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老师:以我的经验和方法,这两个状况不解决难以入定
原创 南怀瑾先生著述
一般众生昼夜始终沉没在“散乱”与“昏沉”’两个境界中。我们一天到晚胡思乱想,都在散乱中,所谓散乱包括善念、恶念、无记(不善不恶),普通谓之妄想。不散乱的时候便落入昏沉,晚上睡觉是大昏沉,打瞌睡是细昏沉。人生就在此两个境界中,不是散乱,就是昏沉;不是昏沉,就是散乱。散乱与昏沉合起来谓之妄念。有此妄念,所以不能清净,自性光明就被障碍了。
摘编自《圆觉经略说》
心散乱,起心动念都是心魔。我们这个生命就因为散乱,自己魔了自己,所以在轮回中,在生死海中滚。我们人生活了几十年,自己反省看,白天夜里,都在散乱,虚耗了自己的精神。两个人在一起就谈天,号称谈天,慢慢就抬杠了,抬了杠就起烦恼,然后你看我的鼻子不对,我看你的眉毛歪了,一天到晚都在散乱中,扰乱了自己。可惜啊!我们这一生有空闲能够修道,但又把难得的暇满之身,去做许多无意义的事情,浪费了一生,浪费了自己圆满报身的这个光阴。
所以我们只要知道一切唯心,随时随地观察此心,守这个正念。这个四大是带不走的,这个正念就是我,我也就是一念,这个不会动,不会变化,守住一念不动就是定。什么一念?比如大家听这个课的时候,清清明明,听得懂,这就是一念,没有另外有个念,你如果去另找一念就错了。所以这个声音来就听到了,就明白了;张开眼睛就看到了,就明白了,这不就是一念吗?何往何变?这就是定,正念而定。修行没有第二条路,只有一条路,随时正念,观察这个道理。这是最奥妙的,需要走的路。
妄念来,一提正念,就归到正念位上了,也就是孟子所讲“有诸己之谓信”,马上回转来,这个时候不散乱。定就是不散乱、不昏沉,对治一切法门。所以我们真正修行的人,在身口意三业的起心动念,绝不放逸,不放逸就是绝不原谅自己,绝不马虎,而且绝不躲避。原谅了自己,这也是魔障。在我的经验上,假定正念一提,测验一下自己,精神就来了。
所有制心一处就是定,你说我不能定,因为你不能制心一处吗?问用什么办法好?笨话!有勇气的人还要用办法制心一处吗?办法多得很,念佛也是一处,修白骨观也是一处,观出入息也是一处。你说这个你也不能,那个也不能,那你去轮回,去滚吧!这有什么办法呢?勇气一拿出来,制心一处就做到了,一刹那间“制心一处”你就体会到了,无事不办,一切皆从定来。*****
散乱心,气散不能宁静,就是气太在上面了,必须要下降。太散乱就一直沉下去,沉到无底的深渊里。散乱太重了,不要向上,要向下沉,你要长时期地沉下去定。但是相反的要知道,昏头昏脑,智慧开不了,就要观上升。
当昏沉一来,好像自己什么思想都没有了,实际上,没有思想这个是细昏沉。想要去掉昏沉,只要观想一点光明,起念头观想心里一点光,一直由中脉冲上来,冲到头顶,就可以去除昏沉。又在昏沉没有时,赶快把光的境界拿掉,不拿掉继续观下去,气会上来,血压会高起来,甚至于不想睡眠了。所以心已经定了,这个境界就不要了,这个是方便的方法;不要再用心,坦然而住,这是更深的方便法门。换句话说,真正到达无念以后,马上观心光在顶上住,停住了,心中也无念,停住以后再散掉,把这个观的一念也散开了,散之于虚空,与虚空合一,虚空即我,我即虚空,定住,这就是无念。
有些人上座昏沉太厉害,赶快修宝瓶气,停止呼吸闷住,乃至气功没有做好,闷得脸、头脑都发涨,然后呼出去,这样几次后精神就来了。我以前不是告诉过你们吗!拼命打牌不睡觉的好方法,是打牌没有打完,还要再撑下去,就把鼻子捏着,闭一下气,涨得脸都发红,精神就来了,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至于如何避免昏沉,在修法或打坐以前,先要使自心很清明,自然不会昏沉。或者睡眠充足了,肠胃也清净了,也就不会昏沉。吃饱了容易昏沉,太衰弱也易落昏沉,太营养了也容易昏沉,而且有时是心里的昏沉,有时是身体的昏沉,要自己分别清楚。总之一句,你必须要先使自心清明,就可以解除昏沉的毛病。
摘编自《大圆满禅定休息简说》
