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很少去思惟“死”和“无常”。虽然我完全认同无常的存在,对“人之必死且死期不定”也有理性认知,但其实自己还是处于典型的凡夫心态中。因为我“今天”没有死,“今天”又没有死,所以总认为“明天”我也不会死,死离我还远着呢,我还有很多个“明天”,正所谓“余生漫长,不必慌张”。即便偶尔见到身边有死亡和无常发生,我也冷漠地认为,那是别人的事,和我无关。偶尔也会伤感、会叹息,然后呢?我的日子仍旧波澜不惊地继续......不念死的种种过患,在我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比之法义中描述的状态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本论为何在共下士道修心次第之初,便重点强调“念死无常”?为何从“不念死的过患、念死的胜利”正反两个方面,告诉修学者,要用正确的发心去观修无常,且应将此观修贯穿整个三士道的修行?为什么?因为我们还是凡夫,我们在无明的障蔽下,或有意逃避;或心存侥幸;或自欺欺人,我们不愿意去想,死亡和无常会不会随时到来将我带走?真到那一刻来临之时,凡夫心态下的“我”,我该怎么办?试想,面临死亡的那一刻,作为凡夫的“我”,心里想的,无非就是“我就要离开这个美好的世界了,我多么舍不得啊”;或者是“我就要死了,可我这一生还有那么多想做没来得及去做的事,多么遗憾啊”;又或者是“我这辈子犯了好多错,有些错误是多么令人懊悔啊,可惜人生不能重来啊”,并且“我”的内心对死亡一定是充满了未知的恐惧!面临死亡的那一刻,我什么都做不了了,我无法把握未来生命的去向,我不知道我将去到哪里,等待我的将是什么,这就是凡夫心状态下的“我”的状况。

看一看现在的我,作为一名佛弟子的我,死亡还没有将我带走,我有缘得遇善知识,我有幸听闻佛法,多么殊胜难得!师父教导我们,应好好利用这难得的暇满人身,去精进修学,去持戒修善,唯有这样,才能在临命终时,一心不乱,不因恶业牵引堕入恶趣。现在的我,若能抓住这个机会就可以改变自己未来生命的走向,获得解脱轮回的究竟自在。可我,我又做了些什么呢?我没有珍惜这稀有难得的机缘和福报,将珍贵的暇满人身浪费在“过日子”上,甘愿让自己整日沉浮于凡夫心中,我心心念念想的都是如何获得现世安乐,我忘记了自己为什么会皈依、会学佛。

同喜一年,学到的正知正见,说起来可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什么“世界唯心造”啊,什么“一切都是因缘和合的假象、都是虚妄”啊,什么“万般带不走,唯有业随身”啊......然而,这些正知正见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心行上,明白和做到,完全是两码事,修学和生活完全是脱节的。过起自己的小日子来,这些正见全被抛诸脑后。“今天做点什么好吃的呢? 嗯,等下找个谁陪我去逛逛街吧! 唉,今天真倒霉,诸事不顺,还遇到那么个讨厌鬼......” 瞧,这些都是日常我脑子里闪现的念头,全都是贪嗔痴,佛法呢?在哪里?

正当我在无明的念头中打滚还浑然不觉时,师父的声音仿若一道惊雷将我打醒:“道青啊,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脑子里时时刻刻装的都是这些个念头,到死亡来临的那一天,你会去到哪里啊?” 我茫然了......是啊,我会去到哪里啊? 我是深信三世因果和六道轮回的,我是知道三恶道众生有多苦、轮回有多苦的,我是明白唯有佛法才能自救的。可现在的我,却倒在无明的糖衣炮弹之下!试想,当我真的因恶业牵引堕入恶趣时、当我真的身处恶趣受极大苦时,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到了那个时候,我才会哭着喊着说:“师父,救救我吧,我要开始念佛、念法、念僧,只要我能脱离恶趣,我一定会精进修学佛法的”......可真的到了那个时候,这一切哭喊有用吗?学佛,不是和佛菩萨做交易!不是等到身陷困境无法解脱时才想起唯有佛法可以救自己。真的到那个时候,你失去了暇满人身、失去了闻法修学的资格,即便你想做交易,你都没有资本!

