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专家解读之二
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该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数据安全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又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数据安全法,切实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就要将该法确立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总体来看,数据安全法主要制度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数据安全监管体制
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工作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数据安全法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当前,许多数据处理活动都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数据安全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数据处理者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合规。
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国家层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各地区、各部门据此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此外,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等采取措施。
规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落实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
保障数据安全,关键是要落实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对此,数据安全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三是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对安全缺陷、漏洞等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四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是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六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时,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是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要求提供存储于我国境内的数据的,非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提供。
制定支持和促进措施
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数据安全法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设专章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作了规定,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研发和商业创新;推进数据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
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数据安全法作出针对性规定:
一是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要求。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三是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四是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该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数据安全法,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又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数据安全法,切实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就要将该法确立的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总体来看,数据安全法主要制度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数据安全监管体制
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工作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数据安全法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当前,许多数据处理活动都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数据安全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数据处理者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合规。
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国家层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各地区、各部门据此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此外,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等采取措施。
规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落实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
保障数据安全,关键是要落实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对此,数据安全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三是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对安全缺陷、漏洞等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四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是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六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时,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是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要求提供存储于我国境内的数据的,非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提供。
制定支持和促进措施
推动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数据安全法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设专章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作了规定,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研发和商业创新;推进数据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
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数据安全法作出针对性规定:
一是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要求。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三是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四是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仁寿身边事儿# 【机会来啦!我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29名!】小伙伴们注意啦!咱们仁寿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现在开始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29名。快和仁小妹来看看具体的公告吧~
[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2021年第一批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研究决定,面向仁寿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2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职位
本次公开考调共16个岗位,29个名额。(具体职位见附件1《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职位表》)。
二、考调对象及条件
(一)考调对象
眉山市仁寿县外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参公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与考调职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1985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符合考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考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党纪政纪处分记录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试用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经历时间截至2021年9月30日。
三、考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18:00前。
2.报名要求:按照公告公布的职位及条件要求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1个职位,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因报名表所填电话错误、关机、停机、换号等导致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报名方式:本次考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分别命名打包传至指定邮箱:414728506@qq.com。邮件标题和压缩包名称格式统一为“姓名+报考岗位代码”,如“张三+20210901”。
4.报名所需材料:
(1)《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名表》,须经编制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附件2);
(2)《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3);
(3)身份证扫描件;
(4)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版;
(5)报考要求相关工作经历职位的,需要出具相应工作经历证明(由此经历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6)报考要求中共党员职位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编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7)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资格审查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人数与考调名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1。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考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缩减或取消该职位考调计划,报考人员可以调剂到符合条件的职位。资格审查时间截止2021年9月26日18:00前。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反馈。
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考调全过程,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任何环节均可取消考调资格。
(三)考评和考察
1.考评。考评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考察。按考评成绩高低,以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查阅干部档案和到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或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经综合考察,进入考察的人选不符合我县考调职位要求的,可以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考调计划。
(四)体检
根据考察结果,经考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人选,并由仁寿县委组织部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要求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
体检合格的考生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s://t.cn/ExQhRAb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反映问题且问题属实、影响考调的,取消考调资格。
(六)调动
公示无异议的拟调人选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本次公开考调到我县工作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首次安排一律为一级科员,本次公开考调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在仁寿县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四、考调过程中因拟调人员自愿放弃、考察不通过、体检不通过等产生的缺额均不递补。
五、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8-36209428
监督电话:028-36214265
(来源: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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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关于2021年第一批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研究决定,面向仁寿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2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职位
本次公开考调共16个岗位,29个名额。(具体职位见附件1《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职位表》)。
二、考调对象及条件
(一)考调对象
眉山市仁寿县外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参公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与考调职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1985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符合考调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考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党纪政纪处分记录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试用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经历时间截至2021年9月30日。
三、考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18:00前。
2.报名要求:按照公告公布的职位及条件要求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1个职位,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因报名表所填电话错误、关机、停机、换号等导致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报名方式:本次考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分别命名打包传至指定邮箱:414728506@qq.com。邮件标题和压缩包名称格式统一为“姓名+报考岗位代码”,如“张三+20210901”。
4.报名所需材料:
(1)《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名表》,须经编制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附件2);
(2)《眉山市仁寿县面向县外公开考调公务员(参公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3);
(3)身份证扫描件;
(4)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PDF版;
(5)报考要求相关工作经历职位的,需要出具相应工作经历证明(由此经历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6)报考要求中共党员职位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编制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7)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资格审查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人数与考调名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1。在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考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缩减或取消该职位考调计划,报考人员可以调剂到符合条件的职位。资格审查时间截止2021年9月26日18:00前。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反馈。
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考调全过程,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任何环节均可取消考调资格。
(三)考评和考察
1.考评。考评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考察。按考评成绩高低,以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查阅干部档案和到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或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经综合考察,进入考察的人选不符合我县考调职位要求的,可以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考调计划。
(四)体检
根据考察结果,经考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人选,并由仁寿县委组织部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要求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
体检合格的考生在眉山人事考试网https://t.cn/ExQhRAb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反映问题且问题属实、影响考调的,取消考调资格。
(六)调动
公示无异议的拟调人选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本次公开考调到我县工作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首次安排一律为一级科员,本次公开考调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在仁寿县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四、考调过程中因拟调人员自愿放弃、考察不通过、体检不通过等产生的缺额均不递补。
五、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8-36209428
监督电话:028-36214265
(来源:中共仁寿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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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让没学过西药的中药师发放西药这样是不对的,是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万一出错由不是执业范围的人员和法人负责。
中药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让没学过西药的中药师发放西药这样是不对的,是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万一出错由不是执业范围的人员和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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