谈到对治法门,学佛修道不是一个药方就可治百病的,八万四千法门都是对治法。当你修持时,忽然一下空了,空久了就昏沉,睡着了,这时就需要对治,就要不空,提起“有”来。“有”久了,就又散乱了。所以打坐做工夫要晓得对治法门。有人问:有时候念佛、念咒子或做观想,做得很好时,怎么后来不行了呢?因为你觉得好,你心中想,这一下好啊!很定啊!事实上已经在散乱了。越搞越被散乱拉走,当然就不好了,又不晓得对治。我们散乱要修止,昏沉要修观,落昏沉要炼气,气炼多了也会出毛病,所以要恰到好处。能治、所治各种法门都要学。比如你疲劳了,想睡觉,这时只要吸入一口气,停止呼吸,把气闭住,身体内部本来有元炁的,那个元炁的功能就发起来了。等于干电池用完,放在地上吸收电力,又可以重新用它。佛法修持的道理,同物理的道理是一样的,实际上你懂了那个道理,本身的气就会体认到,因此用本身的气,就可以达到祛病延年,返老还童,容易得很,可说是易如反掌,就是因见地不到,所以才认不清。
《如何修证佛法》(东方出版社)#佛法看世间#
原创 南怀瑾先生著述
一般众生昼夜始终沉没在“散乱”与“昏沉”’两个境界中。我们一天到晚胡思乱想,都在散乱中,所谓散乱包括善念、恶念、无记(不善不恶),普通谓之妄想。不散乱的时候便落入昏沉,晚上睡觉是大昏沉,打瞌睡是细昏沉。人生就在此两个境界中,不是散乱,就是昏沉;不是昏沉,就是散乱。散乱与昏沉合起来谓之妄念。有此妄念,所以不能清净,自性光明就被障碍了。
摘编自《圆觉经略说》
心散乱,起心动念都是心魔。我们这个生命就因为散乱,自己魔了自己,所以在轮回中,在生死海中滚。我们人生活了几十年,自己反省看,白天夜里,都在散乱,虚耗了自己的精神。两个人在一起就谈天,号称谈天,慢慢就抬杠了,抬了杠就起烦恼,然后你看我的鼻子不对,我看你的眉毛歪了,一天到晚都在散乱中,扰乱了自己。可惜啊!我们这一生有空闲能够修道,但又把难得的暇满之身,去做许多无意义的事情,浪费了一生,浪费了自己圆满报身的这个光阴。
所以我们只要知道一切唯心,随时随地观察此心,守这个正念。这个四大是带不走的,这个正念就是我,我也就是一念,这个不会动,不会变化,守住一念不动就是定。什么一念?比如大家听这个课的时候,清清明明,听得懂,这就是一念,没有另外有个念,你如果去另找一念就错了。所以这个声音来就听到了,就明白了;张开眼睛就看到了,就明白了,这不就是一念吗?何往何变?这就是定,正念而定。修行没有第二条路,只有一条路,随时正念,观察这个道理。这是最奥妙的,需要走的路。
妄念来,一提正念,就归到正念位上了,也就是孟子所讲“有诸己之谓信”,马上回转来,这个时候不散乱。定就是不散乱、不昏沉,对治一切法门。所以我们真正修行的人,在身口意三业的起心动念,绝不放逸,不放逸就是绝不原谅自己,绝不马虎,而且绝不躲避。原谅了自己,这也是魔障。在我的经验上,假定正念一提,测验一下自己,精神就来了。
所有制心一处就是定,你说我不能定,因为你不能制心一处吗?问用什么办法好?笨话!有勇气的人还要用办法制心一处吗?办法多得很,念佛也是一处,修白骨观也是一处,观出入息也是一处。你说这个你也不能,那个也不能,那你去轮回,去滚吧!这有什么办法呢?勇气一拿出来,制心一处就做到了,一刹那间“制心一处”你就体会到了,无事不办,一切皆从定来。*****
散乱心,气散不能宁静,就是气太在上面了,必须要下降。太散乱就一直沉下去,沉到无底的深渊里。散乱太重了,不要向上,要向下沉,你要长时期地沉下去定。但是相反的要知道,昏头昏脑,智慧开不了,就要观上升。
当昏沉一来,好像自己什么思想都没有了,实际上,没有思想这个是细昏沉。想要去掉昏沉,只要观想一点光明,起念头观想心里一点光,一直由中脉冲上来,冲到头顶,就可以去除昏沉。又在昏沉没有时,赶快把光的境界拿掉,不拿掉继续观下去,气会上来,血压会高起来,甚至于不想睡眠了。所以心已经定了,这个境界就不要了,这个是方便的方法;不要再用心,坦然而住,这是更深的方便法门。换句话说,真正到达无念以后,马上观心光在顶上住,停住了,心中也无念,停住以后再散掉,把这个观的一念也散开了,散之于虚空,与虚空合一,虚空即我,我即虚空,定住,这就是无念。
