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周杰伦[音乐]#
好像最近一兩年,淚點都變得非常低
特別是這幾個月
我沿著那條曾經覺得很長的路走向外婆的老宅子,現在並不覺得很長,但我走得很慢。
畢竟宅子裡沒有翹首等我的人,我只能在這條路上撿拾曾經少得可憐的共處時光裡的碎片,讓想念看來更立體些,立體到仿佛外婆還在門邊翹首等我。
我像出來采風的局外人般不斷地按動手機的快門,因為這樣的好天氣下,每一幀都很美。我也努力偽裝成局外人,讓絕美的景色不帶太過於傷感的色彩。
但是好像不太行呢。
預備中的夕陽將老宅子的燕尾脊鍍了層金光,了無人煙的一塊場域,夕陽是唯一溫暖它的實物。
我站到外婆領居家的檯子上拍照,坐在院子裡的阿婆問我「你要找誰?」
是面熟的外婆的鄰居,只是她不記得我了,她邊上的男子也問我「你要找誰?」
我無從解釋我的身份,不清楚我要找誰,名正言順地前來觀望、對緊閉的宅子探頭探腦的原因無從尋跡。
我不知道我要找誰,我要幹嘛。
「我就來看看。」這是我的回答
「我就來看看。」說「想來老房子看看」顯得矯情,說「我很想外婆」顯得造作,亮出我的身份顯得多餘,我只能說「我就來看看。」
然後迅速逃離現場,我的臉幾乎要扭曲起來,在用力忍耐傷感的大哭。
提到外婆我總是會無法控制淚腺,很多人在一些事情上是沒辦法控制淚腺的,一方面是想念,一方面是悔恨的念想。
回家後我想到一首詩,忘記名字還跑去問我哥。
「少小離家老大回」那首詩你記得嗎?
「記得啊,《回鄉偶書》」
背給我聽一下
「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無改鬢毛衰,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
「笑問客從何處來。」
那位阿婆繼續坐在院子裡打瞌睡,她只是把我忘了,她大概也把她的鄰居忘了。因此才問,你找誰。
好像最近一兩年,淚點都變得非常低
特別是這幾個月
我沿著那條曾經覺得很長的路走向外婆的老宅子,現在並不覺得很長,但我走得很慢。
畢竟宅子裡沒有翹首等我的人,我只能在這條路上撿拾曾經少得可憐的共處時光裡的碎片,讓想念看來更立體些,立體到仿佛外婆還在門邊翹首等我。
我像出來采風的局外人般不斷地按動手機的快門,因為這樣的好天氣下,每一幀都很美。我也努力偽裝成局外人,讓絕美的景色不帶太過於傷感的色彩。
但是好像不太行呢。
預備中的夕陽將老宅子的燕尾脊鍍了層金光,了無人煙的一塊場域,夕陽是唯一溫暖它的實物。
我站到外婆領居家的檯子上拍照,坐在院子裡的阿婆問我「你要找誰?」
是面熟的外婆的鄰居,只是她不記得我了,她邊上的男子也問我「你要找誰?」
我無從解釋我的身份,不清楚我要找誰,名正言順地前來觀望、對緊閉的宅子探頭探腦的原因無從尋跡。
我不知道我要找誰,我要幹嘛。
「我就來看看。」這是我的回答
「我就來看看。」說「想來老房子看看」顯得矯情,說「我很想外婆」顯得造作,亮出我的身份顯得多餘,我只能說「我就來看看。」
然後迅速逃離現場,我的臉幾乎要扭曲起來,在用力忍耐傷感的大哭。
提到外婆我總是會無法控制淚腺,很多人在一些事情上是沒辦法控制淚腺的,一方面是想念,一方面是悔恨的念想。
回家後我想到一首詩,忘記名字還跑去問我哥。
「少小離家老大回」那首詩你記得嗎?
