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普通家庭根本无力招架,彩礼退回遥遥无期,我们该怎么办?
我叫李红彦,是山.西.运.城.绛.县.郝.庄.乡.永.青.村.人。我要反映的情况是我的小儿子在2020年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字叫张汝月的女孩。他们一开始相处得不错,也到达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后来就定了婚。但是后来因为小女孩的妈妈和小女孩一直对我们提出无理要求,要钱,而且是大量的钱,所以他们最终不欢而散。而我们也被她拿走了很多钱,要不回来。
第一次,双方家庭已经定下了彩礼的具体数额。在这之后,我们还为其买定婚的衣服,花费了5300元。第二次,她们又找原因要钱。我们在一开始就说好,于腊月初五结婚。到了时间,她又向我们表示她的店缺钱开不成,并向我们要了一万。第三次,在定婚当天,她们说她弟弟没来,非要我们给她弟弟三千元。第四次,小女孩说将来她和我儿子结了婚后,没什么工作可以干,于是想要租个摊位。当时说好接个快递摊位,转让费五万,我交个定金剩下的她那边拿,结果到跟前她又不拿了。
总之,她的要求多到永远满足不了她。在她和我儿子交往的期间,也是经常转账给她,拿钱给她花。(以下有转账截图)可是,不仅她的贪欲永远也不能满足,她还在与我儿子的相处过程中辱骂我儿子。我儿子不愿意跟这样的女孩在一起了,所以最后散了。
之前,我们经过媒人手的彩礼一共给了她们33.88万元。后来,由于决定退婚,媒人就帮我们要回来了23万。但令我们非常气愤的是,剩下10.88万对方不给了。在距离定婚还有一个多月的时候,她向我儿子要了八千,我儿子给了;我在交了那个快递摊位的定金之后,我又掏了八千给她在那里租了房子,为的就是她上下班方便一点,可是后来她不拿钱接下那个快递摊位,所以我这八千块钱也打水漂了;小女孩和我儿子也拍了婚纱照了,一般人都在当地拍五六千块钱的婚纱照,可小女孩要去丽江拍,结果花了我一万五;再加上当时她们结婚要房子,所以我们也在镇上给她买房子了,后来定了婚,她又几次说不要这个房子了,要让在我们山西太原给她买房子....但我们都没有把这些算在彩礼里面,我们天真的以为,多付出,就能把她的心捂热。我家为了她,还有十七万不算在彩礼钱里面,一般的家像这样得多少年才能缓过来啊!其次,小女孩和我儿子一起吃饭,一次就是几百,而且就筷子搅一下也不吃就走了。还有一次他们在运城的婚纱店选婚纱,小女孩想要租一件一天五六千块钱的婚纱,可我们只是普通的家庭,所以儿子说有点贵,结果那小女孩一生气就坐火车跑了。我也是个农民,也是普通家庭,谁能经得起她这样挥霍呢!所以后来吓得儿子也不敢娶她了。(以下是彩礼的明细)
后来,我老公起诉了他们。第一次开庭判决,法院判定对方需要再给我们49800元,女方不服又上诉到运城法院。运城二次开庭听说是在去年11月23号开的,但我根本没收到传票,所以我没去。但我听律师说,第二次开庭但时候我败诉了。我非常疑惑,因为我根本没有收到判决书啊。前几天,对方找人给我打电话,说我败诉了,第二次开庭会把第一次全部推翻简直让人不可思议。直到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开庭了。但我怎么愿意轻易妥协?于是,我向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咨询:“为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庭了?”可中级人民法院却告诉我一个让我震惊的消息,他们说我收到传票,而且我本人签字了,表示我不去参加庭审。可是我问邮政快递了,人家说根本就没有我的这个快递。
那么,我现在就非常迷惑,到底是中院没给我寄快递,还是快递让别人截了,顶替我、替我签字?而且后面中院又说我的判决书给我寄过来了,我没收,所以又返回送到到中院了。我一直在想,是不是对方通过塞钱的手段让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当然,我不愿意用恶意去解读别人,只希望我能够得到一个真相。希望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能够帮帮我,重视我的官司,为我讨回公道,帮我要回资金!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肖战# #基金# #A股#
我叫李红彦,是山.西.运.城.绛.县.郝.庄.乡.永.青.村.人。我要反映的情况是我的小儿子在2020年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字叫张汝月的女孩。他们一开始相处得不错,也到达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后来就定了婚。但是后来因为小女孩的妈妈和小女孩一直对我们提出无理要求,要钱,而且是大量的钱,所以他们最终不欢而散。而我们也被她拿走了很多钱,要不回来。
第一次,双方家庭已经定下了彩礼的具体数额。在这之后,我们还为其买定婚的衣服,花费了5300元。第二次,她们又找原因要钱。我们在一开始就说好,于腊月初五结婚。到了时间,她又向我们表示她的店缺钱开不成,并向我们要了一万。第三次,在定婚当天,她们说她弟弟没来,非要我们给她弟弟三千元。第四次,小女孩说将来她和我儿子结了婚后,没什么工作可以干,于是想要租个摊位。当时说好接个快递摊位,转让费五万,我交个定金剩下的她那边拿,结果到跟前她又不拿了。
总之,她的要求多到永远满足不了她。在她和我儿子交往的期间,也是经常转账给她,拿钱给她花。(以下有转账截图)可是,不仅她的贪欲永远也不能满足,她还在与我儿子的相处过程中辱骂我儿子。我儿子不愿意跟这样的女孩在一起了,所以最后散了。
之前,我们经过媒人手的彩礼一共给了她们33.88万元。后来,由于决定退婚,媒人就帮我们要回来了23万。但令我们非常气愤的是,剩下10.88万对方不给了。在距离定婚还有一个多月的时候,她向我儿子要了八千,我儿子给了;我在交了那个快递摊位的定金之后,我又掏了八千给她在那里租了房子,为的就是她上下班方便一点,可是后来她不拿钱接下那个快递摊位,所以我这八千块钱也打水漂了;小女孩和我儿子也拍了婚纱照了,一般人都在当地拍五六千块钱的婚纱照,可小女孩要去丽江拍,结果花了我一万五;再加上当时她们结婚要房子,所以我们也在镇上给她买房子了,后来定了婚,她又几次说不要这个房子了,要让在我们山西太原给她买房子....但我们都没有把这些算在彩礼里面,我们天真的以为,多付出,就能把她的心捂热。我家为了她,还有十七万不算在彩礼钱里面,一般的家像这样得多少年才能缓过来啊!其次,小女孩和我儿子一起吃饭,一次就是几百,而且就筷子搅一下也不吃就走了。还有一次他们在运城的婚纱店选婚纱,小女孩想要租一件一天五六千块钱的婚纱,可我们只是普通的家庭,所以儿子说有点贵,结果那小女孩一生气就坐火车跑了。我也是个农民,也是普通家庭,谁能经得起她这样挥霍呢!所以后来吓得儿子也不敢娶她了。(以下是彩礼的明细)
后来,我老公起诉了他们。第一次开庭判决,法院判定对方需要再给我们49800元,女方不服又上诉到运城法院。运城二次开庭听说是在去年11月23号开的,但我根本没收到传票,所以我没去。但我听律师说,第二次开庭但时候我败诉了。我非常疑惑,因为我根本没有收到判决书啊。前几天,对方找人给我打电话,说我败诉了,第二次开庭会把第一次全部推翻简直让人不可思议。直到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开庭了。但我怎么愿意轻易妥协?于是,我向中级人民法院做了咨询:“为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庭了?”可中级人民法院却告诉我一个让我震惊的消息,他们说我收到传票,而且我本人签字了,表示我不去参加庭审。可是我问邮政快递了,人家说根本就没有我的这个快递。
