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的白茶大多没烘干,都是纯日晒制成?
《1》
买白茶,含水量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决定成品茶的含水量高低,以及是否达标的,则是工艺。
说到白茶的工艺,向来走的是低调路线。
比起其它茶类要揉捻,要发酵,要杀青等等复杂步骤。
白茶,洒脱自然,颇有几分世外高人那般的淡泊。
但别看只是简简单单的萎凋和烘干,但也很考究技术。
然而,近期听到一个奇怪说法。
有茶友反映,“听说福鼎白茶工艺又简化了,直接省略了烘干,改成纯日晒了?”
不烘干,纯日晒?这不是偷工减料!
况且,就算真的是工艺改良,也要经过国标通过和认证的啊。
看来,只不过是子虚乌有,生编硬造出来的。
光是靠晒一晒的白茶,根本无法达到成品茶的标准,也就更别谈品质了。
《2》
为什么白茶不能只晒一晒?
在白茶的国标中,严格地对工艺进行了规定。
其中,不管是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还是寿眉,皆是以相同的加工方法制作而成。
简单概括来说,白茶是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中茶树品种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产品。
所提到的干燥,正是烘干。
而没有经过烘干的茶叶,便不能称其为合格的白茶。
就好比,绿茶需要杀青,杀青是它的灵魂所在。
要是绿茶尚未经过杀青,那它还能得到那般鲜爽清香的风味吗?它还是绿茶吗?
显然,并不能。
所以,白茶之所以能够做到鲜香醇爽,香清甘活,离不开烘干的帮助。
白茶的工艺简朴,并且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
萎凋和烘干,是缺一不可的。
若是真要省略烘干,采取一晒到底的形式,很有可能对白茶的品质产生影响。
首先,日光萎凋并不是晒得越久越好,也不是暴晒。
有些人为了省事,又想要让茶叶的含水量变得低一些,于是便采取了极端做法,让茶叶变成了茶干。
在春茶季中,正午的阳光一般是明媚且强烈的。
这个时候,并不是日光萎凋的最好时机。
在烈日下长时间的暴晒,会使得茶叶中的叶绿素大量分解,营养物质也遭受破坏。
精心的日光萎凋,应该是在温和的阳光下,沐浴汩汩春阳。
在上午、下午或傍晚等合适的时机,用柔和的日光将茶青内多余的水分排出。
之后,再用烘干的方式,让白茶干燥的同时,养分也能大量的保留下来。
由此看来,日光萎凋和烘干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不能分开,更不能省略
《3》
烘干对白茶有多重要?
白茶的烘干,是制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
提倡低温慢烘,而不是高温快烘。
如此一来,才能在保留原汁原味和丰富营养物质的同时,让多余的水分尽量排干。
而对白茶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经得起久存,且有利后期陈化。
虽然听起来简单,只是将茶叶做干罢了。
但隔行如隔山,背后的艰辛和困难,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烘干的精髓,在于慢。
正所谓,慢工出细活。
每种品类的白茶,采摘标准不同,外形特点也就各不一样。
想要将它们彻底地烘干烘透,就需要老道的经验,精湛的技术。
烘干得温度既不能太高、太猛,否则会破坏白茶内部的养分,还可能导致烘干不到位。
也不能随便做茶,或是直接不烘干。
若是省略了烘干,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茶叶的含水量不达标。
依据白茶国标中所述,成品白茶的合格含水量应该低于8.5%。
光是靠日光萎凋,或是靠暴晒,而没有烘干,是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的。
平时,我们将只经萎凋的白茶半成品,称为毛茶。
某些茶掌柜为了抢占市场,夺得先机。
将这样的半成品直接投入市场贩卖,吸引了众多等待新白茶的茶友。
由于没有烘干,所以茶叶本身的含水量高。
比起刚结束烘干的成品茶来说,毛茶的口感反而会更水润,更淳和些,花香也显得浓郁。
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点——经不起久存。
众所周知,白茶的特点除了鲜香醇爽以外,还有着越陈越香的美名。
当新人买到以后,很容易便被这糖衣炮弹给欺骗。
激动地以为,尚未经过陈化,就能拥有如此淳和、馥郁的风味,该是多么优秀的白茶啊!
