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割舌犬事件
对公安部门《警情通报》的法律意见书
一,通报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1,通报称“经警方向群众走访调查,该狗系无主狗,被指多次在该区域追赶攻击路人。”
事发时,该犬只被用铁链拴在桌子下面,铁链很短,狗只能容身桌下。从铁链拴着及固定在店外桌子下面,不难判断,该犬只是有人管理的。即使此前是流浪狗,此时已经有人妥善管理控制,警方认定为无主狗,与视频呈现事实不符。
该犬只无论是否攻击路人,均应妥善管理,但相关调查应尽可能还原事实,即使对无法开口为自己辩解的动物也应以查明事实为依据,不应凭肇事方一面之辞,为自己开脱责任而栽赃动物,狗追赶攻击人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是自认为被追赶被攻击,还是人身安全确实遭到危及,应调查当事人,及现场目击群众落实。即使无确切证据,田的妻子认为该犬只存在将日后威胁到自己儿子安全,在非紧急情况下,完全可报警依法解决。法律途径不用,采用过激手段解决,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据此,有不符合条例的养犬行为 ,由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处罚,即使对流浪犬,也不是捕杀,而是捕捉,且捕捉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而不是公民任意为之。田某建及其妻子自始至终没有报警,没有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反而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在凌晨用暴力血腥手段持利刃在共同场合血腥解决,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2,通报称:“田某建与谢某明在一超市门外,发现此前曾追赶攻击田某建儿子的无主狗,遂持械将该狗打死。”
视频显示,田及妻子与谢持械砍狗过程将狗割舌,因狗惨叫声太大持续时间太久,惊扰附近居民,遭到大声制止,田某建等人持械叫嚣威胁:“你不服,不服我再砍两刀,有本事你下来!”,后有一对情侣到现场阻止并报警。
如田某等路过偶然发现这只狗,如何会多人持械在现场,持的哪几样器械,器械从何而来,是预先准备还是随手拿来,这些器械平时是做什么用途,这些准备充分的事实显然与偶发路过的信息不符。
警方到场后,理应先联系栓狗处的可能狗主或管理人,根据网络视频,出警人员有不当表述,在草地上杀,不要在人家门前,影响人家生意之类的言语。
本应及时制止的违法暴力行为,却依然继续,田某等第二次砍死犬只并带离现场。
在此请注意,对田某建等均手持利刃的数名男子而言,想杀死一只狗,不需要太多时间,不需有太多惊扰居民的行为,更不需要先割舌,再杀死,前后两次持续约一个小时之久。
对此,应当予以重视的是田某建等人持续长时间的损害他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违法?
二,田某建实施暴力的时间是凌晨5、6点,这个时间夜深人静,田某建等多位男子如果仅仅要杀死一只狗,完全可以数分钟解决,而这个行为却前后两次持续约一个小时。
对多名男子用利器杀死一只铁链栓牢的狗,割舌,让狗的惨叫响彻街道,惊扰居民,让平时喂养小狗的人精神受损,内心伤害,让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因犬只惨死遭受精神打击,甚至因此被网暴。
而多名居民制止时 ,田某建等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挑衅辱骂,行为愈加恶劣。
田某建等人已不是在杀狗,是用杀狗的方式向公众挑衅宣示,他们可为所欲为,他们不好惹。
尤其在警察出警后,田某建等人藐视法律,不但不停止,反而变本加厉用斧子砍死犬只后带走。
带走是为了吃狗肉还是掩盖违法现场,该重要事实通报仍未给予解释,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结合田某建的犯罪前科,2015年其在吃夜宵时,一言不合,田某建率先拳打被害人,后持啤酒瓶砸,脚踢被害人头部。
田某建之所以偏爱选择用极端手段解决,应与其打架斗殴一贯作风有关,纠集多人采用割舌 ,砍死狗的手法,对制止居民手持器械辱骂挑衅,出警后依然肆无忌惮的砍狗并偷走,持续一小时暴力极端手段,来显示自己兄弟多,手段狠,报警也奈何不了,俨然形成恶势力称霸一方。
田某建等人目无法律,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公共场合长时间扰乱治安,用暴力毁坏他人财物,为吃狗肉偷走犬只尸体的多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四,田某建纠集的人里,也有犯罪前科,并称以前就是用刀砍人的。
由此可见田某建等人对当晚并对其人身无任何威胁的犬只割舌砍死,当晚并非是为了自身安全,而是通过血腥暴力行为显示其手段凶残强硬,警察出警也不以为然的恶势力作风。
五、流浪犬经认养后,认养人有管理犬只义务,也因此获得所有权,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田某建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盗窃他人犬只的的违法行为。
