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拒绝蹭热度】冬奥会开幕后,“冰墩墩”“雪容融”等奥运吉祥物、周边IP爆火,不少企业动了蹭热度营销的念头。然而冬奥热度可不是想蹭就能蹭的,稍有不慎就会涉嫌侵权,不仅不能借势获利,还可能被罚款。
“‘冰墩墩’、北京冬奥会这类词汇企业在宣传过程中不能随便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哪怕是发条微博、公众号也需要得到相关授权。
此前,有不少企业因为“碰瓷”冬奥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21年7月,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对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宝马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2021年10月,中国移动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某平台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专有权被罚款5万元。
2022年1月,北京一白酒生产企业,因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产品,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1万余元。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公开表示,将从严处置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为保护涉冬奥会知识产权,国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针对侵犯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王密介绍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将配合行动方案对使用奥利匹克相关标志、衍生元素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得到严厉打击。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将被制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作为奥运衍生品,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商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未经授权的T恤等周边产品,即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且这种行为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著作权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醒公众,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冬奥会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要谨慎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冯刚表示,在冬奥会举办期间,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不得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不得设置体育赛事节目专栏或专区,对相关内容进行主动的编辑、整理和推荐;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针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基于自身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等。(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冰墩墩’、北京冬奥会这类词汇企业在宣传过程中不能随便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哪怕是发条微博、公众号也需要得到相关授权。
此前,有不少企业因为“碰瓷”冬奥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21年7月,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实名认证的微博号上发布带有“围观奥运会”等文字宣传微博10篇,并附海报。对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宝马改正,并处以罚款5万元。
2021年10月,中国移动旗下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某平台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了奥林匹克专有权被罚款5万元。
2022年1月,北京一白酒生产企业,因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产品,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1万余元。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公开表示,将从严处置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为保护涉冬奥会知识产权,国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针对侵犯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王密介绍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都将配合行动方案对使用奥利匹克相关标志、衍生元素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得到严厉打击。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将被制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作为奥运衍生品,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商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未经授权的T恤等周边产品,即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且这种行为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著作权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醒公众,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冬奥会赛事节目进行实时直播或延时回放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要谨慎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冯刚表示,在冬奥会举办期间,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不得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不得设置体育赛事节目专栏或专区,对相关内容进行主动的编辑、整理和推荐;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针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基于自身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等。(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安全生产法》下月施行 合规升级迫在眉睫】9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无疑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根据新法内容对症下药,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业务顺利开展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安全生产法》针对具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机构及人员实施了行业和职业禁入措施。对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要求其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五万至十万元。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主要负责人的最高罚款数额从现行的上一年年收入的80%增加至100%。同时,将直接处罚对象明确扩大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也可能直接面临罚款处罚。
“加大的处罚力度无疑将直接倒逼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升级管理制度。在这一层面上,新法也作出了具体的指引。”王密表示,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婷看来,企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机制。一是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持续更新完善。二是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分类可以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标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三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四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除了建立管控制度外,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非常关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丹丹表示,企业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还需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很多企业出于经营管理考虑,会忽视这一方面工作,导致违规风险升级。”王密表示。
关于如何完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刘婷建议企业,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并丰富培训的形式,针对不同职责的员工提供培训,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传达、员工行为的有效监管及反馈。另一方面建立安全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在现有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组织架构、制度体系、运行模式、保障措施等合规管理体系标准化的模块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及流程文件,并借助信息系统技术等对管理方式进行标准化改进。(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据了解,《安全生产法》针对具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机构及人员实施了行业和职业禁入措施。对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要求其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五万至十万元。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主要负责人的最高罚款数额从现行的上一年年收入的80%增加至100%。同时,将直接处罚对象明确扩大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也可能直接面临罚款处罚。