但等到三五个月以后,真相才会败露。
含水量合格的白茶,内质经过了重新聚拢以后,达到了一个极佳的状态,香气层次丰富,汤水柔润饱满。
越陈越香的说法,正在逐渐应验。
而含水量超标的白茶,则变得香气寡淡,汤水薄弱,甚至于,还会出现一股水味。
所有当初的优点,都成为了泡影。
且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茶叶受潮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渐渐生出酸味、巧克力味、烟味、沤味……
这样看来,一晒到底,没有烘干的白茶,你还敢买吗?
《4》
如何判断自己买的白茶含水量是否达标?
第一,是听声音。
用手抓起一捧白茶,会听到茶叶与茶叶之间轻微碰撞,从而发出的“沙沙”声。
这种声音,特别的清脆悦耳。
与一脚踩在干枯的叶片上,所发出的声音有着相似之处。
而在冲泡的时候,当沸水浇注在极度干燥的茶叶上,还能听见“滋滋”声。
这一点,在梗粗叶大的秋寿眉身上感受最明显。
第二,是用眼观。
实际上,含水量达标的白茶,并非完美无瑕的。
在运输和搬运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适当的破碎,从而导致白茶变得不完整。
但是,少量的碎叶,反而代表着茶叶干燥度极佳。
倘若一点都没有破碎,茶叶完完整整地呈现在面前,反而存在猫腻。
这就代表着白茶本身含水量较高,有韧性且不易碎。
所以,过于“完美”的白茶一定要谨慎购买。
第三,是用手触摸。
含水量达标的白茶,摸起来是干燥的、清爽的,不带有黏腻感
比如白毫银针,芽头上布满了白毫,毛茸茸的,舒爽干净。
且用指腹去感受芽头的最尖端,还会有一种如“针”般扎手的感觉,名副其实。
而白牡丹和寿眉,亦是如此。
此外,水分合格的白茶,是像薯片一样干脆的。
用手轻轻捏叶片,不用吹灰之力,就能将其变成碎末。
带有茶梗的白茶,也是一掰就断,利落无比。
如果发现白茶摸起来有些潮湿,不清爽,或是在折断茶梗的过程中需要费些力气。
结合以上的种种因素来看,就能够判断这款白茶的含水量有超标的嫌疑。
第四,是用时间检验。
前面也提到了,含水量不合格的白茶,是经不起久存的。
时间,就是最好的检测方法。
在保证了存茶密封、干燥、避光、阴凉、无异味,若是几个月后,茶香减弱,不再鲜妍明媚,茶味变淡,如开水般薄弱。
那么,就代表着白茶已经受潮变质。
继续存下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5》
如今,是言论自由的时代。
但在茶圈中,打着“言论自由”幌子,招摇撞骗的,屡见不鲜。
这部分人,很善于颠倒黑白,歪曲捏造。
甚至于,提出一些有违白茶国标的说法。
一晒到底,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但凡是浏览过国标,或是对白茶的工艺略知一二的人,都能明白烘干的重要性。
目前为止,白茶的工艺已经是最为简朴的了。
若是再进行缩减,损害的不仅是茶叶的品质,还有消费者的利益。
买含水量超标的白茶,水多茶少,卖价也就更高。
多付出了钱,买回来的却是大把的水。
这怎么算,都是一笔亏本的买卖。
再加上,它没有储存的价值,难以越陈越香,而是变质发霉。
买回家必定是欲哭无泪的。
不要再拿“简单”,来洗白自己的偷工减料了!
《1》
买白茶,含水量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决定成品茶的含水量高低,以及是否达标的,则是工艺。
说到白茶的工艺,向来走的是低调路线。
比起其它茶类要揉捻,要发酵,要杀青等等复杂步骤。
白茶,洒脱自然,颇有几分世外高人那般的淡泊。
但别看只是简简单单的萎凋和烘干,但也很考究技术。
然而,近期听到一个奇怪说法。
有茶友反映,“听说福鼎白茶工艺又简化了,直接省略了烘干,改成纯日晒了?”
不烘干,纯日晒?这不是偷工减料!
况且,就算真的是工艺改良,也要经过国标通过和认证的啊。
看来,只不过是子虚乌有,生编硬造出来的。
光是靠晒一晒的白茶,根本无法达到成品茶的标准,也就更别谈品质了。
《2》
为什么白茶不能只晒一晒?
