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情 通 报
2022年9月9日,宁晋县公安局接到唐邱镇孔小营村张某报警称:宋某某(北河庄镇素邱村人)在网上发布关于其母亲米某粉的不实视频,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了其家人的声誉。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对发布不实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宋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并非“非法之地”,任何不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宁晋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0日
2022年9月9日,宁晋县公安局接到唐邱镇孔小营村张某报警称:宋某某(北河庄镇素邱村人)在网上发布关于其母亲米某粉的不实视频,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了其家人的声誉。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对发布不实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宋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并非“非法之地”,任何不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宁晋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0日
网约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同日签订《到家服务协议》,与网络服务公司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后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平台某用户(即孔某的雇主)达成育婴师服务建立雇用关系。孔某为雇主完成服务,通过网约服务公司商家端管理系统完成下户、提供材料等相关操作,网约服务公司根据协议核定孔某的应得费用并进行结算,孔某应向网约服务公司支付的佣金为某雇主实际支付费用减去信息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对劳动关系审查认定应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考虑。首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关系,孔某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用关系;其次,孔某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雇主决定,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与网约服务公司从属性程度较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最后,孔某的收入以日计算,且在没有为雇主服务的期间,网约服务公司亦无须为其发放工资,而孔某的实际收入来源为雇主实际支付费用扣除信息佣金,可知孔某的收入主要由雇主支付的服务费构成,收入并非来源于网约服务公司。所以,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问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同日签订《到家服务协议》,与网络服务公司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合作关系。后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平台某用户(即孔某的雇主)达成育婴师服务建立雇用关系。孔某为雇主完成服务,通过网约服务公司商家端管理系统完成下户、提供材料等相关操作,网约服务公司根据协议核定孔某的应得费用并进行结算,孔某应向网约服务公司支付的佣金为某雇主实际支付费用减去信息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对劳动关系审查认定应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考虑。首先,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平等信息服务关系,孔某与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建立雇用关系;其次,孔某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由雇主决定,工作内容由雇主安排,与网约服务公司从属性程度较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最后,孔某的收入以日计算,且在没有为雇主服务的期间,网约服务公司亦无须为其发放工资,而孔某的实际收入来源为雇主实际支付费用扣除信息佣金,可知孔某的收入主要由雇主支付的服务费构成,收入并非来源于网约服务公司。所以,孔某与网约服务公司之问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百日行动】辉县市公安局破获一起诈骗案
2022年8月25日,张某来峪河派出所报警称:2022年7月20日峪河镇孔庄村的刘某东在其汽车租赁门店租赁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使用,到期后刘某东未续租,不仅不归还车辆,电话还联系不上,经车辆GPS定位发现该车辆长期停放在辉县市峪河镇某二手车行门口。
接到报警后,峪河派出所展开调查,为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采用“以车找人”、“以人扩案”、“以账核线”的工作思路,一方面深挖案件线索,全面梳理案情,从中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另一方面派出所民警会同汽车租赁门店、二手车行等开展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核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被卖车辆具体情况。经调查得知,辉县市峪河镇孔庄村的刘某东和刘某贺事前密谋抵押租车公司汽车,伪造行车证将该车辆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峪河镇某二手车行的老板吴某。
民警循线深挖,9月2日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震慑压力犯罪嫌疑人刘某东前往峪河派出所投案自首,9月2日下午17时许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派出所制定了周密抓捕计划,后火速集结、迅猛出击,于9月2日下午5时将藏匿于吴村镇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贺成功抓获归案。
现刘某东、刘某贺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8月25日,张某来峪河派出所报警称:2022年7月20日峪河镇孔庄村的刘某东在其汽车租赁门店租赁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使用,到期后刘某东未续租,不仅不归还车辆,电话还联系不上,经车辆GPS定位发现该车辆长期停放在辉县市峪河镇某二手车行门口。
接到报警后,峪河派出所展开调查,为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采用“以车找人”、“以人扩案”、“以账核线”的工作思路,一方面深挖案件线索,全面梳理案情,从中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另一方面派出所民警会同汽车租赁门店、二手车行等开展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核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和被卖车辆具体情况。经调查得知,辉县市峪河镇孔庄村的刘某东和刘某贺事前密谋抵押租车公司汽车,伪造行车证将该车辆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峪河镇某二手车行的老板吴某。
民警循线深挖,9月2日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震慑压力犯罪嫌疑人刘某东前往峪河派出所投案自首,9月2日下午17时许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派出所制定了周密抓捕计划,后火速集结、迅猛出击,于9月2日下午5时将藏匿于吴村镇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贺成功抓获归案。
现刘某东、刘某贺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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