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 https://t.cn/A6UG2BRx

【国家医保局: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等不纳入基本医保】
https://t.cn/A6U4ZCld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胡静林
2020年7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药品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药品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医保药品代码,按照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规则建立药品编码数据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药品目录》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价格不高于谈判支付标准的情况下,按规定挂网采购。其他药品按照药品招采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铁山寺·天泉湖景区五一假期 游客接待相关措施的公告】根据国家文化部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盱眙铁山寺·天泉湖景区五一假期游客接待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开放时间
景区开放时间为8:00至18:00。
二、开放范围
五一节假日期间铁山寺·天泉湖开放景区为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天泉湖水上游乐中心。森林公园景区内铁山禅寺、天文科技馆暂停开放。
三、入园流程
测量体温:游客到达景区新游客中心卡口处,须接受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体温正常则可进入景区,若体温异常,须经医护人员进一步确认,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机构或劝返。
缴费停车:新游客中心停车场需要收取停车费用。
信息采集:来往景区游客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登记身份证与手机号码,登记地点在新游客中心售票处旁。
景区购票:游客须持本人身份证在新游客中心售票处购买门票。
景区通行:游客将自驾车辆停放后,可选择步行或者乘坐景区观光车往返于水上游乐中心与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乘坐地点在新游客中心长廊处与盱眙礼物店门口。
检票入园:抵达景区检票口需出示健康码及景区门票,经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景区。
四、客量限制
景区日最大承载量为5万人,瞬时承载量1.7万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五一”小长假期间,景区日接待量不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即:日最大承载量为1.5万人,瞬时承载量为5100人。
五、团队游客
五一假日期间旅行社团以及企业组织的旅游团队需提前1天预约,且组团不超过30人。
六、临时管制
铁山寺·天泉湖景区法定节假日期间,景区实行临时管制,车辆进出实行通行证制度,景区内住户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凭事先办理的通行证走专用通道,同样需要测温、扫码等流程。
七、游览须知 
1、进入景区的游客须佩戴口罩,并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主动配合景区工作人员的检查,谢绝携带宠物入园。
2、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须出示绿色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安检通过后方可进入景区。
3、景区换乘车辆、商铺酒店等经营单位及景区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执行,请广大游客放心游览。
铁山寺·天泉湖景区将继续严守疫情防控标准,严格落实防控施,为广大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有序、舒适的环境,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八、票务政策
1、铁山寺·天泉湖景区各项门票价格
根据江苏省文旅厅及发改委下达的政策要求,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景区门票限时9折优惠,不与其他活动享受二次折扣。
五一假日期间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全价票50元/人、半价票25元/人;小火车50元/人,观光车10元/人,画舫30元/人,快艇30元/人,水上滚筒30元/人,水上自行车30元/人,水上碰碰船30元/人。
五一假期特推出惠民套票:小火车+画舫/快艇/水上滚筒/水上自行车/水上碰碰船(五选二)60元,凡购买套票者还可享受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门票八折优惠。
2、门票优惠政策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结合盱眙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铁山寺景区门票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免费对象:
①盱眙市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享受门票免票。
②外地在盱常驻人员须持居住证享受门票免票。
③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享受门票免票。
④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老年证享受门票免票。
⑤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享受门票免票。
⑥现役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本人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享受门票免票。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文联、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凭个人相关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享受门票免票,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享受门票免票。
⑧江苏省医务人员提供“江苏健康通”APP或微信公众号上注册登记的统一标识,配合本人身份证使用入园。其他地区医务人员持本人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或工作单位证件等证明材料,配合身份证使用入园。(免票截止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半票对象:
①60-69周岁(含60周岁)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享受半价门票。
②全日制大学生及以下学历学生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半价门票。
九、志愿服务
铁山寺·天泉湖景区新增“铁山情”志愿服务车,凡孕妇、7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获得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医务工作者、现役军人、中国好人等凭相关有效证件者均可免费乘坐志愿服务车。
十、门票预约
铁山寺·天泉湖景区实行线上门票预约,可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预约。为保障景区安全有序开放,建议广大游客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建议盱眙本地居民错开假日高峰入园。

08:00-11:30时段可预约4000人次
11:30-13:30时段可预约3500人次
13:30-15:30时段可预约4000人次
15:30-16:30时段可预约3500人次
服务咨询热线:0517—88762909;13901400019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手帐控万事屋 @手帐交流聚集地 @手帐展览馆 @手帐及周边 @文具手帐万事屋 @手帐专科门诊 ✅️牙冠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牙齿修复方式,当我们的牙齿损坏严重到无
  • 【#贯彻党代会喜迎二十大# 每日一语 读懂省党代会 | 贵州将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4月25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贵阳胜利召开。
  •   我认为当前对于我国来说,分布在我们周边、对付起来比较麻烦的毒株是BA2.75,也就是在印度发现的变异株,它的免疫逃逸能力比BA.5还要强,具体强多少目前还不
  • 第三,纯中药,这是很多排斥西药的人的选择!下面是查询步骤: ️【黑百通能帮到您什么呢】㊙️㊙第一,可以缓解您的疼痛第二,干干净净,这是我父母最喜欢的一点!
