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怎么办?法院这样做!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咋办?
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
退休金等存款
均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
来了解一下!
借款不还
公积金被强制执行
李某杞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李某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李某杞13万元一分未还。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杞一直以没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随后查询李某杞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杞为某企业职工,执行法官立即到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杞名下公积金账户有15万余元的余额,法院当场予以冻结。经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同意划拨李某杞的公积金13万元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拖欠三年的13万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名下
这些均可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这六个知识点
赶快收藏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启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来源:中国普法、豫法天平、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咋办?
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
退休金等存款
均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
来了解一下!
借款不还
公积金被强制执行
李某杞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李某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李某杞13万元一分未还。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杞一直以没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随后查询李某杞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杞为某企业职工,执行法官立即到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杞名下公积金账户有15万余元的余额,法院当场予以冻结。经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同意划拨李某杞的公积金13万元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拖欠三年的13万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名下
这些均可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这六个知识点
赶快收藏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启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来源:中国普法、豫法天平、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感情这件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很多人都误以为分手后拖得时间越久挽回的可能性就越低,其实不然,有调查显示,分手后迅速复合的情侣最后也难逃再次分手的结局,且这个过程会进行的非常快速。
其实相比较而言,那些分手后经历了长时间冷静期彼此都重新改变重新出发的情侣,再复合并且获得幸福的概率比较高。
你可能会疑惑了,分手都一年了万一对方有了新欢怎么办?万一对方把我忘了怎么办?
其实你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因为你们之间是存在情感连接的,试想,当你时隔一年的时间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和状态出现在对方的生活里,会带给他多大的惊喜?
这种突如其来的新鲜感加上你们曾经的感情连接,势必会迸发出全新的火花,这个时候你们之间再进行平等的交流沟通,把之前这一年的时间当作是战略性抽离,而抽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复合。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分手后对方对你的负面情绪和印象达到了顶峰,这个时候如果急于求成盲目挽回,不但无法消解这些负面印象,反而会加重对方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无异于火上浇油,很可能会把你们之间唯一的挽回突破口给彻底堵死。
有句话是这么说的:“分手的时候对方会否定你的一切,你做得越多对方越否定你。”
如果你还想为你们的这段感情努力一次,点击下方卡片我帮你分析。
所以把握好时机并且掌握好方法才是复合的关键,不然在错误的道路上再怎么努力也只能是渐行渐远。
至于分手时间过长还能不能复合,我们可以通过分手后对方的心理状态变化来进行分析:
① 防御期。防御期是分手后的初期阶段,也是人们进行自我防御和保护的一个时期,处于这个阶段的人往往具有很强的防备心理,且带有一定的攻击性,最初始的表现就是决绝不留情面。
这个阶段对方很可能会说出一些伤人的话,类似于:我们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分手后连朋友都没得做!以后再也别联系我了!等等,伴随而来的也可能是对方拉黑删除你。
此时进行挽回无异于火上浇油,因为你在对方心中的刻板印象和负面情绪都没有消解。
② 迷茫期。当长期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两人突然抽离后,本能的会产生一定的不适感,这个阶段的人情绪会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容易失控。
显然,这个阶段对方情绪处于反复的状态,也是不适合挽回的。
③ 冷静期。强烈的情绪波动过后,人的潜意识会本能的控制我们的内心,所以此时人们会展现出较为平稳的心态,情绪也逐渐缓和。
很多人会把这个时期误以为是最好的复合时机,其实不然,当你在此时盲目出击主动推进复合进程时,很可能不经意间触发对方对你之前的负面印象。心理学中的“近因效应”很好的解释了这一现象:在多种刺激依次出现的时候,印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后来出现的刺激,也就是说在交往过程中,我们对他人最近、最新的认识占了主体地位,掩盖了以往形成的对他人的评价。
在没有确定对方对你的负面印象彻底消解之前,贸然行动很可能会拉长挽回的战线。
④ 理性期。渡过冷静期后,人们对于分手这件事已经处于基本理性的状态,这个阶段大部分人会进行自我反思和调整,对之前的感情进行重新审视,你们的关系也许会出现缓和,但依旧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此阶段如果你想要挽回,首先要肯定的是对方有没有重新评估你的现状,如果不是有充分的把握最好不要过快采取行动,其实这个阶段是你们恢复联系的初期,千万不能让对方对你再次产生抵触情绪。
⑤ 归位期。这个时期的人往往是经过了情绪激荡、波动、冷静、怀念这一系列过程,开始出现强烈的缅怀和思念,自然,这个时期也是你去重新进入对方生活的最佳时机。
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导致的每个时期和阶段的延续时间不确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越是分手初期阶段挽回的风险也越大,反而是经历过长时间冷静和动荡后寻求复合的可操作性更强。
所以现在看出来分手一年的优势了吧,时间不仅能够冲刷掉你们的负面情绪,还会为彼此间的美好回忆镀金,你们兜兜转转各自成长,然后重新进入彼此生活。
那怎么迈出复合的第一步呢?