念头一转,我仿佛看到了我的前生:曾经某一世,也许我是一头猪,在泥地里刨食时,听到有人说:“唉!我辈长劫以来皆处于恶趣,实乃可悲可怜啊!”可惜我听不懂,我只是望着土里露出的一截萝卜快乐地哼哼唧唧。曾经某一世,也许我际遇稍好,托生为天人,却为无瑕之身,我不能修法,只能待寿命终了时重堕轮回。曾经某一世,也许我就是小学课本里描述的那只寒号鸟,在寒风中瑟瑟发抖的时候,我一遍又一遍对自己说:“哆啰啰,哆啰啰,寒风冻死我,明天就垒窝”。可第二天,天晴了,风住了,我立刻忘记了前一夜的痛苦,垒窝什么的,还是以后再说吧!于是,终于有一晚,我被冻死在风雪中。曾经某一世,我不知道是怎样的机缘,得闻一声佛号、一句偈语,我顿时了悟,唯有佛法可以救自己,于是我拼命将这个意识保存在我的阿赖耶识中,并祈求在以后的某一世我能得到一次宝贵的堪修之身、获得一个闻法修学的契机......不知道多少生多少世之后,得上苍垂怜,这一世,我的愿望得以实现了,可我却忘记了一切:我忘记了曾经在轮回中的生不如死,忘记了曾经许下的愿望,忘记了暇满人身的易失难得,更忘记了唯有修学才能让自己解脱轮回。我什么都忘记了,只记得和贪嗔痴做游戏,虚掷人生。这时候,我仿佛又听见师父的声音,师父说:“道青啊,你忘记了你发愿学佛的初心,忘记了你修学佛法的因缘,师父帮助你回忆一下吧!如果你仍旧这样下去,你知道将来等待你的会是什么吗?你好好想一想,想清楚,告诉自己,你该怎样做!”

沉默许久,我终于说道:“师父,我想明白了,我该怎么做!我应该将现世生命中的每一天,真正当作是生命的最后一天来度过,我应该让佛法成为我生命的主导而非点缀,我应该让修学成为我生活的常态而非偶尔,我应该时刻警惕死神的虎视眈眈伺机而动、抓紧时间修学,我应该真心舍弃今生的享乐和所谓的幸福,我应该心存感恩珍惜善缘,我应该为我未来的生命负责、做我应该做的事。师父,我还想帮助我身边的人们,走出俗世的痛苦,脱离轮回的痛苦,走向解脱之路!师父,我将正视自己的优缺点,直面自己的内心深处,真诚并残忍地剖析自己的心,把其中属于凡夫和无明的那部分连根拔起并完全摒弃,也许这样做会让我的心鲜血淋漓支离破碎,可这些痛,和三恶趣的痛苦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呢?我应该勇敢且毫无畏惧,我应该精进而毫不懈怠,为了获得究竟解脱,我必须从现在、从当下就开始改变!”

每天深夜临睡前、每日清晨起床时,我都要提醒自己:死神今天没有来,但它随时可能来,我没有时间可以浪费,我要精进修学!每时每刻,当凡夫心抬头想做主导时,当不善的念头要生起时,我心里要警铃大作,立即用出离心将其对治,用善的念头将其取代。对无常的观修,要时刻做永不停歇、日日月月年年循环不断,直至将其融入我的生命!到那时,我可以想见,会有一个全新的道青,她出离了贪嗔痴,她发起了真实无伪之菩提心,她圆满了生命品质......在面对师父的时候,她能心无愧疚地对师父顶礼膜拜,发自肺腑地说一声:“师父,感恩您!”

师兄们,请监督我、鞭策我吧!牢记:“当知: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当思:得此贤妙身,何令其无果?当做:持戒修善,励力不怠!” https://t.cn/R4GPm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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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免证事实:反驳与推翻之区别| 审判研究

余文唐 福建莆田中院

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我国免证事实的否定规则,肇始于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当时只有推翻一种否定规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开始区分反驳与推翻两个否定规则,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对其微调而规定如下:“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第二款保留盖然性更高的裁判预决事实和公证证明事实适用推翻规则外,其它具有或然性的免证事实均适用反驳的否定规则。

而就目前来看,对该两规则的研究状况尚不够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异同在哪里,包括否定根据、否定方式和否定程度等方面的认识仍存分歧。尤其是对否定程度的表述过于抽象,不便于司法者的掌握和适用。本文从免证事实的否定方式、否定根据和否定程度三个角度,对反驳和推翻进行比对分析,寻找两者区别之所在;并参考国外的相关理论模式,将“法官内心确信”与“盖然性等级”相挂钩,对两者之否定程度加以具体化。

