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霞贡柑“抢鲜”登顶广州塔】
现在的丹霞山仍是层峦耸翠,山下也另有一番好风景,目光所及之处,都是贡柑挂满枝头的景象,漫山遍野的金黄果子,颗颗圆润饱满、果香四溢,令人垂涎欲滴。
12月7日晚上,丹霞贡柑来到广州,登上广州地标广州塔,举办“广东柑橘‘12221’市场营销行动——丹霞贡柑登顶广州塔品鉴推介会”。旨在进一步打响丹霞贡柑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牌知名度,提升丹霞贡柑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号召力,拓展销售渠道,为柑农办实事,助力柑农增收致富。
在广州塔推介会现场,韶关市仁化县委副书记刘海旺给大家描绘了此刻丹霞贡柑果园里的美景:“正值丹霞贡柑成熟采收时节,此刻的丹霞山下,贡柑金黄的果实挂满枝头,犹如一盏盏明灯,照亮果农们丰收的笑脸。轻轻剥开一颗丹霞贡柑,每一次入口的沁人心脾,是大自然的馈赠,是时光沉淀的清甜,是仁化人民的坚守,是我们每年秋冬最甜蜜的期盼。”
据刘海旺介绍,近年来仁化县深入推进丹霞贡柑“12221”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践行“我为柑农办实事”系列活动,丹霞贡柑产业蓬勃发展,已逐渐发展成“全贡柑第一县”,种植规模及产量稳居全国第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郑宏宣在致辞中指出:仁化县找准出发点,切实为柑农办实事,丹霞贡柑已经成为仁化人民的“致富果”,这就是“12221”的推动作用。“12221”是在实践中产生的,这串数字高度浓缩了广东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它改变了过去农业只抓生产“一条腿走路”的现象,转变为市场、生产两手抓、两手硬,把市场挺在生产前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套先行先试模式的指导下,广东打造了多个特色农产品营销实战的成功案例,广东荔枝、徐闻菠萝等“粤字号”农产品红遍五湖四海,八方农民增收致富。下来通过持续深化“12221”丹霞贡柑市场体系建设,市场倒逼生产培优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实行标准化经营,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祝愿丹霞贡柑走进大湾区、走向全国、走向全世界。
随着出席推介会的嘉宾共同按下亮灯按钮,丹霞贡柑的标志亮灯广州塔。通过这个万众瞩目的广州地标,向全世界宣告:丹霞贡柑来了!
本次活动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承办,南方农村报社、仁化县人民政府协办。
丹霞贡柑为什么好吃?
跨过巍巍南岭,穿过梅关古道,就来到北纬25度的丹霞山畔。丹霞山是世界“丹霞地貌”的命名地,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风景区,被誉为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丹霞贡柑,就生长于此。
丹霞贡柑为什么好吃?看看其生长的环境,世界公认的黄金气候生态带为果树生长带来充足的阳光、丰沛的雨水,有利于果实糖度的积累。丹霞地貌独有的红砂岩壤土,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良好的生长环境赋予丹霞贡柑“色如渥丹、灿若明霞”的特殊色泽,有着与丹霞日出相似的外形,皮薄易剥、肉脆化渣、清甜香蜜,故名为丹霞贡柑。
“不是所有的贡柑都叫丹霞贡柑。”据刘海旺介绍,只有仁化县出品,经过丹霞贡柑品控中心层层筛选而来的贡柑,才能被赋予“丹霞贡柑”的称号,并有资格使用集商标注册、产品溯源、防伪标签为一体的丹霞贡柑品牌包装。
对品质的严格把控,让丹霞贡柑屡获殊荣,品牌效益日益凸显。2019年,仁化县被认定为“仁化贡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及“贡柑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丹霞贡柑被核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被认定为“粤字号”年度最有价值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020年,“丹霞贡柑”被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目前,全县共8家企业获得“粤字号”广东省名牌产品,4个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2个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黄坑镇、黄坑村被评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和示范村”。
