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es Gounon因两根椎骨骨折将缺席数周比赛。
两周前Jules Gounon在IMSA VIR比赛中受一次冲出赛道颠簸的缓冲区影响,背痛便一直困扰着这位法国车手,虽然在比赛结束之后立即去往当地医院进行检查,但当时并未发现骨折。
上周末他还是参加了GTWC耐力杯霍根海姆站的比赛,比赛结束之后,他前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核磁共振显示D4和D5椎骨两处有骨折,因此只能缺席接下来的比赛。
两周前Jules Gounon在IMSA VIR比赛中受一次冲出赛道颠簸的缓冲区影响,背痛便一直困扰着这位法国车手,虽然在比赛结束之后立即去往当地医院进行检查,但当时并未发现骨折。
上周末他还是参加了GTWC耐力杯霍根海姆站的比赛,比赛结束之后,他前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核磁共振显示D4和D5椎骨两处有骨折,因此只能缺席接下来的比赛。
#法治君说法# 【#狗被狗咬伤,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获支持吗?#】外出遛狗时,爱宠被大型犬咬伤,伤势严重,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日,李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绳子、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产生医药费3853元。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携大型犬出户遛放,未拴犬链且未戴嘴套,违反管理规定,并导致柯基被咬伤,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故李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赔偿李某损失385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多元化,在注重物质利益保护的同时,人格利益保护也在不断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则,保护的均是人格利益。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什么就支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遭受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的侵害行为;
● 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 四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导盲犬、功勋犬、陪伴犬等等。案涉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日,李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绳子、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产生医药费3853元。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携大型犬出户遛放,未拴犬链且未戴嘴套,违反管理规定,并导致柯基被咬伤,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故李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赔偿李某损失385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多元化,在注重物质利益保护的同时,人格利益保护也在不断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则,保护的均是人格利益。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什么就支持什么。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遭受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的侵害行为;
● 三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 四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导盲犬、功勋犬、陪伴犬等等。案涉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上海将处罚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我行车讯#
近日,从上海警方获悉,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将对“不系安全带”的执法检查延伸至后排乘客。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误区,便是坐在后排就可以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排乘客也非常容易受伤,并且若车速过快,车窗打开,后排乘客甚至容易被甩出去。因此,安全带是必须要系好,据目前所得消息来看,此次处罚将以警告、教育为主,来引起广大车主乘客们注意,但不排除后续将罚款的可能。
近日,从上海警方获悉,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将对“不系安全带”的执法检查延伸至后排乘客。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误区,便是坐在后排就可以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排乘客也非常容易受伤,并且若车速过快,车窗打开,后排乘客甚至容易被甩出去。因此,安全带是必须要系好,据目前所得消息来看,此次处罚将以警告、教育为主,来引起广大车主乘客们注意,但不排除后续将罚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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