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高标准迎接蓝牌新法规正式实施,欧马可“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真懂你”

9月1日,蓝牌新规正式实施,以蓝牌轻卡为核心的城市货运迈向合规、高效、健康有序发展的新时代。全新的时代,整个城市货运市场运输形态迎来变化,不仅要求轻卡企业推出“合规”的车型,更要求企业从用户需求出发,为其带来可感知的用户关爱、性能跃升的产品及其贯穿全生命周期的运营解决方案。

面对蓝牌新规落地,高端轻卡领导者,欧马可再次前瞻布局,率先发布“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不同于以往“产品+服务”的解决方案,“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以用户的关爱、关怀和尊重为源头,从用户思维导向出发,叠加欧马可领导者实力,从而构建以“超A地位、超A组合、超A性能、超A价值、超A关怀”为核心的全新解决方案,引领行业发展新风向。

【“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发布】

“蓝A”发布 引领行业迈向新阶段

“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发布不仅是欧马可品牌发展中的关键一步,更是其引领整个城市货运行业向前迈出的“一大步”。

纵观欧马可的发展历程,其始终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并付诸实践。10余年的发展中,欧马可实现了从“定制”到“行业定制”再到“行业深度定制”的持续升级。如果说“定制”聚焦的是产品本身,是对品质的匠心雕琢;“行业定制”就是对细分场景的进一步聚焦;“行业深度定制”则是基于产品,基于用户运输场景,基于高品质的产品组合,所打造的解决方案。其背后的本质是对用户需求的不断深入聚焦。

“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则是欧马可践行“以用户为中心”理念的又一次洞察结晶,也是欧马可依托高端轻卡行业十余年发展和积淀、践行行业领导者责任的成果。其以用户的关爱、关怀和尊重为源头,从用户思维导向出发,遵从“从不附和最低需求,只专注更高标准”理念推动产品研发,让各种场景的用户都能用上专属定制的产品,彰显出对用户的关爱与尊重。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引导行业将视角从聚焦车、车辆使用全生命周期,提升到对人的整体需求上来,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迈向新的潮流和新的阶段。

【欧航欧马可事业部营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汤成明讲解“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

“‘蓝A’将目光转移到卡友本身,卡友的需求就上升到了产品研发的第一位。欧马可通过规划、研发、销售形成的铁三角缩短了把用户需求变成产品的时间,整个过程经过了前期浸入式调研,产品完全基于用户使用场景开发,解决了用车痛点,从而保障了用户用车的适用、舒适”。欧航欧马可事业部营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汤成明表示。随着浸入式调研成为产品研发趋势,其他车企紧随其后,“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将带领行业向前走出的一大步。

超A地位&超A组合 面向未来的蓝牌轻卡

都知道鲁A、川A开头的车牌吧?它是一个省份省会城市的专属牌照,省会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的中心,是区域当之无愧的领导者。欧马可的“蓝A”也是源自于此,其代表着在蓝牌市场的核心地位,将持续引领蓝牌新时代。

作为行业领导者,欧马可依托领先科技加持,在历次行业变革中,始终引领行业发展的浪潮。每一次排放升级,欧马可都走在行业前列,实现“人无我有 人有我优”;针对大吨小标整治,欧马可以领先轻量化技术率先发布超级轻量化产品;如今蓝牌法规即将实施,欧马可积极响应,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彰显高端领导者的实力和使命。前瞻变革,持续的引领,使得欧马可不仅赢得了“冷链一哥”、“国六一哥”等荣誉,更实现了目标市场占有率连续10年高速增长,奠定其超A地位。

蓝牌新规下,城市货运向着合规标载、专业化、场景化方向发展,“专车专用”成为运输常态。城市货运复杂的场景、工况,演变出多样的需求,为满足用户需求,欧马可构建了矩阵式超A产品组合。

【欧马可蓝牌轻卡丰富的产品组合】

欧航欧马可事业部营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汤成明介绍道“全新再升级、突出高效的智盈版;油耗低、性价比高的畅盈版;合规蓝牌轻盈版以及梦想卡车X卡等,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兼备,福康和欧康双动力组合齐飞,产品覆盖了冷链、绿通、快递、搬家、商超配送等多用车场景。而这只是个开始,接下来,欧马可还会推出针对寒区、南方市场等用车场景以及环卫、清障等细分市场的专属产品,在纯电动产品的基础上还会推出插电式混动车型,抢占新能源轻卡这一新的风口”。

超A性能 技术与品质的新高地

市场环境一直在变,但欧马可坚守品质和高端的初心不变,用户对节油、高效等车辆性能的根本需求不变,在提供超A产品组合的同时,欧马可坚持产品领先不动摇,将不断升级的欧洲标准和近乎苛刻的国典标准完美融合,应用诸多行业先行科技,赋予产品超A性能。