「記得啊,《回鄉偶書》」
背給我聽一下
「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無改鬢毛衰,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
「笑問客從何處來。」
那位阿婆繼續坐在院子裡打瞌睡,她只是把我忘了,她大概也把她的鄰居忘了。因此才問,你找誰。
关于黄淑芬事故责任的看法
首先举证如下:
(一)、证人施某证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的一个朋友赵某1骑自行车让车给撞伤了,他现在丰润县医院ICU,人还处于昏迷,我和赵某1、王某是朋友,经常在一起骑自行车锻炼游玩,当时也是我们三个一起。10月6日上午我们三个人骑自行车去唐山玩后,沿唐丰路返回丰润,大约10点多,当时是我在前面骑,赵某1在中间,王某在后面,在我们骑到乡居假日小区南面时,高架桥后道西就有一条往北走的小公路,我们打算走这条路往北走,就省得沿唐丰路往北骑走崔马庄立交桥上坡费劲了。我就和后面两个人说拐了,当时我看南北两边都没车,就伸左手示意左拐由东向西过公路,在我车已经快到路西时,就听见后面砰一声撞击声,我赶紧下车回去看,发现是赵某1被车撞了,当时他是头南脚北脸朝西侧躺在公路中心线西边,挨着中心线那条车道中间位置,他耳朵和鼻子流血了,当时我问他话,他就已经说胡话了。出事故后,对方女司机就报了120,120车将赵某1接到丰润县医院,我跟着去了医院。对方是一辆轿车,司机是一个妇女,此车是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出事故时我估计赵某1应当是过了公路中心线。赵某1主要是头部伤。”(见(2018)冀02刑终598号裁定书)
(二)、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们一起骑自行车锻炼的朋友赵某1让车给撞伤住院了。现在人还处于昏迷中。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和同小区一个门的施某、赵某1一起骑自行车去唐山游玩,10时许我们从唐山北郊往回骑,10时30分许,我们沿唐丰路由南往北骑到乡居假日小区南面,也就是在小区南面有一个高铁桥,我们打算由东向西过公路后,走路西面有一个往北走的小公路,走这条路就是为了避开崔马庄桥的上坡路,省劲。当时是老施在前面,赵某1在中间,我在最后面,我们三个之间相距都是十几米,我们在从由南向北骑变为由东向西骑时,是由老施在前面喊拐弯了,我们后面就跟着,并且我们既观察情况,又打手势,提醒过往车辆,我记得当时我是看了南北方向都没车,直到老赵被撞,我才看见这辆事故车,当时对方既没响喇叭,又没刹车,司机是一个女的,我看出事故了,赶紧过去看,老赵头西南脚东北脸朝西北侧躺在公路上,我过去叫他,人没反应,大约过了4至5分钟,老赵精神了,叫着要靠边,这时我看见他鼻子流血了,出事故后对方报警了,120车将老赵拉往丰润县医院,老施跟着去了医院,我则留在现场。对方是一辆小轿车,车是由南往北行驶,我认为她车速快,只是感觉快出事故时他们两车在公路中心线西边有2至3米左右。”(见(2018)冀02刑终598号裁定书)
(三)、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112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轿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2.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轿车机舱盖凹陷变形、前风窗玻璃网状破损(附毛发)部位应为与人体碰撞形成。轿车碰撞速度约为47km/h。4、碰撞地点在南行第一行车道内,在道路中心线西0.4m轿车左后轮南12.50m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遇由东向西偏北方向运动的自行车,在向北偏西方向避让过程中,其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在南行第一行车道内碰撞接触。碰撞后轿车驶入南行第一、二行车道之间停止,自行车抛落于南行机非分道线处。(见附图)
由上述证据可知,黄淑芬驾车正常行驶,车速约47km/h,路遇赵某1等一行三人骑车横穿快车道。黄淑芬出于避让向左偏出车道,骑着双黄线与赵某1相撞,碰撞点在双黄线对侧0.4米处,黄淑芬车的大部分在双黄线右侧。有人误认为当时的情形是黄淑芬开车逆行将赵某1撞飞,原因是什么自己判断;下面分析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1、基于鉴定书,事故的碰撞点在双黄线对侧车道,黄淑芬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2、赵某1骑车横穿双黄线公路,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3、从证人证言可知,事故发生时为三人组成的自行车队骑车横穿快车道。当时施某处于自行车队的领头位置,带头违法横穿公路,并对车队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施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一定的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点还需确定。