外国友人为丹霞贡柑打call
“丹霞贡柑我们都爱!”在广州塔推介会现场,多位外国友人品尝丹霞贡柑后,齐齐表达了对丹霞贡柑的喜爱之情。
“丹霞贡柑很甜很多汁,我觉得非常好吃,用它做的甜品也别有一番风味。”来自印度的安娜表示,她对在广州塔举行的水果品鉴推介会感到非常新奇,“在广州地标的加持下,我们都想了解丹霞贡柑。”
安娜还告诉记者,她家乡的亲人朋友都非常喜欢来自中国广东的特产,比如荔枝等。“不过,在我们国家,荔枝卖得特别贵。所以之前我回家时,经常都会带上荔枝。这次吃完美味的丹霞贡柑,我下次回家时也一定要带上一些给他们尝尝。”安娜说。
丹霞山下种成全国贡柑第一县
12月1日,世界自然遗产地丹霞山脚下、阅丹公路旁的省级古村落夏富村热闹非凡,韶关仁化县丹霞贡柑开园节系列活动在这里开幕。当天,10辆专车满载逾40万斤丹霞贡柑,发往北京、上海、武汉等全国10座城市,让全国各地消费者品尝来自仁化的甜蜜。
近年来,仁化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推广“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推动优质特色农产品向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深感构建完整产业链的重要性。”据刘海旺介绍,仁化县成立了仁化县柑橘产业协会,种植企业、加工企业、物流企业等多方经营主体一应俱全。建设了仁化县丹霞贡柑品控中心,这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现代化、智能化、高效化的丹霞贡柑认证分选场,拥有国内顶级4通道智能分选线,可对贡柑的大小、色泽、酸甜度、瑕疵、空心、农残等关键指标做无损筛选,确保丹霞贡柑产品以统一标准走上市场。
如今,柑橘产业已成为当地农户增收致富的“摇钱树”。仁化县贡柑种植面积达20万亩,总产量约30万吨,种植规模及产量稳居全国第一。总产值约18亿元,产业覆盖全部乡镇,带动全县3万余户农民。
一颗颗金果果正走出粤北“深山”,走向世界,小小的贡柑也成为了仁化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让农业高质高效,让农民富裕富足。
丹霞贡柑“抢鲜”上市
最近几天,丹霞贡柑正全面“抢鲜”上市。在黄坑镇的贡柑基地上,果农们正按预售订单忙碌采摘贡柑,新鲜的贡柑经智能分选线筛选后,一箱箱打包好,由物流车辆速递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手中。
“这两天,光在淘宝上就有好几百个订单,还有客户在微信直接下单的。这些天快递车都跑来这好几趟呢。我们还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推出了一斤装的试吃装,吸引了很多外地买家。”黄坑贡柑种植大户黄先生说,电商渠道的畅通,加速了自家贡柑销售。
据了解,当地贡柑种植大户一般是直接和快递合作的,快递车直接上门揽件,而一些种植产量少的果农可以把贡柑打包放到村电商站等快递车集中装运,果农销售自家的水果,货物流动更方便了,电商平台和快递服务为贡柑销售插上双翼。
钱大妈集团相关负责人出席推介会时也表示,一直以来,钱大妈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助力,为乡村振兴助力。“我们可以通过门店、菜吧和电商渠道,助力广东本土的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帮助更多像丹霞贡柑这样的广东特色农产品走进社区,走到全国、全世界的消费者身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现在的丹霞山仍是层峦耸翠,山下也另有一番好风景,目光所及之处,都是贡柑挂满枝头的景象,漫山遍野的金黄果子,颗颗圆润饱满、果香四溢,令人垂涎欲滴。
12月7日晚上,丹霞贡柑来到广州,登上广州地标广州塔,举办“广东柑橘‘12221’市场营销行动——丹霞贡柑登顶广州塔品鉴推介会”。旨在进一步打响丹霞贡柑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品牌知名度,提升丹霞贡柑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号召力,拓展销售渠道,为柑农办实事,助力柑农增收致富。