一、观点摘要与要点比对

先来看看如下几种说法:其一,王新平:“足以反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能够动摇免证事实。……足以推翻: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1]其二,潘华明:“反驳和推翻,……蕴含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反驳相对容易,动摇法官心证即可;推翻则十分困难,必须彻底否定该免证事实。”[2]其三,华东旭:“足以反驳的标准是‘证伪’,即只要证明不是就可以;足以推翻的标准是‘证伪’+‘证是’,即不止证明不是什么,还要证明是什么。”[3]其四,诉讼助手微信公号:“反驳只要是证明对方‘不是’就可以,反驳可以用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推翻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还要证明自己的‘是’。”[4]其五,陈中、黄韵霜:“‘足以推翻’应指相反证据已令其所证明的相反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足以反驳’则指相反证据足以动摇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确信即可。”[5]其六,熊承星:“按传统理论,对于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只需要动摇本证事实,即反证使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使得本证方所主张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就实现了足以反驳的目的;而对于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公证事实,反证的证明力度得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行,如此才属于足以推翻。”[6]

在以前的证据法论著中,大都对“反驳”与“推翻”未做严格的区分,经常将两者混而同之。而在普通的语境下,却是将“反驳”作为“推翻”的手段,“推翻”作为“反驳”的结果来使用。

上述诸论者就免证事实的两类否定规则的探讨是难能可贵的,其观点很有启发性和参考价值。这里从否定免证事实的方式、根据、程度等三个方面,对上述六种说加以比较:

首先,否定方式。上述诸位论者虽未言明否定方式,但从其表述或反驳程度反观可知,在反驳方式上均为直接反驳;而在推翻方式上,王新平、潘华明、陈中和黄韵霜以及熊承星的说法实际上是间接推翻,华东旭和诉讼助手微信公号的是直接推翻与间接推翻双管齐下。

其次,否定根据。除潘华明、华东旭未涉及此方面外,王新平和陈中、黄韵霜的说法是“相反证据”,熊承星的“反证”含义似同于此;比较特别的是诉讼助手微信公号的观点,认为反驳的根据可以是证据也可以是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推翻则只能用证据。

其三,否定程度。除华东旭、诉讼助手微信公号在此方面未予明确外,其他四位在反驳程度上虽然存在差异表述但其意思基本一致:动摇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确信。区别在于推翻程度上:王新平和熊承星认为推翻须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潘华明的说法是须达到“彻底否定该免证事实”,陈中、黄韵霜的观点为“相反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二、问题简析与理论检讨

从上述六种说法的比对中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反驳和推翻的方式应否有所区别?二是反驳的根据可否包括“相反证据”之外的“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反驳和推翻各自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应是否定性的。反驳和推翻的对象均为其所针对的免证事实,目的都是要否定各自针对的免证事实。而否定免证事实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否定和间接否定。直接对免证事实予以否定的是直接否定,间接否定则是通过证明免证事实之相反事实(例外事实)的存在来否定免证事实。所以,不论是反驳还是推翻,都有直接否定与间接否定两种方式。

关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上也有此一说。例如证据法专家何家弘称:“反驳的方式可以是举出证据,也可以是进行说服和论辩。”[7]然而,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来看,该规定将反驳和推翻的根据明确限定为“相反证据”。据此,除相反证据之外的其他事实和理由,应该不属于否定免证事实的根据。

而第三个问题,应该是反驳与推翻之间区别的集中体现之所在。两者所须达到的程度,应该与免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和否定方式相关联,而且还应与盖然性的等级挂钩。上述论者关于免证事实否定程度的诸种说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 . 没有从否定方式上分别指出各自的否定标准。2 . 主张的否定标准大都过于抽象。3 . 否定标准特别是推翻的标准相当不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知:[8]其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其二,反驳本证的最低程度是使本证事实真伪不明。前者为本证的证明标准,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方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最低证明程度。后者是反证的程度要求,即反驳方对本证事实反驳成功的最低程度。而所谓真伪不明,就是法官对待证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信。这有两种情形:一是本证与反证旗鼓相当、势均力敌,这是狭义的真伪不明。二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这为真伪不明的扩大含义。[9]

如此,以真伪不明作为反驳成功的最低要求是否合适?或者说应当如何理解两种反驳方式中的真伪不明?