在白茶的国标中,严格地对工艺进行了规定。
其中,不管是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还是寿眉,皆是以相同的加工方法制作而成。
简单概括来说,白茶是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中茶树品种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产品。
所提到的干燥,正是烘干。
而没有经过烘干的茶叶,便不能称其为合格的白茶。
就好比,绿茶需要杀青,杀青是它的灵魂所在。
要是绿茶尚未经过杀青,那它还能得到那般鲜爽清香的风味吗?它还是绿茶吗?
显然,并不能。
所以,白茶之所以能够做到鲜香醇爽,香清甘活,离不开烘干的帮助。
白茶的工艺简朴,并且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
萎凋和烘干,是缺一不可的。
若是真要省略烘干,采取一晒到底的形式,很有可能对白茶的品质产生影响。
首先,日光萎凋并不是晒得越久越好,也不是暴晒。
有些人为了省事,又想要让茶叶的含水量变得低一些,于是便采取了极端做法,让茶叶变成了茶干。
在春茶季中,正午的阳光一般是明媚且强烈的。
这个时候,并不是日光萎凋的最好时机。
在烈日下长时间的暴晒,会使得茶叶中的叶绿素大量分解,营养物质也遭受破坏。
精心的日光萎凋,应该是在温和的阳光下,沐浴汩汩春阳。
在上午、下午或傍晚等合适的时机,用柔和的日光将茶青内多余的水分排出。
之后,再用烘干的方式,让白茶干燥的同时,养分也能大量的保留下来。
由此看来,日光萎凋和烘干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不能分开,更不能省略
《3》
烘干对白茶有多重要?
白茶的烘干,是制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
提倡低温慢烘,而不是高温快烘。
如此一来,才能在保留原汁原味和丰富营养物质的同时,让多余的水分尽量排干。
而对白茶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经得起久存,且有利后期陈化。
虽然听起来简单,只是将茶叶做干罢了。
但隔行如隔山,背后的艰辛和困难,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烘干的精髓,在于慢。
正所谓,慢工出细活。
每种品类的白茶,采摘标准不同,外形特点也就各不一样。
想要将它们彻底地烘干烘透,就需要老道的经验,精湛的技术。
烘干得温度既不能太高、太猛,否则会破坏白茶内部的养分,还可能导致烘干不到位。
也不能随便做茶,或是直接不烘干。
若是省略了烘干,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茶叶的含水量不达标。
依据白茶国标中所述,成品白茶的合格含水量应该低于8.5%。
光是靠日光萎凋,或是靠暴晒,而没有烘干,是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的。
平时,我们将只经萎凋的白茶半成品,称为毛茶。
某些茶掌柜为了抢占市场,夺得先机。
将这样的半成品直接投入市场贩卖,吸引了众多等待新白茶的茶友。
由于没有烘干,所以茶叶本身的含水量高。
比起刚结束烘干的成品茶来说,毛茶的口感反而会更水润,更淳和些,花香也显得浓郁。
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点——经不起久存。
众所周知,白茶的特点除了鲜香醇爽以外,还有着越陈越香的美名。
当新人买到以后,很容易便被这糖衣炮弹给欺骗。
激动地以为,尚未经过陈化,就能拥有如此淳和、馥郁的风味,该是多么优秀的白茶啊!
但等到三五个月以后,真相才会败露。
含水量合格的白茶,内质经过了重新聚拢以后,达到了一个极佳的状态,香气层次丰富,汤水柔润饱满。
越陈越香的说法,正在逐渐应验。
而含水量超标的白茶,则变得香气寡淡,汤水薄弱,甚至于,还会出现一股水味。
所有当初的优点,都成为了泡影。
且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茶叶受潮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渐渐生出酸味、巧克力味、烟味、沤味……
这样看来,一晒到底,没有烘干的白茶,你还敢买吗?
《4》
如何判断自己买的白茶含水量是否达标?