在广州塔推介会现场,韶关市仁化县委副书记刘海旺给大家描绘了此刻丹霞贡柑果园里的美景:“正值丹霞贡柑成熟采收时节,此刻的丹霞山下,贡柑金黄的果实挂满枝头,犹如一盏盏明灯,照亮果农们丰收的笑脸。轻轻剥开一颗丹霞贡柑,每一次入口的沁人心脾,是大自然的馈赠,是时光沉淀的清甜,是仁化人民的坚守,是我们每年秋冬最甜蜜的期盼。”
据刘海旺介绍,近年来仁化县深入推进丹霞贡柑“12221”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践行“我为柑农办实事”系列活动,丹霞贡柑产业蓬勃发展,已逐渐发展成“全贡柑第一县”,种植规模及产量稳居全国第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郑宏宣在致辞中指出:仁化县找准出发点,切实为柑农办实事,丹霞贡柑已经成为仁化人民的“致富果”,这就是“12221”的推动作用。“12221”是在实践中产生的,这串数字高度浓缩了广东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它改变了过去农业只抓生产“一条腿走路”的现象,转变为市场、生产两手抓、两手硬,把市场挺在生产前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这套先行先试模式的指导下,广东打造了多个特色农产品营销实战的成功案例,广东荔枝、徐闻菠萝等“粤字号”农产品红遍五湖四海,八方农民增收致富。下来通过持续深化“12221”丹霞贡柑市场体系建设,市场倒逼生产培优品种、提升品质、打造品牌、实行标准化经营,走高质量发展的路子。祝愿丹霞贡柑走进大湾区、走向全国、走向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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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承办,南方农村报社、仁化县人民政府协办。
丹霞贡柑为什么好吃?
跨过巍巍南岭,穿过梅关古道,就来到北纬25度的丹霞山畔。丹霞山是世界“丹霞地貌”的命名地,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风景区,被誉为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丹霞贡柑,就生长于此。
丹霞贡柑为什么好吃?看看其生长的环境,世界公认的黄金气候生态带为果树生长带来充足的阳光、丰沛的雨水,有利于果实糖度的积累。丹霞地貌独有的红砂岩壤土,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沃。良好的生长环境赋予丹霞贡柑“色如渥丹、灿若明霞”的特殊色泽,有着与丹霞日出相似的外形,皮薄易剥、肉脆化渣、清甜香蜜,故名为丹霞贡柑。
“不是所有的贡柑都叫丹霞贡柑。”据刘海旺介绍,只有仁化县出品,经过丹霞贡柑品控中心层层筛选而来的贡柑,才能被赋予“丹霞贡柑”的称号,并有资格使用集商标注册、产品溯源、防伪标签为一体的丹霞贡柑品牌包装。
对品质的严格把控,让丹霞贡柑屡获殊荣,品牌效益日益凸显。2019年,仁化县被认定为“仁化贡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及“贡柑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丹霞贡柑被核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被认定为“粤字号”年度最有价值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020年,“丹霞贡柑”被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目前,全县共8家企业获得“粤字号”广东省名牌产品,4个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2个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黄坑镇、黄坑村被评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和示范村”。
外国友人为丹霞贡柑打call
“丹霞贡柑我们都爱!”在广州塔推介会现场,多位外国友人品尝丹霞贡柑后,齐齐表达了对丹霞贡柑的喜爱之情。
