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总结:氯吡格雷与 PPIs 相互作用
氯吡格雷进入体内经 CYP2C19 代谢后才能发挥抗血小板作用,PPIs 同样也经 CYP2C19 在肝内代谢。二者同时使用可能产生竞争性抑制,使患者缺血性卒中、复合卒中及心梗风险增加。对于消化道出血高危患者仍需联合 PPI,但应充分考虑不同 PPI 对氯吡格雷抗血小板作用的影响,建议避免使用对 CYP2C19 抑制作用强的 PPI,如奥美拉唑和艾司奥美拉唑,但可以考虑使用泮托拉唑、雷贝拉唑等。
氯吡格雷进入体内经 CYP2C19 代谢后才能发挥抗血小板作用,PPIs 同样也经 CYP2C19 在肝内代谢。二者同时使用可能产生竞争性抑制,使患者缺血性卒中、复合卒中及心梗风险增加。对于消化道出血高危患者仍需联合 PPI,但应充分考虑不同 PPI 对氯吡格雷抗血小板作用的影响,建议避免使用对 CYP2C19 抑制作用强的 PPI,如奥美拉唑和艾司奥美拉唑,但可以考虑使用泮托拉唑、雷贝拉唑等。
散瞳药如何选择?
临床常用的睫状肌麻痹药物包括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1%盐酸环喷托酯滴眼液 和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
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的睫状肌麻痹效果最强,持续时间久,适用于7岁以下儿童,使用方法为每天点眼2或3次,连续 3 d。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点眼后患者可能出现皮肤潮红、口干、发热、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散大瞳孔后 21 d 内有畏光、视近模糊等症状;用药后按压泪囊部位2~5 min,有助于减轻全身反应。
1% 盐酸环喷托酯滴眼液的睫状肌麻痹 果仅次于 1%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且作用时间较 短,适用于7~12儿童,并可考虑作为替代品用于无法使用 1%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者,使用方法为验光前相隔20 min点眼2次,1 h后验光 。1% 酸环喷托酯滴眼液散大瞳孔后 3 d 内患者有畏光、 视近模糊症状。
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的睫状肌麻痹效果在三者中最弱, 适用于 12 岁以上人群或 7~12 岁近视眼儿童,使用方法为验光前点眼 3 次,每次 1 滴,间隔 3~5 min, 30~40 min后验光 。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散大瞳 孔后 6~8 h 内患者有眼部畏光、视近模糊症状。
注意事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上述不良反应,并根据年龄选择合适的睫状肌麻痹剂。
临床常用的睫状肌麻痹药物包括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1%盐酸环喷托酯滴眼液 和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
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的睫状肌麻痹效果最强,持续时间久,适用于7岁以下儿童,使用方法为每天点眼2或3次,连续 3 d。1%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点眼后患者可能出现皮肤潮红、口干、发热、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散大瞳孔后 21 d 内有畏光、视近模糊等症状;用药后按压泪囊部位2~5 min,有助于减轻全身反应。
1% 盐酸环喷托酯滴眼液的睫状肌麻痹 果仅次于 1%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且作用时间较 短,适用于7~12儿童,并可考虑作为替代品用于无法使用 1% 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者,使用方法为验光前相隔20 min点眼2次,1 h后验光 。1% 酸环喷托酯滴眼液散大瞳孔后 3 d 内患者有畏光、 视近模糊症状。
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的睫状肌麻痹效果在三者中最弱, 适用于 12 岁以上人群或 7~12 岁近视眼儿童,使用方法为验光前点眼 3 次,每次 1 滴,间隔 3~5 min, 30~40 min后验光 。0.5%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散大瞳 孔后 6~8 h 内患者有眼部畏光、视近模糊症状。
注意事项: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上述不良反应,并根据年龄选择合适的睫状肌麻痹剂。
【吉林女子重病乘救护车转运北京途中身亡 卫健局:“救护车”无执医资质】两年前,32岁的刘丽丽因风湿病发作,前往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就诊。入院7天后,病情日益恶化。期间医生使用了一种名为头孢吡肟的药物,刘丽丽表示用药后感到不适。随着刘丽丽病情加重,医生建议她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然而,乘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的“救护车”后,刘丽丽还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
刘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告诉记者,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令她不解的是,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在刘丽丽住院期间,却使用了头孢吡肟。另外,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当时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承担了转运重症患者的工作。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而“救护车” 曾中途两次停车加氧,出院13小时后刘丽丽于“救护车”上逝世。
张女士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后,卫生健康局依法对经营“救护车”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2020年11月,张女士把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选取刘丽丽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将成为判断院方过错责任、患者死亡因果关系、院方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St9jGy
刘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告诉记者,刘丽丽有头孢类药物过敏病史。令她不解的是,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在刘丽丽住院期间,却使用了头孢吡肟。另外,转运刘丽丽的“救护车”,当时并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承担了转运重症患者的工作。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而“救护车” 曾中途两次停车加氧,出院13小时后刘丽丽于“救护车”上逝世。
张女士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后,卫生健康局依法对经营“救护车”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2020年11月,张女士把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选取刘丽丽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将成为判断院方过错责任、患者死亡因果关系、院方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s://t.cn/A6St9j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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