有些人上座昏沉太厉害,赶快修宝瓶气,停止呼吸闷住,乃至气功没有做好,闷得脸、头脑都发涨,然后呼出去,这样几次后精神就来了。我以前不是告诉过你们吗!拼命打牌不睡觉的好方法,是打牌没有打完,还要再撑下去,就把鼻子捏着,闭一下气,涨得脸都发红,精神就来了,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至于如何避免昏沉,在修法或打坐以前,先要使自心很清明,自然不会昏沉。或者睡眠充足了,肠胃也清净了,也就不会昏沉。吃饱了容易昏沉,太衰弱也易落昏沉,太营养了也容易昏沉,而且有时是心里的昏沉,有时是身体的昏沉,要自己分别清楚。总之一句,你必须要先使自心清明,就可以解除昏沉的毛病。
摘编自《大圆满禅定休息简说》
谈到对治法门,学佛修道不是一个药方就可治百病的,八万四千法门都是对治法。当你修持时,忽然一下空了,空久了就昏沉,睡着了,这时就需要对治,就要不空,提起“有”来。“有”久了,就又散乱了。所以打坐做工夫要晓得对治法门。有人问:有时候念佛、念咒子或做观想,做得很好时,怎么后来不行了呢?因为你觉得好,你心中想,这一下好啊!很定啊!事实上已经在散乱了。越搞越被散乱拉走,当然就不好了,又不晓得对治。我们散乱要修止,昏沉要修观,落昏沉要炼气,气炼多了也会出毛病,所以要恰到好处。能治、所治各种法门都要学。比如你疲劳了,想睡觉,这时只要吸入一口气,停止呼吸,把气闭住,身体内部本来有元炁的,那个元炁的功能就发起来了。等于干电池用完,放在地上吸收电力,又可以重新用它。佛法修持的道理,同物理的道理是一样的,实际上你懂了那个道理,本身的气就会体认到,因此用本身的气,就可以达到祛病延年,返老还童,容易得很,可说是易如反掌,就是因见地不到,所以才认不清。
《如何修证佛法》(东方出版社)#佛法看世间#
“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酒呢!”浙江,宁波。杨女士应一男子的邀请去吃饭,期间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后来男子中途溜走,杨女士觉得很委屈诉苦,当被问及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时,她声称这酒不贵,店里面有价格20多万一瓶的呢。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酒呢!”浙江,宁波。杨女士应一男子的邀请去吃饭,期间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后来男子中途溜走,杨女士觉得很委屈诉苦,当被问及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时,她声称这酒不贵,店里面有价格20多万一瓶的呢。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杨女士是一位模特,平时空闲时间喜欢发自己的自拍照。前段时间她看到留言,一男子邀请她吃饭,出于好奇她就点进了男子的主页,看了他平时的分享,杨女士觉得他应该家庭非常不错,于是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给男子。
很快地双方互加了联系方式,男子告诉杨女士他185的身高,自己是做生意的,父母也有不错的工作。按照他对自己的介绍,就是一个高富帅的标准,杨女士感觉还不错,于是两人经常聊天,都感觉对方还不错。
有一天,男子提出邀请杨女士吃饭,杨女士非常的高兴,赶紧订了平时自己经常去的那家火锅店。这个店非常有名,服务态度也很好。
约定好的那一天,杨女士和男子先后来到了火锅店,杨女士点了自己喜欢的菜,这菜的价格挺高的,没有点几个菜就花了6000多元。在吃饭期间 ,男子问杨女士要不要点酒,于是杨女士毫不客气地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 。
