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来上海音乐厅看最潮国风展】最潮国风展,震撼来袭!何似在人间——新国乐沉浸艺术特展,出片率超高、文艺打卡圣地、科技互动十足、沉浸式了解国乐之美!
展览日期:2021年10月1日-2022年4月1日
展览时间:工作日10:00-18:00(每周一休展,17:30停止入场);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10:00-20:00(19:30停止入场)
展览地点:凯迪拉克·上海音乐厅 4楼乐∞新空间(黄浦区延安东路523号)
*本展览位于凯迪拉克·上海音乐厅四楼非文保区,不包含上海音乐厅其他空间参观,剧场其他区域参观需另购演出票或音乐厅参观票。
票价:早鸟票68元(即日起至9月10日期间至上海音乐厅微信公众号、官网购买)
预约方式:
本次展览采取预约入场,购票后请关注凯迪拉克·上海音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预约码仅供场馆准入,观展请另行购票。(10月场次已开放预约 )https://t.cn/A6IKYMXK

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干货】搜索排名规则解析
宝贝的排名是实时的,是根据宝贝的一个综合实力,是各个因素的综合,影响排名的大多数的因素是以下这些,但是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哦。
划重点:通过一些推广或是营销活动,提升流量以及转化,再通过一些老客户的回馈活动,提升店铺的回头客数据等等;关注店铺数据以及商品的数据。
【店铺数据】: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投诉维权处罚等
【商品质量】:标题,关键词,主图,详情图片,价格,属性等
【商品数据】:销量、人气、收藏、转化率,客单价,橱窗推荐、下架时间等
【处罚类】 店铺违规、虚假交易、处罚、低价交易、假货、历史违规等
从上述知识库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排名的因素无非就是店铺权重和宝贝权重,此外还有一些隐藏的其他影响因素。如果你的店铺没有展现,可以根据这些影响因素逐一排查。
一、店铺权重
【店铺数据】: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投诉维权处罚等
【处罚类】 店铺违规、虚假交易、处罚、低价交易、假货、历史违规等
1、店铺处罚
2019年11月14日淘宝发布了最新版本各项违规扣分标准和处罚标准
最新版本各项违规扣分标准和处罚标准
建议:千万不要店铺售假哦,合规合法经营才能走的更远
2、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
动态评分(DSR评分):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基本上DSR和店铺的好评率是紧密相连的。
买家对店铺的评分,是淘宝非常看重的数据,动态评分低/好评率低会很大程度影响到你的店铺权重。还会对宝贝的权重产生的重要的影响,甚至还会直观的反应到你产品的转化率上来。我们自身作为消费者,如果看到店铺一片飘绿,差评很多,也不会进行下单购买。所以淘宝会把固定的流量更多的分配到评分表现好的店铺以促进交易量的提升。
建议:店铺的产品质量以及售前售后工作一定要做到位。
退款率:顾客发起退款的原因很多,有时候也很无奈。
我们在处理顾客的退款时,和顾客沟通退款原因时要让顾客勾选“拍多了,拍错了”其他的退款原因都会对店铺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果是我们的宝贝质量和发货时效引起的退款,一定要妥善处理,避免客户投诉。
所以一定要严格把控宝贝质量,出现缺货断货时,及时更新商品库存,发货时效越快,店铺的权重排名相应就会更高。
纠纷率:买家退款后卖家不同意退款买家向淘宝小二提出
真心建议各位商家朋友,若非必要情况,就算受点损失也不要走到这一步,如果真的走到申诉阶段,注意保存证据。
3、其他隐藏因素
店铺的动销率、上新率
为方便计算,此处用100款商品为例子,上新100款产品。如果只有1款有销量,那么恭喜你,店铺动销率1%,那么你的店铺权重就会很低。因为淘宝认为你的“店铺综合运营能力不足”!
上新率就是上新品的频率。平时店铺有没有上新?如果店铺长时间没有新款,店铺权重也会拉低。这是淘宝考核你整个店铺总体运营情况以及店铺活跃度的因素。
建议:新手卖家开店上架产品10-20款就行了,太多了一个人真心忙不过来,每款产品要保持有销量,维持维持动销。长期没有销量的产品要及时删除,记住是删除不是下架,删除成功后重新拟定标题进行上架就是个全新的宝贝了。
二、宝贝权重
【商品质量】:标题,关键词,主图,详情图片 ,价格,属性等
【商品数据】:销量、人气、收藏、转化率,客单价,橱窗推荐、下架时间等
橱窗推荐(官方已下架该功能)和下架时间在2021年对权重影响甚微,不展开了
商品数据方面
1、销量和销售额
淘宝会有一个名词叫做坑位产值!也就是说平台把你展示到某一个展示位,你能够带给他多大的产值(销售额)。如果不达标,很抱歉,淘宝就会减少甚至不展示你的产品。很多时候新品不管有没有权重,总会有三五个甚至十几个流量进店,这个就是新品扶持期。新品数据不达标,基础的流量都很难获得。
建议:产品上新时可以大力进行促销,保证宝贝有一定的基础销量。
2、宝贝人气
收藏加购
很多时候淘宝店铺的收藏、加购占比能够提升店铺权重,还能增加宝贝在淘宝搜索的排名人气,继而提高自然搜索权重。
建议:最简单粗暴的往往最有效,采用一些常规的促销手段即可,让利给消费者。
3、宝贝转化率,停留时长、跳失率
这些说白了就是顾客对宝贝和店铺的浏览深度,如果说只是刚进入你的店铺就跳失到别人家店铺了,那么基本很难产生权重!甚至还会影响到淘宝对于产品的判断,别人看一眼就走了。所以主图,详情页、营销点一定要刺激买家,让他有深度浏览的欲望,甚至转化下单!
建议:分享个小方法,可以在设计详情页和海报的时候增加下营销手段,详情页内填写幸运数字,然后找到幸运数字找客服领取优惠或者礼品。
商家朋友也可以通过设置营销海报和关联营销增加顾客在页面的浏览深度
4、点击率、转化率、复购率
总结一句话就是宝贝的点击转化率越高,权重值就越高。
老客户复购,淘宝会认为你的产品很优质,权重值就越高。  
淘宝会根据你这些数据来判断你宝贝的优势,数据越好的宝贝,权重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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