一.心理准备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分手一年后你们之间的状态无非是两种:
① 留有彼此联系方式,可能以朋友方式相处
② 早已断联,没有任何交集
其实二者就是间接性断联和彻底性断联的区别,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断联,我们要做的都是破冰,重新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但是在破冰之前还要做好以下几个准备:
1. 内心建设
挽回的时机有了,但是不能操之过急,毕竟你们之间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冷静期并且很可能断联许久,所以一定要有心理预设,也许你的复联计划并不能短时间奏效,也许对方对你的态度依旧冷冰没有进展,也许你前期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对方还是不与你取得联系。
挽回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所以先别被眼前的困难打倒,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2. 摆正位置
无论你有多想与对方复合,都请先把位置摆正,你们已经分手这是事实,即便对方现在有新的暧昧对象那也是人之常情,千万不要把自己放在男/女朋友的位置要求对方,也别期望对方会和以前一样包容你疼爱你。
3. 隐藏需求
不要一上来就大张旗鼓的告诉对方我要跟你复合,哪怕你对对方的思念和渴望已经溢出来了也要装作若无其事,太过冲动可能会把对方吓跑。
过度的暴露你想挽回的需求就很容易让自己陷入一个低位,即便你挽回成功那么在这段感情里你也是处于劣势,很容易给人造成低价值的印象并且不被珍惜。
二.破冰复联
在复联的过程中我们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其实无非是两种情况:对方回复了你但是过于冷淡;对方没有任何反应。
1. 没有回应
如果对方对你没有任何回复那么你就该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太着急了暴露了需求感,又或是对方现在的防御心理还太强,这个时候我们最开始说的内心建设就派上用场了,不要被对方一时的冷漠击退。
只要你搞得清你们分手的根本原因在哪,并且有过自我提升,那么攻破对方的心理防御就指日可待,前提是做好自我价值的展示。
我们可以在线上线下同时塑造好价值,比如朋友圈的打造、朋友的口口相传、制造的偶遇等等,频率不可过高不然容易暴露需求,只做价值展示不提复合,这无疑是给对方内心植入了正向心锚,这些心锚会激起对方好奇,为日后你的再次吸引打下基础。
2. 回应冷淡
其实判断复联成功的标志并不是对方有多热情,只要你们取得了联系,哪怕冷淡也算是成功。
在取得联系后你要做的就是提供情绪价值,进行良性沟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① 找准话题,你们的聊天尽量不要涉及感情,千万不要一上来就表达自己的思念和对曾经美好的回忆,尽量从生活类的话题入手
② 多谈论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让彼此往前看而不是频频回头
③ 引导对方交流,调动起对方的好奇心,制造吸引点
④ 掌握频率,切忌用力过猛,一旦察觉到对方没有继续沟通的欲望便暂停交流,不要给对方制造心理压力
三、 关系推进
如果你前期铺垫到位了,你们之间的联系也由一开始的冷淡变得逐渐正常,那么你就该思考进行下一步的关系推进。
线上的沟通都是为了线下的见面打基础的,你们能够见面的次数越多那么挽回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如何进行邀约让彼此顺利见面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邀约时女生最常用的就是“求助法”,在对方放下戒备心后尝试向对方求助,当然求助的内容要根据对方的能力而定,千万不要超出能力范围也不要过于复杂给对方造成心理负担,如果对方答应了你的求助,那么你们顺理成章的见面并且表达感谢就在情理之中了。
而对于男生来说,可以投其所好的邀约,例如女生喜欢追星,那么就可以聊一聊关于这个明星的话题顺势邀请对方去看场演唱会,自然地顺着话题邀约,对方会更容易接受。
初次见面一定要掌握好分寸和火候,把控好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寻求快速进展,否则很容易将刚刚建立的信任关系击垮。
千万记住自己的身份,你的状态保持在朋友层面即可,不要得寸进尺的要求过多,先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为日后的再次邀约奠定基础。
分手一年后再复合的情侣必定不是情绪之下的决定,而是彼此分别进步成长后的再次吸引,你们也许可以彼此过的风生水起,但是却还是兜兜转转重新回到曾经的怀抱。
所以不必纠结是否过了分手后复合的黄金期,当你们认识到感情里曾经出现的问题并愿意为重建感情付出努力,那么这一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足够用来修复你们的裂痕。#情感##成长有态度#
其实相比较而言,那些分手后经历了长时间冷静期彼此都重新改变重新出发的情侣,再复合并且获得幸福的概率比较高。
你可能会疑惑了,分手都一年了万一对方有了新欢怎么办?万一对方把我忘了怎么办?