结合其在公共场合用纠集多人持械故意损毁财物的方式寻衅滋事,在多人制止并报警,仍不予停止,其主观符合寻衅滋事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胜的主观要件 ,客观也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请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事情经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做出处罚,如此恶劣行径显然不适用批评教育结案。
六、出警人员应调查参与的数人是否系酒后行为。
烧烤店老板田新建,与数名男子相聚至凌晨,如酒后施暴,恐吓他人,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酒后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
对其中有前科的行为人,应严查是否在缓刑期等监外执行措施期间,对暴力行为应零容忍。
在此 ,请海宁市公安机关依法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对此前接受询问者存在虚假陈述造成通告失实的应批评教育。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做出处罚,公正公开,是给受害者及热切关注公众的最好回复。
对公安部门《警情通报》的法律意见书
一,通报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1,通报称“经警方向群众走访调查,该狗系无主狗,被指多次在该区域追赶攻击路人。”
事发时,该犬只被用铁链拴在桌子下面,铁链很短,狗只能容身桌下。从铁链拴着及固定在店外桌子下面,不难判断,该犬只是有人管理的。即使此前是流浪狗,此时已经有人妥善管理控制,警方认定为无主狗,与视频呈现事实不符。
该犬只无论是否攻击路人,均应妥善管理,但相关调查应尽可能还原事实,即使对无法开口为自己辩解的动物也应以查明事实为依据,不应凭肇事方一面之辞,为自己开脱责任而栽赃动物,狗追赶攻击人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是自认为被追赶被攻击,还是人身安全确实遭到危及,应调查当事人,及现场目击群众落实。即使无确切证据,田的妻子认为该犬只存在将日后威胁到自己儿子安全,在非紧急情况下,完全可报警依法解决。法律途径不用,采用过激手段解决,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据此,有不符合条例的养犬行为 ,由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处罚,即使对流浪犬,也不是捕杀,而是捕捉,且捕捉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而不是公民任意为之。田某建及其妻子自始至终没有报警,没有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反而用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在凌晨用暴力血腥手段持利刃在共同场合血腥解决,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2,通报称:“田某建与谢某明在一超市门外,发现此前曾追赶攻击田某建儿子的无主狗,遂持械将该狗打死。”
视频显示,田及妻子与谢持械砍狗过程将狗割舌,因狗惨叫声太大持续时间太久,惊扰附近居民,遭到大声制止,田某建等人持械叫嚣威胁:“你不服,不服我再砍两刀,有本事你下来!”,后有一对情侣到现场阻止并报警。
如田某等路过偶然发现这只狗,如何会多人持械在现场,持的哪几样器械,器械从何而来,是预先准备还是随手拿来,这些器械平时是做什么用途,这些准备充分的事实显然与偶发路过的信息不符。
警方到场后,理应先联系栓狗处的可能狗主或管理人,根据网络视频,出警人员有不当表述,在草地上杀,不要在人家门前,影响人家生意之类的言语。
本应及时制止的违法暴力行为,却依然继续,田某等第二次砍死犬只并带离现场。
在此请注意,对田某建等均手持利刃的数名男子而言,想杀死一只狗,不需要太多时间,不需有太多惊扰居民的行为,更不需要先割舌,再杀死,前后两次持续约一个小时之久。
对此,应当予以重视的是田某建等人持续长时间的损害他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违法?
二,田某建实施暴力的时间是凌晨5、6点,这个时间夜深人静,田某建等多位男子如果仅仅要杀死一只狗,完全可以数分钟解决,而这个行为却前后两次持续约一个小时。
对多名男子用利器杀死一只铁链栓牢的狗,割舌,让狗的惨叫响彻街道,惊扰居民,让平时喂养小狗的人精神受损,内心伤害,让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因犬只惨死遭受精神打击,甚至因此被网暴。
而多名居民制止时 ,田某建等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挑衅辱骂,行为愈加恶劣。
田某建等人已不是在杀狗,是用杀狗的方式向公众挑衅宣示,他们可为所欲为,他们不好惹。
尤其在警察出警后,田某建等人藐视法律,不但不停止,反而变本加厉用斧子砍死犬只后带走。
带走是为了吃狗肉还是掩盖违法现场,该重要事实通报仍未给予解释,该行为涉嫌构成盗窃,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结合田某建的犯罪前科,2015年其在吃夜宵时,一言不合,田某建率先拳打被害人,后持啤酒瓶砸,脚踢被害人头部。