那么,我现在就非常迷惑,到底是中院没给我寄快递,还是快递让别人截了,顶替我、替我签字?而且后面中院又说我的判决书给我寄过来了,我没收,所以又返回送到到中院了。我一直在想,是不是对方通过塞钱的手段让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当然,我不愿意用恶意去解读别人,只希望我能够得到一个真相。希望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能够帮帮我,重视我的官司,为我讨回公道,帮我要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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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孩被犬只攻击致死#,家属:希望严惩狗主人 】#河北警方通报男孩被狗咬死#
在奶奶眼里活泼可爱、懂事孝顺的心肝宝贝却因为一次意外永远离开了人世,生命定格在11岁花一样的年纪。
1月23日,河北邯郸失踪三天的11岁男孩小强(化名)在一处厂院内被找到遗体,家属悲痛欲绝,当地警方通报称孩子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
最新的消息是,目前当地警方以过失杀人罪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
孩子奶奶不堪打击病倒
希望严惩狗主人
年仅11岁的孩子遭遇这般意外突然离世无疑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沉重的打击。1月27日,小强的奶奶在接受二三里资讯采访时称自己正在输液,电话另一端传来极度虚弱的声音,“我的精神状况不太好,现在不能动。”
老人称,对于孩子出事的厂院以及涉案犬只的主人,她不认识,也不清楚,目前警方正在不分昼夜的对案件进行侦办,希望肇事者能够受到依法严肃的处理,也感谢各位好心人在孩子失踪后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1月20日,农历腊月十八,就在人们纷纷置办年货准备过年的时候,一张《寻人启事》在河北邯郸流传来开。走失者名叫小强,看起来十几岁的年龄,“20日中午2点左右在好又多超市附近走失”。
《寻人启事》上照片中的男孩身穿一身黑色服装,一手扶着旁边,一手在额头前“比耶”,胖嘟嘟的显得十分可爱。在短视频平台,孩子的奶奶也带着哭腔在找孩子,“你赶紧回来,奶奶想你了。”
孩子失踪在当地迅速引发关注,当地热心市民纷纷帮忙转发希望能够尽快找到孩子。然而,3天后,不幸的消息传来,孩子的遗体在离家不远处的一处厂房内被找到,据家属称,是被狗咬死的。
涉案犬只的主人被刑拘
针对此事,1月26日晚,邯郸市峰峰矿区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2022年1月26日,网上传播“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的消息。经初步核实,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彭城镇一处厂院内发现一具尸体,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死者系彭城镇11岁少年李某。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传唤到案,肇事犬只已被妥善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媒体报道,四条涉事犬只已全部被控制。
27日,当地警方再发通报:“峰峰矿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事件发生后,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1月26日,分局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于当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奶奶眼中的孙子懂事孝顺
据孩子的奶奶介绍,小强父母平时在外打工,孙子一直都是由自己带着,事发当日孩子被其他小伙伴叫出去玩,没想到发生意外,并且时至今日她再没见到过孙子,哪怕是遗体,“孩子找到了还背着我,我也不知道。”
事发后,一段网传视频中,一位疑似小强奶奶的老者坐在床上泣不成声。在奶奶眼里,小强活泼可爱,是一个特别孝顺,特别懂事的孩子。
记者注意到,在各平台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众多网友都对小强的离世深感痛心,并强烈建议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还有部分网友呼吁文明养犬。
当地规定主城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类似的悲剧不止一次发生。记者梳理相关资讯发现,全国多地都曾发生过狗咬死、咬伤孩子或成年人的事件,给一个又一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伤害。
实际上,各地区有着不同的养犬管理条例,对禁养犬只的类型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系绳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文明养犬厘定法律边界。
该起事件中,涉事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之列?记者拨打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联系上级部门。
记者查询《峰峰矿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第五条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此外,记者查询了解到,当地也曾开展过犬类管理整治行动,并通过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律师: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起案件中,涉案犬只的主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狗主人作为狗的管理者,应当保障自己所养的宠物狗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且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所以对于狗主人的义务要求也逐渐提高。如果狗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未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狗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放任危险源并且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损害,由此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系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狗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表示,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狗主人需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赵良善提醒,狗本身具有攻击性、侵害性,因狗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数不胜数,所以狗主人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安全遛狗,管好自己养的狗。
