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溪县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地新闻
来源:纯净资溪
资溪县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整改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浓度,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及完善城区管网体系。根据赣建城〔2022〕11号文件要求,我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核实问题具体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成因。为尽快补齐我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定本方案:
一、 基本情况
根据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2021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建城〔2019〕43号),到2021年,江西省市、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明显提高。各县(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提高2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力争提高10%以上。
结合“住建部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录入情况,我县污水处理厂2018年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33mg/L,2021年为73mg/L,2021年与2018年相比COD浓度不升反降。
二、整改目标
争取利用一年时间(2022年6月-2023年6月底),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我县的污水进水浓度,在2023年6月底前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月均浓度达到 132mg/L以上,且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1年底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三、原因分析
通过积极开展污水排放及收集工作,并针对污水浓度不升反降工作积极开展摸排,发现以下问题。
1.雨污分流不彻底。如建设路的南面都做进行了雨污分流改造,但污水流向污水截污干管的必经之路建设路没有做到雨污分流,只有接入雨水管网,然后进入污水截污干管,造成雨污合流。
2.雨水渗入管网。如华宇烤鳗厂北岸一直到三小停车场该段管网内水流较小,存在雨水渗入管网的情况。
3.排污口未接入截污干管。如泸溪大桥下有一排污口未接入截污干管,导致一河两岸南岸截污干管一直到鹤城镇安置房1、2号楼的亲水平台管内的流水较小。
4.河水涌入截污干管。资溪县截污干管敷设于河道内,且年久失修,通过巡查,发现南北两岸截污干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河道水量过高时截污干管处于河水之下,导致河水涌入截污干管内,从而影响了污水的进水浓度。
四、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
利用一年时间(2022年6月-2023年6月底),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改善我县的污水进水浓度。
(一)积极推进建设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1800余万元,建设长度约5.5公里。目前已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城管局
(二)山斜河污水管网改造,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1200余万元,建设长度约5.8公里。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泰伯大道、北三路新建污水管网工程,预计投入资金2600.00万元,建设长度5.78公里;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投入资金2200.00万元,建设长度8.73公里;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预计投入资金1020.00万元。
整改时限:2023年7月底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县旅投集团
(四)严格把控管网验收关。严格管控新建污水管网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管网复测标高。同时对管径、管材、施工工艺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必须整改后才能交付使用。
整改时限:2023年4月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资金筹措,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省级内涝治理、污水治理、水环境改善等各类奖补资金,为整改行动实施推进提供财力支持。同时为了达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干,招聘给排水、环境工程等专业人才以弥补专业人才不足现象。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县旅投集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整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统筹调度,压紧压实责任,把生活污水提质增效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省挂牌督办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系统跟踪治理成效。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简化审批手续。
(三)加强督导考核。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职责范围内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城区污水整治信息发布、宣
传报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河道水体、雨水口、排污管私自搭接排水管网。
附件:1.挂牌督办目标汇总表
2.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资县拟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计划项目清单
来源: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地新闻
来源:纯净资溪
资溪县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整改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浓度,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及完善城区管网体系。根据赣建城〔2022〕11号文件要求,我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核实问题具体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成因。为尽快补齐我县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定本方案:
一、 基本情况
根据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2021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建城〔2019〕43号),到2021年,江西省市、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明显提高。各县(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提高20个百分点,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力争提高10%以上。
结合“住建部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录入情况,我县污水处理厂2018年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133mg/L,2021年为73mg/L,2021年与2018年相比COD浓度不升反降。
二、整改目标
争取利用一年时间(2022年6月-2023年6月底),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我县的污水进水浓度,在2023年6月底前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月均浓度达到 132mg/L以上,且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1年底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三、原因分析
通过积极开展污水排放及收集工作,并针对污水浓度不升反降工作积极开展摸排,发现以下问题。
1.雨污分流不彻底。如建设路的南面都做进行了雨污分流改造,但污水流向污水截污干管的必经之路建设路没有做到雨污分流,只有接入雨水管网,然后进入污水截污干管,造成雨污合流。
2.雨水渗入管网。如华宇烤鳗厂北岸一直到三小停车场该段管网内水流较小,存在雨水渗入管网的情况。
3.排污口未接入截污干管。如泸溪大桥下有一排污口未接入截污干管,导致一河两岸南岸截污干管一直到鹤城镇安置房1、2号楼的亲水平台管内的流水较小。
4.河水涌入截污干管。资溪县截污干管敷设于河道内,且年久失修,通过巡查,发现南北两岸截污干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河道水量过高时截污干管处于河水之下,导致河水涌入截污干管内,从而影响了污水的进水浓度。
四、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
利用一年时间(2022年6月-2023年6月底),通过采取多项措施改善我县的污水进水浓度。
(一)积极推进建设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1800余万元,建设长度约5.5公里。目前已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城管局
(二)山斜河污水管网改造,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1200余万元,建设长度约5.8公里。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泰伯大道、北三路新建污水管网工程,预计投入资金2600.00万元,建设长度5.78公里;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投入资金2200.00万元,建设长度8.73公里;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预计投入资金1020.00万元。
整改时限:2023年7月底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县旅投集团
(四)严格把控管网验收关。严格管控新建污水管网质量,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管网复测标高。同时对管径、管材、施工工艺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必须整改后才能交付使用。
整改时限:2023年4月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管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资金筹措,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省级内涝治理、污水治理、水环境改善等各类奖补资金,为整改行动实施推进提供财力支持。同时为了达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干,招聘给排水、环境工程等专业人才以弥补专业人才不足现象。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县旅投集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的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整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统筹调度,压紧压实责任,把生活污水提质增效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省挂牌督办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度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系统跟踪治理成效。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简化审批手续。
(三)加强督导考核。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职责范围内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城区污水整治信息发布、宣
传报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河道水体、雨水口、排污管私自搭接排水管网。
附件:1.挂牌督办目标汇总表
2.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资县拟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计划项目清单
来源: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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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阳光信用# [哈哈]#每日一善# 打磨自己的过程总是充满了艰难和迷茫,但只要你在朝前走,朝着更优秀的方向拼搏,即使最后失败,也是难能可贵的经历。要相信,自律的人,总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亮光。每天锻炼一小时,每天读书一小时,你只有不断坚持、不断克服困难,才能慢慢体会到自律给生活带来的巨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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