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未完待续)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未完待续)
#达明安•赫斯特# 将为“货币”项目烧毁他的画作
发布于2021年的“货币”(The Currency)是达明安•赫斯特(Damien Hirst)的首个#NFT项目# 。“货币”项目向藏家提供 10,000个独立的NFT作品,藏家可以以每件2,000美元的价格购买,然后被要求选择是保留它还是将其换成实体作品——他们不能同时拥有这两者。藏家如果选择前者,那么画作则将在被烧毁之前展出。明天便是选择的截止日期,赫斯特宣布他将烧毁所有没有被选择的实物画作以换取代币。作品的销毁将于9月9日开始,在伦敦纽波特街画廊(Newport Street Gallery)举办的名为“货币”的展览中进行,期间,艺术品将在每天的指定时间焚烧。
赫斯特在2016年用手工纸和油画颜料制作了这批作品。每件作品的背面都有艺术家编号、标题、盖章和签名。其他特征包括水印、微点和包含艺术家肖像的全息图。任何作品都不会重复两次颜色。赫斯特将这个项目描述为“迄今为止最令人兴奋的”,它“触及了艺术作为一种货币和财富储存的想法”。这个项目探索了艺术和货币的界限——艺术何时改变并成为货币,以及货币何时成为艺术。
#nft##nft数字艺术##nft数字藏品##nft作品#
发布于2021年的“货币”(The Currency)是达明安•赫斯特(Damien Hirst)的首个#NFT项目# 。“货币”项目向藏家提供 10,000个独立的NFT作品,藏家可以以每件2,000美元的价格购买,然后被要求选择是保留它还是将其换成实体作品——他们不能同时拥有这两者。藏家如果选择前者,那么画作则将在被烧毁之前展出。明天便是选择的截止日期,赫斯特宣布他将烧毁所有没有被选择的实物画作以换取代币。作品的销毁将于9月9日开始,在伦敦纽波特街画廊(Newport Street Gallery)举办的名为“货币”的展览中进行,期间,艺术品将在每天的指定时间焚烧。
赫斯特在2016年用手工纸和油画颜料制作了这批作品。每件作品的背面都有艺术家编号、标题、盖章和签名。其他特征包括水印、微点和包含艺术家肖像的全息图。任何作品都不会重复两次颜色。赫斯特将这个项目描述为“迄今为止最令人兴奋的”,它“触及了艺术作为一种货币和财富储存的想法”。这个项目探索了艺术和货币的界限——艺术何时改变并成为货币,以及货币何时成为艺术。
#nft##nft数字艺术##nft数字藏品##nft作品#
1958年,一个男孩在山里采野货,突然被不明物体割到了手,后来得知竟是价值5000万的宝物,他毫不犹豫便献给了国家。
这到底是什么?出于好奇,男孩小心翼翼地拨开草丛,把这个奇怪的东西拿了出来。
这个东西长得跟树叶一样,但是摸起来却冰冰凉凉的,而且边缘非常锋利,把自己的手都割伤了。男孩拿着这片“树叶”,试着用它来割草,没想到居然毫不费力就割下来了。
谁会把一块石头打磨得这么精美和锋利?这到底是什么东西?究竟用来干什么的?男孩百思不得其解。
原本他想找个人问问,可是男孩看了一下四周,这里荒山野岭的,也没有什么人。“这个东西还挺有趣的,不如自己就带回家吧。”就这样,男孩拿着树叶回家了。
殊不知,这个男孩无心带回家的“树叶”,却不是一件普通的东西,它的价值无法估量。
“树叶”带回家之后,男孩迫不及待地找村里的小伙伴们一起研究这个奇怪的“树叶”。大家众说纷纭,都没能准确地说出这片“树叶”的来历和作用。
即使这样,男孩还是非常喜欢这片“树叶”,每天都要拿出了把玩一下。
久而久之,男孩的新鲜劲过了,这片“树叶”也就被他扔到了角落里,男孩渐渐地遗忘了这件事。