(记者 郝锦龙 编辑 王宇)
在奶奶眼里活泼可爱、懂事孝顺的心肝宝贝却因为一次意外永远离开了人世,生命定格在11岁花一样的年纪。
1月23日,河北邯郸失踪三天的11岁男孩小强(化名)在一处厂院内被找到遗体,家属悲痛欲绝,当地警方通报称孩子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
最新的消息是,目前当地警方以过失杀人罪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
孩子奶奶不堪打击病倒
希望严惩狗主人
年仅11岁的孩子遭遇这般意外突然离世无疑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沉重的打击。1月27日,小强的奶奶在接受二三里资讯采访时称自己正在输液,电话另一端传来极度虚弱的声音,“我的精神状况不太好,现在不能动。”
老人称,对于孩子出事的厂院以及涉案犬只的主人,她不认识,也不清楚,目前警方正在不分昼夜的对案件进行侦办,希望肇事者能够受到依法严肃的处理,也感谢各位好心人在孩子失踪后给予的关心和帮助。
1月20日,农历腊月十八,就在人们纷纷置办年货准备过年的时候,一张《寻人启事》在河北邯郸流传来开。走失者名叫小强,看起来十几岁的年龄,“20日中午2点左右在好又多超市附近走失”。
《寻人启事》上照片中的男孩身穿一身黑色服装,一手扶着旁边,一手在额头前“比耶”,胖嘟嘟的显得十分可爱。在短视频平台,孩子的奶奶也带着哭腔在找孩子,“你赶紧回来,奶奶想你了。”
孩子失踪在当地迅速引发关注,当地热心市民纷纷帮忙转发希望能够尽快找到孩子。然而,3天后,不幸的消息传来,孩子的遗体在离家不远处的一处厂房内被找到,据家属称,是被狗咬死的。
涉案犬只的主人被刑拘
针对此事,1月26日晚,邯郸市峰峰矿区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2022年1月26日,网上传播“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的消息。经初步核实,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彭城镇一处厂院内发现一具尸体,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死者系彭城镇11岁少年李某。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传唤到案,肇事犬只已被妥善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媒体报道,四条涉事犬只已全部被控制。
27日,当地警方再发通报:“峰峰矿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事件发生后,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1月26日,分局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于当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奶奶眼中的孙子懂事孝顺
据孩子的奶奶介绍,小强父母平时在外打工,孙子一直都是由自己带着,事发当日孩子被其他小伙伴叫出去玩,没想到发生意外,并且时至今日她再没见到过孙子,哪怕是遗体,“孩子找到了还背着我,我也不知道。”
事发后,一段网传视频中,一位疑似小强奶奶的老者坐在床上泣不成声。在奶奶眼里,小强活泼可爱,是一个特别孝顺,特别懂事的孩子。
记者注意到,在各平台相关新闻的评论区,众多网友都对小强的离世深感痛心,并强烈建议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还有部分网友呼吁文明养犬。
当地规定主城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类似的悲剧不止一次发生。记者梳理相关资讯发现,全国多地都曾发生过狗咬死、咬伤孩子或成年人的事件,给一个又一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伤害。
实际上,各地区有着不同的养犬管理条例,对禁养犬只的类型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系绳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文明养犬厘定法律边界。
该起事件中,涉事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之列?记者拨打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联系上级部门。
记者查询《峰峰矿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第五条规定,峰峰矿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此外,记者查询了解到,当地也曾开展过犬类管理整治行动,并通过发放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律师:如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起案件中,涉案犬只的主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狗主人作为狗的管理者,应当保障自己所养的宠物狗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且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所以对于狗主人的义务要求也逐渐提高。如果狗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未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狗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放任危险源并且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损害,由此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系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狗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表示,同时,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狗主人需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赵良善提醒,狗本身具有攻击性、侵害性,因狗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数不胜数,所以狗主人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安全遛狗,管好自己养的狗。
