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00万党员和后来苏共的2000万党员完全不是一个性质。苏共巅峰时期的2000万党员中,绝大多数都是投机分子,都是在失去理想后,为了生计或者钻营才进入组织的。而共产国际的400万党员,绝大多数都是甘愿效死的共产主义者,他们是在时刻面临着杀头危险下加入组织的,他们是1个顶100个的英雄。2000万各怀鬼胎的败类,和400万无畏的英雄,在力量上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上海,老人因为限购原因不能买房,所以他就把价值1200万的房子,写在了儿子名下,后来,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儿媳妇要求将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却遭到了老人的强烈反对。
而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老人朱建明将儿子朱晶辰和儿媳妇夏欣欣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朱建明所有。
如果法院驳回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可以在离婚后,单单这套房子,除去房贷,她仍然能分到三四百万的折价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了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分不到一毛钱。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这套房子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还是让儿子代为持有?
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如果有人主张这套房子归他所有,那么,他就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不动产登记。
而父亲出钱买房,放在儿子名下的这种行为,很大可能都会被认定为父亲给儿子的赠与。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朱建明说,他和儿子朱晶辰在2017年的12月6日,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大致意思是说,朱建明因为限购原因,无法继续购买房子,所以就让儿子朱晶辰代为持有,而购房款都是朱建明在支付,房子的所有权也归朱建明所有,朱晶辰有义务将房子还给朱建明。
而根据朱建明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证实,所有的买房经过,都是朱建明在处理,购房款和后续还的房贷,都是由朱建明在支付,儿子朱晶辰并没有参与其中。
这两个证据对朱建明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不过,夏欣欣认为,那份“代持协议”是朱建明和朱晶辰后期伪造的。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夏欣欣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份代持协议是伪造的,于是,夏欣欣就这张代持协议,要求鉴定签名的具体形成时间。
而鉴定的结果为,载明检材第1和第2页(代持协议)、第3和第4页(附件1)、第5和第6页(附件2),三者打印体字迹不是同一机具一次印制形成,但无法判断检材《房产代持协议书》上打印体字迹的具体形成时间;检材第2页落款签名是静电印刷复制形成,无法判断检材《房产代持协议书》第2页及第4页落款处签名的形成时间。
也就是说,朱建明提交的代持协议,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所以无法鉴定签名的时间,后来,朱建明向法院提交了原件,可这时,夏欣欣却不再申请鉴定了。
而夏欣欣始终坚持认为,代持协议就是后来书写的。
另外,朱建明为了证实,这套房子并不是要送给儿子的,他还提供了夏欣欣与朱晶辰的聊天记录,夏欣欣问朱晶辰父母买房一事,朱晶辰说是父母买的房子,等以后房子涨价了再卖,夏欣欣说,“这根本不算共同财产,跟我没关系的。”
因此,从夏欣欣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实,夏欣欣知道朱建明买房是为了以后卖钱,她也知道并承认这套房子跟她和朱晶辰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综上,法院就会认定,朱建明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这套房子并不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而是他自己买的,只是儿子代持而已。
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朱建明所有,而夏欣欣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简单点说,既然房子归朱建明所有,那么,夏欣欣在和朱晶辰离婚后,就无法就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其实,我认为,那份代持协议的真假,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夏欣欣在聊天记录中,自己亲口承认了房子是朱建明自己买的,所以,法院认定房子归朱建明所有,并没有错。
大家觉得呢?#社会#
而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老人朱建明将儿子朱晶辰和儿媳妇夏欣欣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朱建明所有。
如果法院驳回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可以在离婚后,单单这套房子,除去房贷,她仍然能分到三四百万的折价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了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分不到一毛钱。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这套房子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还是让儿子代为持有?
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子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如果有人主张这套房子归他所有,那么,他就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不动产登记。
而父亲出钱买房,放在儿子名下的这种行为,很大可能都会被认定为父亲给儿子的赠与。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朱建明说,他和儿子朱晶辰在2017年的12月6日,签订了一份代持协议,大致意思是说,朱建明因为限购原因,无法继续购买房子,所以就让儿子朱晶辰代为持有,而购房款都是朱建明在支付,房子的所有权也归朱建明所有,朱晶辰有义务将房子还给朱建明。
而根据朱建明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证实,所有的买房经过,都是朱建明在处理,购房款和后续还的房贷,都是由朱建明在支付,儿子朱晶辰并没有参与其中。
这两个证据对朱建明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不过,夏欣欣认为,那份“代持协议”是朱建明和朱晶辰后期伪造的。
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夏欣欣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份代持协议是伪造的,于是,夏欣欣就这张代持协议,要求鉴定签名的具体形成时间。
而鉴定的结果为,载明检材第1和第2页(代持协议)、第3和第4页(附件1)、第5和第6页(附件2),三者打印体字迹不是同一机具一次印制形成,但无法判断检材《房产代持协议书》上打印体字迹的具体形成时间;检材第2页落款签名是静电印刷复制形成,无法判断检材《房产代持协议书》第2页及第4页落款处签名的形成时间。
也就是说,朱建明提交的代持协议,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所以无法鉴定签名的时间,后来,朱建明向法院提交了原件,可这时,夏欣欣却不再申请鉴定了。
而夏欣欣始终坚持认为,代持协议就是后来书写的。
另外,朱建明为了证实,这套房子并不是要送给儿子的,他还提供了夏欣欣与朱晶辰的聊天记录,夏欣欣问朱晶辰父母买房一事,朱晶辰说是父母买的房子,等以后房子涨价了再卖,夏欣欣说,“这根本不算共同财产,跟我没关系的。”
因此,从夏欣欣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实,夏欣欣知道朱建明买房是为了以后卖钱,她也知道并承认这套房子跟她和朱晶辰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综上,法院就会认定,朱建明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这套房子并不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而是他自己买的,只是儿子代持而已。
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朱建明所有,而夏欣欣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简单点说,既然房子归朱建明所有,那么,夏欣欣在和朱晶辰离婚后,就无法就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其实,我认为,那份代持协议的真假,并不是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夏欣欣在聊天记录中,自己亲口承认了房子是朱建明自己买的,所以,法院认定房子归朱建明所有,并没有错。
大家觉得呢?#社会#
上海,老人因为限购原因不能买房,所以他就把价值1200万的房子,写在了儿子名下,后来,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儿媳妇要求将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却遭到了老人的强烈反对。
而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老人朱建明将儿子朱晶辰和儿媳妇夏欣欣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朱建明所有。
如果法院驳回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可以在离婚后,单单这套房子,除去房贷,她仍然能分到三四百万的折价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了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分不到一毛钱。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这套房子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还是让儿子代为持有?
而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于是,老人朱建明将儿子朱晶辰和儿媳妇夏欣欣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朱建明所有。
如果法院驳回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可以在离婚后,单单这套房子,除去房贷,她仍然能分到三四百万的折价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了朱建明的诉求,那么,夏欣欣就分不到一毛钱。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这套房子是朱建明赠与给儿子的,还是让儿子代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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