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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很奇怪的现象,哪怕你是有据可查,分享了诸如苏联、古巴、卡扎菲时代的利比亚与萨达姆时代的伊拉克的相关资料文章,必会引来很多人在评论区或者私信中指责甚至攻讦你。
就如,前几天我分享了一篇关于古巴的文章,头一遭被扣上了“精神地主”的“精神资本家”帽子。
很难想象,改革开放至今已44年,对私营经济抵触的人群居然仍大有人在!
以上不是我胡扯,向上翻找我的微博,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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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发生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一员工在与同事聊天时,称女老板为老太太,不料被同事传至公司微信群里。当该员工与同事产生冲突后,公司竟然以前述称呼认定其不尊重公司领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将该员工开除处理。(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2月,男子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该公司后勤部门的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收到公司发来的《员工手册》。就这样,张某开始在该公司安分守己地工作。不料之后却因一起聊天落人口实、埋下祸患。
去年2月,张某私信安排下属胡某工作时,说了一句“...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这里的“老太太”是指公司53岁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原本就是一句稀松平常的私信,但却被胡某不知有意还是无心地发到了公司的微信群里。
其实当时也没有产生波澜,事情是在之后一起发酵。一个月后,张某与胡某因请假问题争吵,过程中,胡某竟然将一把菜刀放到张某脖子上。事情冷静处理后,张某选择报警,胡某被行政拘留3日。
谁知公司没有宽慰张某之意,反而一个通知将其开除,理由一是他跟胡某产生冲突,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属于丙类过失;二是不当称呼领导,无法起到表率作用,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乙类过失。
其实,《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处分措施,只有丙类过失公司可以直接开除。但即使这样,张某也是不服的,明明自己被刀架脖子,为何认定自己殴打他人或互殴呢?老太太是中性称呼,自己并无冒犯之意。
据此,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便对公司提起仲裁。仲裁支持张某后,公司又提起诉讼。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涉事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通知,它便负有证明自己解除决定合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涉事公司又主要依据《员工手册》的内容作出决定,它就需要证明解除通知上载明的两个事实成立。
第一个事实是“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这个事实极易证明,由于当地警方就胡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胡某事后也没有申请法院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就足以说明张某并没有殴打胡某或与胡某存在互殴行为。
第二个事实是称呼法定代表人为老太太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前述称呼出现在张某与胡某的私信中,从当时的聊天环境来看,氛围比较轻松,内容也没有侮辱或贬低李某的意思。
虽然存在事后传播,但那是胡某造成的,责任不应该由张某承担。最关键是解除通知上涉事公司仅将张某的这个行为认定为乙类过失,并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丙类过失,说明公司自身也认为张某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级别。
基于此,涉事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前述两项事实,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基础。所以,涉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该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前述规定,法院判令涉事公司向张某支付2.7万多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的发生再次说明合理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适用。像张某称呼法定代表人为老太太的事情,法律法规并不会对此进行明确的定性,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
这就需要裁判者根据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结合聊天的环境、发生的对象、传播的空间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而不是一概认定为严重或不严重。这也是需要劳动者予以关注的地方,做事情不可失于常理、常情,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更应该秉持良善之心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本案的发生也让我们注意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在职场环境中,还是需要谨言慎行、三思后行,免得落人口实、惹人不快,弄得自己丢工作、打官司,不值当也没有必要!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2月,男子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该公司后勤部门的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收到公司发来的《员工手册》。就这样,张某开始在该公司安分守己地工作。不料之后却因一起聊天落人口实、埋下祸患。
去年2月,张某私信安排下属胡某工作时,说了一句“...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这里的“老太太”是指公司53岁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原本就是一句稀松平常的私信,但却被胡某不知有意还是无心地发到了公司的微信群里。
其实当时也没有产生波澜,事情是在之后一起发酵。一个月后,张某与胡某因请假问题争吵,过程中,胡某竟然将一把菜刀放到张某脖子上。事情冷静处理后,张某选择报警,胡某被行政拘留3日。
谁知公司没有宽慰张某之意,反而一个通知将其开除,理由一是他跟胡某产生冲突,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属于丙类过失;二是不当称呼领导,无法起到表率作用,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乙类过失。
其实,《员工手册》也规定了处分措施,只有丙类过失公司可以直接开除。但即使这样,张某也是不服的,明明自己被刀架脖子,为何认定自己殴打他人或互殴呢?老太太是中性称呼,自己并无冒犯之意。
据此,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便对公司提起仲裁。仲裁支持张某后,公司又提起诉讼。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涉事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通知,它便负有证明自己解除决定合乎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涉事公司又主要依据《员工手册》的内容作出决定,它就需要证明解除通知上载明的两个事实成立。
第一个事实是“殴打他人或互殴行为”。这个事实极易证明,由于当地警方就胡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胡某事后也没有申请法院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就足以说明张某并没有殴打胡某或与胡某存在互殴行为。
第二个事实是称呼法定代表人为老太太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前述称呼出现在张某与胡某的私信中,从当时的聊天环境来看,氛围比较轻松,内容也没有侮辱或贬低李某的意思。
虽然存在事后传播,但那是胡某造成的,责任不应该由张某承担。最关键是解除通知上涉事公司仅将张某的这个行为认定为乙类过失,并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丙类过失,说明公司自身也认为张某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级别。
基于此,涉事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前述两项事实,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基础。所以,涉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该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前述规定,法院判令涉事公司向张某支付2.7万多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的发生再次说明合理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适用。像张某称呼法定代表人为老太太的事情,法律法规并不会对此进行明确的定性,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
这就需要裁判者根据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结合聊天的环境、发生的对象、传播的空间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而不是一概认定为严重或不严重。这也是需要劳动者予以关注的地方,做事情不可失于常理、常情,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更应该秉持良善之心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本案的发生也让我们注意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在职场环境中,还是需要谨言慎行、三思后行,免得落人口实、惹人不快,弄得自己丢工作、打官司,不值当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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