“丹霞贡柑很甜很多汁,我觉得非常好吃,用它做的甜品也别有一番风味。”来自印度的安娜表示,她对在广州塔举行的水果品鉴推介会感到非常新奇,“在广州地标的加持下,我们都想了解丹霞贡柑。”
安娜还告诉记者,她家乡的亲人朋友都非常喜欢来自中国广东的特产,比如荔枝等。“不过,在我们国家,荔枝卖得特别贵。所以之前我回家时,经常都会带上荔枝。这次吃完美味的丹霞贡柑,我下次回家时也一定要带上一些给他们尝尝。”安娜说。
丹霞山下种成全国贡柑第一县
12月1日,世界自然遗产地丹霞山脚下、阅丹公路旁的省级古村落夏富村热闹非凡,韶关仁化县丹霞贡柑开园节系列活动在这里开幕。当天,10辆专车满载逾40万斤丹霞贡柑,发往北京、上海、武汉等全国10座城市,让全国各地消费者品尝来自仁化的甜蜜。
近年来,仁化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富民兴村产业,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推广“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推动优质特色农产品向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深感构建完整产业链的重要性。”据刘海旺介绍,仁化县成立了仁化县柑橘产业协会,种植企业、加工企业、物流企业等多方经营主体一应俱全。建设了仁化县丹霞贡柑品控中心,这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现代化、智能化、高效化的丹霞贡柑认证分选场,拥有国内顶级4通道智能分选线,可对贡柑的大小、色泽、酸甜度、瑕疵、空心、农残等关键指标做无损筛选,确保丹霞贡柑产品以统一标准走上市场。
如今,柑橘产业已成为当地农户增收致富的“摇钱树”。仁化县贡柑种植面积达20万亩,总产量约30万吨,种植规模及产量稳居全国第一。总产值约18亿元,产业覆盖全部乡镇,带动全县3万余户农民。
一颗颗金果果正走出粤北“深山”,走向世界,小小的贡柑也成为了仁化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让农业高质高效,让农民富裕富足。
丹霞贡柑“抢鲜”上市
最近几天,丹霞贡柑正全面“抢鲜”上市。在黄坑镇的贡柑基地上,果农们正按预售订单忙碌采摘贡柑,新鲜的贡柑经智能分选线筛选后,一箱箱打包好,由物流车辆速递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手中。
“这两天,光在淘宝上就有好几百个订单,还有客户在微信直接下单的。这些天快递车都跑来这好几趟呢。我们还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推出了一斤装的试吃装,吸引了很多外地买家。”黄坑贡柑种植大户黄先生说,电商渠道的畅通,加速了自家贡柑销售。
据了解,当地贡柑种植大户一般是直接和快递合作的,快递车直接上门揽件,而一些种植产量少的果农可以把贡柑打包放到村电商站等快递车集中装运,果农销售自家的水果,货物流动更方便了,电商平台和快递服务为贡柑销售插上双翼。
钱大妈集团相关负责人出席推介会时也表示,一直以来,钱大妈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助力,为乡村振兴助力。“我们可以通过门店、菜吧和电商渠道,助力广东本土的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帮助更多像丹霞贡柑这样的广东特色农产品走进社区,走到全国、全世界的消费者身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走在乡村振兴的路上,
沐浴着深秋的风。
蔚蓝的天空,
转载着田间隆隆的收获声。
放眼望去,
三抢两早忙个不停。
俺们农民,
肩负着土地变金的使命,
为实现共同富裕竭尽所能。
请关注与尊重,
农民的一举一动。
因为俺们也是大家庭成员,
就是分工不同。
社会主义下的三农,
振兴不再是梦,
更是两个文明夯实的基层。 https://t.cn/R2WxTj0
沐浴着深秋的风。
蔚蓝的天空,
转载着田间隆隆的收获声。
放眼望去,
三抢两早忙个不停。
俺们农民,
肩负着土地变金的使命,
为实现共同富裕竭尽所能。
请关注与尊重,
农民的一举一动。
因为俺们也是大家庭成员,
就是分工不同。
社会主义下的三农,
振兴不再是梦,
更是两个文明夯实的基层。 https://t.cn/R2WxTj0
员工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被认定工伤,公司为了逃避支付补助金, 向人社局举报,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员工怎么维权?