刚点好酒,男子就告诉杨女士自己不舒服要上厕所,杨女士没有多想,根本就不会想到男子其实已经跑了。因为在男子离开后双方又互聊,男子还询问饭后去哪里,想安排一下饭后行程。
一直等了一个多钟,杨女士才发现男子已经走了,而点的酒还没有开,就直接把酒退了,就付了餐费6800元。
她原本以为双方的这一次吃饭是个完美的结局,没有想到男子竟然逃单,杨女士非常地生气,觉得她被男子骗了,于是选择了报警,同时也向调解员寻求了帮助。
杨女士向调解员哭诉,她说男子不仅中途逃单,还在称自己上厕所走的时候占了她的便宜。
当调解员了解到杨女士点了一瓶15000元的酒时,就询问它为什么点这么贵的酒,而杨女士觉得不可置信,表示她这是正常消费,这就不贵,店里面还有20多万一瓶的呢,本来她是想点20多万的,考虑到两人第一次见面不好意思,才点了便宜的。
接着拨打了男子的电话,男子表示上桌就点那么贵的菜和酒,自己感觉被骗了,不跑就等着付钱,他没有那么笨。但当被问到是否占了杨女士的便宜,男子坚决表示根本没有这回事。
可杨女士坚决表示自己被男子猥琐了,要去火锅店找人帮自己作证,她表示当时有6个店员轮流进出她的包厢。可当他们来到火锅店,被拦在了门外,店长表示他们不参与到这件事当中,一切等民警结果。
后来民警告知杨女士,男子根本不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有钱,他只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月工资也就几千,并且表示对于杨女士称她被男子猥琐,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但是在吃饭的餐费问题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平摊6800元的餐费。
那么男子在吃饭吃到一半就逃跑,杨女士表示他逃单了,感觉被男子骗了,那么该如何定性男子的行为呢?
1.男子发自拍照并且跟杨女士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杨女士也以为男子是有钱人才接受他的邀请,也就是说双方是形成口头协议的,这顿饭由男子出钱,在吃饭过程中因为杨女士的消费男子觉得无力承担选择逃跑,实际上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男子邀请杨女士吃饭,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 ,吃饭的钱肯定是由男子出。并且是男子邀请的,在女子点菜时男子也并未阻止,而现在因为消费与他预想的相差太大,因此选择逃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女子有权要求其付款。
2.杨女士去火锅店消费,虽然消费的价钱不在男子的自愿范围内,但是为了面子又没有当面制止,实际上这一餐饭他也吃了,而后做出逃单的行为,杨女士为这一餐付款了。其男子已经属于侵犯了杨女士的公私财物。他这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这个事件当中,男子虽然已形成逃单行为,但是一开始邀请杨女士吃饭时,其主观上是没有逃单想法的,因此其行为属于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双方最后和解,男子自然也不受处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没有必要打肿脸充胖子,有什么样的能力就过什么样的生活,对于自己无力承担的消费切莫做出承诺,否则不但吃亏,也可能违法。
男子请杨女士吃饭,因杨女士点的酒菜贵而逃单 ,您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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