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马店出台房票新政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金筹措
(十八)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十、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河南新闻#
(河南广播电视台李鑫驻马店台仁义)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具体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九)被征收群众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
(十)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一)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二)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三)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非近亲属不得赠与使用。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四)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十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七)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均可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房源超市”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资金筹措
(十八)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九)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二十)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二十一)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本辖区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房票核发及结算业务。
(二十二)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十、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四)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五)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河南新闻#
(河南广播电视台李鑫驻马店台仁义)
周末的居家,居家的周末,只居家不用办公的周末,没有核酸的周末,不用打卡,也没有大喇叭聒噪…舒适恬静
今天是封闭管理第八天,按照要求继续居家进行抗原自测。小区志愿者在各家各户门口挂的袋子里按人数投放抗原试剂,三个老小孩坐成一排,动作整齐划一,连桶完打喷嚏都是整齐划一,都是实在人儿[哈哈][哈哈][哈哈]
按照昨晚的通告,今天14点起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连续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7日内未出现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就可以从“足不出户”调整为“出户不出小区”啦~
溜达~溜达~哒哒哒哒!
胜利在望,坚持就是胜利!![拳头][拳头]
今天是封闭管理第八天,按照要求继续居家进行抗原自测。小区志愿者在各家各户门口挂的袋子里按人数投放抗原试剂,三个老小孩坐成一排,动作整齐划一,连桶完打喷嚏都是整齐划一,都是实在人儿[哈哈][哈哈][哈哈]
按照昨晚的通告,今天14点起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连续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7日内未出现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就可以从“足不出户”调整为“出户不出小区”啦~
溜达~溜达~哒哒哒哒!
胜利在望,坚持就是胜利!![拳头][拳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来了,惩处力度有多大?】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2日上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能够针对性地解决哪些 “难点”和“痛点”问题?《新闻1+1》连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共同关注: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法律来了!
如何看待这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小切口”主要还是指的这部法律所适用的对象和行为。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来看,已经到了相关制度必须发力的地步。另外,主要是考虑到过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虽然也有相关法律,但总体上比较分散,而且分门别类,针对性不强,法律的层级也不是特别高,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次专门的立法,尤其是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领域,也包括覆盖到个人信息保护等等这些领域,从综合性、全面性的角度来讲,迫切需要有这么一个“小切口”的立法,快速精准的立法,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惩处,能够解决当前特别迫切的需求,我想这是这部法律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律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能起到多大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相应的机关,在后续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并要求进一步去履行。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效果来看,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实质性地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会有很大作用。需要提醒的是,普通公民的反诈骗意识也得提高,否则光有制度,不具备自身防范意识,法律制度也起不到太完美的作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亮点是什么?重点在哪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小切口”出发,对过去的一些规定,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上做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设计。实际上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最后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条内容是在不断增加的,最初是39条,二审稿是46条,最终版是50条,不断在做更为全面的设计,也因此为打击犯罪和综合长远的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另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金融、互联网领域,以及相应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还有企业的监管责任以及风险防范责任做了很好的规定,相信这些机构能够承担起法律责任,对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改善,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做得更好一点。
如何看待对“反诈看门人”的责任强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对一种犯罪行为的预防或者说综合治理,不能完全单纯靠对犯罪人员的打击,尤其是单纯地提高量刑,可能还需要建立起一个综合的社会机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提升犯罪的难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电信网络诈骗所涉及的电信、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和单位,就需要特别重视自己身上所承担的义务,发挥好监督管理的责任,也就是“反诈看门人”的作用。业务方面,在银行账户、信用卡的管理,在设计程序的开发,在网络的黑灰产业链遏制等方面,包括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从技术上我相信他们能够构筑起一道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的保护盾,这就会使公民的利益能够受到一个比较好的保护。
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惩处力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
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涉及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但该法对犯罪行为做了相应规定,包括对其他主体,比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的违法行为都做了详细规定。而且除了行政责任以外,还要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因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很多都跟境外有关,所以在该法第三十六条里,对出境做了很多限制,比如“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尤其是第三十一条里,特别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这可能会使这些人员在使用电
信以及使用其他服务上,有一些暂停、限制措施,这些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力度。
https://t.cn/A6Spn6cg
如何看待这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小切口”主要还是指的这部法律所适用的对象和行为。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来看,已经到了相关制度必须发力的地步。另外,主要是考虑到过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虽然也有相关法律,但总体上比较分散,而且分门别类,针对性不强,法律的层级也不是特别高,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次专门的立法,尤其是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领域,也包括覆盖到个人信息保护等等这些领域,从综合性、全面性的角度来讲,迫切需要有这么一个“小切口”的立法,快速精准的立法,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惩处,能够解决当前特别迫切的需求,我想这是这部法律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律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能起到多大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相应的机关,在后续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并要求进一步去履行。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效果来看,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实质性地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会有很大作用。需要提醒的是,普通公民的反诈骗意识也得提高,否则光有制度,不具备自身防范意识,法律制度也起不到太完美的作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亮点是什么?重点在哪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小切口”出发,对过去的一些规定,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上做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设计。实际上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最后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条内容是在不断增加的,最初是39条,二审稿是46条,最终版是50条,不断在做更为全面的设计,也因此为打击犯罪和综合长远的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另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金融、互联网领域,以及相应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还有企业的监管责任以及风险防范责任做了很好的规定,相信这些机构能够承担起法律责任,对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改善,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做得更好一点。
如何看待对“反诈看门人”的责任强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对一种犯罪行为的预防或者说综合治理,不能完全单纯靠对犯罪人员的打击,尤其是单纯地提高量刑,可能还需要建立起一个综合的社会机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提升犯罪的难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电信网络诈骗所涉及的电信、互联网、银行等机构和单位,就需要特别重视自己身上所承担的义务,发挥好监督管理的责任,也就是“反诈看门人”的作用。业务方面,在银行账户、信用卡的管理,在设计程序的开发,在网络的黑灰产业链遏制等方面,包括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从技术上我相信他们能够构筑起一道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的保护盾,这就会使公民的利益能够受到一个比较好的保护。
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惩处力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
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涉及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但该法对犯罪行为做了相应规定,包括对其他主体,比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的违法行为都做了详细规定。而且除了行政责任以外,还要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因为现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很多都跟境外有关,所以在该法第三十六条里,对出境做了很多限制,比如“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尤其是第三十一条里,特别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这可能会使这些人员在使用电
信以及使用其他服务上,有一些暂停、限制措施,这些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力度。
https://t.cn/A6Spn6cg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