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雇员“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才可以向雇员追偿】现实生活中,雇主雇佣工人提供劳动力的情形不在少数,通常情况下雇工完成工作后可以从雇主处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此过程中有时会产生一些事故,那么,雇工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呢? 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一起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案。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在经营餐饮生意被告为其送外卖期间,2019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博文西路莘苑餐厅南约1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案外人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高某受伤致十级伤残。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事人陈述事实发生的情形不一致,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遂将本案的原、被告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已经部分赔偿损失。原告又诉来本院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送外卖的行为,是指原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劳务活动,被告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原告在(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高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向被告追偿7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车卫东 正阳县人民法院汝南埠人民法庭庭长、三级法官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受害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外卖送货形式形成的雇佣关系引发的劳务纠纷、侵权事件不断增多,但也在上述范畴之内,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结合郑州判决排除了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且原告郑某承担的也不是连带责任,原因是被告余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
法官提醒: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少雇主的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在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在经营餐饮生意被告为其送外卖期间,2019年12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博文西路莘苑餐厅南约15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案外人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发生事故,高某受伤致十级伤残。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当事人陈述事实发生的情形不一致,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无法判定,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遂将本案的原、被告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与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已经部分赔偿损失。原告又诉来本院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送外卖的行为,是指原告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劳务活动,被告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原告在(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高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向被告追偿7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车卫东 正阳县人民法院汝南埠人民法庭庭长、三级法官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受害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外卖送货形式形成的雇佣关系引发的劳务纠纷、侵权事件不断增多,但也在上述范畴之内,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某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被告余某对该事故承担40%的责任,发生本案事故时,被告余某系在为原告郑某送外卖,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高某74267.64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结合郑州判决排除了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且原告郑某承担的也不是连带责任,原因是被告余某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的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
法官提醒: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减少雇主的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在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案一审开庭】2022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7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来源:郑州中院官方微博)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7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来源:郑州中院官方微博)
#定小检 · 新闻播报# 【最高法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案一审开庭】2022年8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7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7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