(记者 郝锦龙 编辑 王宇)
关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严重超期不裁决案件、枉法操纵案件的投诉举报!!
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深圳国际仲裁院3年多都没有裁决完,让申请仲裁的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除经营项目停止外,其他方面比如技术人员流失、行业内负面影响、经济方面等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目前公司已经停工停业,所有人员等待仲裁的结果。等了3年,仲裁结果没有下来,等来的消息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将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仲裁庭秘书回复称仲裁员退出和重新组庭的原因是对方公司(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闹的很凶。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申请仲裁历程:
2018年8月16日,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10月10日,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反申请;
2018年11月22日,完成组庭,由仲裁员邓峰、杨少彬、郝忠贵组成仲裁庭审理;
2018年12月20日,本案第一次仲裁庭开庭,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后对案件涉及的合作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了清点核对,并形成书面数据报告给仲裁庭;
2019年3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陈述,确认双方已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仲裁庭,同时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态拒绝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此,首席仲裁员邓峰当庭宣布本案证据窗口关闭,给与双方当事人两个月的调解期,如不能达成调解,则由仲裁庭依法裁决;
(第二次庭审前,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曾变更了四次仲裁请求,拖延了本案的正常审理)
(第二次庭审后,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次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申请请求,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2019年4月24日,仲裁庭发出《仲裁庭通知书(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时已经确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同时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请求申请已经超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故不予同意。仲裁庭要求双方2019年5月10日17:00之前,向仲裁庭提交最后一轮代理意见;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尽快裁决的意见请求,仲裁庭秘书回复存在仲裁员裁决意见不一致,仲裁庭正在合议中;
2020年下半年,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仲裁院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会审;
2021年初,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正在打印制作中;
2021年5月26日,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更换3名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申请书》,以3位仲裁员“步调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换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审理;
2021年5月31日,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书面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同意更换仲裁员和重新组庭审理;
2021年8月初,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首席仲裁员和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选任的边裁退出仲裁庭,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将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仲裁庭秘书称仲裁员退出和重新审理是因为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闹的很凶。
以上的案件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正在打印制作中;由此可知,本案的仲裁程序不论是实体审理还是程序性的工作已经完结,就算现在仲裁员出现不能履职的身体或工作上的情况,也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裁决下达,而此时出现两名仲裁员同时退出且深圳国际仲裁院准备重新组庭重新审理的问题,难道这个案子一个三年不够?还需要一个三年吗???
