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美小说案被检方建议发回重审:鉴定程序存瑕疵】2018年12月17日,耽美作者“天一”因写黄文获刑案二审开庭。因为检控方承认“天一”出版的淫秽出版物鉴定书存在瑕疵,最后二审结果法官表示此案相关证据还要进一步核实,因此未当庭宣判。回归案件本身,这是一个由隐藏在退货包裹中的追踪器引出,涉及苏、皖、粤、川四地的网络书籍涉黄案。交易全程通过网络完成,五名被告人未曾在线下见面,甚至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但分别负责写作、排版设计、印刷、销售等环节。他们大多未曾意识到,这桩生意背后带来的暴风雨……被告人的背后故事,详戳→ https://t.cn/EGVcprz
【作家天一写耽美小说并在淘宝售卖,得利15万元获刑十年半】
近日,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引发热议。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笔名为“天一”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成册,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印刷量高达7000份,期间共获利15万元。
10月31日,芜湖中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销售平台是否同样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平台方面责任界定的关键,在于其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明知“天一”所著书籍是淫秽色情制品。
淘宝经营店主可视其主观认知状态和主观故意,若有明知销售书籍为非法出版物,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与此同时,淘宝作为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https://t.cn/E28fcE6
近日,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引发热议。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笔名为“天一”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成册,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印刷量高达7000份,期间共获利15万元。
10月31日,芜湖中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销售平台是否同样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平台方面责任界定的关键,在于其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明知“天一”所著书籍是淫秽色情制品。
淘宝经营店主可视其主观认知状态和主观故意,若有明知销售书籍为非法出版物,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与此同时,淘宝作为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https://t.cn/E28fcE6
【写耽美小说卖钱获刑十年半,销售平台有无责任?】近日,笔名为“天一”的刘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成册,印刷量高达7000份。芜湖中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网店及平台责任如何认定?律师:关键在于是否“明知”https://t.cn/E2WwH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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