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无处可藏,送老赖「社死」体验:抖音精准弹窗,整条街、整个村都知道了(据「杭州中院」消息,上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等附近「抖音」用户收到3名被执行人的失信曝光弹窗消息,利用熟人社会给不诚信之人威慑)!接下来杭州要把那些有着各种替罪羊的老赖逐渐曝光!!大杭州有不少这样的有点小背景的老赖!!——https://t.cn/A6S9zijT
浙江杭州。一小伙点了一份30元的餐,多种优惠后原本30元的餐费只花了一分钱,店家觉得小伙是故意在他的店薅羊毛,店家上门理论期间还差点动了手,小伙便报了案。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小伙的工作非常繁忙,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都是点餐。事发当天,他像往常一样进行点餐,在点餐的过程当中,发现很多店家都有活动,于是就选了一家自己看起来比较满意的店家。
最开始的时候,小伙花了1元钱点了餐,被店家看到了,本想打电话给小伙,告知他单点的本店不配送,希望小伙能取消点餐,可是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接通,于是店家就自己动手帮小伙取消了。
而小伙刚好忙完,就收到自己的餐被取消了,后来知道是因为店家不帮忙送过来,于是就按照店家的送货规则来点餐,这一次一共点了三份,由于小伙参与了多种活动,最后价值30元的三份餐只用了1分钱。
店家一看到小伙点的餐,顿时感到很生气,他前脚刚帮忙取消了1元的,后脚小伙就跟着又点了1分钱的。
店家觉得小伙就是故意的,原本30元的餐只用了1分钱,让自己亏了7.5元,觉得小伙实在是太过分了。
店家就再次联系了小伙,希望他能够自觉取消点餐,可是这一次小伙一样是拒接 ,店家实在是气不过,就亲自上门理论。
店家一见到小伙,想到小伙用一分钱点了30元的餐,更加气愤了, 直接把小伙推到墙边,直接质问小伙用一分钱点餐不会感到良心不安吗。
而小伙也不甘示弱,表示自己是合理点餐,价格是店家制定的,自己这样消费是正常合理的,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错哪里了,于是反过来质问店家。
可店家就是觉得小伙故意让自己亏本,他要求小伙自己取消点餐,表示自己取消的话会对自己的店有影响。
而小伙明显不吃他这一套,自己又没有错,反驳店家道,如果谁都像他家这样做生意,挣钱就送亏本就不送,哪有这么好的事。
眼见着小伙不愿意退单,店家指责小伙故意薅羊毛,声称为什么不去其他店点餐,跑来他家,明明自己已经取消了,表示小伙就是故意的,双方在争执中,店家差点动手了,小伙见店家如此无理,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 ,询问了双方的详细情形后 ,表示店家的行为过于冲动,应当向小伙道歉。店家是道歉了,可是语气非常强硬,还提醒了小伙的行为属于薅羊毛。
小伙明明是正常点餐,却被店家指责故意而为之,差点还被打了,而道歉的态度又这么强硬,小伙心里非常不舒服,于是没有打算原谅店家,并拒绝和解,最后店家被民警行政处罚了300人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如何定性店家的行为呢?
1.小伙在该店点餐,其实就是与该店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小伙付钱点餐,店家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小伙送餐,而现在店家拒绝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伙因为使用了多种活动,导致原本30元的餐费只用了一分钱,店家觉得亏本,就不愿意送货,并且要求小伙取消点餐。
其实小伙只是正常的点餐,没有不合理的地方,店家没有理由拒绝为其服务,小伙可以要求店家履行义务,为他点餐提供服务。
2.店家觉得小伙花一分钱点餐,存在故意行为,导致他这单损失7.5元,想要小伙取消点餐,在对方拒接的情况下,竟然亲自上门要求取消,被拒绝后竟然想打小伙,明显的是想利用胁迫的方式要小伙妥协,店家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店家上门要求小伙取消,期间差点动手,其行为存在着威胁小伙的性质,但是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处罚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鉴于店家已经道歉的但是没有得到小伙谅解,因此受到了300元罚款的处罚。
作为店家,既然消费者点餐合情合理,就应该为其提供服务,而不是觉得自己亏本或者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走得长久。(来源:雷神看法)
店家因为挣不到钱而拒绝顾客点餐,您如何看待其行为?
浙江,杭州。沈女士以每月6800元的租金与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第二天杨女士就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沈女士退租,可没有想到等沈女士刚找好房子搬出去,杨女士却反悔了,要求其搬回来住9个月,否则算违约,这让沈女士气愤不已。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杨女士因自己怀孕,签合同第二天就要求租客搬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杨女士因自己怀孕,签合同第二天就要求租客搬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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