“加大的处罚力度无疑将直接倒逼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升级管理制度。在这一层面上,新法也作出了具体的指引。”王密表示,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婷看来,企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机制。一是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持续更新完善。二是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分类可以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标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三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四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除了建立管控制度外,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非常关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丹丹表示,企业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还需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很多企业出于经营管理考虑,会忽视这一方面工作,导致违规风险升级。”王密表示。
关于如何完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刘婷建议企业,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并丰富培训的形式,针对不同职责的员工提供培训,以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传达、员工行为的有效监管及反馈。另一方面建立安全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在现有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组织架构、制度体系、运行模式、保障措施等合规管理体系标准化的模块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及流程文件,并借助信息系统技术等对管理方式进行标准化改进。(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用好商业秘密 保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具体的保护策略,需要多方面进行战略考量。”在日前举办的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安全讲座上,世一商密负责人雷浩表示。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鹏表示,对有关技术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将会直接影响法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特点,会涉及算法开发、数据开发等若干关键岗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企业应当避免对公司全员采用同一版本的保密协议,而应将有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应到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研发奖励制度,做到奖惩一致。企业在实施保密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团队和研发情况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核心机密文件不因员工的流失而泄露,也要确保追责的有效和证据的可回溯性。”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聪表示。
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的高流动性容易导致研发风险的产生。蔡鹏指出,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内部风险的隔离机制,避免在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到第三方的技术秘密,从而造成被起诉调查的不利局面。在核心技术人员引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的技术隔离和法律隔离文件,明确其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没有带入或在职务中使用前雇主的涉密资料,消除技术资料被滥用的风险。
潘聪表示,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网络防火墙,加解密技术,网络、数据监控技术来为企业构建尽可能安全的网络安全体系。一是防止外来技术侵入和窃取,二是做好资料备份存储,防范内部员工不当下载和泄露。另外,在发生网络被攻击或者泄密事件时,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响应,从而尽可能降低泄密风险,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向记者介绍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商业秘密规定》,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鼓励了保护潜在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保护方式使得创新的所有阶段都具有了保护意义,并不因为最终成果还未形成,就拒绝保护权利人开发过程中的成果。
王密表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举证难是很多权利人的难言之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就“存在商业秘密”等事实承担举证义务。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就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和保密措施合理性举证。鉴于既要考虑原告举证义务的困难,又不得违反举证义务的基本法理。而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移转规则”,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举证难题。
“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增大了保护力度,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不断创新。”王密说,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需要企业其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权益。(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具体的保护策略,需要多方面进行战略考量。”在日前举办的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安全讲座上,世一商密负责人雷浩表示。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鹏表示,对有关技术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将会直接影响法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特点,会涉及算法开发、数据开发等若干关键岗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企业应当避免对公司全员采用同一版本的保密协议,而应将有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应到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研发奖励制度,做到奖惩一致。企业在实施保密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团队和研发情况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核心机密文件不因员工的流失而泄露,也要确保追责的有效和证据的可回溯性。”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聪表示。
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的高流动性容易导致研发风险的产生。蔡鹏指出,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内部风险的隔离机制,避免在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到第三方的技术秘密,从而造成被起诉调查的不利局面。在核心技术人员引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的技术隔离和法律隔离文件,明确其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没有带入或在职务中使用前雇主的涉密资料,消除技术资料被滥用的风险。
潘聪表示,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网络防火墙,加解密技术,网络、数据监控技术来为企业构建尽可能安全的网络安全体系。一是防止外来技术侵入和窃取,二是做好资料备份存储,防范内部员工不当下载和泄露。另外,在发生网络被攻击或者泄密事件时,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响应,从而尽可能降低泄密风险,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密向记者介绍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商业秘密规定》,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鼓励了保护潜在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保护方式使得创新的所有阶段都具有了保护意义,并不因为最终成果还未形成,就拒绝保护权利人开发过程中的成果。
王密表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举证难是很多权利人的难言之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就“存在商业秘密”等事实承担举证义务。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就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和保密措施合理性举证。鉴于既要考虑原告举证义务的困难,又不得违反举证义务的基本法理。而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移转规则”,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举证难题。
“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增大了保护力度,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不断创新。”王密说,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需要企业其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权益。(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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