第一,是听声音。
用手抓起一捧白茶,会听到茶叶与茶叶之间轻微碰撞,从而发出的“沙沙”声。
这种声音,特别的清脆悦耳。
与一脚踩在干枯的叶片上,所发出的声音有着相似之处。
而在冲泡的时候,当沸水浇注在极度干燥的茶叶上,还能听见“滋滋”声。
这一点,在梗粗叶大的秋寿眉身上感受最明显。
第二,是用眼观。
实际上,含水量达标的白茶,并非完美无瑕的。
在运输和搬运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适当的破碎,从而导致白茶变得不完整。
但是,少量的碎叶,反而代表着茶叶干燥度极佳。
倘若一点都没有破碎,茶叶完完整整地呈现在面前,反而存在猫腻。
这就代表着白茶本身含水量较高,有韧性且不易碎。
所以,过于“完美”的白茶一定要谨慎购买。
第三,是用手触摸。
含水量达标的白茶,摸起来是干燥的、清爽的,不带有黏腻感
比如白毫银针,芽头上布满了白毫,毛茸茸的,舒爽干净。
且用指腹去感受芽头的最尖端,还会有一种如“针”般扎手的感觉,名副其实。
而白牡丹和寿眉,亦是如此。
此外,水分合格的白茶,是像薯片一样干脆的。
用手轻轻捏叶片,不用吹灰之力,就能将其变成碎末。
带有茶梗的白茶,也是一掰就断,利落无比。
如果发现白茶摸起来有些潮湿,不清爽,或是在折断茶梗的过程中需要费些力气。
结合以上的种种因素来看,就能够判断这款白茶的含水量有超标的嫌疑。
第四,是用时间检验。
前面也提到了,含水量不合格的白茶,是经不起久存的。
时间,就是最好的检测方法。
在保证了存茶密封、干燥、避光、阴凉、无异味,若是几个月后,茶香减弱,不再鲜妍明媚,茶味变淡,如开水般薄弱。
那么,就代表着白茶已经受潮变质。
继续存下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了。
《5》
如今,是言论自由的时代。
但在茶圈中,打着“言论自由”幌子,招摇撞骗的,屡见不鲜。
这部分人,很善于颠倒黑白,歪曲捏造。
甚至于,提出一些有违白茶国标的说法。
一晒到底,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但凡是浏览过国标,或是对白茶的工艺略知一二的人,都能明白烘干的重要性。
目前为止,白茶的工艺已经是最为简朴的了。
若是再进行缩减,损害的不仅是茶叶的品质,还有消费者的利益。
买含水量超标的白茶,水多茶少,卖价也就更高。
多付出了钱,买回来的却是大把的水。
这怎么算,都是一笔亏本的买卖。
再加上,它没有储存的价值,难以越陈越香,而是变质发霉。
买回家必定是欲哭无泪的。
不要再拿“简单”,来洗白自己的偷工减料了!
【中国人婚恋“内卷”困境:农村彩礼负担比城市更重,焦虑波及父代】从事红娘30余年,来自徐州的鲍淑侠表示,这几年,徐州的一些村庄出现不少30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彩礼因此水涨船高,从1.1万元涨到6.6万元、8.8万元,这几年又变成20多万元。这还只是彩礼,“结婚没有房子,门都没有。农村有房不够,还要在县城或市里买房”。而在特大城市上海,红娘范本良则注意到条件优秀的大龄未婚女性的尴尬,即“剩女”现象,在结婚关头,男女双方常因房子问题“谈崩”。
婚恋市场的变化,或许可以套用当下流行词汇“内卷”来概括。内卷通常指向竞争激烈的现象,形容竞争的白热化、不良竞争。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彩礼负担更重。来自暨南大学的冯帅章团队发现,彩礼支出是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多,而城市约为两倍。此外,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地区,彩礼水平相对更低。整体来看,中西部的一些省份彩礼负担更重,基本为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
婚恋市场竞争加剧,焦虑波及父代。农民张勇(化名)说,约一半年轻人结婚要依靠父母打拼,“有的男方家庭,一结婚就负债累累,可怜的是父母”。张勇所在的山村人口不到500,30岁以上未婚男性就有将近20人。
在大城市,谈婚论嫁也非易事。范本良称,在上海,男孩家里如果只有一处房,即便是三室一厅也很难找到对象,因为年轻女孩更倾向与公婆分开住。
彩礼高的地方早婚现象比较明显,在这些地区,预期婚姻压力会更大,彩礼也因此看涨,男方家长会倾向于让儿子早婚。从女方家庭来说,女儿越年轻,越要得起高价,一旦过了通常的结婚年龄,会被认为“嫁不出去”,行情下降。
早婚带来一系列问题。来自武汉大学的杨华分析,其中之一是早离现象,在中原及西北地区农村,很多人十八九岁就结婚,很容易离婚。早婚男子离婚后,很难再婚,因为难以承担得起第二次婚姻的成本。为了不让儿子离婚,中年父母就得事事迁就年轻媳妇。“中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持续下降,对子代的责任无限延长,‘老人不老’成为农村常态。”
在婚姻市场,女性还面临年龄偏见。城市里条件好的未婚男性,偏向找年轻女性。
而在杨华看来,城市“剩女”是假问题,农村“光棍”是真问题。城市“剩女”大部分不是找不到婚配对象,只是因主观原因在某个年龄阶段内没有结婚,或因教育、职业发展、新婚恋观等推迟了婚姻。杨华称,2000年以后,80后登上婚姻舞台,在高适婚性别比下,农村“光棍”数量显著增加。2010年后,90后进入婚龄,“光棍”更多。“即便城市有‘剩女’,农村有‘光棍’,两者在婚姻上一般也不会有交集。”杨华说。
就算成功走进婚姻后,很多人的婚姻也并不顺利,正如冯帅章所称,当前中国社会的婚姻稳定性明显下降,离婚率上升。
曾从事婚姻家庭热线咨询的何宁(化名)称,95%的咨询来自女性,多以抱怨为主,反思婚姻的很少,“起码咨询两次以上,才会反思双方的责任”,“很多人对婚姻法感到陌生,她们会问什么财产、房子可以分,什么不可以分,还有人很惊讶地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婚俗改革,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风,试点为期三年。在冯帅章看来,长远目标还是要进一步建立男女平等,构建对女性友好、对婚姻和家庭友好的社会。针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出台综合措施,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真正帮助人们更容易进入婚姻和家庭,生儿育女,同时较好兼顾家庭和工作。”https://t.cn/A6f7K5l2
婚恋市场的变化,或许可以套用当下流行词汇“内卷”来概括。内卷通常指向竞争激烈的现象,形容竞争的白热化、不良竞争。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彩礼负担更重。来自暨南大学的冯帅章团队发现,彩礼支出是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多,而城市约为两倍。此外,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地区,彩礼水平相对更低。整体来看,中西部的一些省份彩礼负担更重,基本为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
