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肥!贵州男子与姐夫到玉林偷盗金矿,双双落网】近日,容县公安赴贵州省、广东省,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破获发生在容县灵山镇的金矿被盗窃案。4月2日,灵山派出所接到广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报案,称发现该公司位于灵山镇某村矿山里的金矿被人盗窃,损失的金矿价值数万元。对此,派出所民警开展初查,并交由刑侦大队的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民警成立了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办。经调查,终于锁定了贵州省兴义市晴隆县的王某某、罗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8日,专案组的一组民警赶赴贵州省兴义市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罗某某实施抓捕,但由于两人行踪不定,抓捕工作一时难以进行。7月15日,专案组民警确定王某某在贵州省兴义市的落脚点,并掌握到罗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某工厂出现。于是,专案组的另一组民警连夜赶往广东省对罗某某进行抓捕。7月16日,专案组两个组的民警分别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成功将王某某、罗某某抓获。到案后,王某某、罗某某对盗窃金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王某某是罗某某的姐夫,3月29日-30日,两人经密谋后从贵州省兴义市租一辆皮卡车来到广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容县灵山镇的矿山,盗窃了十袋金矿。8月20日,经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罗某某被依法逮捕。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玉林身边事#
【湘桂法院联动执行 跨省执毕88吨矿石】(通讯员 魏海艳) 2020年4月23日,道县人民法院出动11名干警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在湘桂边界——道县仙子脚镇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88吨硅锰合金矿的执行交付行动。
在法院审理案件前,申请执行人周某就依法向广西灵川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灵川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仙子脚镇道县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内的约88吨硅锰合金矿。
灵川法院在保全查封此标的物的过程中,案外人道县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与之存在租赁经济纠纷,扬言不结清租金,任何人都不能将货物拉走。另一案外人天津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曾主张所有权并试图转移标的物,被法院及时出警处置追回。为避免两案外人派人阻挠法院执行,规避执行风险,顺利交付执行标的物。4月21日,灵川法院向道县法院发来协助执行函,得到了道县法院领导的支持。4月22日,灵川法院的院领导前来道县法院,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共同做好执行安保和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
4月23日9点30分,两省(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分别驱车赶到执行现场。在简短的布置后,两省(区)法院执行干警开始了本次协助执行活动。29名执行干警迅速就位,形成强大的执行声势。
“你们之间的纠纷请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法院这次执行拍卖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在诉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了,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我们要依法兑现其合法权益。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执行,否则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开始执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执行现场。”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后,灵川法院执行法官向案外人说明执行规定以及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告诉两案外人拖欠的房屋租金和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依法解决。
因释法劝导得当,而且采取了必要措施,两案外人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没有阻碍强制执行搬运矿石,在搬运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执行法官在一个小时内顺利完成了88吨矿石的执行交付工作。申请执行人周某对广西灵川法院和湖南道县法院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https://t.cn/A6wg7xLv
在法院审理案件前,申请执行人周某就依法向广西灵川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灵川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仙子脚镇道县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内的约88吨硅锰合金矿。
灵川法院在保全查封此标的物的过程中,案外人道县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与之存在租赁经济纠纷,扬言不结清租金,任何人都不能将货物拉走。另一案外人天津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曾主张所有权并试图转移标的物,被法院及时出警处置追回。为避免两案外人派人阻挠法院执行,规避执行风险,顺利交付执行标的物。4月21日,灵川法院向道县法院发来协助执行函,得到了道县法院领导的支持。4月22日,灵川法院的院领导前来道县法院,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共同做好执行安保和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
4月23日9点30分,两省(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分别驱车赶到执行现场。在简短的布置后,两省(区)法院执行干警开始了本次协助执行活动。29名执行干警迅速就位,形成强大的执行声势。
“你们之间的纠纷请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法院这次执行拍卖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在诉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了,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我们要依法兑现其合法权益。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执行,否则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开始执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执行现场。”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后,灵川法院执行法官向案外人说明执行规定以及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告诉两案外人拖欠的房屋租金和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依法解决。
因释法劝导得当,而且采取了必要措施,两案外人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没有阻碍强制执行搬运矿石,在搬运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执行法官在一个小时内顺利完成了88吨矿石的执行交付工作。申请执行人周某对广西灵川法院和湖南道县法院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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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矿业公司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依申请监督行政非诉执行“裁而不执”,保护国土资源不被侵害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县某矿业公司未经甲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甲县A镇某村违法建厂,面积达10829.44平方米。2013年3月6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由于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8日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3年8月28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2016年10月14日,因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甲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甲县人民法院一直没有执行。
此外,对某矿业公司的罚款108294.4元,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9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监督甲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行政裁定。
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县人民法院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错误;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内容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有错误。因此,先后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拆除某矿业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甲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做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2018年9月,某矿业公司自动拆除了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违法占地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查处,必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法院未对该和解书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即以此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在之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执结案件,导致国有土地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行政机关未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既促进规范、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县某矿业公司未经甲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甲县A镇某村违法建厂,面积达10829.44平方米。2013年3月6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由于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8日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3年8月28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2016年10月14日,因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甲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甲县人民法院一直没有执行。
此外,对某矿业公司的罚款108294.4元,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9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监督甲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行政裁定。
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县人民法院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错误;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内容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有错误。因此,先后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拆除某矿业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甲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做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2018年9月,某矿业公司自动拆除了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违法占地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查处,必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法院未对该和解书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即以此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在之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执结案件,导致国有土地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行政机关未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既促进规范、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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