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用[超话]#[嘻嘻]#阳光信用# 心怀感恩,幸福常在。快乐属于知足者,幸福属于感恩者。用平常心对待生命的每一天,用感恩心对待眼前的每一个人,幸福和快乐就会不请自来。相信梦想是价值的源泉,相信眼光决定未来的一切,相信成功的信念比成功本身更重要,相信人生有挫折没有失败,相信生命的质量来自决不妥协的信念。
[衰][衰] 【黑社会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黑、司法黑!我们貌似法治已经好多年,而实际上法律就被一次又一次践踏、一次又一次被玷污,各级法院、检察院之所以敢任意枉法办案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政z 法F 委w 形同虚设、人z 大N 监督乏力,造成司法腐败泛滥成灾、使得征地拆迁领域中黑社会份子猖狂制造了一个又一个“黑拆”“血拆”大案。 】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证据11)。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三)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证据11)。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三)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推文[超话]#“逆来顺受,你说我的生命可惜,可我自己却不在乎。你看着很危险,我却自以为得意。不得意怎么样?人生是苦多乐少。”萧红通过对小城里平凡的人物和生活琐事的描写,融入了自己对故乡的爱与恨,也表达了自己对人生的思考和态度。
在《呼兰河传》的结尾处,她写道:“呼兰河这座小城里边,以前住着我的祖父,现在埋着我的祖父。”寥寥几语,表现出萧红对祖父的思念以及自己孤独的心情。记得有句话说,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而不幸的人用一生去治愈童年。萧红无疑属于后者。
《呼兰河传》让萧红名震文坛,但是萧红的生命却逐步走向尾声。她身体不好,到了香港后更是不间断地发烧、咳嗽,几次住院都没能痊愈。1942年1月萧红被医院误诊为“气管结瘤”并进行手术,手术自然是失败了。没过几天,萧红便与世长辞,享年31岁。
萧红一生,短暂又悲惨。她有过四段情感经历,却遭三次抛弃,两次怀孕弃子。她一直在寻找爱,也一直在失去爱。坎坷的经历,正如她在书里感叹的那样,“我好像命中注定要一个人走的。”
鲁迅先生曾经在《娜拉出走后》提出,当时出走后的“娜拉”们的结局无非两种,堕落和回来。萧红没有选择回去,但她难以挣脱传统思想的桎梏,总是想要依靠男人,结果一再为情所伤,被情所累。萧红说,“我最大的痛苦和不幸因为我是个女人。”她的悲剧,是时代的产物。
我们生逢自由和平的年代,有了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力。女性的幸福,主要在于活出自我,释放自己的光芒和价值。当你拥有才华,即使没能遇到爱情,也能走好精彩的一生。
在《呼兰河传》的结尾处,她写道:“呼兰河这座小城里边,以前住着我的祖父,现在埋着我的祖父。”寥寥几语,表现出萧红对祖父的思念以及自己孤独的心情。记得有句话说,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而不幸的人用一生去治愈童年。萧红无疑属于后者。
《呼兰河传》让萧红名震文坛,但是萧红的生命却逐步走向尾声。她身体不好,到了香港后更是不间断地发烧、咳嗽,几次住院都没能痊愈。1942年1月萧红被医院误诊为“气管结瘤”并进行手术,手术自然是失败了。没过几天,萧红便与世长辞,享年31岁。
萧红一生,短暂又悲惨。她有过四段情感经历,却遭三次抛弃,两次怀孕弃子。她一直在寻找爱,也一直在失去爱。坎坷的经历,正如她在书里感叹的那样,“我好像命中注定要一个人走的。”
鲁迅先生曾经在《娜拉出走后》提出,当时出走后的“娜拉”们的结局无非两种,堕落和回来。萧红没有选择回去,但她难以挣脱传统思想的桎梏,总是想要依靠男人,结果一再为情所伤,被情所累。萧红说,“我最大的痛苦和不幸因为我是个女人。”她的悲剧,是时代的产物。
我们生逢自由和平的年代,有了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力。女性的幸福,主要在于活出自我,释放自己的光芒和价值。当你拥有才华,即使没能遇到爱情,也能走好精彩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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