存釉色外,大部分釉面已看不到汝窑天青釉色,3:因风化釉面不少地方被蚀空,放大镜下可看到大大小小被蚀空的空洞,洞内可见细微污渍,4:大部分釉面因污染风化而变得糟糠化,糟糠化的颜色有的因污染少而纯清透明,有的因污染重而发灰发黑混沌不清,但放大镜下仍可看到虽然糟糠化但晶莹发亮的釉质。5:葵口洗口沿处因风化加上原来釉薄造成剥釉脱釉,露出灰白胎色;6:严重风化造成釉面裂隙,裂隙内参杂污渍,7:因釉面糟糠化,原来的釉面开片本色几乎被煙没,但受蚀较轻的釉面仍隐约看到北宋汝窑典型的冰裂开片纹。
我们知道,因为年代久远,北宋汝窑的所谓的传世品除明清皇宫有序流传外,在民间是非常稀有的,如果民间有北宋汝窑,那几乎百分百是地下出土器,百分百具有土侵土蚀的地下出土痕迹,鉴定北宋汝窑,应持与鉴定明清官窑相反观点,即明清官窑越葬越旧越可能是赝品,而北宋汝窑越亮越新越可能是仿品,即使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北宋汝窑绝大多数也是老旧相,绝无清乾隆瓷器那样的旧器如新感觉,从本件釉面严重风化受蚀看,这件汝窑葵口洗出自北宋应该是无疑的。关键是这件葵口洗是汝民窑还是汝官窑?因釉面严重受蚀,从釉质来作区分判断已不可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制作工艺来作出判断鉴定,从做工上看,外撇的葵瓣排列如此整齐对称,弧度弯转自如,线条流畅,形体规整;釉面厚薄平整均匀;三个芝麻支钉如此对称,细小一致,与釉面平整一体,仅凭如此细微的制作处理就可见工艺之精细;在放大镜下晶莹透亮的釉质可见其非一般的釉料挑选,这些都可以说明该葵口洗有很大可能性是北宋汝官窑。除外,我们还可以用鉴定北宋汝官窑的铁标准——是否具备釉下玛瑙微粒残骸来最后鉴定这件葵口洗。
在100倍放大镜下,我们清晰地看到此件葵口洗釉下有残存的玛瑙微粒,它们具有以下特征:1:分布稀疏,少量而不均匀,在一个镜头范围内,可能一个微粒也没有,可能有多个微粒,证实只有5%的低含量,但不排除有的北宋汝官窑局部釉面都看不到蓝色玛瑙微粒,或看到大量集聚的蓝色玛瑙微粒;2:基本是蓝色玛瑙,很有可能为达到汝窑天青釉效果,特意选择蓝色玛瑙入釉,偶见紫红色和黄色玛瑙微粒晶体;3:玛瑙微粒面积总的很细小,在放大镜下约1毫米左右,但仍大小不一,有的一眼能明显看到,有的隐约看到,但不排除有大微粒;4:蓝色玛瑙微粒有的浮于釉表面,有的沉于釉下,颜色有深有淡,这或于釉内位置不同有关,或与熔融程度有关;5:这些位于不同层次的蓝色玛瑙微粒之所以能被看到,与微粒周围带有晶莹玉质感半透明半玻璃状的钙长石有关,白长石越洁白晶莹,蓝色玛瑙微粒越清晰,反之,如果白长石如果被腐蚀变色,则影响蓝色玛瑙微粒观察。钙长石是钙铝硅酸盐矿物,白色透明状,是北宋汝官窑的主要釉料成份。
可以断定,任何达到以上存在釉下蓝色玛瑙微粒残骸标准的北宋汝窑都是御定窑址专为皇家宫廷制作的北宋汝官窑,也许千年以后的今天我们看到的这样的神品由于地下环境的腐蚀已经面目全非,但它当年在陶瓷界至高无上的珍贵地位是毋容置疑的。当然,釉下玛瑙微粒残骸这一标准只能用来鉴定区别同样达到北宋汝窑标准的真正的北宋汝民窑,对于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大量北宋汝窑仿制品也许没用,因为也许这些汝窑仿制品已经掌握了这一工艺,在汝窑釉内添加了蓝色玛瑙粉末。
南宋学者一句话给我们提供了打开北宋汝官窑这扇神秘大门的钥匙,绝大多数号称北宋汝官窑的汝窑器经其检验都将现出原形。一句话,北宋汝官窑这顶皇冠不是谁想带就能带的,馆藏北宋汝窑不一定都是汝官窑,民藏北宋汝窑也不一定不是汝官窑,拍卖场高价成交的北宋汝窑不一定是汝官窑,被拍卖场拒之门外的也不一定不是汝官窑,这以实验依据为准,不以体制内权威专家主观意念为转移。
这里必须指出,民间存有的北宋汝官窑不是没有历史依据,除有来自宫廷流失的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南宋周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那句话,即在经过御拣后,一部分残次品退回窑场,可以出卖,这就证实了民间汝官窑是存在的,从清凉寺窑发掘出土大量碎瓷片也可看到,当年北宋汝官窑的产品的确不在少数,款式也远远不止馆藏那几种。当然,我们丝毫不怀疑北宋期间汝州许多民窑场汝窑器的制作水平,有的甚至不亚于御定窑场制作的汝官窑,也许正是为了区别这些类似贡品汝窑的民汝窑,凸现御定窑场产品的高贵,所以才有在汝官窑釉中加入在当时珍贵的玛瑙的特别工艺处理,而这种加入只是像征性的低含量加入,对釉质釉色开片等原有北宋汝官窑特征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注:因照相分辨率不够,本文所引用蓝色玛瑙微粒照片为网上借用,照片内容与葵口洗镜下类似。
联系:徐先生19805129024,13961791692(加微)
【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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