本以为这件事就告一段落,没想到后来发生了一件事,让这片“树叶”以珍贵的身份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时光飞逝,一晃眼就到了1965年。这一年,我国相关文物部门在国内组织了文物普查活动,而男孩家乡当地的文物部门也下乡进行宣传。
来到男孩家时,专家们无意间发现了这片奇怪的“树叶”。“这片树叶不简单啊!”这些有经验的专家一眼就看出了这片“树叶”的不凡。
经过男孩的同意,专家们对这片“树叶”观察起来。
专家们仔细询问了男孩“树叶”的来历。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专家觉得这可能是一件珍贵的文物,希望可以把它带回去做研究。
自己无意中捡的“树叶”居然是文物?男孩看到这个情形,也明白了自己捡回来的“树叶”肯定不一般,很可能就是一件文物。
如果真的是文物,那自己硬是要留下,可能就犯罪了,而且放在自己家里,或许就发挥不了它的价值了,应该让懂得这些的专家带回去好好研究。
就这样,带着这片不起眼的“树叶”,专家们马不停蹄地回去进行研究分析。而这一分析可把大家吓了一跳。
经过详细的研究分析发现,这片“树叶”是一件古代的石矛,至少有6000年的历史了,粗略估计价值5000万元。因为它的形状像桂叶,专家们给它取名桂叶形石矛。
按照时间推算,这件石矛是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的产物,历史悠久,而且保存完好,考古价值非常大。
而且,这件石矛不是打磨出来的,而是由人工压制而成。在古代,这样的石器在生产力落后的时期制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这件石矛极其稀有。
男孩捡到的这件桂叶形石矛,代表了当时压制石器制作技术的高超水平,而且不是谁都能用的。
顺着这个线索,专家认为发现这件石矛的地方应该还有一座古墓。
为了防止文物遭到破坏,专家带着文保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男孩家里,把这件文物的“身份”告诉了他。
听了专家们的介绍,男孩在震惊之余,也希望为文物保护工作出一份力。随后,他毫不犹豫地决定把这件珍贵的文物上交给国家。
男孩的行为,让文保人员感到意外,同时也受到了文保工作人员的赞赏,所以,他们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奖金,虽然跟文物的5000万相比,相差甚远,但是他们还是作为奖励颁给了男孩。
可是男孩却不肯收,他觉得自己上交文物并也不是为了钱,这个奖金怎么能收呢?于是,他一直推辞了这份奖励。但在工作人员的坚持下,最后这个奖金还是到了男孩的手里。
于是,在男孩的带领下,经过对发现地的勘察,果然在这里发现了一座新石器时代首领的大型石墓,大家都非常惊喜。
经过挖掘,考古人员发现了许多精美的玉器、石器和陶器等一大堆文物。
而男孩发现的精美石矛,很有可能是这位首领的具有象征意义的陪葬品,对我国研究新石器时代的历史文化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意义非凡。
后来,这件珍贵的石矛因为形状像桂叶,被命名为“桂叶形石矛”。由于它的研究非同一般,最后成为了黑龙江省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男孩误打误撞从山里捡来的“树叶”,在好几年之后突然变成了价值非凡的文物,可以说是既戏剧又幸运。
而这么一件珍贵的文物,男孩却毫不犹豫地上交给国家,其勇气和胆识也是非常令人钦佩!
生活中假如有人真的碰到价值不菲的文物,也不知道会不会像男孩一样主动上交呢?