一方面,既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方的本证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那么直接反驳本证事实按理只要使得本证达不到该证明标准即足够。因此这里似应适用真伪不明的扩大含义,即被反驳的免证事实的可信度至少须降到优势盖然性。[10]

另一方面,通常认为间接反驳属于本证范畴,那么这一本证的证明标准是否也是使得本证事实真伪不明?很显然,这里的真伪不明应是典型的真伪不明才说得通。也就是说,间接反驳所证明的相反事实应与免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同等。而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证证明的公信,欲推翻该两项事实,直接推翻和间接推翻的最低程度要求起码得严于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一个等级。

三、基本结论与具体标准

综上,本文的基本结论为:

一是反驳与推翻免证事实的根据限于“相反证据”,而不包括此外的其他“事实和理由”。相反证据是与证明免证事实存在的本证证据相互排斥,能够否定免证事实存在的证据。

二是反驳与推翻的方式均有直接否定与间接否定之分。直接否定是矛头直接指向免证事实,具体操作上是以相反证据否定免证事实的本证证据,是一种“釜底抽薪”(挖墙脚)式的攻击方法;间接否定则是通过以相反证据证明与免证事实相反的事实或曰“例外事实”的存在,进而否定免证事实存在的“迂回战术”式攻击方法。

三是直接否定属于反证,作用在于动摇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确信;间接否定属于本证,即证明相反事实的成立或曰存在。

四是反驳与推翻的区别集中于两者的否定程度上。案件事实的可信度或曰法官的内心确信,由高到低的层次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清晰可信)、优势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合理可能性等。[11]因推翻对象具有特殊公信力,故其要求须严于反驳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直接反驳须使得法官对免证事实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之下一层次,即优势盖然性;直接推翻则须使免证事实的可信度降至再下一层次,即合理可能性。而间接反驳证明的相反事实可信度须与免证事实的同等,即高度盖然性;间接推翻证明的相反事实可信度则须高于免证事实的可信度,即排除合理怀疑。

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以刻度的方法对证明结果的等级做了划分:0%=绝对不可能;1-24%=非常不可能;25-49%=不太可能(合理可能性);50%=完全不清楚(狭义的真伪不明);51-74%=大致可能(优势盖然性);75-99%=非常可能(高度盖然性);100%=绝对可能。[12]

参考这种刻度,民事诉讼免证事实的否定程度可以大体标示为:
第一,直接反驳只需使免证事实的可信度降至74%以下即可,也即否定程度只需达到25%以上即可。第二,直接推翻至少必须使免证事实的可信度降至50%,也即否定程度必须达到50%;第三,间接反驳所证明的相反事实可信度至少需要达到75%;第四,间接推翻所证明的相反事实的可信度必须达到100%。[13]

以此刻度来标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的“真伪不明”,应该是待证事实(免证事实)的可信度为25-74%之间,涵盖合理可能性和优势盖然性两个等级。以此广义的真伪不明作为反驳成功的标准,未免过于宽泛而且混淆直接反驳与间接反驳对免证事实的否定程度,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失之偏颇。比如,包含在广义真伪不明中的狭义真伪不明,可以作为间接反驳的否定程度——免证事实未被反驳其最低的可信度仍为75%,被间接反驳证明的相反事实可信度与其同等,这事实上也就是两者的可信度旗鼓相当各占50%。但若将狭义真伪不明作为直接反驳的标准却是不恰当的,因为直接反驳的反驳可信度只需达到25%即可而不必达到50%,而导致免证事实的可信度也不必降至50%而只需降至74%。
       
…………

【哪吒火了!“哪吒故里”引发争议】近日,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将不少观众吸引进了电影院,哪吒形象让很多人印象深刻。一些城市也开始乘势宣传自己的“哪吒文化”。记者注意到,全国至少有4地宣称是“哪吒”的家乡,当地政府官网上发布了不少证明此地为“哪吒故里”的证据。

“哪吒只有一个人,怎么会有这么多‘故里’呢?”有的网友表示疑问。专家表示,建立在一定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开发有助于保护文物古迹、延续文化传统。但需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否则失败的可能性会很高。

“故里”一:四川宜宾
理由:发现“哪吒洞”“金光洞”等

《哪吒》热映的同时,一些城市也开始乘势宣传自己的“哪吒文化”。

四川宜宾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7日、8日先后发表了题为《〈哪吒〉热映,哪吒的故乡就是宜宾》和题为《哪吒祖庙在宜宾,这事早就有定论》的文章,两篇文章均表示,哪吒是个“宜宾娃”。

据《哪吒祖庙在宜宾,这事早就有定论》一文和宜宾市政府官方网站2017年发布的《小哪吒根在宜宾,三太子牵动两岸》一文介绍,曾任供奉哪吒的台湾省嘉义市南天门太子宫主持黄樟,于上世纪90年代来到宜宾,发现了一个名为“哪吒洞”的洞窟。此后,在当地重建“哪吒行宫”的同时,不少研究者从人文地理、民风民俗、民间传说等方面进行了考证。