依托欧马可超级卡车全新一代LE4平台和全新开发的X平台,欧马可蓝牌轻卡产品实现福康、欧康双动力专属定制研发,动传系统一体匹配验证,完美兼顾整车动力输出与经济节油。同时,整车更大规模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等超级轻量化技术,实现整车科学、系统降重,合规多拉;福田汽车最领先智能座舱、智科车联网等前沿卡车技术的应用,持续提升整车舒适性、智能化表现,推动整车性能不断升级进化。

在整车制造方面,欧马可遵循严苛的国典标准,经由集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为一体的长沙超级卡车工厂智造而来。多项行业首个生产制造工艺应用,确保整车经历60个循环的高湿盐雾试验,1.5万公里坏路测试,整车可靠性、耐久性、耐盐碱、防腐能力的全面提升。

【超A性能-欧马可X梦想卡车】

“以全新平台的欧马可X梦想卡车为例,专属定制的欧康动力,最大320N·m,带来强劲动力输出;多重轻量化技术应用,整车自重仅1.8T,拉货更多;车高控制在2.1米,方便出入超市地库等限高场所;货厢高度降低了8厘米,不仅省力气而且装卸货效率更高。另外,通过优化设计,货厢空间更大,一次比别人多拉1立方货物,这款性价比超高的轻卡因为能多拉、行驶灵活、效率高等优势,让用户更多赚”汤成明说。

超A价值 全生命周期的价值引领

欧马可”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从用户角度出发,最终仍要回归到用户层面,立足全生命周期,以超A价值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让用户获得更大收益。

在购车上,针对用户对利息高、首付高、等待时间长、审批通过率低等疑虑,欧马可开发出高价值、高保障、高效率的金融解决方案,解决用户在购车环节的资金问题。用车上,提供寻找货源、用车指南、驾驶行为分析、故障诊断等服务支持,让用车更加方便,节省用车成本。

【卡友体验欧马可蓝牌轻卡】

养车上,欧马可不仅整车享受不限里程超长质保,核心总成不开箱服务,更提出限时服务,节省用户时间。另外,欧马可还提供远程服务、线上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捷服务措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管车上,车联网车队管理系统集车队统计、运营分析、司机排行等诸多功能于一身,满足用户对车队管理功能的需求,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置换上,依托福田汽车二手车交易平台,买家多,残值高,并为用户提供办理过户等一站式服务,置换无忧。

福田汽车欧航欧马可事业部营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汤成明表示,欧马可通过前端和后端结合来提升用户的用车价值,前端就是高品质产品,后端则是完善的售后服务,场景定制化的产品加上创新的服务政策,用户就能获取更大的收益。

超A关怀 从车到人的温暖关爱

不止关注车,更关爱人是“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底层逻辑。在为用户创造价值的同时,欧马可更持续践行领导者责任,以超A 关怀关爱卡友群体。

幸福365卡车人关爱计划即是其超A关怀的核心支撑。其为卡友带来品质关爱、家庭关爱、健康关爱、发展关爱、创业关爱五大关爱,通过一系列帮扶措施,欧马可要让用户创业更成功、家庭更美满、身体更健康。值得一提的是,从2018年至今,欧马可已经为近万名卡友送上了关爱和温暖。

【幸福365关爱卡车人行动计划为广州卡友带来关爱】

此外,欧马可更将用户关怀融入到了每一个与用户接触的日常之中。以每月7日的服务体验日为例,这一天,服务人员会向用户发出保养提醒信息,会给用户赠送尿素等礼品,对于部分新用户,还会提供一对一建群服务,销售、技术、服务等部门的人员随时回复用户问题。欧马可希望能够做到:让用户专心跑车,欧马可则专心去“转”。这个“转”字一方面指的是发动机不停转,另一方面则是服务就在用户身边“转”,用户没有后顾之忧。

当行业把造车的重心真正放在从卡友需求出发、让卡友身体健康及家庭幸福时,行业也便开启了一个新篇章。欧马可“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以用户关爱、关怀、尊重为源头,将懂用户所需,想用户所想做到实处,这是一个品牌对市场、对用户表现出的最大诚意。在轻卡市场进入全新阶段的当下,欧马可凭借着“蓝A”城市货运一体化解决方案,定将引领行业向着更好的方向迈进,而卡友也会从中受益,实现运输事业更好发展!

3A信用认证是什么,办理有什么优势 ?

3A信用等级认证是指通过企业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示、复查等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结合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基础素质、财务能力、竞争力状况、履约状况、守法守规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信用状况做出的全面评级,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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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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