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存在银行的是英镑,不是美元!”江西鹰潭,一男子拿着一本存有6千元英镑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其只能取6千元美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鸿儒计划#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与妻子是做外贸生意的,平时他们偶尔会收到一些外币,但一般都是由陈先生的妻子负责保管。
某天陈先生收到客户6千元英镑后,因妻子回娘家,因此其只能自己将钱存到个人名下的存折内。事后陈某将存折放到家中的抽屉处,便再也没动过。
三年多后,陈某因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想起家中抽屉处,还有一本存折。因此陈某准备到银行将英镑取出来后,换成人民币救急用。可不曾想,当陈某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却和他说,查不到这笔存款记录。
随后工作人员又称,要再仔细核查一下。最终工作人员又和陈某说,由于当年经办人失误的原因,导致误将6千元美元的单位,填写成英镑。因此银行只能给陈某兑付6千美元。
陈某顿时气炸了,多次投诉与协商未果后,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按照英镑给其兑付。
本案属于是储户告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作为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举证其一方的主张,否则法院会判定其败诉。
在法庭上,原告陈某率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陈某䓥着手上那本存折质问银行,承认这本存折是银行一方出具的么?
银行回答称,承认!即其一方对陈某手上那本存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随后陈某又称“那好!既然银行承认其手上的存折,那么双方实际上形成的就是储蓄合同关系,而合同就是这本存折”。
《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据此,陈某主张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存折)给其兑付6000元英镑,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粗看之下,好像陈某说得很有道理!因为银行既然承认存折是真的,那还等什么?那就能按照存折支付啊!
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银行的律师也是有备而来的。银行一方随即拿出一张有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款单据称,这是就是当年的存根,这才是双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任何合同的成立都是必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当年陈某实际上只是拿了6千元美金到银行存款,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6千元美金,而非英镑。
银行还强调称,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根,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而存折只是工作人员失误打印出来的,因此银行认为,由于存折上的存款金额单位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存折)关系不能成立。
乍一看,局面马上就扭转了。就连银行自己都以为要胜诉时,法院当即给其泼了一盆冷水。
法官称,《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变更为无效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通俗一点来说就是,银行既然对这份合同(存折)有异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理应在三年内提出其主张,否则就会因超出时效问题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因诉讼时效原因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需按照存折上的6千元英镑兑付给陈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银行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时效”是从“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即陈某不到银行取款,银行也不知道这个情况。因此“时效”应当从陈某到银行取款之日算起三年内。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时效”除了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二审法院的意思就是说,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一方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对账管理机制。即便当天对账不能发现,其年底审计时也应当发现(知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诉求,遂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陈某当时存的是英镑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与妻子是做外贸生意的,平时他们偶尔会收到一些外币,但一般都是由陈先生的妻子负责保管。
某天陈先生收到客户6千元英镑后,因妻子回娘家,因此其只能自己将钱存到个人名下的存折内。事后陈某将存折放到家中的抽屉处,便再也没动过。
三年多后,陈某因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想起家中抽屉处,还有一本存折。因此陈某准备到银行将英镑取出来后,换成人民币救急用。可不曾想,当陈某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却和他说,查不到这笔存款记录。
随后工作人员又称,要再仔细核查一下。最终工作人员又和陈某说,由于当年经办人失误的原因,导致误将6千元美元的单位,填写成英镑。因此银行只能给陈某兑付6千美元。
陈某顿时气炸了,多次投诉与协商未果后,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按照英镑给其兑付。
本案属于是储户告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作为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举证其一方的主张,否则法院会判定其败诉。
在法庭上,原告陈某率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陈某䓥着手上那本存折质问银行,承认这本存折是银行一方出具的么?
银行回答称,承认!即其一方对陈某手上那本存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随后陈某又称“那好!既然银行承认其手上的存折,那么双方实际上形成的就是储蓄合同关系,而合同就是这本存折”。
《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据此,陈某主张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存折)给其兑付6000元英镑,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粗看之下,好像陈某说得很有道理!因为银行既然承认存折是真的,那还等什么?那就能按照存折支付啊!