文中称,距离宜宾市区7公里处的南广镇,古名陈塘关,“李靖镇守于此,哪吒出生于此,似乎合情合理。”当地的一些民俗也可能和哪吒的“乾坤圈”“红肚兜”有关。“宜宾地下埋藏着丰富的海洋生物化石;与宜宾毗邻的自贡井盐,其卤水就是海水浓缩而成。这些足以说明,宜宾及其附近地区原系大海。民间传说,哪吒令四海龙王一夜间将海水东退一万里,又恰与现在宜宾与东海的距离相差无几。”

此外,宜宾当地还能找到《封神演义》中哪吒的师傅太乙真人居住的“金光洞”;哪吒打死龙王三太子在河口留下的“龙脊石”等景观。“根据考察得到的大量佐证材料,专家学者一致认定:翠屏山的哪吒庙为中国唯一的哪吒祖庙,哪吒的故乡在宜宾,哪吒的根在宜宾。”《小哪吒根在宜宾,三太子牵动两岸》一文说。

2018年6月,宜宾市政府官方网站发文称,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已正式命名宜宾市翠屏区为“中国哪吒文化之乡”,“翠屏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打造哪吒文化品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促进全区文创产业发展,以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全区经济结构改革,走出一条生态绿色的经济发展道路。”

“故里”二:四川江油
理由:哪吒太子信仰、宗教文化发源地

记者检索发现,除了四川宜宾,还有至少3地宣称是“哪吒故里”,其中包括四川另一座城市江油。

江油市政府官方网站介绍,江油是哪吒太子信仰和相关民俗、宗教文化的发源地。“自古以来,江油民众世代流传着关于哪吒太子的传奇故事。古典文学《封神演义》中有关描述哪吒的很多地方:哪吒出世的陈塘关、哪吒闹海的九湾河、哪吒显圣的翠屏山祖庙、哪吒拜师修炼成仙的乾元山金光洞至今依然留存在江油的山川间。”江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也有“哪吒故事及民俗”。

“我们这里的乾元山金光洞又叫太乙洞,在传说中是太乙真人传授哪吒神通的地方。”四川省江油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清代纂修的《江油县志》记载,哪吒的出生地“陈塘关”就在江油一带。

据江油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江油市与哪吒相关的景观多位于含增镇,2018年11月,江油市政府官方网站曾发文称,含增镇“依托哪吒文化,全力打造全域旅游”。

“故里”三:天津陈塘庄
理由:哪吒形象或来自“杨柳青年画”

除了四川的两座城市,天津河西区也宣称拥有一处“哪吒故里”。

8日,天津市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据传就是哪吒父亲李靖曾镇守的陈塘关,“全国很少有叫‘陈塘’的地方。”工作人员说,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挂甲寺因兵将把甲胄挂在寺院周围而得名,可见这里长期以来都是军事重地,“所以陈塘关总兵李靖曾在河西区陈塘庄镇关是有据可依的”。

记者注意到,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官方网站针对河西区与哪吒的关系曾发文称:“民间传说,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托塔李天王李靖曾镇守陈塘庄,其三子哪吒曾在这里闹海杀死龙王三太子。《西游记》作者吴承恩在描写李靖父子时,曾多次到天津游览并搜集素材,并可能依照杨柳青年画中的人物形象描写哪吒原型。”

据前述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作为哪吒故里,河西区曾举办“哪吒体育节”,也开发了与哪吒相关的文创产品。

“故里”四:河南西峡
理由:西峡县丁河镇有两座哪吒庙

另一处“哪吒故里”位于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据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介绍:“传说中哪吒的故里陈塘关,位于今西峡县丁河镇奎文村附近。”为了感谢哪吒打死龙王三太子,制服龙王,“在(西峡县)奎文村哪吒的出生地建庙,供人瞻仰。”

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丁河镇有两座哪吒庙,日常都对外开放。

延伸阅读

专家:在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开发,有助于保护文物古迹、延续文化传统

四地均宣称当地为“哪吒故里”的情况引发了一些网友的疑惑:“哪吒不论是否真实存在,都只能有一个家,那么全国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哪吒故里’?”

对此,四川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教授肖尧中表示,神话故事也有基本的历史痕迹,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在一定历史、文化基础上的开发有助于保护文物古迹、延续文化传统。

同时,肖尧中教授也提醒,哪吒是神话传说中的人物,在历史中并非真实存在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探讨哪吒故里意义不大。源于神话的东西要进行商业开发,一定要有民间基础,否则可能就是伪文化,“一些地方想借力哪吒热度,但要成功的前提是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否则失败的可能性会很高。”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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