其实你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因为你们之间是存在情感连接的,试想,当你时隔一年的时间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和状态出现在对方的生活里,会带给他多大的惊喜?
这种突如其来的新鲜感加上你们曾经的感情连接,势必会迸发出全新的火花,这个时候你们之间再进行平等的交流沟通,把之前这一年的时间当作是战略性抽离,而抽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复合。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分手后对方对你的负面情绪和印象达到了顶峰,这个时候如果急于求成盲目挽回,不但无法消解这些负面印象,反而会加重对方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情绪无异于火上浇油,很可能会把你们之间唯一的挽回突破口给彻底堵死。
有句话是这么说的:“分手的时候对方会否定你的一切,你做得越多对方越否定你。”
如果你还想为你们的这段感情努力一次,点击下方卡片我帮你分析。
所以把握好时机并且掌握好方法才是复合的关键,不然在错误的道路上再怎么努力也只能是渐行渐远。
至于分手时间过长还能不能复合,我们可以通过分手后对方的心理状态变化来进行分析:
① 防御期。防御期是分手后的初期阶段,也是人们进行自我防御和保护的一个时期,处于这个阶段的人往往具有很强的防备心理,且带有一定的攻击性,最初始的表现就是决绝不留情面。
这个阶段对方很可能会说出一些伤人的话,类似于:我们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分手后连朋友都没得做!以后再也别联系我了!等等,伴随而来的也可能是对方拉黑删除你。
此时进行挽回无异于火上浇油,因为你在对方心中的刻板印象和负面情绪都没有消解。
② 迷茫期。当长期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两人突然抽离后,本能的会产生一定的不适感,这个阶段的人情绪会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容易失控。
显然,这个阶段对方情绪处于反复的状态,也是不适合挽回的。
③ 冷静期。强烈的情绪波动过后,人的潜意识会本能的控制我们的内心,所以此时人们会展现出较为平稳的心态,情绪也逐渐缓和。
很多人会把这个时期误以为是最好的复合时机,其实不然,当你在此时盲目出击主动推进复合进程时,很可能不经意间触发对方对你之前的负面印象。心理学中的“近因效应”很好的解释了这一现象:在多种刺激依次出现的时候,印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后来出现的刺激,也就是说在交往过程中,我们对他人最近、最新的认识占了主体地位,掩盖了以往形成的对他人的评价。
在没有确定对方对你的负面印象彻底消解之前,贸然行动很可能会拉长挽回的战线。
④ 理性期。渡过冷静期后,人们对于分手这件事已经处于基本理性的状态,这个阶段大部分人会进行自我反思和调整,对之前的感情进行重新审视,你们的关系也许会出现缓和,但依旧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此阶段如果你想要挽回,首先要肯定的是对方有没有重新评估你的现状,如果不是有充分的把握最好不要过快采取行动,其实这个阶段是你们恢复联系的初期,千万不能让对方对你再次产生抵触情绪。
⑤ 归位期。这个时期的人往往是经过了情绪激荡、波动、冷静、怀念这一系列过程,开始出现强烈的缅怀和思念,自然,这个时期也是你去重新进入对方生活的最佳时机。
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导致的每个时期和阶段的延续时间不确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越是分手初期阶段挽回的风险也越大,反而是经历过长时间冷静和动荡后寻求复合的可操作性更强。
所以现在看出来分手一年的优势了吧,时间不仅能够冲刷掉你们的负面情绪,还会为彼此间的美好回忆镀金,你们兜兜转转各自成长,然后重新进入彼此生活。
那怎么迈出复合的第一步呢?
