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汉代的中国,指纹的独特性与重要性就被发现了。宰相萧何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规定供词要加盖指模为证。而指纹鉴定是西方刑侦科学的重要手段,搜集和鉴定指纹的技术也很专业和精确。在 1880 年,英国的费尔在「识别犯罪的第一步」一书中指出,每个人都有独有的指纹,可以作为犯罪的证据。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指纹学是刑侦科学的必修课。
巴彦淖尔一男子因贩卖微信号被抓,你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泄露, 你知道吗?
导语
现今,信息泄露渐成常态,我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在非法途径,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刑侦反电诈中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乌拉特前旗有人通过网络出售微信号,被出售微信号的共同点是好友人数众多,且大多数是乌拉特前旗本地的好友。这些微信号被出售后,朋友圈发布的动态都为投资类广告,基本全部是网络投资内容,广告中声称投资收益十分可观,涉嫌投资类电信诈骗的嫌疑极大。
2020年11月,侦查人员根据线索,通过网络侦查手段锁定了在乌拉特前旗出售微信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刘某传唤归案。
据刘某供述,其原本是做微信朋友圈广告(租赁、转让、招聘、商业活动)推广赚钱的,因此注册了五六个微信号用来做朋友圈广告推广,每个微信号里都加了4000多个好友。由于今年找刘某发广告的人越来越少,刘某便萌生了出售微信号赚钱的想法。
2020年9月,刘某以10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2020年10月份刘某以12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收购这两个微信号的都是外地买家,刘某在不清楚对方身份、不清楚对方购买微信号目的的情况下把两个微信号交付给了对方,且刘某在交付微信号之前,并没有向微信里的好友说明微信已被出售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出售微信里的好友没有对刘某产生足够的警觉,处于极易受骗的状态之中。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解读
接下来,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彭志伟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若您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您暖心指引。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彭志伟律师;15332890895
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导语
现今,信息泄露渐成常态,我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在非法途径,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刑侦反电诈中队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乌拉特前旗有人通过网络出售微信号,被出售微信号的共同点是好友人数众多,且大多数是乌拉特前旗本地的好友。这些微信号被出售后,朋友圈发布的动态都为投资类广告,基本全部是网络投资内容,广告中声称投资收益十分可观,涉嫌投资类电信诈骗的嫌疑极大。
2020年11月,侦查人员根据线索,通过网络侦查手段锁定了在乌拉特前旗出售微信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并将刘某传唤归案。
据刘某供述,其原本是做微信朋友圈广告(租赁、转让、招聘、商业活动)推广赚钱的,因此注册了五六个微信号用来做朋友圈广告推广,每个微信号里都加了4000多个好友。由于今年找刘某发广告的人越来越少,刘某便萌生了出售微信号赚钱的想法。
2020年9月,刘某以10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的一个微信号,2020年10月份刘某以12000元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收购这两个微信号的都是外地买家,刘某在不清楚对方身份、不清楚对方购买微信号目的的情况下把两个微信号交付给了对方,且刘某在交付微信号之前,并没有向微信里的好友说明微信已被出售的实际情况,造成被出售微信里的好友没有对刘某产生足够的警觉,处于极易受骗的状态之中。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解读
接下来,请听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彭志伟律师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若您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您暖心指引。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彭志伟律师;15332890895
编辑:付 蕊
校对:王 燕
#守住三秦记忆护卫国之重宝# 【“龙骨”上的承载 ——陕西破获重大文物案件系列报道之一】文物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陕西是文物大省,许多中国古代文明灿烂与辉煌的历史印记,就深藏在脚下这片三秦热土中……
2019年,陕西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文物案件2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7人,追缴文物3027件。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的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成果展上,陕西省的参展案件及文物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傲人的成绩,一方面反映出三秦大地历史文化的悠久,另一方面更展示出陕西省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的辉煌战果和保护文物的坚强决心。本报从即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守住三秦记忆护卫国之重宝》。皇天后土,山路蜿蜒。
4月1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树台村。
在走了一个多小时的山路后,村民张某带着我们来到这个山坳,这里有一个至今让他心悸的洞口。他曾是盗挖“龙骨”的一员,在一次挖掘中发生塌方,他的腰部被砸伤,断了8根肋骨。后因为盗挖“龙骨”,他被判了缓刑。
落日的余晖,洒落在山坳里的小树之间。警察与曾经的盗掘者在这里并肩而行。张某曾因错误的认知,与作为“龙骨”保护者的当地警方成为对立者。而现在,对“龙骨”有了正确认识的张某,坚定地与警方站在同一战线,一同守护着深藏在家乡土地下的“龙骨”,守护着三秦大地历史的记忆。
“就是前面那个山坡,我们去年5月份办案的时候,就在那里蹲守了好几天!”
