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巴彦淖尔一男子收取购车订金后将车卖与他人,拒不全额退款...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案情回顾
2021年初,家住临河区的小甲(化名)与小乙(化名)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甲要求小乙交纳订金10000元择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后小乙私自将小甲订购的轿车卖给第三方,使得小甲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之后小甲明确表示不购买其他车辆,随即要求小乙退还自己缴纳的10000元订金,但是小乙辩称只退一半,之后小甲将小乙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针对以上案件,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若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联系方式:18047846537(微信)。
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案情回顾
2021年初,家住临河区的小甲(化名)与小乙(化名)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甲要求小乙交纳订金10000元择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后小乙私自将小甲订购的轿车卖给第三方,使得小甲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之后小甲明确表示不购买其他车辆,随即要求小乙退还自己缴纳的10000元订金,但是小乙辩称只退一半,之后小甲将小乙诉至临河区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针对以上案件,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若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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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刑事指控如同一辆高速运转的车辆,一旦启动,几无可挡。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的生杀予夺。一旦接受委托,必当全力以赴。
办案过程中,我所遇到的当事人绝大部分不懂法,和他们沟通交流过程中,看到他们期待的眼神,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就是希望我们积极努力,让他早日出去,恢复自由身。当然,由于被抓被捕他们心里落差挺大,这时,除了解基本案情外,也要给他们过多的人文关怀,让他们重拾生活的勇气,信心。
辩护是动态的,不仅停留在法庭上,侦查阶段辩护尤为重要,因为,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将来极有可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每一起案件都有它的辩护价值所在。案件无大小,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期望与重托。马虎不得。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基石。法律真相不同于事实真相,然,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证据所展现的真相。
律师辩护是基于案件事实,在卷证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脱离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都是耍流氓。法律人要怀着一颗良善之心解读法律,但不能歪曲法律应有之义。
客观,理性的分析案件事实,灵活,全面的运用法律,使法律,证据,法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专业技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辩明真相,使无罪之人免受追诉,使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心甘。
做一个有良知,有情怀的法律人。#法律咨询# https://t.cn/R2WxQOQ
办案过程中,我所遇到的当事人绝大部分不懂法,和他们沟通交流过程中,看到他们期待的眼神,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就是希望我们积极努力,让他早日出去,恢复自由身。当然,由于被抓被捕他们心里落差挺大,这时,除了解基本案情外,也要给他们过多的人文关怀,让他们重拾生活的勇气,信心。
辩护是动态的,不仅停留在法庭上,侦查阶段辩护尤为重要,因为,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将来极有可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每一起案件都有它的辩护价值所在。案件无大小,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期望与重托。马虎不得。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基石。法律真相不同于事实真相,然,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证据所展现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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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理性的分析案件事实,灵活,全面的运用法律,使法律,证据,法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专业技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辩明真相,使无罪之人免受追诉,使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心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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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楠楠荣获连云港市网格化工作先进个人
近日,在2020年度连云港市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中,连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楠楠荣获连云港市网格化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8年6月,连云区法院“无讼村(社区)”创建工作正式启动,墟沟街道南巷社区是连云区法院建立的首批法官工作室之一,挂钩法官刘楠楠主动加强社区矛盾纠纷的指导化解,在社区重要议事事项、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有重大纠纷需要化解时,刘楠楠法官第一时间介入,帮助协调解决。今年,连云区法院全面巩固“无讼村(社区)”创建成果,将司法审判职能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全院33名员额法官牵头与180个基层网格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对接联络关系。刘楠楠成为了27个基层网格的“网格法官”。
“刘法官,你又来给我们讲课了?欢迎欢迎!”一走进南巷社区,有熟悉的社区群众热情地招呼着,作为南巷社区的对接法官,刘楠楠在日常繁忙的审判工作中,灵活采取网格工作微信群、实地授课、宣传讲座、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坚持“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以实现司法审判职能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基层自我治理能力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提升。自2018年以来,刘楠楠多次前往对接社区进行普法专题讲座,介绍民事领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宣讲扫黑除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法律知识,多举措、多渠道参与到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期间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接受各类咨询60余次,化解纠纷7起,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受到对接社区党员群众的一致好评。
网格法官不仅要实现“法官走出去”、做到审判服务下潜社区,更要践行“社区群众请进来”、以沟通促了解,提升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能力。2019年,在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刘楠楠结合南巷社区毗邻云台山麓的地理位置特点,邀请南巷社区部分群众走进法院旁听该案庭审。庭审结束后,刘楠楠结合案情和南巷社区的具体情况,向旁听群众详细介绍了鸟类在自然生态中的作用以及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社区正好南临云台山,我们要当好社区的‘护鸟志愿者’,保护好连云区的鸟类资源……”法庭旁听席上的社区群众纷纷说道。
“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实施以来,连云区法院“网格法官”们充分发挥现有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平台优势,灵活采取“法官+街道”点对点联系、“法官+片区网格”包干对接、“网络+网格”等方式,强化与社区网格员的联络对接和法律指导。“网格法官”与“网格员”的力量互补,促进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于萌芽、止于未诉,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文:姜晓静、王涛涛 编辑:赵双双
近日,在2020年度连云港市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中,连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楠楠荣获连云港市网格化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8年6月,连云区法院“无讼村(社区)”创建工作正式启动,墟沟街道南巷社区是连云区法院建立的首批法官工作室之一,挂钩法官刘楠楠主动加强社区矛盾纠纷的指导化解,在社区重要议事事项、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有重大纠纷需要化解时,刘楠楠法官第一时间介入,帮助协调解决。今年,连云区法院全面巩固“无讼村(社区)”创建成果,将司法审判职能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全院33名员额法官牵头与180个基层网格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对接联络关系。刘楠楠成为了27个基层网格的“网格法官”。
“刘法官,你又来给我们讲课了?欢迎欢迎!”一走进南巷社区,有熟悉的社区群众热情地招呼着,作为南巷社区的对接法官,刘楠楠在日常繁忙的审判工作中,灵活采取网格工作微信群、实地授课、宣传讲座、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坚持“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以实现司法审判职能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基层自我治理能力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提升。自2018年以来,刘楠楠多次前往对接社区进行普法专题讲座,介绍民事领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宣讲扫黑除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法律知识,多举措、多渠道参与到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期间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接受各类咨询60余次,化解纠纷7起,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受到对接社区党员群众的一致好评。
网格法官不仅要实现“法官走出去”、做到审判服务下潜社区,更要践行“社区群众请进来”、以沟通促了解,提升基层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能力。2019年,在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刘楠楠结合南巷社区毗邻云台山麓的地理位置特点,邀请南巷社区部分群众走进法院旁听该案庭审。庭审结束后,刘楠楠结合案情和南巷社区的具体情况,向旁听群众详细介绍了鸟类在自然生态中的作用以及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社区正好南临云台山,我们要当好社区的‘护鸟志愿者’,保护好连云区的鸟类资源……”法庭旁听席上的社区群众纷纷说道。
“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实施以来,连云区法院“网格法官”们充分发挥现有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平台优势,灵活采取“法官+街道”点对点联系、“法官+片区网格”包干对接、“网络+网格”等方式,强化与社区网格员的联络对接和法律指导。“网格法官”与“网格员”的力量互补,促进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于萌芽、止于未诉,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文:姜晓静、王涛涛 编辑:赵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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