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要求自己自律时,内心就会有“小怪兽”冒出来:
“算了,再玩一个小时”,“算了,先这样吧,还是要对自己好一点”,“算了,我还是安心当个咸鱼吧”。
真正懂得自律的人,当Ta面对内心的“小怪兽”的各种劝退言论时,并不会一味的妥协和让步,而是会积极的安慰它们,跟它们达成和解和共识,也就是自律一段时间后,允许自己放松一下。
“算了,再玩一个小时”,“算了,先这样吧,还是要对自己好一点”,“算了,我还是安心当个咸鱼吧”。
真正懂得自律的人,当Ta面对内心的“小怪兽”的各种劝退言论时,并不会一味的妥协和让步,而是会积极的安慰它们,跟它们达成和解和共识,也就是自律一段时间后,允许自己放松一下。
做与你有关的决定时,我从来都是毫无理智可言的,如果未来我有可能为了生活妥协对你的爱,那么就在当下尽力留下我们之间的爱,哪怕一点点也好,也会给不顺利的生活加点糖味
或许也冥冥之中注定的缘,或许今年我们见不了面了,那就换种方式留下今年的爱吧,未来,我们更好的见面,留下更多更美好的回忆[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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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也冥冥之中注定的缘,或许今年我们见不了面了,那就换种方式留下今年的爱吧,未来,我们更好的见面,留下更多更美好的回忆[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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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邓大爷花25元买了一箱牛奶,准备去看望住院的亲戚,结账后就离开了,过了会儿收到一条短信,他打开一看却被吓了一跳。原来,他和牛奶促销员商议,连带牛奶的钱,转给她525元,牛奶促销员给他500元现金,可短信上却显示,他转了5250元出去。
邓大爷这才意识到,刚才多输了一个“0”,他赶紧叫上老伴,返回超市,找到了牛奶促销员罗某,罗某对此坦然承认了,说自己确实收到了5250元。
听到这话后,邓大爷也是放心了,他就怕对方不承认。可当他提出,让罗某退还多给的钱时,罗某却说:
“你要我退多少钱?退4500可以不?”
邓大爷一听就傻眼了,自己多付了4725元,怎么就一下少了225元,邓大爷没有同意,并和罗某发生了争执。
随后,听到这边的动静,罗某的同事卢某走了过来,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罗某却立马变脸,否认收了邓大爷5250元,邓大爷随即拿出付款记录,罗某又说,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了,甚至还“恶人先告状”,说邓大爷在这里一直纠缠,是想讹她的钱。
你否认收钱,还可以商量,可是你却说邓大爷讹钱,这让邓大爷气得不行,直接报了警。
民警赶来了解情况后,将罗某带走了。
邓大爷则和卢某理论了起来,邓大爷说若不是卢某,罗某肯定就还钱了,就因为卢某说过,罗某已经还了邓大爷现金。
随后,另一名同事也说,邓大爷说自己赚了钱给罗某,罗某又说把钱还给了邓大爷,邓大爷却说没收到钱,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俗话说“3个女人一台戏,”这2名同事极力为罗某开脱,难道是想分一杯羹?
这番理论,着实有包庇的嫌疑,罗某是否收了钱,又是否还了钱,查一查转账记录就知道了,邓大爷转了5250是有凭证的,可是罗某说还了钱,却拿不出证据,毕竟,口说无凭,
然而,到了派出所的罗某,依然一口咬定,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
在经过民警长达7小时的劝说之后,罗某终于松口,承认自己并没有将多余钱还给邓大爷。
当时发现邓大爷转来5250元时,罗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发了一笔横财,当邓大爷回来找她时,她很不情愿还钱,所以提出只还4500,这样还能赚250元,本以为邓大爷为了拿回这笔钱,肯定会妥协的。
不料,邓大爷坚持要还4725元,罗某就想着,反正也没人看见,她索性来个“死不承认。”邓大爷也是拿她没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罗某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卢某帮其开脱,属于什么性质?
由于邓大爷的疏忽,支付时多输了一个零,导致多付了钱,罗某当时明知道邓大爷多付了钱,却没有告知,而是想要据为己有。
这种情况下,罗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笔多付的钱不是罗某的,她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给他打钱的人,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罗某获得了5250元,多收了4725元,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老人不会知道,不料老人开通了短信通知,见事情败露,不想着还钱,还想着占便宜(只还4500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邓大爷提供了转账凭证,不管是罗某说的已经还钱,还是现金还钱,都是可以查到的,线上还钱一目了然,而现金还钱想想都觉得不可能,谁会带着5000元现金上班?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罗某本以为能忽悠过去,不料却再一次失算,邓大爷竟直接报了警。最终,罗某还了钱,和邓大爷和解,警方对罗某和卢某均做出了严厉批评。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这还做生意?回家吧!诚信是做生意的根本!没文化,真可怕,有消费记录还能抵赖?
