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马宁执法的河南对阵大连多拉多断腿的那一次比赛,但凡马宁前两个动作给牌,也没有后来的断腿,这三个动作哪一个不是得牌动作,最终就一张黄牌!跟着一次异曲同工吹罚,如果不是多拉多被逼的爆发,后边会不会也有断腿的情况。裁判应该是比赛的判官,看不见他,比赛很流畅是一个好裁判,如果连最基本的公平公正都做不到,就没资格当裁判!马宁执法的那一场比赛结束后没有引起巨大的争议?相信很多球员有更多的证据!
#香港战疫#【14日适应期届满 食环署今起就红黄码规定严格执法】食物环境卫生署今日表示,“疫苗通行证”加入红码和黄码安排的14日适应期届满,署方今日起就新规定严厉执法。
属红或黄码的顾客或访客如没有遵从适用于他们的要求,例如进入餐饮处所,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或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餐饮处所负责人须禁止属红或黄码的顾客或访客进入其处所,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https://t.cn/A6SMVYTl
属红或黄码的顾客或访客如没有遵从适用于他们的要求,例如进入餐饮处所,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或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餐饮处所负责人须禁止属红或黄码的顾客或访客进入其处所,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https://t.cn/A6SMVYTl
[cp]【山西神朔高速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 神池县环境局拒监管】山西神池县龙泉镇柴家堰村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粉尘污染严重遭举报,该企业存在的建设项目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等问题,而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却百般袒护,被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执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2022年7月13日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因粉尘排放被当地群众举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该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不分日夜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粉尘四处飞扬,在该企业周边的土地和老百姓种的庄稼上到处都是灰白色的粉末,企业的围墙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石料没有苫盖。经过几天观察该企业几乎天天如此生产,7月17日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此后一位自称中铁二十二局的负责人来电表示,污不污染关你啥事!而自称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该高速属于省重点工程,石料厂已经花钱买了周边村民种植的玉米。在此我们不禁要问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环境治理监管单位,难道该企业买了周边群众的玉米,就不会有污染了吗?还是说花钱堵了村民的嘴,企业怎么污染就无所谓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
2022年7月13日神朔高速神池段中铁二十二局石料厂因粉尘排放被当地群众举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该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不分日夜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粉尘四处飞扬,在该企业周边的土地和老百姓种的庄稼上到处都是灰白色的粉末,企业的围墙内露天堆放着大量的石料没有苫盖。经过几天观察该企业几乎天天如此生产,7月17日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此后一位自称中铁二十二局的负责人来电表示,污不污染关你啥事!而自称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该高速属于省重点工程,石料厂已经花钱买了周边村民种植的玉米。在此我们不禁要问神池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环境治理监管单位,难道该企业买了周边群众的玉米,就不会有污染了吗?还是说花钱堵了村民的嘴,企业怎么污染就无所谓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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