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朔高速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 神池县环境局拒监管
山西神池县龙泉镇柴家堰村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严重遭举报,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等问题,而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却百般袒护,被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执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2022年7月13日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因粉尘排放被当地群众举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该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不分日夜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粉尘四处飞扬,在该企业周边的土地和老百姓种的庄稼上到处都是灰白色的粉末,企业的围墙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石料没有苫盖。经过几天观察该企业几乎天天如此生产,7月17日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此后一位自称中铁二十二局的负责人来电表示,污不污染关你啥事!而自称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该高速属于省重点工程,石料厂已经花钱买了周边村民种植的玉米。在此我们不禁要问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环境治理监管单位,难道该企业买了周边群众的玉米,就不会有污染了吗?还是说花钱堵了村民的嘴,企业怎么污染就无所谓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
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神池县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如此污染环境无视国家法令法规,而作为环境监管单位的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不去监管、不去执法反而还为该企业找理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也拒绝执行。该局如此执法显然纵容了该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有法不依又是否存在其他猫腻呢?这样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该局局长党组书记作为负责人又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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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神池县龙泉镇柴家堰村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严重遭举报,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等问题,而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却百般袒护,被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执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2022年7月13日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因粉尘排放被当地群众举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该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不分日夜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粉尘四处飞扬,在该企业周边的土地和老百姓种的庄稼上到处都是灰白色的粉末,企业的围墙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石料没有苫盖。经过几天观察该企业几乎天天如此生产,7月17日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此后一位自称中铁二十二局的负责人来电表示,污不污染关你啥事!而自称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该高速属于省重点工程,石料厂已经花钱买了周边村民种植的玉米。在此我们不禁要问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环境治理监管单位,难道该企业买了周边群众的玉米,就不会有污染了吗?还是说花钱堵了村民的嘴,企业怎么污染就无所谓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
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神池县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如此污染环境无视国家法令法规,而作为环境监管单位的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不去监管、不去执法反而还为该企业找理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也拒绝执行。该局如此执法显然纵容了该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有法不依又是否存在其他猫腻呢?这样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该局局长党组书记作为负责人又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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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神朔高速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 神池县环境局拒监管】山西神池县龙泉镇柴家堰村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严重遭举报,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等问题,而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却百般袒护,被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执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2022年7月13日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因粉尘排放被当地群众举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该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不分日夜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粉尘四处飞扬,在该企业周边的土地和老百姓种的庄稼上到处都是灰白色的粉末,企业的围墙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石料没有苫盖。经过几天观察该企业几乎天天如此生产,7月17日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此后一位自称中铁二十二局的负责人来电表示,污不污染关你啥事!而自称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该高速属于省重点工程,石料厂已经花钱买了周边村民种植的玉米。在此我们不禁要问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环境治理监管单位,难道该企业买了周边群众的玉米,就不会有污染了吗?还是说花钱堵了村民的嘴,企业怎么污染就无所谓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
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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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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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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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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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
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神池县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如此污染环境无视国家法令法规,而作为环境监管单位的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不去监管、不去执法反而还为该企业找理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也拒绝执行。该局如此执法显然纵容了该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有法不依又是否存在其他猫腻呢?这样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该局局长党组书记作为负责人又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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