循着粗犷的嗓音,记者看向了子洲县马岔派出所所长钟延亮所指的方向,那里是一道比周围地形略高的土坡。
“土坡地势够高,有个望远镜周围很多地方都能看得清。”钟延亮说道。在榆林市子洲县的一些山坳里,埋藏着由于地质变化形成的“龙骨”,又叫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古生物化石的一种,有极高的学术科研价值和一定的药用价值。前几年盗挖“龙骨”现象严重,但由于只是认定其为药材,涉案经济价值不高,故处罚力度较轻。这几年随着“龙骨”科研价值的凸显,保护“龙骨”也成了当地公安的重要工作之一。
给我们带路的张某也搭话道:“‘龙骨’越来越少了,是应该保护起来了……”
■山坳里的“龙骨”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一阵急促的报警电话打破了子洲县公安局马岔派出所的宁静。
“槐树岔乡有人在盗挖‘龙骨’。”
简单的一句报警,引起了马岔派出所所长钟延亮的警觉。在及时向子洲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汇报后,钟延亮和民警们开始了缜密的侦查。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盗挖地点,钟延亮便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入手。6名民警分成两组,一组在槐树岔乡月牙树台村几个盗掘“龙骨”的地点轮班蹲点守候,另一组进行走访排查。5天后,民警发现该乡张石畔村村民左某明、张某应两人频繁往返于两村之间,形迹可疑。在确定两名嫌疑人后,民警决定依法对月牙树台村左某明的亲戚张某的住处进行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了未来得及处理的“龙骨”78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随后,民警在继续深挖线索后,发现村民张某国也长期进行盗掘活动,随即将其抓获,在其家中查获“龙骨”25.2公斤。后经查明,张某国从2018年12月起,陆续盗掘“龙骨”380余公斤,获利1.2万余元。
■填补陕西省办理“龙骨”案空白
据钟延亮介绍,盗掘“龙骨”案的难点一是抓捕难,因为山里视野开阔,即使民警看到在某一个山坳里有人盗掘,但往往赶过去时,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跑了。另一个难点就是“龙骨”价值的认定和鉴定难,而榆林市榆阳区侦办的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给他们办案起到了很大的参照作用。
说起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何永斌这样介绍道,2010年以前,当地人都把“龙骨”当药材出售,从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人们才对“龙骨”有了正确的认识。在榆林警方和政府的大力宣传下,当地盗掘古生物化石案已少有发生,近年来的案件大多都是外地人流窜作案。
2019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从外地驾车至榆林,经多方打听,发现该市榆阳区麻黄梁镇附近有“龙骨”,便先后雇用11人盗掘,同年4月1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村舍中缴获疑似“龙骨”,称量共计1298公斤。经审讯,该盗掘团伙使用特制工具作案,分工明确、手法专业。犯罪嫌疑人归案了,但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又成了一个难题,因为以往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辩称自己是在挖药材,但“龙骨”的意义又远不止药用价值这么简单。后榆林市公安局决定,将涉案的“龙骨”送往西北大学。经地质学系专家鉴定,涉案“龙骨”属于新近纪元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羚羊、三趾马、似大唇犀,该类化石具有很大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从侦办的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件起,涉及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相关案件的办理,开始有了一个完整的可参考的办案流程。该案的顺利办结,弥补了陕西省办理此类案件的空白,推动了榆林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保护并重
2019年4月,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得知,辖区石窑沟办事处某村一处山坳里,被侧挖开14个土洞,疑似盗掘“龙骨”,但盗洞已经被废弃。专案组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放弃已经挖好的盗洞。民警姚建余和同事决定对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同年10月,当自以为风声过去的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再次前来盗掘“龙骨”时,被巡查的专案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缴“龙骨”93公斤。
公安横山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贺鑫介绍道,该案的破获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极大地震慑了此类犯罪,有效遏制了破坏文物及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的启示是,不仅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更要对探、掘、盗、运、销“一条龙”的“龙骨”文物犯罪网络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还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作,打击和防范并重,不仅要打,更要保护。
在打击盗掘“龙骨”犯罪过程中,榆林市公安局党委始终高度重视,从刑警支队、网安支队、技侦支队、法制支队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由常务副局长刘世津任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马锐任副组长的专案组,在全市掀起了打击盗掘“龙骨”犯罪高潮。2019年,该市共破获盗掘“龙骨”案件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追缴“龙骨”3100余公斤。马锐介绍道,上述案件的破获,大部分都有热线举报、警民联合的共同点,这说明了当地民众对“龙骨”的保护意识在逐步提高。#陕西去年追回3077件珍贵文物#
2019年,陕西省公安机关共破获文物案件2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7人,追缴文物3027件。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的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成果展上,陕西省的参展案件及文物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傲人的成绩,一方面反映出三秦大地历史文化的悠久,另一方面更展示出陕西省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的辉煌战果和保护文物的坚强决心。本报从即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守住三秦记忆护卫国之重宝》。皇天后土,山路蜿蜒。
4月1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槐树岔乡月牙树台村。
在走了一个多小时的山路后,村民张某带着我们来到这个山坳,这里有一个至今让他心悸的洞口。他曾是盗挖“龙骨”的一员,在一次挖掘中发生塌方,他的腰部被砸伤,断了8根肋骨。后因为盗挖“龙骨”,他被判了缓刑。
落日的余晖,洒落在山坳里的小树之间。警察与曾经的盗掘者在这里并肩而行。张某曾因错误的认知,与作为“龙骨”保护者的当地警方成为对立者。而现在,对“龙骨”有了正确认识的张某,坚定地与警方站在同一战线,一同守护着深藏在家乡土地下的“龙骨”,守护着三秦大地历史的记忆。
“就是前面那个山坡,我们去年5月份办案的时候,就在那里蹲守了好几天!”