一.心理准备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分手一年后你们之间的状态无非是两种:
① 留有彼此联系方式,可能以朋友方式相处
② 早已断联,没有任何交集
其实二者就是间接性断联和彻底性断联的区别,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断联,我们要做的都是破冰,重新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但是在破冰之前还要做好以下几个准备:
1. 内心建设
挽回的时机有了,但是不能操之过急,毕竟你们之间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冷静期并且很可能断联许久,所以一定要有心理预设,也许你的复联计划并不能短时间奏效,也许对方对你的态度依旧冷冰没有进展,也许你前期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对方还是不与你取得联系。
挽回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所以先别被眼前的困难打倒,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2. 摆正位置
无论你有多想与对方复合,都请先把位置摆正,你们已经分手这是事实,即便对方现在有新的暧昧对象那也是人之常情,千万不要把自己放在男/女朋友的位置要求对方,也别期望对方会和以前一样包容你疼爱你。
3. 隐藏需求
不要一上来就大张旗鼓的告诉对方我要跟你复合,哪怕你对对方的思念和渴望已经溢出来了也要装作若无其事,太过冲动可能会把对方吓跑。
过度的暴露你想挽回的需求就很容易让自己陷入一个低位,即便你挽回成功那么在这段感情里你也是处于劣势,很容易给人造成低价值的印象并且不被珍惜。
二.破冰复联
在复联的过程中我们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其实无非是两种情况:对方回复了你但是过于冷淡;对方没有任何反应。
1. 没有回应
如果对方对你没有任何回复那么你就该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太着急了暴露了需求感,又或是对方现在的防御心理还太强,这个时候我们最开始说的内心建设就派上用场了,不要被对方一时的冷漠击退。
只要你搞得清你们分手的根本原因在哪,并且有过自我提升,那么攻破对方的心理防御就指日可待,前提是做好自我价值的展示。
我们可以在线上线下同时塑造好价值,比如朋友圈的打造、朋友的口口相传、制造的偶遇等等,频率不可过高不然容易暴露需求,只做价值展示不提复合,这无疑是给对方内心植入了正向心锚,这些心锚会激起对方好奇,为日后你的再次吸引打下基础。
2. 回应冷淡
其实判断复联成功的标志并不是对方有多热情,只要你们取得了联系,哪怕冷淡也算是成功。
在取得联系后你要做的就是提供情绪价值,进行良性沟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① 找准话题,你们的聊天尽量不要涉及感情,千万不要一上来就表达自己的思念和对曾经美好的回忆,尽量从生活类的话题入手
② 多谈论积极向上的生活状态,让彼此往前看而不是频频回头
③ 引导对方交流,调动起对方的好奇心,制造吸引点
④ 掌握频率,切忌用力过猛,一旦察觉到对方没有继续沟通的欲望便暂停交流,不要给对方制造心理压力
三、 关系推进
如果你前期铺垫到位了,你们之间的联系也由一开始的冷淡变得逐渐正常,那么你就该思考进行下一步的关系推进。
线上的沟通都是为了线下的见面打基础的,你们能够见面的次数越多那么挽回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如何进行邀约让彼此顺利见面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邀约时女生最常用的就是“求助法”,在对方放下戒备心后尝试向对方求助,当然求助的内容要根据对方的能力而定,千万不要超出能力范围也不要过于复杂给对方造成心理负担,如果对方答应了你的求助,那么你们顺理成章的见面并且表达感谢就在情理之中了。
而对于男生来说,可以投其所好的邀约,例如女生喜欢追星,那么就可以聊一聊关于这个明星的话题顺势邀请对方去看场演唱会,自然地顺着话题邀约,对方会更容易接受。
初次见面一定要掌握好分寸和火候,把控好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寻求快速进展,否则很容易将刚刚建立的信任关系击垮。
千万记住自己的身份,你的状态保持在朋友层面即可,不要得寸进尺的要求过多,先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为日后的再次邀约奠定基础。
分手一年后再复合的情侣必定不是情绪之下的决定,而是彼此分别进步成长后的再次吸引,你们也许可以彼此过的风生水起,但是却还是兜兜转转重新回到曾经的怀抱。
所以不必纠结是否过了分手后复合的黄金期,当你们认识到感情里曾经出现的问题并愿意为重建感情付出努力,那么这一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足够用来修复你们的裂痕。#情感##成长有态度#
【行政与司法优势联合 共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今天(9月15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推进会,共同签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布首批6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行政与司法优势联合 八方面共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据了解,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整合行政司法优势资源,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实施意见》明确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等八个方面主要任务,聚焦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全面强化行刑共治,切实提高保护效能,着力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合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从全省数字化改革大场景出发,《实施意见》强调,充分利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优势,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与检察履职数字化对接。同时,双方互通有无,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聚焦国家重大制度设计,《实施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指导我省重点城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人才等资源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实施意见》提出,聚焦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老字号、驰名商标、亚运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和依据等制度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办理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深化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建。深刻领会省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协调我省系统内,同上海、江苏、安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支持嘉兴、杭州、金华、湖州同上海松江、江苏苏州、安徽宣城、芜湖、合肥,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中心,深化建设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刑保护协作中心;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县为长三角区域内企业提供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等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助企创新服务。着眼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实施意见》提出,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提供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结合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重点案件、疑难案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活动,常态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和维权策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运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推动提升自我保护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强化信息要素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信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技术共享。聚力优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提出,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共享技术资源;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积极推进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好技术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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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突破。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对省委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考核以来,我省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我省连续两年全国第1;我省以优异成绩入围国务院首次知识产权工作督查激励。