4、事故发生时王某在赵某1后,存在给黄淑芬行车造成了危险的可能性。本案为刑事案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推定为黄淑芬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造成危险的人因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不能成为刑事被告,因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黄淑芬所独享。王某是否应当承一部分责任也需确定。
另外,鉴定书中驾驶员反应时间的取值也有待商榷。在鉴定书中,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为0.5秒,此值虽不能算错,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取值0.6秒或者0.7秒也属合理,理由如下:
1、0.6秒和0.7秒属于驾驶员反应时间的合理范围。事故发生时黄淑芬为新手司机,反应时间可能比普通人的0.5秒慢一点。
2、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计算出的车速为52.02km/h,取值0.7秒计算出的车速为57.64km/h,比原值46.87km/h更加符合证人所说的“她车速快”。
3、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或者0.7秒计算出的车速比原值更接近黄淑芬所供述的“当时我的车速在60迈左右”。
4、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计算出的碰撞点位置会向黄淑芬车后移4.47米,取值0.7秒计算出的碰撞点位置会向黄淑芬车后移9.80米。从《事故分析图》中的行车轨迹看,碰撞点可能在双黄线东侧,黄淑芬可能未越过双黄线。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取值0.6秒或者0.7秒也属合理。
最后声明一点,本人既不在法律行业,也不从事司法鉴定。隔行如隔山,囿于知识面,以上观点或有错误之处;还请专业人士指正。
首先举证如下:
(一)、证人施某证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的一个朋友赵某1骑自行车让车给撞伤了,他现在丰润县医院ICU,人还处于昏迷,我和赵某1、王某是朋友,经常在一起骑自行车锻炼游玩,当时也是我们三个一起。10月6日上午我们三个人骑自行车去唐山玩后,沿唐丰路返回丰润,大约10点多,当时是我在前面骑,赵某1在中间,王某在后面,在我们骑到乡居假日小区南面时,高架桥后道西就有一条往北走的小公路,我们打算走这条路往北走,就省得沿唐丰路往北骑走崔马庄立交桥上坡费劲了。我就和后面两个人说拐了,当时我看南北两边都没车,就伸左手示意左拐由东向西过公路,在我车已经快到路西时,就听见后面砰一声撞击声,我赶紧下车回去看,发现是赵某1被车撞了,当时他是头南脚北脸朝西侧躺在公路中心线西边,挨着中心线那条车道中间位置,他耳朵和鼻子流血了,当时我问他话,他就已经说胡话了。出事故后,对方女司机就报了120,120车将赵某1接到丰润县医院,我跟着去了医院。对方是一辆轿车,司机是一个妇女,此车是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出事故时我估计赵某1应当是过了公路中心线。赵某1主要是头部伤。”(见(2018)冀02刑终598号裁定书)
(二)、证人王某证言:“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们一起骑自行车锻炼的朋友赵某1让车给撞伤住院了。现在人还处于昏迷中。2015年10月6日上午,我和同小区一个门的施某、赵某1一起骑自行车去唐山游玩,10时许我们从唐山北郊往回骑,10时30分许,我们沿唐丰路由南往北骑到乡居假日小区南面,也就是在小区南面有一个高铁桥,我们打算由东向西过公路后,走路西面有一个往北走的小公路,走这条路就是为了避开崔马庄桥的上坡路,省劲。当时是老施在前面,赵某1在中间,我在最后面,我们三个之间相距都是十几米,我们在从由南向北骑变为由东向西骑时,是由老施在前面喊拐弯了,我们后面就跟着,并且我们既观察情况,又打手势,提醒过往车辆,我记得当时我是看了南北方向都没车,直到老赵被撞,我才看见这辆事故车,当时对方既没响喇叭,又没刹车,司机是一个女的,我看出事故了,赶紧过去看,老赵头西南脚东北脸朝西北侧躺在公路上,我过去叫他,人没反应,大约过了4至5分钟,老赵精神了,叫着要靠边,这时我看见他鼻子流血了,出事故后对方报警了,120车将老赵拉往丰润县医院,老施跟着去了医院,我则留在现场。对方是一辆小轿车,车是由南往北行驶,我认为她车速快,只是感觉快出事故时他们两车在公路中心线西边有2至3米左右。”(见(2018)冀02刑终598号裁定书)