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银行的律师也是有备而来的。银行一方随即拿出一张有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款单据称,这是就是当年的存根,这才是双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任何合同的成立都是必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当年陈某实际上只是拿了6千元美金到银行存款,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6千元美金,而非英镑。
银行还强调称,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根,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而存折只是工作人员失误打印出来的,因此银行认为,由于存折上的存款金额单位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存折)关系不能成立。
乍一看,局面马上就扭转了。就连银行自己都以为要胜诉时,法院当即给其泼了一盆冷水。
法官称,《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变更为无效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通俗一点来说就是,银行既然对这份合同(存折)有异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理应在三年内提出其主张,否则就会因超出时效问题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因诉讼时效原因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需按照存折上的6千元英镑兑付给陈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银行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时效”是从“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即陈某不到银行取款,银行也不知道这个情况。因此“时效”应当从陈某到银行取款之日算起三年内。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时效”除了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二审法院的意思就是说,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一方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对账管理机制。即便当天对账不能发现,其年底审计时也应当发现(知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诉求,遂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陈某当时存的是英镑么?欢迎大家讨论!
#MileApo[超话]#朋友们问一个问题[苦涩]
我在直播前买了07号唇釉,然后进入直播后发现8点之后可以使用券,我就把前一个订单退了,买了散粉和唇釉。但是!第二次选错色号了,选成03号了,我就决定之前的订单不退了,买两只也可以。然后联系客服让客服拒绝退款,客服说不能拒绝退款?为什么啊!店家不是可以拒绝退款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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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先生在车位上刮蹭了张先生的车门,但是他不承认。没想到张先生便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了八根铁柱,导致李先生上下车苦不堪言,他找人来调解,却遭到张先生的拒绝。
张先生和李先生的车位是相邻着的,本来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却因为几个月前发生的一件小事,两个人便水火不相容。
几个月前,张先生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门被刮蹭了,可是他回家之前,车门明明是好好的,怎么会在车位上被刮蹭着呢?当时他看到李先生停的车挨着他的车比较近,心想肯定是李先生不小心刮蹭了自己的车门。
于是他决定打电话给李先生,打算询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那时的李先生态度很嚣张,不但没有承认张先生的车门是自己刮蹭的,而且还扬言道,如果要证明车门是他刮蹭的,那么就拿出证据来。
张先生没想到,自己只想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可是对方不仅没有好的语气,还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的。于是一气之下,便在自己车位的另一侧,也就是和李先生相邻的那一侧,不动声色地安装了八根铁柱。
这可害苦了李先生,原来李先生的车位有一侧是挨着墙,有一侧就是挨着李先生的车位。自从张先生在那一侧安装上八根柱子后,李先生停车就成了一门技术活。他能把车停进狭隘的车位去,已经是很了不起了,可上下车却很憋屈。
他上车时,需要吸紧肚子,抬起腿,慢慢往前挪,才能挤进自己的车。下车时,也是需要小心翼翼的,一不小心,自己的车门就会刮蹭到那八根柱子,也就是那八根柱子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车位空间。
但是,张先生在自己车位上安装了这八根柱子之后,张先生车位的另一侧空间却很大,因此安装上这八根柱子,对张先生不会造成任何麻烦。
李先生被这八根柱子添堵了一段时间后,他也是十分的恼怒。于是就去找保安要求张先生把这八根柱子拆掉。保安想着这两人都是邻居,于是希望双方好好协商此事。
可没想到张先生却不露面,也拒绝协商此事,他说他是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的铁柱,并没有占用公共面积,并且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
并且他说他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车子不被他人刮蹭,因此他拒绝拆掉那八根柱子。对此保安也没有办法,因为张先生确实是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的柱子,他们并没有任何理由让张先生拆除。
看到张先生如此强硬的态度,李先生也感到后悔,如果当时张先生打电话给他时,自己态度能好一些,语气没有那么冲,好好协商车门剐蹭的事情,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现在这些事情。
可是现在再说这些似乎已经为时已晚,但是李先生已经不想再憋屈下去了,于是他又找来了调解人。
面对调解人的联系,张先生依然不愿意露面,但他客客气气地和他们说话。张先生说他很感激他们来协商此事,但是他说他已经咨询过相关的人,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八根铁柱,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所以他拒绝协商此事。
他说如果李先生觉得这八根铁柱已经妨碍到了他,可以把他告上法庭,如果法律上要求他把这八根铁柱拆除,那么他一定会拆除。
在这件事情中,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已经影响到了李先生的出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张先生安装铁柱是否妥当,李先生刮蹭了张先生的车门是否应当赔偿?