举报人就举报内容向领导提出如下请求:
1、要求彻查深圳国际仲裁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论是深圳金星公司的“闹得很凶”的寻衅滋事,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内部的徇私枉法,应当立即清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已经确定的专家意见和仲裁庭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决,并尽快出具裁决书。
本案历经三年未裁决,深圳国汽公司因为案件原因,运营项目全面停止,公司经营逐渐萎缩并停滞,损失严重。当事人深圳金星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上蹿下跳,想尽各种方法拖延、阻挠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深国仲在其中没有秉承独立、公正的裁判地位,严重损害了深圳仲裁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深圳国汽公司决不向违法违纪行为低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国汽公司将抗争举报到底,直到所有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行为和人员受到法律严肃处理为止。
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深圳国际仲裁院3年多都没有裁决完,让申请仲裁的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除经营项目停止外,其他方面比如技术人员流失、行业内负面影响、经济方面等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目前公司已经停工停业,所有人员等待仲裁的结果。等了3年,仲裁结果没有下来,等来的消息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将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仲裁庭秘书回复称仲裁员退出和重新组庭的原因是对方公司(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闹的很凶。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申请仲裁历程:
2018年8月16日,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10月10日,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反申请;
2018年11月22日,完成组庭,由仲裁员邓峰、杨少彬、郝忠贵组成仲裁庭审理;
2018年12月20日,本案第一次仲裁庭开庭,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后对案件涉及的合作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了清点核对,并形成书面数据报告给仲裁庭;
2019年3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陈述,确认双方已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提交仲裁庭,同时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态拒绝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此,首席仲裁员邓峰当庭宣布本案证据窗口关闭,给与双方当事人两个月的调解期,如不能达成调解,则由仲裁庭依法裁决;
(第二次庭审前,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曾变更了四次仲裁请求,拖延了本案的正常审理)
(第二次庭审后,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次向仲裁庭提出变更仲裁申请请求,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2019年4月24日,仲裁庭发出《仲裁庭通知书(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时已经确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同时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请求申请已经超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故不予同意。仲裁庭要求双方2019年5月10日17:00之前,向仲裁庭提交最后一轮代理意见;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尽快裁决的意见请求,仲裁庭秘书回复存在仲裁员裁决意见不一致,仲裁庭正在合议中;
2020年下半年,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仲裁院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会审;
2021年初,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正在打印制作中;
2021年5月26日,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更换3名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申请书》,以3位仲裁员“步调不一致”为由,要求更换仲裁员重新组庭,重新审理;
2021年5月31日,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书面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同意更换仲裁员和重新组庭审理;
2021年8月初,仲裁庭秘书回复深圳国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首席仲裁员和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选任的边裁退出仲裁庭,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将重新组庭,重新审理。仲裁庭秘书称仲裁员退出和重新审理是因为深圳前海金星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闹的很凶。
以上的案件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专家意见,仲裁庭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达成一致仲裁意见,仲裁员已经签署完毕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正在打印制作中;由此可知,本案的仲裁程序不论是实体审理还是程序性的工作已经完结,就算现在仲裁员出现不能履职的身体或工作上的情况,也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裁决下达,而此时出现两名仲裁员同时退出且深圳国际仲裁院准备重新组庭重新审理的问题,难道这个案子一个三年不够?还需要一个三年吗???
举报人就举报内容向领导提出如下请求:
1、要求彻查深圳国际仲裁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论是深圳金星公司的“闹得很凶”的寻衅滋事,还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内部的徇私枉法,应当立即清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已经确定的专家意见和仲裁庭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决,并尽快出具裁决书。
本案历经三年未裁决,深圳国汽公司因为案件原因,运营项目全面停止,公司经营逐渐萎缩并停滞,损失严重。当事人深圳金星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上蹿下跳,想尽各种方法拖延、阻挠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深国仲在其中没有秉承独立、公正的裁判地位,严重损害了深圳仲裁的信誉和法律的尊严。深圳国汽公司决不向违法违纪行为低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国汽公司将抗争举报到底,直到所有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行为和人员受到法律严肃处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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