婚恋市场竞争加剧,焦虑波及父代。农民张勇(化名)说,约一半年轻人结婚要依靠父母打拼,“有的男方家庭,一结婚就负债累累,可怜的是父母”。张勇所在的山村人口不到500,30岁以上未婚男性就有将近20人。
在大城市,谈婚论嫁也非易事。范本良称,在上海,男孩家里如果只有一处房,即便是三室一厅也很难找到对象,因为年轻女孩更倾向与公婆分开住。
彩礼高的地方早婚现象比较明显,在这些地区,预期婚姻压力会更大,彩礼也因此看涨,男方家长会倾向于让儿子早婚。从女方家庭来说,女儿越年轻,越要得起高价,一旦过了通常的结婚年龄,会被认为“嫁不出去”,行情下降。
早婚带来一系列问题。来自武汉大学的杨华分析,其中之一是早离现象,在中原及西北地区农村,很多人十八九岁就结婚,很容易离婚。早婚男子离婚后,很难再婚,因为难以承担得起第二次婚姻的成本。为了不让儿子离婚,中年父母就得事事迁就年轻媳妇。“中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持续下降,对子代的责任无限延长,‘老人不老’成为农村常态。”
在婚姻市场,女性还面临年龄偏见。城市里条件好的未婚男性,偏向找年轻女性。
而在杨华看来,城市“剩女”是假问题,农村“光棍”是真问题。城市“剩女”大部分不是找不到婚配对象,只是因主观原因在某个年龄阶段内没有结婚,或因教育、职业发展、新婚恋观等推迟了婚姻。杨华称,2000年以后,80后登上婚姻舞台,在高适婚性别比下,农村“光棍”数量显著增加。2010年后,90后进入婚龄,“光棍”更多。“即便城市有‘剩女’,农村有‘光棍’,两者在婚姻上一般也不会有交集。”杨华说。
就算成功走进婚姻后,很多人的婚姻也并不顺利,正如冯帅章所称,当前中国社会的婚姻稳定性明显下降,离婚率上升。
曾从事婚姻家庭热线咨询的何宁(化名)称,95%的咨询来自女性,多以抱怨为主,反思婚姻的很少,“起码咨询两次以上,才会反思双方的责任”,“很多人对婚姻法感到陌生,她们会问什么财产、房子可以分,什么不可以分,还有人很惊讶地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婚俗改革,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风,试点为期三年。在冯帅章看来,长远目标还是要进一步建立男女平等,构建对女性友好、对婚姻和家庭友好的社会。针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出台综合措施,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真正帮助人们更容易进入婚姻和家庭,生儿育女,同时较好兼顾家庭和工作。”https://t.cn/A6f7K5l2
#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企业竞业限制协议十大注意事项最重要 | 海辉普法】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1、应制定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可以以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形式呈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约定中呈现,但是,将竞业限制约定混杂在其他协议文本中,容易产生语义表述混乱、约定不清的情形,尤其是在保密协议中混杂竞业限制条款,甚至会导致协议内容前后矛盾,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全面清晰地约定竞业限制,同时针对不同的竞业限制对象,可以拟定多套版本予以适用。
2、协议应尽量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签署
竞业限制义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择业权产生妨害,而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金额方面通常是比较“吝啬”的,一般会约定在法定最低标准至劳动者正常工资数额之间,所以,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接受度较为有限,而从协议签署的配合度来看,劳动者入职时最高,在职时次之,离职时最低,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高补偿金标准,那在劳动者入职时最有机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3、协议签署的对象应当有选择性、针对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每一位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竞业限制协议万万不可全员普签、或者不区分对象地任意签订。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上述人员即使与之签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当然有效;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也设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加选择、全员普签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令用人单位产生了巨大的义务负担。只有确实需要对某些特定劳动者限制其从事竞业业务,用人单位才应考虑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竞业限制的行业和地域应约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直接套用该表述,那双方对竞业限制行业范围的理解仍可能会产生争议。法律上,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将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界定清楚,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形式,即首先进行概括性约定,另外将主要竞争对手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约定,慎重约定如“全球”、“全国”等表述。司法实务中,会结合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性、地位以及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综合考量,例如互联网头部企业,业务覆盖区域广,约定“全球”并无不妥,但而对于地域性较强的企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且不得超过2年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起算。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负有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期限越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如果对劳动者设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比如约定1年,已经足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商业利益的保护要求,那选择约定较短的竞业限制期限,更有性价比。
