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烛][蜡烛]哲学家克里普克(Saul Aaron Kripke)于9月15日去世。
克里普克出生于1940年,美国逻辑学家,哲学家。
曾任教于哈佛、哥伦比亚、康奈尔和洛克菲勒等大学,1977年任普林斯顿大学哲学教授,后升任麦科什讲座哲学教授。他是模态逻辑语义学的创始人和因果-历史指称论的首倡者之一,认为名词的指称主要取决于与使用该名词有关的社会历史的传递链条。著有《命名和必然性》,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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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新书速递##第一百八十一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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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1903-1993),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德国法学方法论领域的代表性人物,曾先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慕尼黑大学。著述甚丰,已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有《法学方法论》《德国民法通论》《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尤其是首次出版于1960年的《法学方法论》,被认为是该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影响了数代学者。
法秩序必须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成为一种“公正”秩序意义上的“正确法”(richtiges Recht),这一问题既与哲学家有关,也与法学家有关。说它与哲学家有关,是因为至少从柏拉图开始,正义的内涵、以及人类共同生活之“正确”秩序的问题就属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了;说它与法学家有关,是因为尽管从表面看,他可以止步于向他给定的实在法规范或被视为具有决定性的法院裁判,但他却一再要面对这个问题,即鉴于不断变化的生活关系或具有其他状态的情形,它们所说的东西是否也是“正确的”。
根据西方哲学的传统,哲学家追问的是作为许多规范与裁判之基础的“那个”终极效力标准是什么,而法学家总是一再去追问公正的个案裁判是什么。所以哲学家几乎不关注法学家说了什么,反之亦然。但这对于两方来说都是损失。如果哲学家能将法学家通过其所掌握的视角(法学家在发现“正确的”裁判时可以推导出这些视角)来提供的素材考虑进来,他们就会提供比不确定的表述更多的东西:这类表述是如此不确定,以至于一再出现的对他们的反驳,也即这是纯粹“空洞的公式”,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如果法学家能将他们所发现和运用的更为一般的视角与超越各个实在法的法伦理学相联系,他们就会更有意识地去与它们打交道,更好地去评估它们的“位值”。为此需要架设一座桥梁。这就是本书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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