循着粗犷的嗓音,记者看向了子洲县马岔派出所所长钟延亮所指的方向,那里是一道比周围地形略高的土坡。
“土坡地势够高,有个望远镜周围很多地方都能看得清。”钟延亮说道。在榆林市子洲县的一些山坳里,埋藏着由于地质变化形成的“龙骨”,又叫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古生物化石的一种,有极高的学术科研价值和一定的药用价值。前几年盗挖“龙骨”现象严重,但由于只是认定其为药材,涉案经济价值不高,故处罚力度较轻。这几年随着“龙骨”科研价值的凸显,保护“龙骨”也成了当地公安的重要工作之一。
给我们带路的张某也搭话道:“‘龙骨’越来越少了,是应该保护起来了……”
■山坳里的“龙骨”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一阵急促的报警电话打破了子洲县公安局马岔派出所的宁静。
“槐树岔乡有人在盗挖‘龙骨’。”
简单的一句报警,引起了马岔派出所所长钟延亮的警觉。在及时向子洲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汇报后,钟延亮和民警们开始了缜密的侦查。因为无法确定具体盗挖地点,钟延亮便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入手。6名民警分成两组,一组在槐树岔乡月牙树台村几个盗掘“龙骨”的地点轮班蹲点守候,另一组进行走访排查。5天后,民警发现该乡张石畔村村民左某明、张某应两人频繁往返于两村之间,形迹可疑。在确定两名嫌疑人后,民警决定依法对月牙树台村左某明的亲戚张某的住处进行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了未来得及处理的“龙骨”78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随后,民警在继续深挖线索后,发现村民张某国也长期进行盗掘活动,随即将其抓获,在其家中查获“龙骨”25.2公斤。后经查明,张某国从2018年12月起,陆续盗掘“龙骨”380余公斤,获利1.2万余元。
■填补陕西省办理“龙骨”案空白
据钟延亮介绍,盗掘“龙骨”案的难点一是抓捕难,因为山里视野开阔,即使民警看到在某一个山坳里有人盗掘,但往往赶过去时,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跑了。另一个难点就是“龙骨”价值的认定和鉴定难,而榆林市榆阳区侦办的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给他们办案起到了很大的参照作用。
说起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何永斌这样介绍道,2010年以前,当地人都把“龙骨”当药材出售,从2011年1月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人们才对“龙骨”有了正确的认识。在榆林警方和政府的大力宣传下,当地盗掘古生物化石案已少有发生,近年来的案件大多都是外地人流窜作案。
2019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从外地驾车至榆林,经多方打听,发现该市榆阳区麻黄梁镇附近有“龙骨”,便先后雇用11人盗掘,同年4月1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村舍中缴获疑似“龙骨”,称量共计1298公斤。经审讯,该盗掘团伙使用特制工具作案,分工明确、手法专业。犯罪嫌疑人归案了,但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又成了一个难题,因为以往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辩称自己是在挖药材,但“龙骨”的意义又远不止药用价值这么简单。后榆林市公安局决定,将涉案的“龙骨”送往西北大学。经地质学系专家鉴定,涉案“龙骨”属于新近纪元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羚羊、三趾马、似大唇犀,该类化石具有很大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从侦办的陕西省第一起“龙骨”案件起,涉及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相关案件的办理,开始有了一个完整的可参考的办案流程。该案的顺利办结,弥补了陕西省办理此类案件的空白,推动了榆林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保护并重
2019年4月,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得知,辖区石窑沟办事处某村一处山坳里,被侧挖开14个土洞,疑似盗掘“龙骨”,但盗洞已经被废弃。专案组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放弃已经挖好的盗洞。民警姚建余和同事决定对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同年10月,当自以为风声过去的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再次前来盗掘“龙骨”时,被巡查的专案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缴“龙骨”93公斤。
公安横山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贺鑫介绍道,该案的破获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极大地震慑了此类犯罪,有效遏制了破坏文物及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的启示是,不仅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更要对探、掘、盗、运、销“一条龙”的“龙骨”文物犯罪网络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还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作,打击和防范并重,不仅要打,更要保护。
在打击盗掘“龙骨”犯罪过程中,榆林市公安局党委始终高度重视,从刑警支队、网安支队、技侦支队、法制支队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由常务副局长刘世津任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马锐任副组长的专案组,在全市掀起了打击盗掘“龙骨”犯罪高潮。2019年,该市共破获盗掘“龙骨”案件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追缴“龙骨”3100余公斤。马锐介绍道,上述案件的破获,大部分都有热线举报、警民联合的共同点,这说明了当地民众对“龙骨”的保护意识在逐步提高。#陕西去年追回3077件珍贵文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