6、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应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月经济补偿金标准有两个法定下限:⑴不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⑵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上述任一标准,劳动者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7、慎重采用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职期间支付补偿金?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3年《 劳动争议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提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虽然目前江苏省内没有完全否定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但此做法依然面临今后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风险;其次,用人单位采用在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必须是在职期间真实支付,不能通过虚构工资构成、拆分工资金额来替代,否则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在职支付时不能预见到离职前的工资收入状况,导致在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可能会低于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离职后一个月内及时补足,劳动者仍然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在职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弊端甚多,用人单位应慎重采用。
8、合理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以下多种方式:⑴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应予以扣除。⑵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常见的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如工资的数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倍)。对于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违约金应当约定较高的数额。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理论中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分歧,但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用人单位是最有利的做法。建议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⑷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负有汇报义务
劳动者一旦离职,用人单位就难以掌握其去向,无法了解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真实状况,往往事后察觉为时已晚,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必要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按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未能依约汇报,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相应违约金。有此约定,可以有效督促劳动者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可据此汇报线索来核实情况。
10、协议中应约定劳动者接受补偿金的指定账户和接受通知信息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收款方式,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支付困难,劳动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行使解除权,将使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意义。因此,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提供收款账户并对该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使后续该账户不能接受补偿金,也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
此外,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催告权、解除权等权利,都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发出通知来实现,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对劳动者的联系方式进行约定。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可以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QQ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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