也有网友说,营业员贪财心理在作怪,实属可恶,必须严惩;但老人自己的失误变成了微信套现,也应该好好和营业员协商解决。
个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该是你的,始终不是你的。任你千般花样,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我们,手机支付虽然已经很普及了,可输错金额的事情时有发生,就连年轻人都会犯错,更别提老年人了,输金额时一定要仔细。当然了,也要提醒各位商家朋友,贪小便宜吃大亏,横财很“烫手”,一不注意,横财可能还会变成“横祸,”得不偿失!
邓大爷这才意识到,刚才多输了一个“0”,他赶紧叫上老伴,返回超市,找到了牛奶促销员罗某,罗某对此坦然承认了,说自己确实收到了5250元。
听到这话后,邓大爷也是放心了,他就怕对方不承认。可当他提出,让罗某退还多给的钱时,罗某却说:
“你要我退多少钱?退4500可以不?”
邓大爷一听就傻眼了,自己多付了4725元,怎么就一下少了225元,邓大爷没有同意,并和罗某发生了争执。
随后,听到这边的动静,罗某的同事卢某走了过来,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罗某却立马变脸,否认收了邓大爷5250元,邓大爷随即拿出付款记录,罗某又说,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了,甚至还“恶人先告状”,说邓大爷在这里一直纠缠,是想讹她的钱。
你否认收钱,还可以商量,可是你却说邓大爷讹钱,这让邓大爷气得不行,直接报了警。
民警赶来了解情况后,将罗某带走了。
邓大爷则和卢某理论了起来,邓大爷说若不是卢某,罗某肯定就还钱了,就因为卢某说过,罗某已经还了邓大爷现金。
随后,另一名同事也说,邓大爷说自己赚了钱给罗某,罗某又说把钱还给了邓大爷,邓大爷却说没收到钱,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俗话说“3个女人一台戏,”这2名同事极力为罗某开脱,难道是想分一杯羹?
这番理论,着实有包庇的嫌疑,罗某是否收了钱,又是否还了钱,查一查转账记录就知道了,邓大爷转了5250是有凭证的,可是罗某说还了钱,却拿不出证据,毕竟,口说无凭,
然而,到了派出所的罗某,依然一口咬定,自己已经把钱给了邓大爷。
在经过民警长达7小时的劝说之后,罗某终于松口,承认自己并没有将多余钱还给邓大爷。
当时发现邓大爷转来5250元时,罗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发了一笔横财,当邓大爷回来找她时,她很不情愿还钱,所以提出只还4500,这样还能赚250元,本以为邓大爷为了拿回这笔钱,肯定会妥协的。
不料,邓大爷坚持要还4725元,罗某就想着,反正也没人看见,她索性来个“死不承认。”邓大爷也是拿她没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罗某不退钱的行为违法吗?卢某帮其开脱,属于什么性质?
由于邓大爷的疏忽,支付时多输了一个零,导致多付了钱,罗某当时明知道邓大爷多付了钱,却没有告知,而是想要据为己有。
这种情况下,罗某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者。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点: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笔多付的钱不是罗某的,她属于获利方,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给他打钱的人,就是受损方,双方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钱而赠与丙,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件事中,罗某获得了5250元,多收了4725元,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老人不会知道,不料老人开通了短信通知,见事情败露,不想着还钱,还想着占便宜(只还4500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邓大爷提供了转账凭证,不管是罗某说的已经还钱,还是现金还钱,都是可以查到的,线上还钱一目了然,而现金还钱想想都觉得不可能,谁会带着5000元现金上班?拒不归还,严重者还会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罗某本以为能忽悠过去,不料却再一次失算,邓大爷竟直接报了警。最终,罗某还了钱,和邓大爷和解,警方对罗某和卢某均做出了严厉批评。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这还做生意?回家吧!诚信是做生意的根本!没文化,真可怕,有消费记录还能抵赖?
也有网友说,营业员贪财心理在作怪,实属可恶,必须严惩;但老人自己的失误变成了微信套现,也应该好好和营业员协商解决。
个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该是你的,始终不是你的。任你千般花样,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我们,手机支付虽然已经很普及了,可输错金额的事情时有发生,就连年轻人都会犯错,更别提老年人了,输金额时一定要仔细。当然了,也要提醒各位商家朋友,贪小便宜吃大亏,横财很“烫手”,一不注意,横财可能还会变成“横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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