  • 其实讲真 要哭了有时候多少会嫉妒我长腿叔叔因为优秀的人他真的还那么努力因为终于发现 有人比我还要倔强 清高 孤傲有的人梦想可以闪闪发光瞬间对比 发现自己才是真的
  • 主打成分光草甘定 温和又高效的变白点名夸它的质地 安慕希喝过吗就是那种清清爽爽的质地 用起来冰冰凉凉马上吸收用完皮肤比我本人通透的境界自信素颜遛狗的本人是我(看
  • “我們現在是作為破產國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談判”斯里蘭卡時任總理、15日就職為臨時總統的維克拉馬辛哈本月初曾這樣說到,這也點明了斯里蘭卡當下所處的狀態——國家破
  • 康康有新家了5月11号,还在封控,小区一位姐姐说最近奶猫太多了没人照顾,请我帮忙照看一只,我第一眼看到了康康,拍下了当时的照片,但她胆子太小了,特别警惕,所以在
  • 16.想一想也可笑,曾为你万事都垂头。有些事情,不能尽你心愿,就是在提醒你该转弯了如果事事都如意,那就不叫生活了所以睡前原谅一切,醒来不问过往,珍惜所有的不期而
  • 希望有关部门多给我们普法宣传,比如店门口管好秩序的具体标准、适度跨店经营的适用范围等,让我们更好地落实自己门口的职责。  走进溪岸路花鸟市场,两旁的商家基本都落
  • #悦跑冷知识# 耐克收购了RTFKT Studios,这是一家在元宇宙中表现出色的跑鞋等藏品服务机构。健身爱好者们可以在耐克、乔丹、安踏这些运动品牌里挑选运动鞋
  • 哈维·埃利奥特助攻助守永远都会跟队友呼应和联系,就以活力而言真的比沙奇里高出很多,不停在两个禁区跑上跑下,绝对演活了“box to box”的字面意思,成功填补
  • 金田五:无首村前半段还可以,但最后破案部分则是完全没有那种氛围没有那种感觉,看得人好尴尬,泽村叔这集戏份多了,但在这段高潮戏里他完全没有入戏,完全没有看到昔日美
  • ”学院路街道宣传部部长陈琢介绍,2019年,街道邀请街区规划师、社区营造师、社会组织、媒体、各领域专家、居民等,从基础设施、安全、功能等方面,为大院进行了12次
  • 八字的配偶宫一般指的是日支,日支为日主的喜用神,那么这个宫位的人能为我所用,也会受益于对方;宫位的生,如果八字里越是旺相,那么说明带来的益处越大,富贵程度自然高
  • ✅ “中国灸”绝非其他微商品牌所能比拟武汉国灸傅董事长年会上亲笔题写“健康之巅幸福之源”赠予蜜拓蜜掌舵手张总,并告诉所有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两个字是不可
  • 15.我平生,不依天地,不靠父母,最恨旁人左右,我要生便生,我要死便死,何人能定我去留!”肖肖打电话的语气不太好,像是把在学校受的委屈都撒在王博身上,故意找他麻
  • #致我的星星[超话]#第二季到来前,说说你们想象的情节吧比如我昨天就疯了似的想象画面[允悲]①书俊打人事件澄清后又恢复了昔日人气,智宇​去书俊新片或新歌签售会支
  • 汨罗の渕に波騒ぎ巫山の云は乱れ飞ぶ混浊の世に我れ立てば义愤に燃えて血潮涌く権门上に傲れども国を忧うる诚なし财阀富を夸れども社稷を思う心なしああ人栄え国亡ぶ盲たる
  • 写出巨著《流浪地球》《三体》的刘慈欣,原来是山西阳泉娘子关电厂的计算机工程师,典型的IT技术男(跟我以前一样)。三体第三部开始,色调有些灰暗,是因为电厂关停,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