1. 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他的行为并没有犯法,但是他的行为确实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实际上他的行为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从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来说,张先生还是应该把铁柱拆除的。
2. 李先生把张先生的车门刮蹭到了,那么李先生应当赔偿,这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张先生车门被刮蹭这件事情上,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应当按照车门的损失进行赔偿。
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遇到矛盾,双方之间可以好好协商。但是如果自己做错了事情,也应当勇于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刮蹭张先生的车门,张先生安装铁柱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张先生和李先生的车位是相邻着的,本来两人之间也没有什么矛盾,却因为几个月前发生的一件小事,两个人便水火不相容。
几个月前,张先生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门被刮蹭了,可是他回家之前,车门明明是好好的,怎么会在车位上被刮蹭着呢?当时他看到李先生停的车挨着他的车比较近,心想肯定是李先生不小心刮蹭了自己的车门。
于是他决定打电话给李先生,打算询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那时的李先生态度很嚣张,不但没有承认张先生的车门是自己刮蹭的,而且还扬言道,如果要证明车门是他刮蹭的,那么就拿出证据来。
张先生没想到,自己只想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可是对方不仅没有好的语气,还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的。于是一气之下,便在自己车位的另一侧,也就是和李先生相邻的那一侧,不动声色地安装了八根铁柱。
这可害苦了李先生,原来李先生的车位有一侧是挨着墙,有一侧就是挨着李先生的车位。自从张先生在那一侧安装上八根柱子后,李先生停车就成了一门技术活。他能把车停进狭隘的车位去,已经是很了不起了,可上下车却很憋屈。
他上车时,需要吸紧肚子,抬起腿,慢慢往前挪,才能挤进自己的车。下车时,也是需要小心翼翼的,一不小心,自己的车门就会刮蹭到那八根柱子,也就是那八根柱子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车位空间。
但是,张先生在自己车位上安装了这八根柱子之后,张先生车位的另一侧空间却很大,因此安装上这八根柱子,对张先生不会造成任何麻烦。
李先生被这八根柱子添堵了一段时间后,他也是十分的恼怒。于是就去找保安要求张先生把这八根柱子拆掉。保安想着这两人都是邻居,于是希望双方好好协商此事。
可没想到张先生却不露面,也拒绝协商此事,他说他是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的铁柱,并没有占用公共面积,并且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
并且他说他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车子不被他人刮蹭,因此他拒绝拆掉那八根柱子。对此保安也没有办法,因为张先生确实是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的柱子,他们并没有任何理由让张先生拆除。
看到张先生如此强硬的态度,李先生也感到后悔,如果当时张先生打电话给他时,自己态度能好一些,语气没有那么冲,好好协商车门剐蹭的事情,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现在这些事情。
可是现在再说这些似乎已经为时已晚,但是李先生已经不想再憋屈下去了,于是他又找来了调解人。
面对调解人的联系,张先生依然不愿意露面,但他客客气气地和他们说话。张先生说他很感激他们来协商此事,但是他说他已经咨询过相关的人,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八根铁柱,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所以他拒绝协商此事。
他说如果李先生觉得这八根铁柱已经妨碍到了他,可以把他告上法庭,如果法律上要求他把这八根铁柱拆除,那么他一定会拆除。
在这件事情中,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已经影响到了李先生的出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张先生安装铁柱是否妥当,李先生刮蹭了张先生的车门是否应当赔偿?
1. 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他的行为并没有犯法,但是他的行为确实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张先生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铁柱,实际上他的行为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从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来说,张先生还是应该把铁柱拆除的。
2. 李先生把张先生的车门刮蹭到了,那么李先生应当赔偿,这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张先生车门被刮蹭这件事情上,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应当按照车门的损失进行赔偿。
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遇到矛盾,双方之间可以好好协商。但是如果自己做错了事情,也应当勇于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刮蹭张先生的车门,张先生安装铁柱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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