这到底是什么?出于好奇,男孩小心翼翼地拨开草丛,把这个奇怪的东西拿了出来。
这个东西长得跟树叶一样,但是摸起来却冰冰凉凉的,而且边缘非常锋利,把自己的手都割伤了。男孩拿着这片“树叶”,试着用它来割草,没想到居然毫不费力就割下来了。
谁会把一块石头打磨得这么精美和锋利?这到底是什么东西?究竟用来干什么的?男孩百思不得其解。
原本他想找个人问问,可是男孩看了一下四周,这里荒山野岭的,也没有什么人。“这个东西还挺有趣的,不如自己就带回家吧。”就这样,男孩拿着树叶回家了。
殊不知,这个男孩无心带回家的“树叶”,却不是一件普通的东西,它的价值无法估量。
“树叶”带回家之后,男孩迫不及待地找村里的小伙伴们一起研究这个奇怪的“树叶”。大家众说纷纭,都没能准确地说出这片“树叶”的来历和作用。
即使这样,男孩还是非常喜欢这片“树叶”,每天都要拿出了把玩一下。
久而久之,男孩的新鲜劲过了,这片“树叶”也就被他扔到了角落里,男孩渐渐地遗忘了这件事。
本以为这件事就告一段落,没想到后来发生了一件事,让这片“树叶”以珍贵的身份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中。
时光飞逝,一晃眼就到了1965年。这一年,我国相关文物部门在国内组织了文物普查活动,而男孩家乡当地的文物部门也下乡进行宣传。
来到男孩家时,专家们无意间发现了这片奇怪的“树叶”。“这片树叶不简单啊!”这些有经验的专家一眼就看出了这片“树叶”的不凡。
经过男孩的同意,专家们对这片“树叶”观察起来。
专家们仔细询问了男孩“树叶”的来历。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专家觉得这可能是一件珍贵的文物,希望可以把它带回去做研究。
自己无意中捡的“树叶”居然是文物?男孩看到这个情形,也明白了自己捡回来的“树叶”肯定不一般,很可能就是一件文物。
如果真的是文物,那自己硬是要留下,可能就犯罪了,而且放在自己家里,或许就发挥不了它的价值了,应该让懂得这些的专家带回去好好研究。
就这样,带着这片不起眼的“树叶”,专家们马不停蹄地回去进行研究分析。而这一分析可把大家吓了一跳。
经过详细的研究分析发现,这片“树叶”是一件古代的石矛,至少有6000年的历史了,粗略估计价值5000万元。因为它的形状像桂叶,专家们给它取名桂叶形石矛。
按照时间推算,这件石矛是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的产物,历史悠久,而且保存完好,考古价值非常大。
而且,这件石矛不是打磨出来的,而是由人工压制而成。在古代,这样的石器在生产力落后的时期制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这件石矛极其稀有。
男孩捡到的这件桂叶形石矛,代表了当时压制石器制作技术的高超水平,而且不是谁都能用的。
顺着这个线索,专家认为发现这件石矛的地方应该还有一座古墓。
为了防止文物遭到破坏,专家带着文保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男孩家里,把这件文物的“身份”告诉了他。
听了专家们的介绍,男孩在震惊之余,也希望为文物保护工作出一份力。随后,他毫不犹豫地决定把这件珍贵的文物上交给国家。
男孩的行为,让文保人员感到意外,同时也受到了文保工作人员的赞赏,所以,他们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奖金,虽然跟文物的5000万相比,相差甚远,但是他们还是作为奖励颁给了男孩。
可是男孩却不肯收,他觉得自己上交文物并也不是为了钱,这个奖金怎么能收呢?于是,他一直推辞了这份奖励。但在工作人员的坚持下,最后这个奖金还是到了男孩的手里。
于是,在男孩的带领下,经过对发现地的勘察,果然在这里发现了一座新石器时代首领的大型石墓,大家都非常惊喜。
经过挖掘,考古人员发现了许多精美的玉器、石器和陶器等一大堆文物。
而男孩发现的精美石矛,很有可能是这位首领的具有象征意义的陪葬品,对我国研究新石器时代的历史文化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意义非凡。
后来,这件珍贵的石矛因为形状像桂叶,被命名为“桂叶形石矛”。由于它的研究非同一般,最后成为了黑龙江省博物馆的镇馆之宝。
男孩误打误撞从山里捡来的“树叶”,在好几年之后突然变成了价值非凡的文物,可以说是既戏剧又幸运。
而这么一件珍贵的文物,男孩却毫不犹豫地上交给国家,其勇气和胆识也是非常令人钦佩!
生活中假如有人真的碰到价值不菲的文物,也不知道会不会像男孩一样主动上交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