从上级支持来看,国家批复设立全国唯一涵盖知识产权全门类、“创运保管服”全链条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奖;拓宽高价值知识产权授权通道、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险创新等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改革试点获得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从改革实践来看,创新打造“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打通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获权提速、维权高效、用权便捷,获评全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周期压减30%,去年全年共查办知识产权案件4.8万起,居全国第一;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比增长23.6%,增速高于全国、领跑东部。
全省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在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上先行先试,被最高检列为九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推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综合履职改革,目前强化业务融合、一体化落实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工作格局初步显现。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939件,其中捕诉案件1835件,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民事、行政案件104件,绝对量呈倍数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件实现突破,民事监督案件91件,走在全国前列,并且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和成效的案件,多起案件获评全国指导性或典型案例。
首批发布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推进会上,还发布了首批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特别是,衢州市检察院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办理的典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跨省协作的有效尝试,为日趋频繁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记者:赵鹏 通讯员:市闻)
行政与司法优势联合 八方面共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据了解,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整合行政司法优势资源,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实施意见》明确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等八个方面主要任务,聚焦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全面强化行刑共治,切实提高保护效能,着力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合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从全省数字化改革大场景出发,《实施意见》强调,充分利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优势,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与检察履职数字化对接。同时,双方互通有无,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聚焦国家重大制度设计,《实施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指导我省重点城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人才等资源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实施意见》提出,聚焦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老字号、驰名商标、亚运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和依据等制度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办理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深化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建。深刻领会省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协调我省系统内,同上海、江苏、安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支持嘉兴、杭州、金华、湖州同上海松江、江苏苏州、安徽宣城、芜湖、合肥,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中心,深化建设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刑保护协作中心;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县为长三角区域内企业提供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等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助企创新服务。着眼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实施意见》提出,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提供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结合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重点案件、疑难案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活动,常态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和维权策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运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推动提升自我保护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强化信息要素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信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技术共享。聚力优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提出,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共享技术资源;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积极推进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好技术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筑牢保护网 护航创新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突破。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对省委省政府知识产权保护考核以来,我省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中,我省连续两年全国第1;我省以优异成绩入围国务院首次知识产权工作督查激励。
从上级支持来看,国家批复设立全国唯一涵盖知识产权全门类、“创运保管服”全链条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奖;拓宽高价值知识产权授权通道、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险创新等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改革试点获得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从改革实践来看,创新打造“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打通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获权提速、维权高效、用权便捷,获评全省数字化改革最佳应用;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周期压减30%,去年全年共查办知识产权案件4.8万起,居全国第一;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同比增长23.6%,增速高于全国、领跑东部。
全省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在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上先行先试,被最高检列为九个试点省份之一,积极推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综合履职改革,目前强化业务融合、一体化落实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工作格局初步显现。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939件,其中捕诉案件1835件,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民事、行政案件104件,绝对量呈倍数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件实现突破,民事监督案件91件,走在全国前列,并且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和成效的案件,多起案件获评全国指导性或典型案例。
首批发布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推进会上,还发布了首批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特别是,衢州市检察院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办理的典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跨省协作的有效尝试,为日趋频繁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记者:赵鹏 通讯员:市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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