田某建之所以偏爱选择用极端手段解决,应与其打架斗殴一贯作风有关,纠集多人采用割舌 ,砍死狗的手法,对制止居民手持器械辱骂挑衅,出警后依然肆无忌惮的砍狗并偷走,持续一小时暴力极端手段,来显示自己兄弟多,手段狠,报警也奈何不了,俨然形成恶势力称霸一方。
田某建等人目无法律,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公共场合长时间扰乱治安,用暴力毁坏他人财物,为吃狗肉偷走犬只尸体的多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四,田某建纠集的人里,也有犯罪前科,并称以前就是用刀砍人的。
由此可见田某建等人对当晚并对其人身无任何威胁的犬只割舌砍死,当晚并非是为了自身安全,而是通过血腥暴力行为显示其手段凶残强硬,警察出警也不以为然的恶势力作风。
五、流浪犬经认养后,认养人有管理犬只义务,也因此获得所有权,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田某建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盗窃他人犬只的的违法行为。
结合其在公共场合用纠集多人持械故意损毁财物的方式寻衅滋事,在多人制止并报警,仍不予停止,其主观符合寻衅滋事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胜的主观要件 ,客观也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请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事情经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做出处罚,如此恶劣行径显然不适用批评教育结案。
六、出警人员应调查参与的数人是否系酒后行为。
烧烤店老板田新建,与数名男子相聚至凌晨,如酒后施暴,恐吓他人,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其酒后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
对其中有前科的行为人,应严查是否在缓刑期等监外执行措施期间,对暴力行为应零容忍。
在此 ,请海宁市公安机关依法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对此前接受询问者存在虚假陈述造成通告失实的应批评教育。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做出处罚,公正公开,是给受害者及热切关注公众的最好回复。
道德丛书之《妇女故事》节妇类 舍身哭弟 文言+白话
史记聂政,为严仲子杀韩相侠累,自抉眼出肠以死,韩取政尸暴之于市,购之曰『有能言杀侠累者,与以千金』政姊婺闻之,乃伏尸哭曰『是轵深井里聂政也,妾奈何畏杀身之诛,灭贤弟之名』乃三跃呼天,遂死于政旁。
《史记》记载,聂政,帮严仲子杀韩相侠累,后来自己挖出眼睛,掏出肠子而死,韩相把聂政的尸体扔在街上,拿出钱说『有人能说他是刺杀侠累的,与给他一千两』聂政的姐姐聂婺听到后,趴在尸体上哭着说『这是轵深井里人聂政,我怎能害怕杀身之诛,而毁了贤弟之名』于是跳起来呼天,然后死在聂政旁边。
史记聂政,为严仲子杀韩相侠累,自抉眼出肠以死,韩取政尸暴之于市,购之曰『有能言杀侠累者,与以千金』政姊婺闻之,乃伏尸哭曰『是轵深井里聂政也,妾奈何畏杀身之诛,灭贤弟之名』乃三跃呼天,遂死于政旁。
《史记》记载,聂政,帮严仲子杀韩相侠累,后来自己挖出眼睛,掏出肠子而死,韩相把聂政的尸体扔在街上,拿出钱说『有人能说他是刺杀侠累的,与给他一千两』聂政的姐姐聂婺听到后,趴在尸体上哭着说『这是轵深井里人聂政,我怎能害怕杀身之诛,而毁了贤弟之名』于是跳起来呼天,然后死在聂政旁边。
什么是切愿?
既知娑婆是苦,极乐是乐,应发切实誓愿,愿离娑婆苦,愿得极乐乐。其愿之切,当如堕厕坑之急求出离,又如系牢狱之切念家乡。己力不能自出,必求有大势力者提拔令出。娑婆世界,一切众生,于逆顺境,起贪嗔痴,造杀盗淫,秽污本有妙觉明心,乃无底之厕坑。既造恶业,必受恶报,久经长劫,轮回六道,乃不赦之牢狱。阿弥陀佛于往劫中,发四十八愿,度脱众生,有一愿云,若有众生闻我名号,求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阿弥陀佛誓愿度生,若众生不求接引,佛亦无可奈何。倘志心称名,誓求出离娑婆者,无一不蒙垂慈摄受也。阿弥陀佛有大势力,能拔娑婆无底厕坑不赦牢狱之人,直下出离其中,悉皆安置于极乐本有家乡,令其入佛境界,同佛受用也。(《新编全本印光法师文钞》卷一 与陈锡周居士书) https://t.cn/z81PuZC
既知娑婆是苦,极乐是乐,应发切实誓愿,愿离娑婆苦,愿得极乐乐。其愿之切,当如堕厕坑之急求出离,又如系牢狱之切念家乡。己力不能自出,必求有大势力者提拔令出。娑婆世界,一切众生,于逆顺境,起贪嗔痴,造杀盗淫,秽污本有妙觉明心,乃无底之厕坑。既造恶业,必受恶报,久经长劫,轮回六道,乃不赦之牢狱。阿弥陀佛于往劫中,发四十八愿,度脱众生,有一愿云,若有众生闻我名号,求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阿弥陀佛誓愿度生,若众生不求接引,佛亦无可奈何。倘志心称名,誓求出离娑婆者,无一不蒙垂慈摄受也。阿弥陀佛有大势力,能拔娑婆无底厕坑不赦牢狱之人,直下出离其中,悉皆安置于极乐本有家乡,令其入佛境界,同佛受用也。(《新编全本印光法师文钞》卷一 与陈锡周居士书) https://t.cn/z81Pu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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