(三)、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1122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轿车行车制动性能合格。2.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轿车机舱盖凹陷变形、前风窗玻璃网状破损(附毛发)部位应为与人体碰撞形成。轿车碰撞速度约为47km/h。4、碰撞地点在南行第一行车道内,在道路中心线西0.4m轿车左后轮南12.50m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遇由东向西偏北方向运动的自行车,在向北偏西方向避让过程中,其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在南行第一行车道内碰撞接触。碰撞后轿车驶入南行第一、二行车道之间停止,自行车抛落于南行机非分道线处。(见附图)
由上述证据可知,黄淑芬驾车正常行驶,车速约47km/h,路遇赵某1等一行三人骑车横穿快车道。黄淑芬出于避让向左偏出车道,骑着双黄线与赵某1相撞,碰撞点在双黄线对侧0.4米处,黄淑芬车的大部分在双黄线右侧。有人误认为当时的情形是黄淑芬开车逆行将赵某1撞飞,原因是什么自己判断;下面分析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1、基于鉴定书,事故的碰撞点在双黄线对侧车道,黄淑芬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2、赵某1骑车横穿双黄线公路,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3、从证人证言可知,事故发生时为三人组成的自行车队骑车横穿快车道。当时施某处于自行车队的领头位置,带头违法横穿公路,并对车队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施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一定的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点还需确定。
4、事故发生时王某在赵某1后,存在给黄淑芬行车造成了危险的可能性。本案为刑事案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推定为黄淑芬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造成危险的人因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不能成为刑事被告,因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黄淑芬所独享。王某是否应当承一部分责任也需确定。
另外,鉴定书中驾驶员反应时间的取值也有待商榷。在鉴定书中,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为0.5秒,此值虽不能算错,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取值0.6秒或者0.7秒也属合理,理由如下:
1、0.6秒和0.7秒属于驾驶员反应时间的合理范围。事故发生时黄淑芬为新手司机,反应时间可能比普通人的0.5秒慢一点。
2、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计算出的车速为52.02km/h,取值0.7秒计算出的车速为57.64km/h,比原值46.87km/h更加符合证人所说的“她车速快”。
3、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或者0.7秒计算出的车速比原值更接近黄淑芬所供述的“当时我的车速在60迈左右”。
4、驾驶员反应时间取值0.6秒计算出的碰撞点位置会向黄淑芬车后移4.47米,取值0.7秒计算出的碰撞点位置会向黄淑芬车后移9.80米。从《事故分析图》中的行车轨迹看,碰撞点可能在双黄线东侧,黄淑芬可能未越过双黄线。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取值0.6秒或者0.7秒也属合理。
最后声明一点,本人既不在法律行业,也不从事司法鉴定。隔行如隔山,囿于知识面,以上观点或有错误之处;还请专业人士指正。
下午到了三国赤壁古战场,晚了一圈,待到开灯。现在走沿长江的s201进入湖南省岳阳市,直奔岳阳楼啦!小马路真好走,还有路灯!虽然比高速慢点,但是距离近了,而且还不会困!唯一缺点就是一堆远光狗!妈蛋,你都关了远光灯了,为啥要在马上汇车的时候又打开呢?故意的吗?很难受呀,而且也自己容易出危险呀!#请慎用远光灯##今日贴纸打卡# https://t.cn/R2WxR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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