马某为长沙某公司的员工,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2017年6月21日18时左右,马某下楼买水时在二楼楼梯间摔倒。2017年6月22日,公司人事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因员工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属于私事,不符合工伤,但公司本着人文关怀政策,特为员工进行工伤申报,马某在该说明上签字。2017年6月23日,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事由为马某接受工作安排,在搬运办公用品过程中不慎摔倒,扭伤右脚脚踝。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马某休假,马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续签,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和伤残待遇。于是,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于2018年5月3日向人社局举报,称马某受伤是因采取非常危险的蹦跳动作下楼梯导致,并非马某搬运办公用品摔伤。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公司在为马某申报工伤时存在虚构事实情况,马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于是,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马某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提供的主要证据《关于马某受伤实际情况说明》均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庭审质询;人社局提供的另一份主要证据视频截图系视听资料,不能与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对人社局的上述两份主要证据不予采信。故对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即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该行政行为,以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综上,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人社局上诉:公司和马某提供虚假材料,人社局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信赖利益应当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而非维护不法利益。
人社局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马某在公司搬运办公用品受伤。后人社局接到公司举报,人社局查实后,确认马某并非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而是下楼买水受伤,依法撤销决定书。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12份证据,一审法院对重要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未提及,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信赖利益应当仅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马某和公司虚构事实申请工伤,所追求和维护的是不法利益,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二审法院:马某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二审法院认为,由公司制作、马某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确认马某事发当时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不慎摔伤,该事实与公司举报之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相互印证。马某在工作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马某摔伤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马某可以认定为工伤,且人社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仅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虚假陈述马某是搬运办公用品受伤为由,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和马某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人社局可依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马某摔伤当时为工作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下楼买水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应当把握员工是否为公司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直接工作原因容易理解,至于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情(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作休息等)(详见点击☞女员工值班被性侵,导致精神失常,人民法院认定是工伤 )。马某上班时下楼买水,是为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必须从事的事情,也是为了继续工作所做的事情,符合公司的利益,该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的“工作原因”。至于“工作场所”,在认定时,不应仅限于员工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员工的基本权利,满足员工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范围。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员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因此,马某在楼梯间摔伤,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点: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2版,第70—71页。]。
本案中,人社局对马某的受伤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除非马某存在违法行为或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社局才可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且人社局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损害马某的利益。而事实是,马某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也非骗取国家财产。不管马某是上班时间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还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受伤,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前提下,人社局应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介绍:匡慧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大学法学硕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擅长企业用工管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累计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联系电话:158-9855-6397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
马某为长沙某公司的员工,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2017年6月21日18时左右,马某下楼买水时在二楼楼梯间摔倒。2017年6月22日,公司人事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因员工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属于私事,不符合工伤,但公司本着人文关怀政策,特为员工进行工伤申报,马某在该说明上签字。2017年6月23日,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事由为马某接受工作安排,在搬运办公用品过程中不慎摔倒,扭伤右脚脚踝。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马某休假,马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续签,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和伤残待遇。于是,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于2018年5月3日向人社局举报,称马某受伤是因采取非常危险的蹦跳动作下楼梯导致,并非马某搬运办公用品摔伤。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公司在为马某申报工伤时存在虚构事实情况,马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于是,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马某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提供的主要证据《关于马某受伤实际情况说明》均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庭审质询;人社局提供的另一份主要证据视频截图系视听资料,不能与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对人社局的上述两份主要证据不予采信。故对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即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该行政行为,以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综上,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人社局上诉:公司和马某提供虚假材料,人社局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信赖利益应当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而非维护不法利益。
人社局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马某在公司搬运办公用品受伤。后人社局接到公司举报,人社局查实后,确认马某并非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而是下楼买水受伤,依法撤销决定书。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12份证据,一审法院对重要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未提及,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信赖利益应当仅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马某和公司虚构事实申请工伤,所追求和维护的是不法利益,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二审法院:马某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二审法院认为,由公司制作、马某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确认马某事发当时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不慎摔伤,该事实与公司举报之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相互印证。马某在工作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马某摔伤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马某可以认定为工伤,且人社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仅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虚假陈述马某是搬运办公用品受伤为由,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和马某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人社局可依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马某摔伤当时为工作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下楼买水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应当把握员工是否为公司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直接工作原因容易理解,至于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情(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作休息等)(详见点击☞女员工值班被性侵,导致精神失常,人民法院认定是工伤 )。马某上班时下楼买水,是为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必须从事的事情,也是为了继续工作所做的事情,符合公司的利益,该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的“工作原因”。至于“工作场所”,在认定时,不应仅限于员工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员工的基本权利,满足员工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范围。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员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因此,马某在楼梯间摔伤,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点: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2版,第70—71页。]。
本案中,人社局对马某的受伤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除非马某存在违法行为或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社局才可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且人社局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损害马某的利益。而事实是,马某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也非骗取国家财产。不管马某是上班时间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还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受伤,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前提下,人社局应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介绍:匡慧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大学法学硕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擅长企业用工管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累计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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